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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規定

107.12.03行政會議通過 108.1.18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108.11.21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11.19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 103.11.28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106 年 5 月 10 日臺 教授國部字第 1060048266A 號令發布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 綱」 。

(二) 教育部 107.2.21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8749B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規劃及實施要點」 。

(三) 教育部 103.1.8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 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

(四) 103.6.30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 目的: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以落實總綱「自發」 、 「互動」 、 「共好」之核心理念,

實踐總綱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強性教學、充實增廣教學、自主學習等方式,拓展學 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特訂定本校彈性學習時 間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

三、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原則

(一) 實施時間:本校彈性學習時間自 108 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逐年實施於學生在校 上課每週 35 節中高一高二每週 1 節;高三每週開設 2 節,有關學分採計依相 關規定辦理。

(二) 實施方式: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依年級分別實施。

(三) 開課申請:各領域/群科教學研究會,得依各科之特色課程發展規劃,於教務處 訂定之時間內提出選手培訓、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之開設申請;各處室 得依上述原則提出學校特色活動之開設申請。

(四) 實施地點: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地點以本校校內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於校 外實施者,應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實施。

(五) 開課方式:採全學期授課規劃者,應於授課之前一學期完成課程規劃,並由學 生自由選讀,該選讀機制比照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機制;另授予學分之充 實(增廣)、補強性教學課程,其課程開設應完成課程計畫書所定課程教學計 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課程計畫書,或經課程計畫書變更申請 通過後,始得實施。

四、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內容

(一) 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並依本校自主學習實施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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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手培訓:選手培訓所參加之競賽,以教育部、教育局(處)或勞動部主辦之 競賽為限,由教師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指導。申請表件如附 表 1-1、1-2。實施選手培訓之指導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表 1-3。

(三) 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之課 程,其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實教學,或跨領域統整型 之增廣教學。

(四) 補強性教學:由教師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學 活動或課程;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得由學生提出申請、或由教師依據學 習落差較大之學生,向教務處提出開設申請及參與學生名單,並於申請通過後 實施,申請表件如附表 2-1;其授課教師應填寫教學活動實施規劃表如附表 2-2;另補強性教學課程為全學期授課者,教師得開設各該學期之前已開設科目 之補強性教學課程。實施補強性教學活動之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表 2-3。

(五)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辦 理方式、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另得由 教師就實踐本校學生圖像所需之內涵,開設相關活動(主題)組合之特色活動,

其相關申請表件如附表 3。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除選手培訓外,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 12 人(含)以上;選手 培訓得與學生自主學習合併實施。

五、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授予方式:

(一) 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彈性學習時間之成績,不得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計 算,亦不得為彈性學習時間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三) 學生修讀本校課程計畫訂定得授與學分之彈性學習時間課程,並符合以下要件 者,其彈性學習時間得授予學分:

1. 修讀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課程。

2. 修讀期間缺課節數(不含公假)未超過該教學課程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

3. 修讀後,經任課教師評量後,學生學習成果達及格標準。

(四) 彈性學習時間未取得學分之教學課程不得申請重修與補考。

六、 彈性學習時間之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 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但教師指導鐘點費之核發,不得超過學生自主學習總節數二分之一。

(二) 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三) 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 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 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 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教

師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課比例未滿足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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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授課時,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 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 師授課鐘點費。

(四)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師實 際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不另行核發鐘點費。

七、 實施與檢討:每學年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於課程 發展委員會內定期檢討,作為後續辦理與否之參考。

八、 本補充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課程總體計

畫,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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