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 SOP 之訂定日後依舊仍為臺北市政府促進行政正確性、一致性及效 率效能之政策走向及法制手段者,則目前之實務運作容或有再為精進或調整之空 間,茲提出若干思考方向或建議如下:
1. 目前臺北市政府在行政規則及行政 SOP 之網站資料庫管理上,係採行「系 統分離模式」。前者登載於「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後者則公告於「SOP 專區」。而區分之標準,在於有無踐行下達或發布之程序。若委託機關仍 欲維持下達為行政規則生效唯一法定程序形式之見解,則不可避免地將 導出所有現行已公告之行政 SOP 因未踐行下達程序,對訂定機關、下級 機關及屬官不生拘束力,而僅具業務處理上參考作用之結論。此是否為 臺北市政府廣建此制度之初衷,不無疑義。在此思考脈絡下,若臺北市 政府依舊有意使行政 SOP 發生對外效力,則在法制作業上,建議委託機 關應督促各業務機關已訂定之行政 SOP,依性質補行下達程序,使其發 生效力。根據本鑑定意見,凡內容上符合上文所述之第一類至第三類的 行政 SOP,實質上具行政規則屬性,皆應補行函頒下達之程序。
2. 至於補行下達程序後之行政 SOP,定性上成為有效之行政規則,究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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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抑或保留在 SOP 專區中,則端視吾人如何理解 SOP 專區而定。可能之思考方向約略有二:其一,SOP 專區僅屬參考性 行政文書之彙整資料庫而已。從而,經下達之行政 SOP,因下達而發生 法效力,即應移至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中,融入現有諸多市定行政規則 之一部分。其二,SOP 專區作為公告作業性行政規則之具有特殊類別的 法規資料庫,用以特別揭示臺北市政府當前施政上特別重視作業性行政 規則之企圖。若此,則就未踐行下達程序之其他行政 SOP 部分,即建議 應予以區隔而分離公告,並明揭其僅具參考性質之屬性。
3. 在規定形式及名稱上,現行各業務機關所訂定之行政 SOP 各不相同。對 此,本鑑定意見建議委託機關或可考量不同行政任務執行屬性,製作若 干 SOP 範本類型,供業務機關參考,以收標準化之效。例如本鑑定意見 中所提及典範行政 SOP 應具備權責機關、作業項目及處理期間三項特性 要素,或可參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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