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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產業節目產製分析

第五章、 衛星電視產業節目產製分析(柯舜智、馬秀如主稿):節目來源與自 製比例、類型、重播率、國際行銷。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合撰):研究人員提出之主要建議,本報告提供委託單 位政策參考之內容。

附 錄:

(1)衛星電視產業大事年表;

(2)業者資料;

(3)調查問卷內容;

(4)樣本處理狀況表;以及

(5)深度訪談大綱及樣本等共五件。

第二章 研究方法

前言

為解答本計畫所列各項問題,研究人員利用量化與質化的研究方法,尋找資 料以解答上述問題。由於本研究針對的這個行業競爭激烈,業者相互利益衝突,

就同一事項所提供之資料可能相互矛盾,研究人員儘可能透過不同方法進行研 究,包括:文獻資料分析、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期能對產業資料做最適恰之判 斷。

每一種研究方法目標各有不同:文件資料分析:透過官方資料文件、圖書雜 誌、學術論文、研究報告、報章期刊、產業界資訊,以及網路資料等蒐集與分析,

建構產業概況分析的基礎資料。問卷調查法:透過業者的問卷填答,蒐集與整理 台灣衛星電視產業資料,例如股權結構、營運概況、組織與人事等資料,描繪台 灣衛星電視產業圖像。深度訪談法:透過針對重要業者之深度訪談,一方面彌補 問卷調查蒐集資料深度之不足,二方面,在了解台灣衛星頻道業者對產業發展趨 勢、市場競爭策略、政府政策與法規、以及業者經營與管理等的意見與看法。

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步驟與考量,謹說明如下:

壹、問卷調查

調查問卷是本研究主要產業資料蒐集方法,以下謹就:(1)問卷研擬;(2)

母體與樣本;(3)資料發送與回收;以及(4)資料分析等四部分,分別加以討 論:

一、母體與樣本

本計畫所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係指2003至2004年間,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衛星電視產業之公司。依據這個定義,狹義是指目前境內和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頻道經營者,這些業者主要供應有線電視衛星訊號,有部分經營直播衛星電視 服務;廣義的業者,除衛星頻道業者之外,尚包括頻道代理商、訊號上鏈公司,

以及器材供應商。但是由於歷史以及市場規模因素,本產業以供應有線電視衛星 訊號的業者為大宗,業者數目都在五家以內,進行量化研究顯有困難,研究人員 係透過深度訪談蒐集業者資料。產業問卷調查部分,則以境內和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頻道經營者為主要對象。由於應委託單位要求研究人員調查之資料時間範圍為 2003至2004年,因此業者至少必須存活至2004年12月31日。基於這項考量,必須 以最靠近這項期日的業者名單做為資料範圍。,由於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以往在 機構網站均公佈【境內⁄境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名單】,這份定期更新的名單,應 該是最權威的業者資料版本,本研究即根據行政院新聞局網站2005年2月20日公 佈之業者名單,做為發展資料母體之基礎。

原先新聞局網站開列的業者數目有79家,但有許多實際已經不再營運,必須 經過確認。2006年5月16日起,研究人員根據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之業者清單所提 供之電話號碼,逐一致電各公司,以確認其營業地址、電話、總經理姓名,以及 公司是否仍經營衛星電視事業。凡經研究人員電話聯絡三次以上,沒有人接聽的 公司,助理即記錄下來,並與NCC承辦窗口同仁接洽,確認這些公司是否已註銷 執照、或停止上架者,經過這個程序,確認有17家業者已經出局。因此,研究人 員以79家排除停止營業的17家,並扣除單純經營直播衛星的業者2家,即弘開衛 星(原名「卜樂視」)和郁瑋衛星,剩下60家,本次產業調查問卷受調查者之母 體即是這60家公司。

根據清查的結果,已經停止營運的這17家業者分別是:中原國際傳播、國寶 國際企業、客家國際傳播、華頌傳播、兒童百科、真相傳播、萬里達傳播、衛普 電視台、安利基國際、欣媒体、美商賀曼台灣分公司、新台北邁視歐傳播、世代 國際、真先傳播、萬商國際傳播、台視文化事業、音樂坊多媒體。

二、問卷研擬程序

本研究自2006年2月開始研擬問卷。研究人員參考先前文獻,特別是過去幾 年的相關委託專題研究(例如,彭芸等,2004;施俊吉等,2003),以及行政院 新聞局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換 照審查相關文件資料之內容,決定研究之類目。經過討論初步,資料內容區分為 三大類:(1)基本資料:包括股權、結構組織與人力資源;(2)業務⁄經營資 料:包括財務結構、成本收支分配比例以及營運策略;以及(3)節目產製資料:

包括節目類型、產製型態、國際行銷、重播率等。另一方面,為瞭解業者之資料 分類方式,研究人員亦前往三立電視台進行事前訪談,以確認業者之產業特性及 資料處分類方式。研究人員根據以上各項資料,完成問卷內容初稿。

由於考量業者公司內部部門分工因素,問卷可能交由不同人員作答,因此研 究人員於細部問卷問題完成後,再根據一般公司之業務劃分方式,將問卷切割為 三份,分別針對:(1)管理部門;(2)業務部門;以及(3)節目部門。每一 部門問卷末,均要求填答人員出具姓名及聯絡方式,以備研究人員得於事後補採 資料。

其次,在資料涵蓋期間方面,研究人員亦略做調整。雖然研究人員與委託單 位係約定調查 2003至2004年間之衛星電視產業資料,但由於本研究啟動時已經

是2005年底,為考量政府施政蒐集資料時效,以及資料數據比較之豐富性,因此 本研究實際蒐集資料之期間,為2003至2005年共三年期間,較研究計畫提案約定 之資料期間多一年。

問卷研擬參與者除研究人員之外,亦有行政部門人員參與。由於本研究涉及 產業資料調查統計,根據法令規定及委託單位要求,必須在問卷調查進行前,呈 送行政院主計處審閱。研究人員以電子郵件將調查問卷初稿和名詞定義傳送給 NCC,轉交主計處備查。2006年4月26日主計處轉知要求補強「統計結果表式」, 並應主計處相關單位要求,增列一項「員工薪資」問題。經研究人員往來磋商及 修正後,行政院主計處於2006年5月18日轉知同意研究問卷實施。1

由於每家衛星電視公司營業規模不相同,特別是所經營之頻道數量差異甚 大,因此問卷必須客製化,依照各家業者頻道數量,分別製作問卷。在核定問卷 實施之後,研究助理即根據每家公司頻道數目,分別印製各該公司使用之問卷。

問卷內容,參見附錄:【衛星產業調查問卷】。

三、問卷發送與回收程序

2006 年 5 月底至 6 月 10 日,研究人員以平信方式寄出問卷(附回郵信封)至 各公司。每份問卷包括以下內容:(1)卷頭信:說明本研究目的、內容、回應人 員與截稿日期;(2)核定公文影本:行政院主計處與國家傳播及通訊委員會核定 本研究計畫、以及請求業者配合實施事項之公文影本;(3)紙本問卷,共計三份;

(4)附有收件人地址與限時掛號郵資之大型回函信封。所有問卷於 2006 年 5 月

1 行政院主計處95.05.18 處普三字第0950003130號函參照。

26 日寄出。

在問卷寄出一週之後,研究人員以電話逐一詢問各公司確認問卷是否已確實 收到。這項工作從 6 月 6 日至 20 日止,總共進行二週。倘若被詢人員告知該公 司已收到問卷,則請公司填寫完畢寄回,倘若被詢人員告知問卷尚未寄達,則研 究人員採取下列行動:(1)再一次確認地址,以平信或掛號再寄一次;(2)將問 卷以 E-mail 或 Fax 方式傳送至該公司,並重複電話確認此一程序。

研究人員給予所有受訪業者一個月時間填答,但至截稿時間為止,僅有 11 家業者回傳資料。自 2006/06/26 起,研究人員啟動問卷回收與催收程序。(1)針 對對於已寄回問卷,由助理逐題確認問卷回答內容是否完整,倘有不完整者,則 電詢其缺答部分。(2)針對未寄回問卷之公司,助理逐一電詢,瞭解其困難,並 詢問還需要多少時間方能填答完畢;另一方面,助理亦告知被詢人員,將針對此 問卷繼續追蹤,提醒公司寄回截止日期,並告知公司不寄回問卷則視同「拒答」。

部分業者在電話中表明不願意回答之意。則助理明確告知公司拒答之後果 為:(1)研究人員將拒訪聲明傳真給公司,公司將拒訪聲明填完後傳回;(2)研 究人員明確告知,本計畫係政府委託計畫,因此公司若拒答,則在期末報告中將 所有名單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此一名單將對該公司日後評鑑,將 有不良影響。

問卷補採與催告程序進行至 8 月 15 日為止,仍有相當數量之衛星電視業者 未寄回問卷,本研究主持人告知委託單位國家傳播委員會窗口人員,告知問卷回 收不易之狀況,請 NCC 負責各公司的窗口同仁直接電告各公司,以增加問卷回 收數量。

四、問卷回收率與有效樣本

問卷回收至 2006 年 9 月 14 日告一段落,總共回收問卷 41 份,回收率為 68.3%,經研究人員檢視問卷內容之後,確認有效問卷 34 份,佔問卷總數 56.7

%。本研究之有效樣本數,相較於先前也是衛星產業調查研究(24.6%和 42.3%)

為高。關於這項比較,參見表 2-1

表 2-1:衛星電視產業相關研究問卷有效樣本數比較

研究名稱 有效樣本 樣本母數 回收率 研究年度

本研究 34 60 56.7% 2006

中研院中山所 16 65 24.6% 2003 臺灣經濟研究院 22 52 42.3% 2004

研究人員將問卷回收情況分為三類:(1)回收可區分為兩類:一類為有效問 卷、另一類為無效問卷,(2)受訪公司已停止營運;(3)受訪公司拒答、不回應 或拖延。調查問卷回收結果之類型與比例,如下表所示:

研究人員將問卷回收情況分為三類:(1)回收可區分為兩類:一類為有效問 卷、另一類為無效問卷,(2)受訪公司已停止營運;(3)受訪公司拒答、不回應 或拖延。調查問卷回收結果之類型與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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