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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109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試場規則

一、甄試時必須攜帶甄選證按各節檢定公告時間準時入場,對號入座,每節均須將甄選證 放置於桌面左上角以利監試人員查驗。甄選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甄 選當日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相片1張,向甄選事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每節甄試正式開始後,立即檢查甄選號碼與座位桌面上的號碼、答案卡(卷)號碼的一 致性,題卷、答案卡(卷)的完整性,若有錯誤請立即向監試人員反應。

三、每節甄試說明時間內,提前翻閱題本、提前作答,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 計分。

四、每節甄試正式開始後15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 分。

五、每節甄試正式開始30分鐘內,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違者該節甄 試科目不予計分。

六、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甄試用品請 勿攜入甄試場內,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七、非甄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

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

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物品,一律不准攜入甄選場內。若不慎攜入甄選場內,於甄試開始 前,須放置於甄試場內前後方;且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若隨身放置,無論 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現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10分。

八、參與甄試學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 具,若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5分。

參與甄選學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可量出 角度

附件十

九、參與甄試學生甄試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因故(如廁等)等 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甄試時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甄試時持相關證明經監試人員 同意後,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十、參與甄試學生若需使用帽子、口罩、耳塞等用品,應以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並配 合監試人員之檢查。

十一、每節甄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該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若因生病、因故(如廁等)等特殊原因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 准離座,違者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10分。經治療或處理後,如甄試時間尚未結 束時,仍可繼續參與甄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二、甄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

損壞題本,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 分。

十四、答案卡須用黑色2B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 液(帶),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 出異議。

十五、所有甄試科目非選擇題的部份,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所規範的範圍,且務必使 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書寫內 容如有超出所規範的範圍、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

其責任由參與甄試學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六、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七、甄試結束鐘(鈴)響起,參加甄選學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答案卡

(卷)離場。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逾時作答,

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 分數10分。

十八、如遇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長甄試時 間,但至多以二十分鐘為限。

十九、甄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題本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經監試人員確認無誤,

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卷)或題本經查證屬實者、抄錄題或答案並攜出甄選場地 經查證屬實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二十、違反「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109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試場規則」者,其處理 方式悉遵照本校「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109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違反試場規 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二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悉以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109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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