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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工作,經 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另甲方之履約辦理事項,由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執行。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 賽」有關工作計畫。

(二)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包含相關會議紀錄、所發給之後續 補充修訂事項),均視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書具有同等效 力。

(四)工作計畫(建議)書、計畫需求書及甄選須知。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 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 者,不在此限。

(二)工作計畫(建議)書之內容優於本契約相關會議紀錄之內容,但相 關會議紀錄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工作計畫(建議)書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契約需修正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誠信合理之原則協議,經雙方同 意後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五、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或有疑義之處,以甲方解 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正本

六、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正體中文為準,相關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 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 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七、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 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 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契約正本 2 份,甲方、乙方各執 1 份;副本 3 份,由甲方保存 2 份備用,

乙方保存 1 份。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十、本契約及其附件所稱日數為日曆天,如其他條文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依照第 3 條規定執行工作內容。

第三條 工作內容

辦理 109 年度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有關 工作,內容如工作計畫(建議)書、計畫需求書及契約書。

第四條 履約期間

本契約執行期間自簽約之次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止。

(競賽期間:109 年 9 月 17 日至 21 日)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

一、本契約總價為新臺幣(以下同)○○○○○萬元整;擴充金額為 20%,

○○○○萬元整,總計金額為○○○○萬元整。擴充金額以各該項目原條 件、原單價辦理,其數量依甲方通知辦理,需求及付款條件等比照契約規 定。

二、甲乙雙方應忠實履行契約,在執行期間內,一方對於本契約內容、經費、

用途或執行期間倘有事實需要,得提出具體理由,徵得他方書面同意後在 甲方預算總金額範圍內變更,並依變更後契約執行。

三、乙方應按本契約執行,如執行契約內容及範圍以外之相關業務事項,應事 先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辦理,不得蓄意隱瞞。

四、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 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 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1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10%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 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 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 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 整。

八、本契約各經費項目、金額依「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 表」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編列,如有調整,則依調整後之標準支付。

九、辦理契約價金核銷作業,應覈實檢據且不得隱瞞或虛列,經審計部或甲方 查核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應依規定繳回已實際領取之不符項目費 用,並負相關責任。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

一、 本契約履約保證金(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三)計○○○○元整,乙方應於 簽約時,依甄選須知第 21 點方式繳納。

二、 履約保證金應由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 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 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 式。

三、乙方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 約保證金者,甲方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甲 方審核後始予接受。

四、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一)自簽約日起至乙方全部如期履約及辦理經費核銷後,並於履約驗收 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由甲方無息發還乙方。

(二)乙方採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 定外,其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

(三)乙方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有 效期限內完成履約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時間延長之。

第七條 契約價金之請撥與核銷 一、第一期撥款:

乙方自簽約日起 30 個工作天內函送工作計畫書(應含競賽執行團隊名單 及資料)、經費概算表、保密切結書及保密同意書,經甲方審查同意後撥 付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款項○○○元整。

二、第二期撥款與核銷:

乙方於 109 年 4 月 30 日前,函送下列資料,經甲方審核核准後,由甲方 撥付第 2 期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二十款項○○○元整:

(一)第 1 期款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二)109 年 4 月 30 日前各次會議紀錄(裝訂成冊)及完成會議決議所需 辦理事項。

(三)依據主視覺設計素材規劃大會、各職類競賽區、各類活動展示體驗 區及國際研討會場地:

1.各職類機具設備(物料、工具、量具等)之規劃。

2.各職類材料採購及準備之規劃。

3.各職類機具、設備、材料等運輸之規劃(評估報告書)。

4.競賽場地(大會、各職類競賽區、各類活動展示體驗區及國際研討 會)之規劃。

5.各場地各區域需配合需求提供 3D 場地規劃圖及水、電配置圖等。

(四)競賽會旗(或聖火等其他方式)傳遞規劃。

(五)志工教育訓練及管理之規劃。

三、第三期撥款與核銷:

乙方於 109 年 7 月 30 日前,函送下列資料,經甲方審核核准後,由甲方 撥付第 3 期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二十五款項○○○元整。

(一)第 2 期款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二)109 年 7 月前各次會議紀錄(裝訂成冊)及完成會議決議所需辦理 事項。

(三)完成大會、各職類競賽區、各類活動展示體驗區及國際研討會之機 具設備、材料及運輸之採購。

(四)競賽開幕、選手之夜、閉幕暨頒獎典禮之規劃。

(五)繳交分區賽之各職類選手培訓及競賽期間錄影、攝影及製作光碟。

(六)完成膳食供應規劃。

(七)民眾參觀競賽規劃。

四、第四期撥款與核銷:

乙方於 109 年 8 月 31 日前,函送下列資料,經甲方審核核准後,由甲方 撥付第 4 期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三十款項○○○元整。

(一)第 3 期款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二)109 年 8 月前各次會議紀錄(裝訂成冊)及完成會議決議所需辦理 事項。

(三)完成競賽會旗(或聖火等其他方式)傳遞。

(四)完成膳食供應採購。

五、第五期撥款與核銷:

乙方於 109 年 11 月 30 日前,檢附結案報告書(3 份書面及 5 份光碟,內 容至少應包括計畫書內各項工作內容之執行成果,並附執行之佐證資 料、活動成果照片、效益評估、檢討事項等)、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

支出憑證明細表、攝影光碟(含原始檔、照片及剪輯影片)及 109 年 11 月

前各次會議紀錄(裝訂成冊)行文給甲方辦理結報核銷,經甲方審查同 意後,撥付實支金額差額,如有經費節餘款,應全部繳還甲方。

六、乙方執行本案所辦理之採購事宜,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 條適用對象(包 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非 屬前開適用對象之單位,得依公平、公開採購之精神,參考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辦理採購。乙方並應確實執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程 序,並於辦理經費核銷時,採購案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標、驗收證明文件 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無前 款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者,應由驗收人員簽名。另分 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附件 3),列 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 契約副本或抄本。但甲方採系統或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附分批(期)

付款表(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12 點、第 13 點)。

七、乙方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以備甲方前往進行就地審計作業。

第八條 稅捐與所得稅扣繳

一、乙方執行本契約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 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二、乙方執行本契約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營業稅等任何稅 捐或規費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乙方於支付時負責依法扣繳申報,

不得於事後另行向甲方要求補償。

第九條 履約管理

一、契約執行團隊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 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二、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 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 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 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 負任何責任。

三、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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