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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古蹟保存維護之主管機構

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古蹟之主管機關有兩 個層級﹕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內政部民政主管之,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民政局主管之。又依各 級政府之組織規程或自治條例12,在各界熱切期盼設立文化部13與文 化局14以統一文化事權之情形下,一些地方政府,如台北市政府、新 竹市政府已設有文化局,並賦予其古蹟保存業務。

各級古蹟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均有古 蹟指定的權限,並可按第三十六條,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計 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

劃定或變更古蹟保存用地或古蹟保存區。而在古蹟喪失、減損或增加 價值時,除了業經移轉土地容積率之私有古蹟,不得解除其指定外,

亦可按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報內政部核准後解除其指定或變更該古蹟 之類別。除了上述古蹟與古蹟保存區之指定、變更權,以及古蹟解除 權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古蹟原則上係由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且第八條亦規定,各級地方政

12 現行地方政府之組織,係地方政府依內政部訂定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制度法第六十 二條授權)第三條,擬定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議會通過後,報上級機關備查,如﹕台北 市政府組織規程、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且地方政府應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與各該 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規程,如:八十八年十月府秘法宇第 67936 號令公布的台北市 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13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中國時報,第 43 版,收於,立法院圖書資料室,《立法院報章資 料專輯──第五十一輯文化建設》,立法院圖書資科室,民84 年 3 月,頁 176 至 180﹔民國八 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國時報,第11 版。

14 全台23縣市己有13 縣市成立文化局,爭議許久的文化局府內局、府外局之爭,多以將原縣 市文化中心升格為一級附屬機關,並改名為文化局,亦即府外局定案,只有台東縣、新竹市、

府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授權,負責執行各該地區文化資產之保存及管理 工作。

至於古蹟指定後,其管理修護,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古蹟由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但公有古 蹟得由主管機關授權管理使用之政府機關或委託自然人或登記有案 之公益性法人管理維護之」﹔同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私有古蹟,必 要時得委託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或登記有案之公益團體管理維護 之」。

依據行政院研考會之「中華民國政府組織與工作」(民國 89 年)、

各機關組織條例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各級古蹟主管機關 之業務職掌概述如下: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與共同事項之處理,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七條規定,係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 建會),其主要任務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以 及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然其組織條例所列第一處的職掌中,明 列「文化資產保存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為該處 的職掌之一,而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明文規定,關於文化資產 保存之策劃與共同事項之處理,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而且,文建會為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由此條文可知,文建會 為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政策的最高決策單位,但是,在實際保存

政策推行上,文建會認為其責在於推動中央與地方之文化建設

錢缺人等困境17。不過,這個以人為主導的體制外小組、於行 政院改組後,其存廢與運作尚待觀察18

三、 內政部民政司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古蹟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 部,在其組織條例中,民政司之史蹟維護科的職掌中列有「古 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因此,民政司史蹟維護科於執行 古蹟保存政策過程中,扮演著古蹟之評鑑、指定、調查與修復 工作,以及核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古蹟之修復計畫、保存計畫 與經營管理計畫。

四、

縣(市)政府民政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古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 政府,各級地方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授權,負責執行各該地 區內文化資產之保存及管理工作。其對於文化資產之保存及管 理工作由民政局管轄之,相關業務包括歷史建築之登錄工作、

縣 (市) 定古蹟之審查指定及公告、古蹟之管理維護以及擬定 與執行古蹟修復計畫或保存區計畫。

現行古蹟保存行政體系,內政部負責古蹟指定、管理與修繕業 務,而行政院文建設委員會則負責補助、獎勵、古蹟的再利用與統合

17 民國八十七午六月二十一日,中國時報,第 30 版﹔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中國時報,第 11 版。

18 對於新任行政院副院長上任後,行政院文化資產維護推動小組之去留,有立委認為,在文化 部未成立前,應持續運作﹔有學者則建議,應在文建會設文化資產局,扮演此一協調功能、

蓋臨時的任務編組,雖然達到行政院級、但仍應回歸政府正常運作才是長久之計。民國八十 九年四月十二日,中國時報,第11 版。

協調等業務,而二者卻都沒有一個對古蹟維護或歷史性建築物的整合 性調查與建檔19。若再加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民政局以及文化 中心20,則整個古蹟保存行政體系由上至下、係呈現多頭馬車的情 形。此種情形,並無助於古蹟保存行政之推展,從而,應建立一統的 機構,如文化部,負責所有古蹟保存業務。

另現行國內各級行政組織體系下,負責古蹟保存工作的是文化單 位或民政單位,而負責都市開發建設、都市計畫單位。早期都市計畫 並未將古蹟保存政策考量在內,導致國內近二十年古蹟保存運動經常 與都市計畫體系衝突不斷,直到最近幾年,考量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方式,變更使用分區為保存區並納入細部計畫以進行古蹟整體環境境 之保存。但是,除非民眾保存意願強烈,規劃人員仍然不願觸及古蹟 保存區劃設與執行之工作。

此外,目前國內的保存政策主要將古蹟保存視為文化性事務,交 與民政單位負責保存計畫的規劃與管理,而都市計畫單位僅是被動地 配合古蹟的指定,進行土地使用變更與都市計畫修正,依法並無明確 的責任擔負起法定古蹟之整體規劃以及提供計畫經費與人力,造成都 市計畫體系的運作對於保存計畫的執行僅依法做消極性的配合,甚至 是置身事外。

19 邱如華,2000,〈臺灣當前文化資產保存政策與現況審思〉,

http://www.taiwan-ngo.org.tw/blac/group/groupc9.htm。

20 文化中心係直轄市、縣(市)依據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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