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著作使用者(被授權方)接受授權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締約前應注意之事項

1、對方的著作真的具有原創性,可以在市場上形成一陣旋風嗎?

2、若要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對方產出著作的速度是否很規律呢?

3、對方著作的推廣,可用何種方式?是直接製造複製品嗎?或是轉化設計至 衍生商品上呢?

4、對方的知名度有多大,有無可能協助未來著作複製品或衍生商品的推廣宣 傳活動呢?

二、締約中應注意之事項

1、您希望取得對方著作的獨家使用權利嗎?

2、您希望可以怎樣使用對方的著作呢?如果對方名氣很大,是不是可以用品 牌合作方式共同推廣呢(co-branding)?為了借助創作人的名氣,需不需要將 對方的姓名表示在著作上面呢?

3、您希望取得對方著作的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其他區域、或是全球廣泛的 授權嗎?

4、對方的著作如果很有發展潛力,要不要直接買斷呢?

5、使用對方著作時,希不希望自己有修改調整其內容的權利呢?將原著作轉 化設計至衍生商品上,需不需要對方參與並提供設計建議呢?

6、權利金計算基礎是什麼呢?要選擇按照出廠價、定價或其他標準的一定比 例計算呢?

7、要怎樣計算應支付給對方的權利金呢?一次付清?或每月、每季、每半 年、或每年分期按照您使用的數量再計算支付呢?

8、要如何支付對方權利金呢?用現金、支票、匯款或其他方式比較方便呢?

9、授權期間屆滿後,如果還有部分複製品或衍生商品沒有賣完,該如何處理 呢?想延長一定期間把他賣完或是直接銷毀呢?若直接銷毀,還要不要支 付權利金呢?

10、 取得對方著作授權當時或授權後有數位化使用或推廣的計畫時,您是 否有向對方說明或討論,並取得其同意呢?

11、 如果是價值不斐的著作,將真品進行複製過程中,需不需要投保竊盜 險或遺失險呢?

12、 若您有找其他廠商共同合作,如在海外地區是找當地廠商製造及代 理,要不要跟著作人講明這種情形,且獲得他轉授權的允許呢?

13、 為確保著作來源的安全及可靠性,需不需要著作人擔保其著作的原創 性,並承諾若有他人主張侵害權利時由其自行負責呢?

14、 如果想長期推廣此項著作,要不要約定固定期間,如每年,定時更新 契約,以繼續合作關係呢?

15、 要不要直接與對方約定,以對您比較鄰近、方便的法院作為將來紛爭 解決的管轄法院呢?

16、 如果對方相當嚴重地違反約定,讓您不想繼續與他合作,要不要直接 講明發生何種情事時就解除契約呢?

17、 方便未來依循也避免爭議,要不要把雙方同意的所有條件用文字記錄 下來呢?

18、 對於合約裡面的所有條件,您都瞭解且清楚其效果了嗎?要不要找人 幫您確認內容後再簽約?

三、締約後應注意之事項

1、為避免保管上困難,著作物是否在您使用完後或按照約定歸還對方呢?

2、您在規劃著作複製品或衍生商品的簽名會、產品發表會或其他宣傳活動 時,需不需要找對方協助呢?對方在活動上又可以如何配合?

3、如果市場對於著作的複製品或衍生商品反映不佳時,要不要再加強宣傳活 動或是以促銷方式推廣呢?

4、在您支付權利金給對方後,是否取得對方的收據以為憑據呢?

5、如果您簽約當時有繳付履約保證金給對方保管,合約終了您並未發生任何 違約情事,對方是否已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您了呢?

伍、結語:市場中的藝術

談到藝術授權,一般人一定會馬上聯想到複雜且深奧難懂的法律契約條 文,以及昂貴的律師服務費用。對於許多藝術創作者而言,各種保障藝術創作 的法規與各種保護創作的規定最重要的功能是在防止藝術創作被不當地複製、

再製與使用,至於藝術是否能夠透過授權,使得藝術創作可以創造更大的價值

(包括經濟價值與社會文化價值)則是次要的問題。藝術創作本身即為價值,

其價值建立在創作者的創意與社會文化的厚植之中,隨著時間推移,藝術創作 自然也會在社會文化中被彰顯成為具有所謂「藝術價值」的藝術品。

不過,只要深入觀察每一項藝術創作之所以成為當代經典或具有高度文化 價值的藝術品,其背後都有一套社會經濟制度在支撐。以音樂創作為例,從海 頓、莫札特到貝多芬,是 17 世紀到 19 世紀中期古典時期維也納樂派相當興盛 的時期,海頓所代表的是典型的宮廷樂師、莫札特在王宮貴族與市民階級的品 味間掙扎,貝多芬則坦然走向自由、且多少有點匿名的市場而創作,其中產生 變化的是藝術家及其顧客之間的關係,代表者藝術家由服務私人的工匠藝術走 向服務大眾品味的自由藝術。

再以繪畫為例,畫廊、私人美術館、畫作拍賣會、藝術經紀公司等是構成 繪畫交易市場的重要角色,也是發掘與塑造繪畫藝術風潮和「文化」想像的關 鍵推手。維持這個藝術市場的存在使其能夠扮演塑造當代文化的關鍵在於交織 著經濟與法律的各種制度。這些制度除了實體的交易行為之外,也包含了社會 文化的互動在裡面。我們會發現與一般工商產業運作邏輯有相當大差異的地方 是,藝術產業所依賴的並非經濟商品(economic goods)的供需法則,而是文 化商品(cultural goods)的運作邏輯。經濟商品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基礎上,

而文化商品則是奠基於群體或集體的行為,經濟的驅動力(impulse)是個人主 義的(individualistic),而文化的驅動力是集體的(collective)。

藝術與商業的組合,構成一組相當奇妙的夥伴關係。本質上,藝術與商業 一向處於矛盾對立的狀態,藝術家與商人從各方面來說是天生宿敵,因為對於 藝術「該是什麼」,以及音樂「該做什麼」等普遍性問題,他們看來一直堅持 著相互衝突的觀點。不過隨著 20 世紀中期以來資訊與複製科技的突破性發 展,使得藝術創作開始藉由各種形式的商品進入到大眾消費市場,科技的轉變 已促使藝術創作者改變其謀生的方式。藝術家與商人似乎已經開始學會如何一 起工作,以促成他們的藝術作品進入商品市場中。

這種兼具經濟商品與文化商品的特性,使得藝術產業的運作必須經常面對 經濟與文化兩種截然不同的思維邏輯所帶來的衝擊。這個產業的運作仍與其他

大型商業活動一樣,唯一的不同是「產品本身」以及「對新產品的持續需求」。

透過商業觀點來檢視藝術創作可以發現,「持續改變的產品」正是這個產業獨 一無二的關鍵。而無論是經濟商品或文化商品,推動產業發展的驅動力都是創 新。在藝術授權產業中有兩種創新機制,一種是透過科技創新,達到降低成 本、擴大市場範疇,形成規模經濟的生產導向創新機制;一種是透過創作者的 文化創意來引爆一波波文化與流行風潮。而在這兩種創新機制之間扮演整合角 色的藝術授權機制則成為藝術授權產業的核心議題。

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過現代藝術授權產業的蓬勃發展。其目的有二:一方 面希望能給予藝術創作者對於藝術授權所能帶來的附加價值的信心,將著作權

「保護」的觀念進一步推展到著作權「應用」的作法;另一方面,透過實際個 案的分析與教學個案的舉例,我們所要說明的是,藝術授權並不是建立在限制 性的法律規範之上,法律所提供的是一個基礎工具,讓我們能夠透過各種商業 模式的變化加以應用,將這些商業模式訴諸於行動,就是藝術授權。

深入藝術授權的多樣性,一方面是建立在藝術本身的多樣性的基礎上,一 方面則是建立在參與者對於商業市場的多元想像之上。文學、音樂、繪畫、視 覺藝術、舞蹈、表演藝術這些以創作為核心的藝術原型,不管在表現形式、創 作品、創作歷程、創作人、創作團體等方面都有其特殊的特質存在,在進行授 權活動之時,授權條款的內容,也會隨此特殊性而有對應的約定或調整,授權 當事人不得輕易忽視之,宜在授權契約中以詳盡的條款將各種情況約明,以避 免未來遭遇解釋不清或認知誤解之困境。

而藝術授權的型態,由於授權雙方當事人的狀況因時、因地、因物而異,

不同當事人間的藝術授權狀況都可以說是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本研究提出的 幾項實際個案訪談或是模擬個案之整理結果,僅可作為藝術創作者或被授權者 之參考,尚有其他更多元的授權模式等待被開發使用。創新之靈感不僅可以發 揮在文化產出或技術創造之中,更運用於藝術授權的合作模式之中,只要藝術 創作者與被授權者雙方意思達成共識,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就屬於可得運行的藝術授權商品化機制。

文化創新,導因淵源於過去人類長久累積的文化資產,也因此,文化資產 必須透過有效的授權或經營、管理,方得誘使更多文化創新的發生;而藝術的 產出,透過有效的藝術授權,可以增加其附加價值,此附加價值不僅僅是對於 創作者本身的經濟效益,更大部分是對於整個社會可以產生的文化、教育效益。

文化存在於生活,生活產出更多元文化,本研究也期望,台灣藝術授權的經濟 活動,可以更加蓬勃開發發展,誘發各項文化創新的發生,提升民眾藝術生活

文化存在於生活,生活產出更多元文化,本研究也期望,台灣藝術授權的經濟 活動,可以更加蓬勃開發發展,誘發各項文化創新的發生,提升民眾藝術生活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