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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商品化模式之探討—以藝術授權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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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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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文化創意產業商品化模式之探討—以藝術授權為例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5-2416-H-004-038- 執 行 期 間 : 95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劉江彬 計畫參與人員: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陳明輝、陳俊銘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周欣嫻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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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成 果 報 告

□期中進度報告

文化創意產業商品化模式之探討—以藝術授權為例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5- 2416 -H- 004 - 038 -

執行期間:95 年 8 月 1 日至 96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劉江彬博士

計畫參與人員:陳俊銘、陳明輝、周欣嫻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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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前言...2 貳、文獻回顧 ...3 第一節、文化創意產業 ...3 第二節、藝術授權 ...4 參、藝術授權產業 ...6 第一節、授權與商品化 ...6 第二節、授權與市場 ...8 肆、授權相關法律與契約的重要觀念 ...10 第一節、 藝術工作者(授權方)進行授權時應注意之事項 ...10 一、締約前應注意之事項...10 二、締約中應注意之事項...10 三、締約後應注意之事項... 11 第二節、 著作使用者(被授權方)接受授權時應注意之事項 ...12 一、締約前應注意之事項...12 二、締約中應注意之事項...12 三、締約後應注意之事項...13 伍、結語:市場中的藝術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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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在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中,藝術產業扮演著核心角色,其濃厚的知識濃度與文 化的創造轉化能力,都足以作為文化創意類型產業的代表,且其目前所面臨的 困境,包括創新概念的傳佈、智慧財產權、文化商品的生產與消費、經紀仲 介、融資鑑價、人力資本等,也正是文化創意產業必須一一檢視的難題。其 中,藝術作品的交易與授權在文化創意產業的價值鏈中所扮演的正是連結核心 藝術領域到衍生應用產業的核心關鍵角色。因此,如何針對這些有價值的藝術 內容,經由適當的授權機制與契約形式來創造附加價值,是藝術產業能否在持 續獲得經濟活水與維持創作泉源之間取得平衡點的關鍵議題。 本研究乃希望透過國內成功個案之分析,針對藝術工作者的需要,以深入淺 出的方式引介、整理、釐清並推廣「藝術授權」的相關概念,期能建立正確的觀 念。一方面希望使藝術工作者得以透過創意之發想、應用與加值,獲得持續創 作的支持與動力泉源;另一方面,透過法規、契約規範之探討,亦為國內藝術 授權法規不足之處提出建議與補充,希望能夠對於國內藝術環境產生正向影 響,為藝術工作者塑造更完善的藝術創作空間。 然而,什麼是藝術授權?一言以蔽之,就是藝術作品的擁有者將其所擁有的 各種權利授權給想要使用該藝術作品進行複製、衍生生產、再製、銷售等商業 應用的契約關係。授權的目的一方面在於增加藝術作品的經濟附加價值,另一 方面則使得藝術作品透過授權機制的擴散與流通,增加其社會與文化價值。 本研究將分為四個部分,試圖將藝術授權相關問題,用明確清楚、可供落 實的方式加以整理、分析並提供解決方案。本研究的主題及其內涵如下: 1、 藝術授權相關之概念與意涵 2、 相關概念在文化創意產業具體應用情形與成功個案分析 3、 藝術授權模擬教學案例 4、 藝術相關智財權問題釋疑 本研究的目的是提供藝術授權相關學者及工作者關於實務上的原則及參 考,具體授權條款仍應請教智慧財產法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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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文獻回顧

第一節、文化創意產業

一、文化產業、創意產業、著作權產業、文化創意產業 David Throsby1利用同心圓來描繪文化產業的範圍,最核心的是「創造性藝 術(creative arts)」。第二圈則藝術成分較低,其具有高度的文化意涵,但不像 第一類為純粹的「藝術」。第三圈則是具有文化的內容即含括在內。Throsby 並 認為每種藝術型態都可自成一個產業,例如「音樂產業」,成員包括作曲家、演 奏家、出版商、唱片公司、通路商、行銷商、零售商、歌友會等,居於核心的 仍然是原創的音樂家們。

所謂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根據 John Howkins 的定義2,即將所謂

著作權產業、專利產業、商標產業及設計產業結合所形成,或可稱為創意經濟

(creative economy)。經濟部工業局曾對於創意工業加以定義3,其範疇分成三

大類,包括藝術文化產業、設計產業及創意產業,其中的創意產業包括數位內 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及地方文化特色產業。

因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出多屬受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如以著作權產業來界定 文化創意產業,根據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及國際智慧財產權聯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將於著作權 產 業 所 做 之 分 類4, 可 包 括 核 心 ( Core ) 、 部 分 ( Partial ) 、 非 專 用 支 援 (Non-dedicated Support)及互助(Interdependent)等四類。 行政院文建會按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5列舉的產業範疇,包括視覺藝 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 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 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及創意生活產業等十三類。陳郁秀6曾將文化創意產業 1

David Throsby ”Economics and Culture” 張維倫譯,文化經濟學,典藏出版,2003 年。

2

John Howkins ”The Creative Economy”,李樸良譯,創意經濟-好點子變成好生意,典藏出版, 2003 年。 3 其他藝術文化產業包括圖書出版、音樂、表演藝術、廣播、電視、廣告、建築、工藝、藝術 品,而設計產業則包括工業設計、商業設計、時尚設計及家具設計,參考文化創意產業會網站 資訊,見http://www.ccia.org.tw/industrytype.aspx,最後瀏覽時間:2007/3/23。 4 國際智慧財產權聯盟於 2007 年 1 月 30 日發佈之 2006 年美國境內著作權產業報告,見 http://www.iipa.com/pdf/2006_siwek_full.pdf。 5 行政院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專屬網站,見http://web.cca.gov.tw/creative/。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法目前已送行政院院會審議中。 6 陳郁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文化創意產業,台北,文建會 case 網路學院編印,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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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上游、中游及下游,上游最重要的是藝術創作與地方文化特色,使其變成 可以應用的藝術與文化;中游包括經營管理、市場行銷、企畫管理、產品設 計;下游是品牌形象及通路消費等等。 二、從角色功能定義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 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或是文化創意產業,其實僅是強調重點或範圍界定的 問題,三者之間存在有相當程度的重疊關係。整合上述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範圍 的各種見解,本文嘗試以角色功能之差異性,將文化創意產業的成員,由內而 外分成主要的三種角色,包括:(一)「核心創作角色」:如作者、雕刻家、畫 家、漫畫家、編劇、歌手、作詞作曲人、攝影師、舞者、設計師、建築師等; (二)「輔助發行角色」:即協助核心創作者將創作產出發行或展示至市場的角 色,如出版社、電影公司、唱片公司、建築公司、展覽廳、藝廊、博物館、廣 播、電視台;(三)「支援服務角色」:指提供財務、法律或行銷、廣告等支援 服務予創作者或輔助發行者的角色,如經紀公司、諮詢顧問公司、廣告行銷公 司等,據此三種角色功能可以界定出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以下圖表現之: 核心創作角色 作者、雕刻家 畫家、漫畫家 編劇、歌手 作詞作曲人 攝影師、舞者 設計師 建築師 輔助發行角色 出版社、電影公司 唱片公司、建築公司 展覽廳、藝廊 博物館 廣播、電視台 支援服務角色 經紀公司 諮詢顧問公司 廣告行銷公司著 作權仲介團體 圖 2-3 文化創意產業架構範疇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第二節、藝術授權

Lisa Fondo7認為:「藝術授權是被授權者(如企業主)與授權者(如藝術家) 兩造簽訂契約,將藝術作品之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在特定地理區域與時間內, 應用某特定商品上的過程。授權者從每單位授權商品之銷售所得抽取權利金。」 文建會發行,2004。 7

Lisa Fondo, “Art Licensing Show Steady Growth: licensors continue to focus on art for it longevity in the marketplace and its growth popularity-Special Report?”, Art Business New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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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恩慈8認為,所謂「藝術授權」,就是將藝術品經由授權活動結合商品的 商業模式,一般由藝術創作者與授權業者簽訂合約,授權業者給付權利金並取 得代表創作者對外處理其作品、進行銷售、周邊商品再製、以及再授權企業使 用等事宜的權利,類似歌手與娛樂產業經紀人間的關係,例如數位典藏處理後 的故宮館藏數位影像,藉藝術授權給廠商使用,可能變身成手機外殼、手錶等 生活商品,或成為壁畫、餐具等居家用品。 若以供給及需求兩端點,分析藝術授權產業內各成員間的法律關係,可分 成供應商間的授權關係及權利金回饋,及與消費者間的商品服務銷售兩種法律 關係,關係圖如下所示。藝術創作者可能將其創作品的商品開發業務委託給代 理機構處理,或自己處理,設計產出商品、服務後,方銷售到市場上,消費者 支付商品或服務的價金,製造銷售廠商則支付權利金予授權之代理機構再轉交 創作者,或直接支付予創作者9 藝術創作者 市場消費者 代理機構,如數位 典藏、藝術經紀、 藝術授權與版權代 理公司 製造銷售廠商、媒 體、廣告及傳播公 司 委任/ 授權 權利金 授權 授權 權利金 權利金 銷售 製作 改作 商品 服務 銷售 提供服務 圖 2-4 藝術授權產業法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國藝會,2007 8 盧恩慈,藝術授權產業之營銷策略研究,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05 年 6 月,30 頁。 9 國藝會「藝術授權手冊先期研究報告」,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執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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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藝術授權產業

2005 年 12 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發表一份報告10指出,1994

至 2002 年間,國際文化產品11貿易已由 380 億美元增長到 600 億美元。然而,

由於缺乏資料,特別是關於文化服務的資料,UNESCO估計全球文化產業和創 意產業(culture industry and creative industry)的全球市場價值為 1 兆 3000 億美 元,而且這個數字還在迅速增加中。另外,資深藝文工作者 Michael Woodward 則指出12,2001 年全球授權市場高達 1,750 億美元,而 20 年前不過僅有 100 億 美元。即使從狹義的「藝術市場」13來看,根據《授權雜誌(License!)》最新統 計數據顯示,2002~2003 年「藝術授權與出版」產業繼續維持 5%高成長率,總 營業額達 189 億美元。全世界藝術授權與出版業年成長高達 10 億美元,其中 70%是由藝術授權所產生14,成為整體授權產業成長第二高的項目15。而藝術授 權產業於 2002 之產值比 1998 年成長約 50%16,是所有授權類型中營業額成長最 快的一類17。以英國為例,英國政府估計每年「藝術及創造性產業」18的總營業 額約 50 萬億英鎊(£50 billion),直接貢獻於 4%的GDP。

第一節、授權與商品化

在文化創意產業中,藝術產業歸屬於核心產業類別,而藝術授權又是使藝 術「產業化」的新興選項19。所謂授權,乃是將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例如和特定 產品或服務相關之名稱、肖像、商標、口號、照片、專利等無形資產,透過各 種授權約定讓與被授權者(licensee)使用,並換取「權利金(royalty)」或其他 形式報酬的過程。通常由授權者(licensor)與被授權者(多為製造商或服務業 10

《1994 至 2003 年特定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國際流通情況》(International Flows of Selected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 1994-2003)。對大約 120 個國家的特定產品跨國貿易資料進行分析。

11

報告將文化產品分成印刷媒體、錄製媒體、視覺藝術和視聽媒體等類別

12

Woodward, M, Art Licensing 101, 2001

13 藝術產業「第一市場」系指以藝術品為核心的市場,包括畫廊、博物館、類藝文空間、策展 公司的展覽市場、與藝術史、藝評、藝術教育家的研究市場等。「第二市場」則是以藝術品原作 之拍賣為核心,包括藝術品鑑價、真偽鑑定等服務也包含其中。而「第三市場」係指以開發藝術 品之著作財產衍生價值為核心的市場,藝術授權即屬此類 14

“Industry Annual Report”, License!Research, 2003

15

郭羿承,2004,「2005 國際藝術授權產業發展趨勢」

16

“Licensing Industry Survey”, LIMA(International Licensing Industry Merchandisers' Association), 2004 17 盧恩慈,藝術授權產業之營銷策略研究,政大科管所未出版碩士論文,2005 18 包括:音樂、舞蹈和戲劇、民俗藝術、創造性著作、建築及相關領域、繪畫、雕塑、攝影 業、平面和工藝藝術、工業設計、服裝和流行設、藝術相關之展現、表演、演奏及展示、藝術 之研究與運用等類別。我國(經濟部工業局)則定義「藝術文化產業」包括:圖書出版、音樂、 藝術品、表演藝術、廣播電視、廣告、建築、工藝。 19 郭羿承,2004,「2005 國際藝術授權產業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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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雙方代理人,簽署一份正式授權契約完成授權(Sabina Gockel, 2000)。 而藝術授權就是將藝術品經由授權活動結合商品的商業模式,一般由藝術 創作者和授權業者簽訂合約,授權業者給付權利金並取得代表創作者對外處理 其作品、進行銷售、週邊商品再製、以及再授權企業使用等事宜之權利。藝術 工作者可將創意結晶,以相當價格出售所有權利給他人;也可以保留所有權 利,在取得類似租金一樣的授權費(license fee)或權利金(royalty)後,允許他 人享有某種程度的使用權利。藝術工作者透過授權方式,允許他人實施使用該 項發明或創作,創作人不但可以享有權利金,而且也降低了自己投入經營市場 的風險。 基本上,藝術授權中的大多數情況,指的是在契約簽訂下,收取授權費獲 權利金後,在一定範圍、時間、地理區域、產品或服務項目內,將著作權或商 標權授權給他人使用。對藝術創作者來說,將創作品授權到各種不同的產品應 用上,可以是一種累積和推廣知名度的方式。包括書籍、音樂、工藝、時尚, 或是衣服、杯盤、卡片等生活用品,到處都可以看到藝術授權的痕跡。但同時 也有許多藝術創作者認為,雖然將自身創作授權出去可以獲得相對應的報酬, 但他們卻因為對這市場不瞭解而卻步。但根據國外業界經驗,唯有經過市場的 考驗,創作品才能真正獲得肯定,創作者也才能不斷累積並擴大自己的名聲。 在此同時,創作者必須思考幾個最根本的問題: 1、會不會對自己的作品過度保護?部分商品可能只需要擷取作品的其中部分, 因而需要將它們(無論是工藝、繪畫或文章)切割處理,會介意嗎? 2、希望自己的作品出現在哪些商品上? 3、將創作品授權的主要目的是什麼?若是為了收入,多少是底線?還是為了名 聲?會不會因為有人願意使用或出版就隨意授權? 這幾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創作者的作品將如何授權給他人使用、使用在 哪些商品上、使用年限、地理範圍、授權形式等等。無論如何都必須謹記:一 個成功的藝文作品授權者,都必須仔細想像自己的作品,將以何種面貌出現在 最終商品上。 而對被授權者(使用者)來說,挑選創作品的標準就是判斷是否能夠吸引消 費者的購買。愈受歡迎的創作品,愈可以銷售出更多的產品,創作者也就愈有 機會獲得更多的權利金收入。對創作者而言,授權可能有下列三種方式:1、 「創作品」授權;2、「創作者-品牌」授權;3、「創作品-品牌」授權。 1、創作品授權 將自身的創作品授權給他人在一定權限內重製、散播或改作。然後收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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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的權利金。使用者(出版商或製造商)或許會提供他們常用的授權契約版 本,但創作者也可以自己擬定契約版本;契約內容不必要複雜難懂,也不需要 咬文嚼字、艱澀隱諱。創作者可選擇收取固定費用,也可以選擇依銷售量收取 權利金,又或兩者兼備。授權的地理區域、產品類別、授權年限等,也都可以 是創作授權書考量的重點,其中的相互搭配需要對市場具有相當的熟悉程度。 以賀卡市場為例,美國每年有將近 26 億張耶誕卡、8 千萬張畢業賀卡的銷售 量。此時就應選擇依銷售量抽取權利金,而非選擇一次固定授權費用賣斷。 2、「創作者-品牌」授權 當創作者的創作品受到市場的歡迎、名氣達到一定程度後,甚至創作者的 名字本身也可以用來授權。業界公司為了讓產品更受消費者青睞,除了會要求 創作品的授權外,也可能會希望與創作者簽訂三、五年的專屬契約,以便將創 作者的姓名(簽名)與產品搭配,或是直接印製在產品之上,成為 logo 之一, 甚至創作者的姓名本身就是行銷的標的,例如知名服裝設計師凡賽司。由於通 常創作者擁有相當知名度時,才會有這樣的契約,因此權利費用的收取經常可 分成兩部分:一部份是一開始的授權費,另一部份則是每年的保障給付(權利 金),有時還會依照產品銷售的數量抽取分紅。 3、「創作品-品牌」授權 這裡的「創作品-品牌」跟上面的「創作者-品牌」相當類似,不同的是做為 品牌搭售的不是創作者本身,而是他所創作的作品。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創作 品實在太過受到市場歡迎,甚至反而已經讓人忘記了創作者的存在。著名的凱 蒂貓或泰迪熊就是最好的例子。

第二節、授權與市場

藝術授權的主要市場,是各產業製造商等有興趣對藝術品進行重製、再販 售藝術衍生商品者。20 世紀的藝術授權商品大多集中在紙類產品,如賀卡、月 曆、海報、包裝紙等,是一般容易理解的可授權內容。但最近十年,藝術授權 商品範圍已遍及各種零售市場,從紙類商品到數位化電子商品都有。它可以是 禮品、服飾、寢飾、家飾、蠟燭、香皂、食品或郵票,也可以是手機螢幕、液 晶掛畫,藝術商品形式變化無窮,藝術影像幾乎可被授權使用於任何有形商 品。至於什麼產品適合藝術授權,取決於生產者的品味、商品目的與藝術家的 判斷之間。 根據 2004 年 LIMA 委託哈佛/耶魯大學授權金產值研究(Harvard/Yale Royalty Revenue Study)指出,2003 年各授權產業的通路大致分為三種,包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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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通路(Select Outlets):如百貨公司與專門店(specialty outlets);大眾通路 ( Mass Outlets ) : 如 大 賣 場 、 便 利 商 店 、 食 品 與 藥 品 商 店 ; 和 直 銷 通 路 (Direct):如郵購等直效行銷(direct marketing)與電子商務通路等。藝術授權 商品超過六成的通路產值(licensing revenues by distribution channel)比例來自百 貨公司、精品專櫃等高級通路,明顯以精選通路銷售為主,與其他商品性質不 同。可見藝術授權商品通路必須維持與藝術品相同的特質,選擇通路須格外注 意。相反的,卡通人物與品牌授權則以大賣場等,能接觸到最多消費者的通路 為主。總結而言,藝術授權主要是在一連串授權活動中,產生源源不絕的權利 金收益,授權經紀收取應有利潤,並將權利金回饋藝術創作人。 綜上對於藝術授權相關概念之介紹,藝術授權的目的,就是將藝術品帶出 玻璃展示櫃20,可歸類為文化創意產業中關鍵的一項經濟活動之一,藝術授權 業者主要功能在於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內成員間的互動,特別是藝術創作著與製 造廠商、媒體、出版社或廣告公司等間之往來關係,發揮「支援服務」的功能, 扮演文化創意產業生產價值鏈的其中一環,是供應者與生產製造間、生產製造 與行銷間、供應者與行銷間、供應者與輸送間、供應者與市場間,及供應者與 其他周遭環境(即社會附加價值環節)間等之溝通連結。透過藝術授權,文物或 藝術品等內容可以為文化創意產業所利用,擷取靈感結合創意,開發設計出新 的商品或創作物,鼓勵發生源源不絕的創新力或生命力,活絡相關產業的生產 活動,有助於整體文化創意產業的進步及發展。藝術授權在文化創意產業內扮 演的角色,不可或缺,本文嘗試以生產價值鏈的觀點,提出藝術授權與文化創 意產業間的連結,以及各功能成員彼此間的連結互動關係,如下圖所示: 供應者 輸入 生產 製造 輸送 行銷 當前與潛 在市場 社會附 加價值 藝術授權 圖 4-2 藝術授權與文化創意產業各功能成員的連結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0 鄭思宏,「顛覆生活美學-數位內容的延伸-藝術授權業」,電子商務時報,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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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授權相關法律與契約的重要觀念

第一節、 藝術工作者(授權方)進行授權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締約前應注意之事項 1、對方真的有能力如您所希望的將您的著作行銷到市場上嗎? 2、對方公司營運狀況健康嗎?有無欠債或支票跳票的情形發生過? 3、對方公司內是否有優秀的行銷人才?又過去有無類似的經驗或實績呢? 4、要不要把多找幾家一起合作,以推廣著作的知名度呢? 5、對方在國內或是國外市場上是否有通路可以支援呢? 二、締約中應注意之事項 1、您希望您的著作如何被行銷到市場上呢?是您原著作的複製品嗎?還是根 據您的著作內容所設計的其他收藏品或家庭用品呢? 2、您希望可以在哪些地方買到您的著作的複製品或衍生商品呢?書局?便利 店?或百貨公司? 3、您希望對方怎麼樣幫您把您的著作推廣出去呢?您希望對方幫您辦簽名 會、產品發表會或其他宣傳活動嗎?或是平面媒體上的宣傳廣告呢? 4、網際網路這麼方便,您有沒有特別與對方約定如何將您的著作用數位方式 推廣呢?例如除實體通路外,也透過網路商店銷售,或是在入口網站上刊 登商品的廣告呢? 5、您希望對方只幫您作台灣地區或特定地區的推廣嗎?如果其他地區或國家 目前不打算推廣或想找其他人合作,有沒有在契約裡註明清楚呢? 6、如果您希望購買者或一般消費者知道這個複製品或衍生商品是源自於您的 著作,要不要要求對方在商品上註明來源,如您的名稱呢? 7、您真的要把您的著作品賣斷嗎?將來會不會因為衍生商品銷售成功而提高 它的價值呢? 8、您希望從對方收到多少權呢?要怎麼計算權利金呢?是以授權商品的「出廠 價」或是「定價」作為計算基礎呢? 9、您希望對方怎麼將權利金付給您呢?一次付清?或每季、每半年、或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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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權利金呢?如果您想保障一定的收入,要不要先要求對方簽約同時先 給付一定數額,以後再分期分次計算支付呢? 10、 如果是分期分次支付權利金的情形,為確定對方沒有少報或少計算, 需不需要對方提出經過認證的會計報表讓您檢查呢? 11、 您希望對方用現金、支票、匯款或其他方式將權利金交給您呢? 12、 在交付原創著作給對方進行複製時,對方有沒有保竊盜或遺失險呢? 原創著作應該在多久時間以後歸還給您呢? 13、 希不希望對方完成複製品或衍生商品的設計或製造後,先給您看過再 推出市場呢? 14、 希不希望對方也給您幾份複製品或衍生商品,以讓您可以送給親友或 保留收藏以作為紀念呢? 15、 要不要直接與對方約定,以對您比較鄰近、方便的法院作為將來紛爭 解決的管轄法院呢? 16、 為確保對方將來確實將您的著作推廣出去,並保障您的權利,要不要 對方先支付一筆履約保證金給您保管呢? 17、 如果對方沒有按照約定行事,遲延一天計算多少違約金呢?如果他有 先支付履約保證金讓您保管時,要不要直接以履約保證金扣違約金呢? 18、 如果對方相當嚴重地違反約定,讓您不想繼續與他合作,要不要直接 講明發生何種情事時就解除契約呢? 19、 為保障約定可以確實履行也確保您受損害時的賠償,要不要要求對方 提出擔保品,或找第三人來當他的保證人呢? 20、 方便未來依循也避免爭議,要不要把雙方同意的所有條件用文字記錄 下來呢? 21、 對於合約裡面的所有條件,您都瞭解且清楚其效果了嗎?要不要找人 幫您確認內容後再簽約? 三、締約後應注意之事項 1、為聯絡合約履行的細節事項,要不要確定對方的主要聯絡窗口? 2、若您覺得對方所設計或製作的複製品或衍生商品品質不甚滿意,要不要提 供點建議給他們? 3、對方幫您辦理產品發表會或其他宣傳活動呢?您希望活動是如何進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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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又可以如何與他們配合呢? 4、對方是否有按時繳納權利金給您?您所收到的數額跟他會計報表上顯現賣 出去的量是不是相符合呢? 5、對方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您要不要先以電話或書信關心?若對方對您的關 心置之不理,您要不要開始計算違約金,以確保您的權益呢?

第二節、 著作使用者(被授權方)接受授權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締約前應注意之事項 1、對方的著作真的具有原創性,可以在市場上形成一陣旋風嗎? 2、若要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對方產出著作的速度是否很規律呢? 3、對方著作的推廣,可用何種方式?是直接製造複製品嗎?或是轉化設計至 衍生商品上呢? 4、對方的知名度有多大,有無可能協助未來著作複製品或衍生商品的推廣宣 傳活動呢? 二、締約中應注意之事項 1、您希望取得對方著作的獨家使用權利嗎? 2、您希望可以怎樣使用對方的著作呢?如果對方名氣很大,是不是可以用品 牌合作方式共同推廣呢(co-branding)?為了借助創作人的名氣,需不需要將 對方的姓名表示在著作上面呢? 3、您希望取得對方著作的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其他區域、或是全球廣泛的 授權嗎? 4、對方的著作如果很有發展潛力,要不要直接買斷呢? 5、使用對方著作時,希不希望自己有修改調整其內容的權利呢?將原著作轉 化設計至衍生商品上,需不需要對方參與並提供設計建議呢? 6、權利金計算基礎是什麼呢?要選擇按照出廠價、定價或其他標準的一定比 例計算呢? 7、要怎樣計算應支付給對方的權利金呢?一次付清?或每月、每季、每半 年、或每年分期按照您使用的數量再計算支付呢? 8、要如何支付對方權利金呢?用現金、支票、匯款或其他方式比較方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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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授權期間屆滿後,如果還有部分複製品或衍生商品沒有賣完,該如何處理 呢?想延長一定期間把他賣完或是直接銷毀呢?若直接銷毀,還要不要支 付權利金呢? 10、 取得對方著作授權當時或授權後有數位化使用或推廣的計畫時,您是 否有向對方說明或討論,並取得其同意呢? 11、 如果是價值不斐的著作,將真品進行複製過程中,需不需要投保竊盜 險或遺失險呢? 12、 若您有找其他廠商共同合作,如在海外地區是找當地廠商製造及代 理,要不要跟著作人講明這種情形,且獲得他轉授權的允許呢? 13、 為確保著作來源的安全及可靠性,需不需要著作人擔保其著作的原創 性,並承諾若有他人主張侵害權利時由其自行負責呢? 14、 如果想長期推廣此項著作,要不要約定固定期間,如每年,定時更新 契約,以繼續合作關係呢? 15、 要不要直接與對方約定,以對您比較鄰近、方便的法院作為將來紛爭 解決的管轄法院呢? 16、 如果對方相當嚴重地違反約定,讓您不想繼續與他合作,要不要直接 講明發生何種情事時就解除契約呢? 17、 方便未來依循也避免爭議,要不要把雙方同意的所有條件用文字記錄 下來呢? 18、 對於合約裡面的所有條件,您都瞭解且清楚其效果了嗎?要不要找人 幫您確認內容後再簽約? 三、締約後應注意之事項 1、為避免保管上困難,著作物是否在您使用完後或按照約定歸還對方呢? 2、您在規劃著作複製品或衍生商品的簽名會、產品發表會或其他宣傳活動 時,需不需要找對方協助呢?對方在活動上又可以如何配合? 3、如果市場對於著作的複製品或衍生商品反映不佳時,要不要再加強宣傳活 動或是以促銷方式推廣呢? 4、在您支付權利金給對方後,是否取得對方的收據以為憑據呢? 5、如果您簽約當時有繳付履約保證金給對方保管,合約終了您並未發生任何 違約情事,對方是否已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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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市場中的藝術

談到藝術授權,一般人一定會馬上聯想到複雜且深奧難懂的法律契約條 文,以及昂貴的律師服務費用。對於許多藝術創作者而言,各種保障藝術創作 的法規與各種保護創作的規定最重要的功能是在防止藝術創作被不當地複製、 再製與使用,至於藝術是否能夠透過授權,使得藝術創作可以創造更大的價值 (包括經濟價值與社會文化價值)則是次要的問題。藝術創作本身即為價值, 其價值建立在創作者的創意與社會文化的厚植之中,隨著時間推移,藝術創作 自然也會在社會文化中被彰顯成為具有所謂「藝術價值」的藝術品。 不過,只要深入觀察每一項藝術創作之所以成為當代經典或具有高度文化 價值的藝術品,其背後都有一套社會經濟制度在支撐。以音樂創作為例,從海 頓、莫札特到貝多芬,是 17 世紀到 19 世紀中期古典時期維也納樂派相當興盛 的時期,海頓所代表的是典型的宮廷樂師、莫札特在王宮貴族與市民階級的品 味間掙扎,貝多芬則坦然走向自由、且多少有點匿名的市場而創作,其中產生 變化的是藝術家及其顧客之間的關係,代表者藝術家由服務私人的工匠藝術走 向服務大眾品味的自由藝術。 再以繪畫為例,畫廊、私人美術館、畫作拍賣會、藝術經紀公司等是構成 繪畫交易市場的重要角色,也是發掘與塑造繪畫藝術風潮和「文化」想像的關 鍵推手。維持這個藝術市場的存在使其能夠扮演塑造當代文化的關鍵在於交織 著經濟與法律的各種制度。這些制度除了實體的交易行為之外,也包含了社會 文化的互動在裡面。我們會發現與一般工商產業運作邏輯有相當大差異的地方 是,藝術產業所依賴的並非經濟商品(economic goods)的供需法則,而是文 化商品(cultural goods)的運作邏輯。經濟商品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基礎上, 而文化商品則是奠基於群體或集體的行為,經濟的驅動力(impulse)是個人主 義的(individualistic),而文化的驅動力是集體的(collective)。 藝術與商業的組合,構成一組相當奇妙的夥伴關係。本質上,藝術與商業 一向處於矛盾對立的狀態,藝術家與商人從各方面來說是天生宿敵,因為對於 藝術「該是什麼」,以及音樂「該做什麼」等普遍性問題,他們看來一直堅持 著相互衝突的觀點。不過隨著 20 世紀中期以來資訊與複製科技的突破性發 展,使得藝術創作開始藉由各種形式的商品進入到大眾消費市場,科技的轉變 已促使藝術創作者改變其謀生的方式。藝術家與商人似乎已經開始學會如何一 起工作,以促成他們的藝術作品進入商品市場中。 這種兼具經濟商品與文化商品的特性,使得藝術產業的運作必須經常面對 經濟與文化兩種截然不同的思維邏輯所帶來的衝擊。這個產業的運作仍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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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業活動一樣,唯一的不同是「產品本身」以及「對新產品的持續需求」。 透過商業觀點來檢視藝術創作可以發現,「持續改變的產品」正是這個產業獨 一無二的關鍵。而無論是經濟商品或文化商品,推動產業發展的驅動力都是創 新。在藝術授權產業中有兩種創新機制,一種是透過科技創新,達到降低成 本、擴大市場範疇,形成規模經濟的生產導向創新機制;一種是透過創作者的 文化創意來引爆一波波文化與流行風潮。而在這兩種創新機制之間扮演整合角 色的藝術授權機制則成為藝術授權產業的核心議題。 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過現代藝術授權產業的蓬勃發展。其目的有二:一方 面希望能給予藝術創作者對於藝術授權所能帶來的附加價值的信心,將著作權 「保護」的觀念進一步推展到著作權「應用」的作法;另一方面,透過實際個 案的分析與教學個案的舉例,我們所要說明的是,藝術授權並不是建立在限制 性的法律規範之上,法律所提供的是一個基礎工具,讓我們能夠透過各種商業 模式的變化加以應用,將這些商業模式訴諸於行動,就是藝術授權。 深入藝術授權的多樣性,一方面是建立在藝術本身的多樣性的基礎上,一 方面則是建立在參與者對於商業市場的多元想像之上。文學、音樂、繪畫、視 覺藝術、舞蹈、表演藝術這些以創作為核心的藝術原型,不管在表現形式、創 作品、創作歷程、創作人、創作團體等方面都有其特殊的特質存在,在進行授 權活動之時,授權條款的內容,也會隨此特殊性而有對應的約定或調整,授權 當事人不得輕易忽視之,宜在授權契約中以詳盡的條款將各種情況約明,以避 免未來遭遇解釋不清或認知誤解之困境。 而藝術授權的型態,由於授權雙方當事人的狀況因時、因地、因物而異, 不同當事人間的藝術授權狀況都可以說是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本研究提出的 幾項實際個案訪談或是模擬個案之整理結果,僅可作為藝術創作者或被授權者 之參考,尚有其他更多元的授權模式等待被開發使用。創新之靈感不僅可以發 揮在文化產出或技術創造之中,更運用於藝術授權的合作模式之中,只要藝術 創作者與被授權者雙方意思達成共識,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就屬於可得運行的藝術授權商品化機制。 文化創新,導因淵源於過去人類長久累積的文化資產,也因此,文化資產 必須透過有效的授權或經營、管理,方得誘使更多文化創新的發生;而藝術的 產出,透過有效的藝術授權,可以增加其附加價值,此附加價值不僅僅是對於 創作者本身的經濟效益,更大部分是對於整個社會可以產生的文化、教育效益。 文化存在於生活,生活產出更多元文化,本研究也期望,台灣藝術授權的經濟 活動,可以更加蓬勃開發發展,誘發各項文化創新的發生,提升民眾藝術生活 水平,帶動社會之整體文化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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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 1. http://www.npm.gov.tw/,國立故宮博物院 2.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法源法律網 3. http://www.tipo.gov.tw/,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4. http://web.cca.gov.tw/creative/page/main_08_91.htm,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屬網站 5. http://www.ccia.org.tw/PublicationDetail.aspx?Id=16&Type=1,文化創意協會 6. http://www.cca.gov.tw/,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7. http://www.ndap.org.tw/,國家型數位典藏計畫 8. http://www.ncrpcp.gov.tw/site_ch/index_ch.asp,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9. http://www.copyright.com/,著作權資源 10. http://www.licensing.org/,國際授權組織 11. http://www.lesi.org/,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 12. http://www.culturalpolicy.org/,藝術文化中心 13. http://www.art-online.com/category.aspx?id=0,藝術線上 14. http://www.acei.neu.edu/,國際文化經濟協會 15. http://www.aippi.org/,國際智慧財產保護協會 16. http://www.iipa.com/,世界智慧財產協會 17. 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URL_ID=2461&URL_DO=DO_TOPIC&URL_SEC TION=-512.html,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部 18.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rips_e.htm,世界貿易組織與智慧財 產相關貿易協定 19. http://www.wipo.int/copyright/en/,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20. http://www.copyright.gov/,美國著作權辦公室 21. http://icom.museum/,國際博物館協會

(25)

22. http://pro.corbis.com/,Corbis 公司 23. http://www.collegeart.org/,學術藝術協會 24. http://www.ninch.org/,文化資產保護協會

25. http://www.epmcom.com/html/licensing.html,The Licensing Letter 網站 26. http://www.studiolo.org/index.htm,Robert Baron 教授網站 27. http://www.lessig.org/blog/,Lessig 教授網站 28. http://www.copyright.cornell.edu/,康乃爾大學著作權資源網站 29. http://www.arsny.com/,紐約藝術家權利協會 30. http://www.thebritishmuseum.ac.uk/,大英博物館 31. http://www.britishmuseum.co.uk/,大英博物館公司 32. http://www.bmimages.com/Index.asp,大英博物館圖像資料庫 33. http://wordpedia.eb.com/,大英百科全書線上 34.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6%96%E9%A1%B5,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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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授權個案

第一節、工藝產業

個案分析:藝術瓷器公司 藝術瓷器公司是一家自創品牌、行銷國際的精品生活瓷器公司。其藝品將 各類畫作、自然風物與溫潤剔透的瓷器融入結合,多次獲獎,深得讚賞。藝術 瓷器公司在藝術授權方面,主要以使用者為主,而非授權者;相關授權業務則 有高階經理人處理負責。 藝術瓷器公司產品的藝術創意來源,主要來自繪畫作品。這些與瓷器結合 的畫作,主要來自以下三個面向:一、專屬繪圖設計師;二、簽約繪圖設計作 品;三、知名館藏文物。說明如下: (一)專屬繪圖設計師 藝術瓷器公司內部有公司繪圖設計、雕模、上繪彩釉師傅數名。經設計繪 圖後,呈送公司高層後,再依市場經驗選取畫作,由雕模師發展成 3D 立體、 加以上繪彩釉,成為藝術瓷器公司藝品上之立體圖樣。這些公司設計師作品, 初始即簽立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於藝術瓷器公司,並簽訂保密協定,藝術瓷 器公司因而自可隨意發展使用。且由於簽約時即確立薪資報酬模式,藝術瓷器 公司無須再支付任何使用費用。 (二)簽約繪圖設計作品 除公司內部設計師外,藝術瓷器公司也與國外繪圖設計師合作,採用其作 品應用於瓷器藝品上,製作程序同公司設計師。但由於並非藝術瓷器公司職 員,因此授權方式有所不同。又可分為下列三種:(一)授權費;(二)權利 金;(三)授權費+權利金。分述如下: (1)授權費 或由對方主動接洽、或由藝術瓷器公司慧眼賞識,藝術瓷器公司支付一筆 費用(設計費)給予非公司內部(國內、外)之繪圖設計師後,取得該設計圖 之著作財產權,得以利用該著作從事重製、改作,並發展立體圖樣成為自有著 作權。至於設計費用多寡,端視雙方議價能力而定。 (2)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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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一種方式不同,設計者選擇不要一次拿取定額授權費,而是依照藝術 瓷器公司日後銷售件數多寡,依到岸價(FOB 價)收取一定比例金額之權利 金。例如,藝術瓷器公司某系列作品若採用該位設計師之作品,約定權利金比 例為 5%。則若該作品 FOB 價為 10 萬台幣,則該位設計師可以獲得權利金數 目為:10 萬 x 5% x 銷售件數。此種方式與前種方式各有優劣,端視設計者自 身需求。另外,權利金比例高低,同樣需視雙方議價能力高低而定。 (3)授權費+權利金 第三種則是結合上述兩種的優點。設計師不但先行收取部分授權費,並與 藝術瓷器公司商議權利金比例,同時獲得兩方保障。在這個作法之下,設計師 首先收取一份保證金額(downpayment),若日後權利金收取金額不足授權費, 則設計師最低保障收入即為授權費。相反的,若權利金金額超過前述初始授權 費,則藝術瓷器公司必須再支付超過授權費部分的金額給予該位設計師。 例如,假設初始授權費為 100 萬台幣,雙方約定權利金抽取比例為 FOB 價 (也是 10 萬元)之 10%。假若該系列作品銷售 50 套,則設計師應得權利金為 10 萬 x 10% x 50 = 50 萬,金額小於授權費 100 萬,因此該位設計師僅能領取授 權費 100 萬,不得再領取權利金。反之,若作品頗獲好評,銷售多達 500 套, 則該設計師應得權利金高達 500 萬,超過最低保障金(即 100 萬)有 400 萬之 多,則藝術瓷器公司必須再支付該位設計師 400 萬元,以符合契約規定。 在這三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授權費+權利金)雖然看似對設計師最為 有利、對藝術瓷器公司(使用者公司)最為不利。但事實上該類方法通常僅限 於授權方相對使用方具有強大議價能力時。以迪士尼公司為例,該公司將旗下 卡通人物授權給使用方,不但先收一筆授權費,之後的權利金抽取比例甚至高 達 15%。 (三)知名館藏文物 藝術瓷器公司最為知名的館藏文物合作案,即為與某博物館之合作推案。 在此合作案例中,藝術瓷器公司與博物館以共同品牌(Co-Branding)的方式首 先推出古代某知名畫家的畫作。雖然該畫作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限,但由於是重 要古蹟文物,其授權與運用仍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之限制。為此,博物館辦理 公開招標案,藝術瓷器公司也藉此機會獲得與該博物館合作之機會。 在此合作案,藝術瓷器公司每年支付博物館一定數量之金額,並依日後銷 售金額及數量,支付博物館一定比例之權利金。但是,藉由將該博物館畫作從 平面轉成立體圖案,並賦予新意,藝術瓷器公司之創作也因此符合著作權法第 五條第一項「改作」行為,成為衍生著作,並享有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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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藝術瓷器公司亦曾與某慈善團體及另一博物館合作為例,前者將畫作委 託藝術瓷器公司製作成為立體產品、後者則是委託藝術瓷器公司將原先立體產 品複製成一尊尊小型立體產品。前者僅是單純將平面畫作立體化、後者更僅是 單純重製,因而均不符合著作權法衍生著作要件。表例如下:

第二節、視覺藝術產業

個案分析:創意動畫公司 創意動畫公司是一家結合企畫、編劇、電腦動畫創作、音樂音效等人才, 以創意為重心,從人物造型設計、動畫元件、動畫腳本等多自行發想設計,並 以電腦高科技完成的動畫創作公司。創意動畫公司之原住民動畫系列,於國內 獲得經濟部數位內容產品獎及金根獎之表揚,並經常受邀參加國際動畫展或影 展,擴展台灣本土文化藝術於國際視聽。其藝術授權業務,不假手他人,均由 公司內部熟稔法律的同仁專責處理;公司並經常教育員工智慧財產權相關知 識;智財管理應用之觀念深植公司。 創意動畫公司的產品,主要分成三大類,包括開發原創電腦動畫作品、與 媒體合作開發動畫節目、設計製作宣傳廣告動畫。目前業務以原創開發電腦動 畫作品為主,另仍經常與媒體、或受企業或政府單位委託,設計製造動畫節目 或廣告動畫等。其動畫創意來源,除主要取材於蔡志忠先生的漫畫外,也結合 台灣本土的原住民文化,由原住民文化工作者及漫畫家邱若龍、冉色斯創意影 像及甲馬創意組成工作團隊,邱若龍負責原畫創作,發展出一系列原住民族傳 說故事的作品,此外,另有其他不同題材之動畫作品。 以下分從一部動畫完成,可能牽涉到的智慧財產授權,探討創意動畫公司 在扮演「授權者」角色及「被授權者」角色上,分別所為之約定安排: (一)動畫作品授權 舉某系列動畫之產品為例,創意動畫公司已透過不同的傳輸平台,國內市 場多由自己管理授權業務,國外市場則透過代理商尋求授權之途徑,將市場多 元化拓展,擴展至全世界,包括有: 22、 電視媒體或數位頻道播映:將動畫作品授權於電視或其他媒體上播 出,以一次一部授權或全部授權公開播映。 23、 影片公開播映市場:授權機關團體,如各級學校、圖書館、飯店、航 空飛機及客運巴士等場所公開播映。 24、 改編多媒體書或全彩映畫版:將動畫作品授權出版社,改編圖文並茂 的全彩畫本,附上動畫 DVD 及互動教學光碟,以多媒體書之產品形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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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書店通路行銷。 25、 影音光碟 VCD/DVD:授權公開發行販售或出租,主打影音產品市場 通路 26、 E-Learning 教育市場:將動畫作品授權出版社,出版互動式智庫電子 書,銷售市場。 27、 手機、PDA 等行動系統播映:將動畫作品全球性、非專屬並約定一 定期間授權,得內裝於特定機種的行動裝置內,或授權特定機種的行動裝 置得下載接收該動畫數位內容,並收取授權費。 (二)元件授權 創意動畫公司將「蔡志忠系列動畫」中之動畫,做成資料庫,在國家圖書 館網站上建立資料庫;另也與文建會合作,製作完成「原住民系列動畫」之元 件資料庫,置於文建會網站上;此二元件資料庫均免費授權一般網路瀏覽者為 教育或學術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但未來如有使用者欲將之利用生產衍生著作 或商品,則需與創意動畫公司進一步洽談授權事宜。 (三)肖像授權 創意動畫公司利用動畫內容之人物肖像,與其他廠商合作,印製於實體物 品上,包括有抱枕、T 恤、杯子等,或製作成人仔等周邊商品,與其他廠商的 合作方式有三種: 委託代工:無關授權,廠商僅為代工角色,商品製作成本由甲馬負擔,並 由創意動畫公司自行推廣販售; 授權製造:創意動畫公司將肖像授權廠商生產銷售商品,創意動畫公司僅 一次收取或按約定比例收取權利金; 共同投資:由創意動畫公司與廠商共同投資,分攤費用,共負行銷責任, 分享彼此的行銷通路,並就利潤按比例分享。 此外,參考日本漫畫產業的發展經驗,創意動畫公司也希望能與玩具或周 邊商品製造廠商,於動畫創意開發及製作階段即開始合作,共享著作內容,共 同投入資金進行動畫創作之開發,並由製造廠商開發動畫衍生的周邊商品,共 享獲利。由於創意動畫公司授權業務中,有相當比例為多媒體素材(包括動畫 元件、肖像圖形等),在授權標的內容上,宜具體列出有哪些素材、動畫元件 或肖像圖形等,將範圍界定清楚;關於授權費用之計算,被授權者會將授權標 的使用於哪些商品項目上,宜於合約中訂明,授權費用可以採取一致性的比例, 亦可因各種商品的製作成本或定價之差異,分別約定比例,相關契約的簽訂便 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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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授權業務 一部動畫,不僅包括動畫內容,也牽涉到音樂、配音等後製工作。 動畫內容方面,以蔡志忠系列動畫作品為例,均由蔡志忠先生無償授權使 用,而由創意動畫公司及明日工作室負責製造及行銷,三方約定,各自擁有動 畫創作著作權之三分之一,對於動畫創作的管理或處分計畫,均應取得兩方以 上的同意,三方並按此比例分享利潤。至於其他的動畫作品,在公司內部創作 的產品,著作權均歸屬公司所有,員工初進入公司時,即簽有契約,約定此 事;如將動畫委託外部製作,通常約定著作權歸屬創意動畫公司,但如對方屬 大師級人物,如原住民系列動畫作品之人物造型漫畫家,則會與之約定一定比 例共同擁有著作權,除一開始支付一筆授權費外,往後並按比例共享利潤。 音樂或配音部分,創意動畫公司多向外尋找,音樂多由作曲人專門創作, 或尋求市場上現有音樂,授權給創意動畫公司使用,前者情形,通常會先支付 創作費予作曲人,甚會與作曲人約定依一定比例共享音樂創作衍生動畫作品之 著作權;後者則由創意動畫公司支付授權費取得使用權限。而配音則按照契約 約定,僅按配音時間支付費用予配音員,配音員須簽訂契約將動畫內容的聲音 著作權讓與創意動畫公司。 單一動畫產品如有多數之人共同擁有時,創意動畫公司與所有共有人約 定,只要取得持有權利比例達三分之二或一定比例以上之人的同意,就可為此 共有動畫之管理或處分。 (五)管理及未來規劃 創意動畫公司生產動畫創意產品,最重要的東西不是硬體,而是硬體裡面 儲存的軟體內容,除特別重視門禁以及保全制度外,也定期將電腦儲存內容, 製作備份檔案,以分散風險。 對於未來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創意動畫公司期望將動畫創作內容如孫子 兵法,推廣設計成線上遊戲之商品,目前正進行深入研析討論中。並希望的建 立一座動畫藝術館,結合多媒體等設備,設計 3D 立體娛樂中心。

第三節、舞蹈產業

個案分析: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 雲門舞集成立於 1973 年,為台灣第一個職業舞團,也是華語社會第一個 當代舞團也是國際重要藝術節的常客,在歐美亞澳各洲兩百多個舞台上,呈現 了一千多場公演。三十年來,雲門呈現了將近一百五十齣舞作,從古典文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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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期篩檢受詴者同意書 P12-13「您提供 腫瘤檢體進行 heregulin 檢測,或您符合 資格參加本詴驗的先期篩檢,不頇支付任 何費用。P8 之後可能會再次進行您組織

(一) 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24926 元(依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規定之薪資為准,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