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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委員有意見,水利局的官員就在他旁邊,然後委員就 會塞紙條給他,告訴他,然後他們就會知道那個委員要的是 什麼,有可能要工程,有可能要他那個地方的建設案,有可 能要什麼,或者是說他要水利署給他承諾他什麼。」(訪談 記錄E)

在朝野協商裡,無黨聯盟的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認為山地土石流的發生,

是精省後治水與水保預算減少所致。故強烈要求水利署增加預算,納入水保局 並擴大計畫的範圍。治水計畫不能僅只有中下游,而必須往上延伸到原住民社 群所在的上游山區。故在條例中加入了160億, 並限制只能用在山地地區。

當時水利署原本表示,最多只能增加20至30億,否則主計處與經建會不會同 意。但最後在高金素梅委員與其所代表的無黨聯盟威脅撤簽協商結論、並讓本 法案在朝野協商冷凍四個月的情況下,行政院同意了其訴求。在立法委員嫌預 算金額太少,治水範圍不夠大,而威脅拒簽朝野協商結論的時候。中央行政機 關也從善如流,同意並協助立法委員草擬石門條例並增加治水預算規模。

「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有些立法委員覺得我幹嘛給你過?他是山 地原住民立委他覺得這個救災我們也會淹水,為什麼只有你 們……本來的想法是只有中下游而已,但是因為立法院的這 樣一些lobby就又往上……變得連上游都整治……後來就是有 一些立法委員……桃園縣的立法委員他們覺得石門水庫是個 很重要的議題阿。他們就說要治理阿,然後水利署署長就偷 偷給他們一個版本阿。就說你去寫一個版本阿,一起過。」

(訪談記錄E)

我們估算法是這樣,台灣水土保持做的最好的時候,當然是民國85到88年之間,那個時 候經費夠!……拿那個時候的經費來比對,後來為什麼水土保持做不好?一年短少了20 億。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外加8年160億,1年20億,只不過把之前8年他砍掉的預算,把他只不過把之前把之前8年他砍掉的預算,把他8年他砍掉的預算,把他 補回來而已。(訪談記錄I)

「他們那時候一直想搶業績,那我們很簡單,我們委員是代表 無黨籍黨團,委員不簽的話,冷凍四個月……行政機關阿,

你們去說服自己嘛,你不讓我們這個放進去,那我們不讓你 8年800億過。」(訪談記錄I)

綜合來說,國民黨立委剛開始質疑本案是民進黨的選舉綁樁法案,所以表 面上擺出了嚴格監督、不輕易通過的態勢。但在地方壓力浮現之後,立委們在 選區利益的考量下一改原先立場,轉為支持本案完成立法與通過預算。這個現 象也可以從參與治水聯盟的立委選區背景發現,最積極要求監督治水預算的 田秋堇、賴幸媛與王塗發委員。他們皆為由比例代表、不分區所選出的立法委 員,而非區域立委。

總體來說,因為本案是屬於分配型政策(Lowi, 1972)。也就是政策的成本 由大多數人共同分擔(中央政府),政策的利益也由大多數人共享(全國),

屬於非零和式的政策。所以並沒有特定被政策所傷害或得到利益的關係人,而 屬於廣泛得利、雨露均霑式的公共政策,故易受到大家普遍地歡迎與支持。就 行政院的角度來看,1,410億治水預算案的通過可以當作政績的表現,藉著大型 公共工程亦可以增加工作機會、提高經濟成長率。對地方政府來說,治水預算 可以滿足短缺的地方建設經費,暫時減輕水患問題;立法委員則可以因為爭取 到選區內的龐大預算,而增加選區民眾對自己的支持,籠絡底下的樁腳,也對 地方政府有更大的發言權。所以,在本案中其實三者間可說是屬於利益共享的 關係,任何一方都希望本案可以自立法院快速通過、工程撥款發包。

二、環境決策的參與管道:

治水預算與其他多數環保議題不同的是管轄機關是經濟部水利署,而非環 保署。因此過去環境運動所爭取到的環評委員或行政院永續會等體制內職位,

發揮不了太大的影響力。故治水聯盟只能藉著立院遊說、參與大型會議與聽證 會、製造輿論壓力等途徑影響政策,以下分述之。

臺灣民主季刊

(一)進行立法院內各黨團遊說與朝野協商:

因本研究範圍集中在中央層級的治水條例立法與第一期預算審議過程。故 立法院即為最重要的舞台。最初是在共同遊說阻擋雲林湖山水庫案時,由立委 助理偶然告知條例內文隱含著肉桶分肥等疑慮而引起環境團體關切。故在2006 年1月條例審查時,環境團體僅僅只有串連與散播訊息而已,並無具體的行 動。

「其實那段時間我們正在遊說那個反對湖山水庫的預算,所以 其實在那段時間,當時立法院有這個案子,我們沒有很積極 去監督,一方面也沒有人力去作。」(訪談記錄D)

直到2006年6月第一期特別預算審查過程中,立委助理和聯盟代表才開始 共同合作拜訪各黨團與立委,一方面解釋條例通過後的不良影響;另一方面爭 取各黨委員共同否決此議案。

「……然後也到立法委員的辦公室去遊說,他有時候到王昱婷 國民黨的那邊去……但是最後結果這案子到最後表決下來,

國民黨最後沒有嘛!親民黨我們去找也都沒有用,之前答應 的都假的。」(訪談記錄A)

在拜訪遊說各黨團與委員後,第一期預算審查也進入了朝野協商的程序。

在過程裡,立委助理與聯盟成員匆促地共同草擬了附帶決議文,希望在預算執 行上直接加入更多的行政監督與評估機制。並透過台聯與民進黨同盟與友好的 立委們角色分工與共同協助,成功地在一團混亂中由各黨團共同簽字通過。這 份附帶決議要求水利署等行政機關應先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環保團體、地方團 體共同舉辦聽證會後,始可動支預算。 此外,執行預算前也必須先進行實施

易淹水地區第一期預算附帶決議:「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特別預算」第1階段實施計畫

(民國95-96年度)中,屬農業委員會主管「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治山防洪」計畫之

成本效益分析等政策評估。

但同時治水聯盟也同樣利用行政機關與其他黨立委急於通過預算的心態,

在協商中趁亂加入了「需作成本效益分析」、「需邀請在地團體、環保團體舉 辦聽證會」等等的主決議與附帶決議,製造了聽證會這項新政治機會。由此顯 示,本案缺乏政策實質討論與論辯。不透明的朝野協商機制製造出了「恐怖平 衡」,讓小黨或少數主張者可以利用制度設計來延宕議案與增加談判籌碼,迫 使大黨與行政機關接受其訴求。在朝野協商中,聯盟成功製造了「聽證會」此 項新的政治機會,使後續有正式管道可以繼續發揮影響力。

但雖然拜訪時,各黨皆表示認同聯盟的主張。但在地方壓力與個人選區考 量浮現後,最後在朝野協商後的預算表決時,遊說並沒有發揮太大的效用。僅 僅只有執政的民進黨在最後開放自由投票,其他國民黨都一面倒的支持治水與 石門預算,因此第一期預算也順利通過立法院審查。

(二)參與全國性環境會議

除立法院內的行動與遊說外,環保團體也藉著參與全國性會議的機會表達 主張和串連其他社會團體,並向與會行政首長與立委施加壓力。在2006年3月 的全國河川NGO會議,議程內有環保署長以及兩位立法委員蒞臨參與。環保團 體就在此時發言陳述治水條例將對環境帶來的傷害,並共同倡議民間應該成立

預算共65億元,應提出整體效益的環境評估,經行政院核定後,邀請專家學者、環保團 體、在地民眾等相關代表,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但緊急及搶修工程不在此限(立 法院,2006:17)。

石門水庫整治第一期預算主決議:1.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項下之「水庫上游集水 區保育」須檢附量化之效益分析評估報告報院核定,其中應包含整體性的環境影響分析 及因應對策,並廣邀學者專家、在地團體、保育團體依法舉行聽證會後,始得動支相關 預算,但緊急及搶修工程不在此限。2.就有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案,執行期間 6年,所需編列之經費高達250億元,然從整治計畫案中,卻未能顯示整體長遠量化績 效,爰此,特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明確提出績效指標、日後考核評估計畫之目標,定期 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並請審計部一併追蹤查核報告(立法院,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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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監督治水的聯盟。

「在綜合座談的最後,綠黨提出成立聯盟的構想,得到在場團 體的支持與回應。立委田秋堇當場提議聯盟可以取名為1410 大禹治水聯盟,以表示治水應用疏導的方式,而非使用更多 的水泥工程來圍堵。」(參與記錄001)

在2006年4月的國家永續會議上,環保團體與社區大學等團體發表《1410 大禹治水聯盟成立宣言》。另外也在會中提議對治水條例進行政策環評,以爭 取更多的政治機會。

(三)參與石門水庫與易淹水地區聽證會

在預算黨團協商時,聯盟成功地加入了舉辦聽證會的決議。這是一項空前 的突破,自行政程序法通過後立法院「首次」主動要求行政機關舉辦聽證會。

為了讓聽證會發揮效果,聯盟與立委有鑑於行政機關缺乏舉辦經驗、不瞭解其 精神與程序,特地在會前邀集水利署與水保局討論聽證會籌備事宜,也邀請逢

為了讓聽證會發揮效果,聯盟與立委有鑑於行政機關缺乏舉辦經驗、不瞭解其 精神與程序,特地在會前邀集水利署與水保局討論聽證會籌備事宜,也邀請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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