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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題目:他山之石-日本借地權住宅制度介紹

謝謝林老師,還有三位報告人,還有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晚安。剛剛三位報 告指出來我們台灣地上權住宅的這部分,其實面臨的瓶頸在國外是否可以得到 一些救濟跟解答,我們大概用這個角度來看,台灣的地上權住宅應該怎麼去解 套,剛剛幾位也都提出來一些解套的辦法。因為時間不夠,我們前面的這一些 大家不一定看得懂,我也不一定看得懂。我們在投資有幾個方式,日本也把這 個當作是一個投資標的,活化、物權資產的一個標的,各位也知道我們民法債 編有租賃、有使用借貸;在物權有地上權或是榮譽權,或者是永佃權等等,這 一個物權、一個債權。租賃這一個部分本來就是債權,但是在日本可以透過地 政士司法疏失去辦理所謂的認借權的登記,所以它已經有物權法,而且在早期 日本,我們常常都在講買賣不破租賃,但是在日本早期是買賣破租賃,這是不 同的觀念。當然過程裡面它也讓借地權在租賃權中產生一些困擾,所以在立法 過程原來有所謂的借家法、借地法,後來在平成三年(1991年)的時候把它 變成「借地借家法」,這個部分是這樣子來的。

借 地 權 在 日 本 「 借 地 借 家 法 」 裡 面 的 定 義 , 係 以 建 物 所 有 為 目 的 來 設 定 地上權或租賃權,國內的學者把它翻譯成租賃權,其實有一點限縮,其實它有 一點使用權的概念,所以這個權利在登記的時候有一部份可以登記為所謂的地 上權,但是另一部分用租賃權的方式,租賃權的使用限制會比較多。地上權在 日本是沒有限制,你要移轉、設定皆可,你要轉借也可以,所以它的權利在兩 個之間的比較,以我們台灣現在的地上權住宅來講,我覺得受到的限制非常的 多。

這個土地的權利,我們現在在日本有普通借地權、定期的借地權,日本發 展借地權的時間有長達一百年以上,現在的態樣非常的多。這一張圖可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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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我們怎樣去看普通的房地產在買賣時,你的房地都你自己的,然後借地權的這

一個部分,土地不是你的,剛剛兩三位的報告都指出來我們現在的京站叫使用 權,其實是不對的,它也是所有權,只是他的所有權區分建物算是信託,在信 託機構底下,所以它也是所有權,你看日本這一些作法也都是所有權;區分這 一個建物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它是從屬於這個物權,從屬於這個建築物,從這 一個概念底下我們來看為什麼日本的區分所有法基地叫做基地權,基地權包括 所有權和基地其他所有利用權,包括借地權。

借地權現在有很多的態樣,這個部分就是這張圖表示這一棟房子是我的,

土 地 不 是 我 的 , 土 地 是 地 主 的 。 有 的 房 子 我 們 怕 到 時 候 像 是 京 站 為 什 麼 要 信 託,因為到最後45年之後,怕到時候還不回來,台北市也怕、銀行也怕,那 就透過信託,將來把房子整個拆掉。現在日本也有一個練習,就是說等借地權 屆滿的時候,全部要把它拆掉,另外也可以透過更新的方式讓它留下來或者把 這個房子直接過還給地主,甚至在借地權活化的時候,借地權跟土地所有權可 以互相移轉,然後變成共有的關係,所以我們在看這幾張圖的時候,借地權滿 好玩的。但台灣很奇怪,在我們學界幾乎沒有看到這一個部分的文獻,這個是 我覺得我們應該去努力的。借地權的這個制度在明治時期就有,大正時期訂了

「 借 地 借 家 法 」 , 為 什 麼 呢 ? 在 那 時 候 日 俄 戰 爭 的 時 候 他 回 來 , 很 多 土 地 發 生跟借地權之間的爭議才因此訂法。在早期1992年之前舊的借地制度,對於 借地人的保障是非常的夠,沒有正當的理由就是無限更新,就像大陸期限到了 還是會更新,就像我們過去三七五耕地租約,六年到了之後再更新。在1941 年,戰後這一段時間裡面,他要有正當理由的才可以收回來。在1992年把兩 個法定成一個法,這個部分才有所謂的定期借地的概念。在五年前,這個借地 借家法的改正又增列了所謂的事業用的定期借地權,這個部分我們稍後會有幾 個畫面再跟大家做補充。

整個民法,像我剛剛講日本民法跟我們很像,也有租賃、也有使用借貸、

也 有 債 權 之 外 的 物 權 , 他 立 了 借 地 借 家 法 之 後 已 經 有 了 物 權 的 關 係 , 這 個 物 權的關係還有個特色,此外,在昭和35年(1960年)又增訂了一個自己借地 權,自己借地權的概念就是說在我自己的土地上面蓋房子並把它賣掉,但我不 賣土地所有權,我把它賣借地權給人家,這個概念在台灣現在所謂的自己不動 產役權是相類似的,它的性質也可以跟這個部分做一個搭配。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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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借地權是從過去舊法時代到新法時代都有,它是期間要三十年以上,

用途不限,然後口頭約定也可以,當然不來登記也可以,但是過去不來登記不 可 以 對 抗 , 現 在 是 可 以 對 抗 的 。 這 邊 期 間 終 了 的 建 築 物 處 理 , 跟 我 們 民 法 第 840條的規定有一點類似,這裡面建構一個所謂的買回請求權,就是地主買回 來就依照實價實質買回來,如果他沒有買回來的時候我還是可以繼續使用,這 使用就適用借家的關係來繼續使用。這是法定更新,就是時間到的時候他不表 示反對的時候還是更新,那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把它終掉,在一般普通借地是這 個樣子。在新的一般借地的這個部分,一般借地裡面有個原則,就是期間一定 是50年起跳,到一百年都沒有關係;50年以後,時間到了你就不能主張法定 更新、不能延期,你也不能主張現有的建物的買取請求權,也就是說你約定的 時間到了,然後就了了,房子怎麼辦呢?自己拆,不是土地所有權人幫你拆,

是 自 己 要 去 拆 , 這 時 候 怎 麼 辦 呢 ? 自 己 去 設 定 借 地 權 的 時 候 就 應 該 要 辦 理 公 證,公證的時候要承諾這三個條件,這個部分在一般借地權、事業借地權等等 都是類似的,也是要符合這三個條件。另外有一種是30年以上的,時間到了,

一般房子到30年的時間都還可以用,就可以約定到時候這個房子讓給地主,

就現在京站的信託有點類似。我們這邊整理這個表,舊的借地法裡面規定不同 的年限有牢固的、不牢固的,普通借地權部分是30年,現在是一定要50年以 上,這個是可以30年,也可以更多,但是他不可以更新;事業借地權也有10 年到30年,這個是5年前修法時把它界定到可以50年,這個部分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關係。

我 們 來 看 這 一 些 用 途 是 什 麼 , 假 設 我 如 果 是 要 在 事 業 用 的 , 其 實 這 部 分 就可以設定事業用的,如果是要在住宅的就是用一般定期的借地權,甚至也可 以 搭 配 讓 與 特 約 的 這 個 借 地 權 , 這 個 是 日 本 他 分 類 分 得 非 常 細 。 借 地 權 跟 這 個 地 上 權 性 質 跟 普 通 的 所 有 權 之 間 的 差 異 , 為 什 麼 這 個 在 日 本 有 那 麼 多 人 願 意 去 做 這 樣 的 一 個 設 定 , 這 裡 面 也 有 一 些 蹊 蹺 , 也 就 是 國 家 在 這 個 制 度 上 除 了借地借家法之外,租稅上的減免,像是固定資產稅,如果是素地的時候,要 繳一百二十萬的固定資產稅,在借地的關係時他只要繳二十萬就好。相對於台 灣,日本的房子從泡沫之後就很便宜,但是各位可以發現到日本的房子很小,

為什麼很小?不是他買不起,是他住不起,他在住的時候固定資產稅非常高,

還有都市計畫稅等等,這一些在借地權的時候都有一定的減免,更重要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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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們土地持有人最後會老、會死,在素地的這個部分遺產稅買高,在借地權的時

候,不同的地域他可以減到25%~45%,也就是說他透過租稅的減免讓借地權 在日本可以被接受。剛剛說地上權可不可以設定,我們民法規定地上權本來就 可以設定,是因為當事人自己怕將來怎麼辦?才作一個限縮,在日本地上權是 不可以限制的,所謂不需要承諾就是他可以不限制的,其他如果是借地權他是 可 以 限 制 , 他 是 可 以 限 制 可 不 可 以 讓 你 設 定 或 是 再 轉 借 、 移 轉 、 讓 渡 等 等 , 這 個 部 分 相 對 他 的 擔 保 能 力 增 加 。 借 地 權 在 日 本 的 部 分 從 平 成 五 年 ( 1 9 9 3 年 ) 開 始 有 定 期 借 地 之 後 , 目 前 還 沒 有 最 新 的 統 計 資 料 , 因 為 從 平 成 二 十 一 年(2009年)之後因為發生所謂的東北大地震,國土交通省比較忙,所以沒 有在做這一方面的調查。幾乎在平成二十一年(2009年)以前每一年都會做 調查,我們這邊的資料是平成二十年(2008年)的資料,那個時候有七萬多 戶,那有一半是獨立建物,有一半是公寓大廈,這一些數字大家都有。我們來 看一下他的使用持家型的就是自有的,那提供在出租是在平成十四年(2002 年)修法的時候,所以這一個部分也是新的趨勢。為什麼借地權在日本可以去 接受,這邊有一些理由就是素地的固定資產稅負擔比較大,然後很少人會去養 地,這部分也注入一些活化,讓土地所有權透過權利金,權利金到六成、七成 的時候,本來賣地的時候所得稅稅金跟他拿到的權利金差不多,這一些都是所 謂的他的優點,剛剛幾位報告人也都有提到。

那麼最重要的在日本借地權的活用,他可以包括除了權利金,還有預付地 租,權利金跟預付地租是要扣所得稅的範圍,保證金要還。借地權甚至可以跟 都市的再開發做結合,我們等一下有幾個畫面,他們的案例提供給大家,因為

那麼最重要的在日本借地權的活用,他可以包括除了權利金,還有預付地 租,權利金跟預付地租是要扣所得稅的範圍,保證金要還。借地權甚至可以跟 都市的再開發做結合,我們等一下有幾個畫面,他們的案例提供給大家,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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