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經文考釋示例
三、 舍命不渝
《詩經‧鄭風‧羔裘》:「羔裘如濡,洵直且侯,彼其之子,舍命不渝。」
鄭《箋》:「舍猶處也。之子,是子也。是子處命不變,謂守死善道,見危授 命之等。」
戴震云:
震案:古字舍、釋通,《禮記》舍菜即釋菜是也。又澤、釋亦通,《考工 記》「水有時以凝,有時以澤」,謂凝冰復釋,故李軌音釋是也。《管子》
引此詩作「澤命不渝」,澤與舍義並為釋,言自受命於君,以至復命而後 釋,始終如一也。108
按:鄭玄認為「舍」乃處也,「舍命」即「處命」,猶「見危授命」也。戴震 則以為「舍」通釋也,「舍命」乃自受命於君,以至復命而後釋。
考金文「舍」字有給予、賜予之義,如下例:
(1).《令鼎》:「令眔奮,乃克至,余其舍女臣十家。」
(2).《中甗》:「史兒至,以王令曰:『余令女使小大邦,又舍女 量至于女 小多囗。』」
108 參見戴震《毛鄭詩考正》卷一。
(3).《令方彝》:「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明公朝至于成周, 令:
『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諸侯:侯、田、
男,舍四方令。』既咸令。」
(4).《善夫克鼎》:「王在宗周,王命善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師之年。」
(5).《毛公鼎》:「歷自今,出入敷命于外,厥非先告父 ,父 舍命,
毋又敢惷敷命于外。」
例(1)楊樹達云:「舍者,孫詒讓說為賜予予字之假借,是也。」109唐蘭云:「舍 與余為一字,余通予。《爾雅‧釋詁》:『予,賜也。』」110例(2)唐蘭亦釋「舍」為 賞也111。至於《令方彝》「舍三事令」、「舍四方令」猶如《善夫克鼎》、《毛公鼎》
之「舍令」,亦同於《詩‧鄭風‧羔裘》「舍命不渝」之「舍命」也。王國維云:
《克鼎》云:「王使善夫克舍命於成周。」《毛公鼎》云:「厥非先告父 , 父 舍命,毋有敢蠢,敷命於外。」是舍命與敷命同意。「舍命不渝」如 晉解揚之致其君命,非處命之謂也。112
林義光亦云:
舍命,錫命也。《毛公鼎》云:「歷自今,出入敷命于外,厥非先告父 , 父 舍命,毋有敢惷敷命于外。」《克彝》:「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
舍字在金文又多釋為賜予,舍命即錫命,亦即敷命之謂也。113
按,王國維認為「舍命」同於「敷命」,林義光認為「舍命」即「錫命」、「敷 命」,蓋二氏說法皆確也。「敷」、「施」二字可通,如《說文‧攴部》:「 , 也。
從攴,也聲,讀與施同。」又《說文‧攴部》:「敷, 也。從攴,尃聲。」因此,
「敷」有施行、布施之意,「敷命」猶「施命」、「布命」也。「錫」亦有賜予之意,
上對下之賜予可稱「錫命」、「授命」,此如《毛公鼎》「父 舍令,毋又敢惷敷命
109 參見楊樹達〈令鼎跋〉,《稽微居金文說》(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 12 月),頁 1。
110 參見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徵》(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 12 月),頁 233。
111參見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徵》(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 12 月),頁 286。
112 參見王國維〈與友人論詩書中成語書二〉,《觀堂集林》(北京:中華書局,1994 年 12 月 6 刷) 卷二,頁 81。
113 參見林義光《詩經通解》(台北:台灣中華書局,1969 年 12 月),頁 59。
于外」之「舍命」、「敷命」,此乃周王尊崇毛公父 ,將其戒命之言奉為「舍命」、
「錫命」。因此,「舍命」可通「施命」,故吳闓生認為即發號施令之意,其云:
舍命乃古人恆語,即發號施令之意。《詩》:「不失其馳,舍矢如破。」舍 矢猶發矢也。〈羔裘〉詩:「彼其之子,舍命不渝。」謂其發號施令,無所 渝失也,故次章申之曰「邦之司直」,鄭《箋》乃以「見危授命」為言,
不知此詩只頌其大夫之賢能,優于政事,並未涉及危亂,何忽以「見危授 命」為言哉?以此知「舍命」之義不明久矣,非得彝鼎證之,不且沿謬終 古乎?114
因此,金文「舍命」可通「施命」、「敷命」,「舍」乃施予之義,《詩‧鄭風‧
羔裘》「舍命不渝」之「舍命」,亦應稱「施命」、「敷命」。〈羔裘〉云「彼其之子,
舍命不渝」,依據金文的文例顯示,能發號施令者至少是諸侯國主或國之重臣(如 毛公)之輩,可見「彼其之子」的身分地位相當高,不同於一般的士大夫之臣,故 鄭《箋》云:「緇衣羔裘,諸侯之朝服也。」季旭昇亦詳考《詩經》「彼其之子」
云:
《詩經》的「彼其之子」一句,二千餘年來學者不得其解。自林慶彰先生 以「彼留之子」的同文例說明「其」和「留」一樣,當釋為「姬」姓後,
這個問題的解決就已曙光乍現。其後余師培林先生提出「其」當作「已」,
為春秋時代的氏稱,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已經完全明朗化了。本文再從古文 字研究的角度證明在銅器銘文中「其」「 」「己」原來是同一國家,也就 是後來《春秋》三傳裡的「紀」國。從這一點來看,《詩經》的「彼其之 子」也好,《左傳》、《晏子》、《韓詩外傳》的「彼己之子」也好,用的都 是本字本義,不必當作是其他字的假借才說得通。另外,《詩經》的「彼 其之子」分見於《王》、《鄭》、《魏》、《唐》、《曹》等五國風,而且獲得相 當的重視或寵愛,這和 (其、己)國銅器分別出土於河南、河北、遼寧、
114 參見吳闓生《吉金文錄》,台北:樂天書局影印本,1971 年。
山東,而且 國和殷、周關係都很好的現象也是一致的。115
可見《詩經‧鄭風‧羔裘》「彼其之子」應該指諸侯國君之類的人物,故其 所發的命令可稱「舍命」。至於《釋文》引王肅云:「舍,受也。」此乃誤將「舍 命」當作「受命」,則「舍命」成了承受國君之命令,戴震云「受命於君」,亦誤 用此義也;戴震又云「以至復命而後釋,始終如一也」,則又誤用「釋」之本義,
戴震將「受命」與「釋命」二義結合起來,故有「言受命於君,以至復命而後釋,
始終如一也」的新見解。蓋「舍命」雖可通「釋命」、「澤命」,如《管子‧小問》:
「澤命不渝,信也。」劉績《補注》:「《詩》:『舍命不渝』。蓋澤乃釋字,釋同舍。」
此「澤命不渝」乃引《詩‧鄭風‧羔裘》「舍命不渝」也116。實則「釋」、「舍」
皆有釋放之義,故義可相通,古書「釋」、「舍」通用之例甚多,不勝枚舉117。又
「舍」字上古音為書母魚部,「釋」字上古音為書母鐸部,二字聲母相同而韻部 可通118,故「舍」、「釋」二字上古音可相通。至於「澤」字上古音為定母鐸部,
韻部與「釋」相同,聲母上古亦可通119,故「釋」、「澤」二字上古音自可相通。
因此,《管子》引《詩》「舍命」作「澤命」,乃聲音通假的關係。
另有一派學者主張「舍命」乃捨命、犧牲生命之義,如胡承拱《毛詩後箋》、
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均主此說。蓋此乃誤以「命」字作生命之義,亦可能是 誤以「舍命」者乃一般下屬的士大夫之臣所致。
此外,王國維認為《詩經》「舍命不渝」如《左傳》晉解揚之「致其君命」, 非「處命」之謂也。季旭昇對此說法提出質疑,玆引其說如下:
旭昇案:解揚「致君命」事見《左傳‧宣公十五年》:「宋人使樂嬰齊告急 于晉,晉侯……使解揚如宋,使無降楚,曰:『晉師悉起,將至矣。』鄭 人囚而獻諸楚,楚子厚賂之,使反其言,不許,三而許之,登諸樓車,使
115 參見季旭昇《詩經古義新證》(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 年 3 月增訂版),頁 224-225。
116 參見郭沫若、聞一多、許維遹《管子集校》(東豐書店,1955 年),頁 803。
117 參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97 年 7 月 2 刷),頁 839-840。
118 魚、鐸二部屬陰、入聲韻尾關係,同為段玉裁古音十七部之第五部,上古可通押。
119 周祖謨認為「書母」(審紐),上古音與「定母」等舌頭音極近似,如《逸周書‧謚法》:「心能 制義曰庶(審母)」,《左傳‧昭公二十八年》作「度」(定母);又《詩經‧商頌‧烈祖》:「申(審母) 錫無疆」,《漢書‧韋玄成傳》作「陳(定母)錫無疆」。(參見林慶勳、竺家寧《古音學入門》頁 207-208)
呼宋人而告之。遂致其君命,楚子將殺之,使與之言曰:『爾既許不榖,
而反之,何故?非我無信,女則棄之,速即爾刑。』對曰:『臣聞之:君 能制命為義,臣能承命為信,信載義而行之為利。謀不失利,以衛社稷,
民之主也。義無二信,信無二命。君之賂臣,不知命也。受命以出,有死 無霣,又可賂乎?臣之許君,以成命也。死而成命,臣之祿也。寡君有信 臣,下臣獲考死,又何求?』」致君命本來只是傳達國君的命令,但此段 述揚拼命完成任務,卻又和鄭《箋》「守死善道,見危授命」的意思很近。
王國維釋「舍命」為「敷命」,本來是非常正確的,但是解揚一事,很容 易使人誤會他的意思,這是必須說明的。120
蓋季旭昇認為《左傳》晉解揚「致其君命」僅是傳達君命之義,和解揚拼命 完成任務的本文不同;又以為王國維將「舍命不渝」比作解揚「致其君命」,則 可能讓人誤會和鄭玄釋「舍命不渝」為「守死善道,見危授命」的含義相近。然 而,吾人若細察《左傳》之文,則「致其君命」似乎不宜解作傳達國君之命,而 王國維將「舍命」比作「致其君命」亦不確也。
蓋解揚「致其君命」,「致」字應解作極盡、完成之義,「致其君命」意為極 盡全力完成國君交付之命令也,不能單純解作傳達國君之命令而已。古書「致」
字頗有極盡其事之例,如《論語‧子張》:「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鄭 注:「馬曰:『言人雖未能自致盡於他事,至於親喪,必自致盡。』」正義曰:「《孟 子》云:『親喪,固所自盡也。』意同。」又《論語‧子張》:「子夏曰:『百工居 肆以成其事,君子學以致其道。』」劉寶楠云:「『致』如致知、致曲之致。致者,
極也、盡也。《禮記‧大學》云:『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
止於至善則致其道之謂,故《大學》又言:『君子無所不用其極。』極、致義同。」
121又《禮記‧禮器》:「禮也者,物之致也。」注:「致之言至也,極也。」因此,
致可通至、極、盡也,「致命」亦可通「至命」、「極命」、「盡命」也。
120 參見季旭昇《詩經古義新證》(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 年 3 月增訂版),頁 47-48。
121 參見清、劉寶楠《論語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98 年 12 月 1 版 3 刷),卷二十二,頁 740。
金文亦有「至(致)命」之例,如五年《琱生簋》:「召伯虎曰:余既訊,昃(則)122 我考我母命,余弗敢亂,余或至(致)我考我母命。」銘文大意是琱生向召伯虎的 父母親行賄,而後召伯虎遵從父母親的命令,徇私處理琱生的土地糾紛,最後完 成父母親交付的命令,並滿足琱生的請求,而琱生將其載於銘文以紀念此事。林 澐認為「至」通致,結合第二器銘文來看,是指向被征訊的「有司」們重新傳達 父母親之命123。顯然林澐將「致」當作傳達之意,「致命」乃謂傳達命令也。然而,
若將「致」訓作極盡之意,「致命」乃謂極盡其命,「致我考我母命」可釋作召伯 虎極盡全力完成父母親交付的命令,如此似乎文意更能通貫上文「昃我考我母 命」。因此,《琱生簋》之「致我考我母命」應解作極盡我父母親之命令為宜,「致 命」可謂極盡其命令也。
此外,文獻亦頗有「致命」之例,如《國語‧吳語》:「晉師大駭不出,周軍 飭壘,乃令董褐請事。……董褐既致命,乃告趙鞅曰……。」韋昭注:「致命於 晉君。」此「致命」顯然不能當作傳達命令之意,若解作極盡完成使命似乎較為 正確。韋昭雖欲解作致命於晉君,似乎以為致命乃回覆命令之意。然而,當時晉 國國君雖為晉定公,國政悉由正卿趙簡子(趙鞅)做主,董褐受派至吳軍陣營探問
此外,文獻亦頗有「致命」之例,如《國語‧吳語》:「晉師大駭不出,周軍 飭壘,乃令董褐請事。……董褐既致命,乃告趙鞅曰……。」韋昭注:「致命於 晉君。」此「致命」顯然不能當作傳達命令之意,若解作極盡完成使命似乎較為 正確。韋昭雖欲解作致命於晉君,似乎以為致命乃回覆命令之意。然而,當時晉 國國君雖為晉定公,國政悉由正卿趙簡子(趙鞅)做主,董褐受派至吳軍陣營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