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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同的原因分析,有哪些可行的 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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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PBL 成果報告表

組別:

一、分工與學習狀況

組員姓名 任務分工說明 新學到的知識 有待學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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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習成果評估

組員姓名 學習成果自評 組長評語 備註*

*組長可推薦 2-3 名表現優秀或貢獻最多之組員,並請於備註欄簡述理由。

三、個案分析結果

(請問題順序分別論述)

四、本組心得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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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個案範例一

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部

2018-10-10 12:55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407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卻差一分及格,由於現行評分採 用兩位閱卷委員「平行兩閱」制度,他申請閱卷後,質疑「智慧財產 法」科目有一子題兩閱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三閱,因此提告救 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中一位委員顯然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未 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撤銷原處分,且 考選部應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二試總成績 482.50 分,及格標準是 483.50 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書。他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考選部調 出試卷核對,回函檢附成績複查表。他申請閱覽試卷,質疑「智慧財產 法」科目「第 2 題第 2 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已達該子題配分三分之一 以上,卻未進行第 3 閱,但考選部調出原卷再檢視,認定未達啟動第三 閱條件。

陳姓男子主張,依《典試法》及閱卷規則相關規定,典試委員會應 決議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而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 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參考;且若發現評閱程序有誤或不公 允、寬嚴不一,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聘 閱卷委員評閱,並以重評分數為該科目成績。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 選部報請考試院另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重新評閱。

他表示,「智慧財產法」第二題總分 40 分,共兩個獨立設問且無關 聯的子題,各為 20 分。第一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第 二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第一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評閱為 14 分,第二閱卷委員評閱為 13 分,分數差為一分,判斷餘地差異為該題題分 5%;第二子題的第一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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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認為可得 15 分,第二閱卷委員認為可得 3 分,兩閱分數差 12 分,

判斷餘地差異量已逾該題題分 60%,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像兩位是以 同樣標準評閱。

他認為,有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之疑時,依《典試法》相關規定 即應重閱。當兩位委員的判斷餘地差異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時,應啟 動第三人重閱,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兩位委員的主觀學說或實務見解 爭辯並非考生應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斷餘地為高牆,阻斷考生請求第 三閱卷委員另為評閱救濟的可能。

合議庭表示,閱卷委員評分申論題,具有學術上專業,法院應予以 一定程度尊重,承認其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 如該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可予撤銷或變更。

合議庭依職權命考選部提供給閱卷委員評閱試卷相關資料,查出該 子題評分標準是「優(16-20)、良(12-15)、可(5-11)、劣(0-4)」。

對照評分標準,可知第一閱卷委員認為符合「良」(答不構成犯罪,對屬 地主義及商標法明知要件說明不盡詳細),而第二閱卷委員卻認為符合

「劣」(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合議庭表示,一位委員認定作答內容敘及「不構成犯罪」但另一位 認定未敘及,從形式觀察,兩位的評斷竟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

堪認有其中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 公正衡鑑,因此合於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

輔助 PBL 影片來源: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Lh-rnAuCgc,取自時間 201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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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個案範例二

國防大學學生作弊案

國防大學四年級 XXX 學生,因為考試作弊,校方處分原為「退學」,

經過校方再次開會,再次決議「開除」處分。能否救濟?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aspx?n=00664BCBBAFD730 C&sms=87415A8B9CE81B16,取自時間 201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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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個案範例三

新建工程施工與完工

XXX 博物館為了讓更多的民眾接近藝術文化之薰陶,擴建館內設施。

館內 A 單位之科員甲,即進行工程招標作業。最後由 XX 公司得標營造,

工程原來訂約應於開工後三年後完工,卻遲於三年半才竣工驗收。

個案資料來源:林洲富(2017),《行政法:案例式(4 版)》,臺北:五南。

附錄六 個案範例四

教師權利與義務關係

丙在國立 T 大學擔任教師,其主張 T 大學未提供必要之協力,至教 師無法履行其義務,並拒絕接受教師所提供之教學或研究給付。試問教 師丙得否以其權利或利益受所為由,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分?

個案資料來源:林洲富(2017),《行政法:案例式(4 版)》,臺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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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個案範例五

國有土地與廢棄物

行政機關之清除人員進入他人佔有之國有土地,清理土地內之廢棄 物,需經由他人佔用國有土地之鐵門圍籬進入施工,而因圍籬前後均屬 國有土地。試問有無適用即時強制,得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 所?

個案資料來源:林洲富(2017),《行政法:案例式(4 版)》,臺北:五南。

附錄八 個案範例六

學校與公立醫療醫師關係

醫療主管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 學教育方式培養人才。學校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契約。試 問學校與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間,應適用之法律關係?

個案資料來源:林洲富(2017),《行政法:案例式(4 版)》,臺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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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九 Zuvio IRS 線上問答

線上回答題目一:

請問婦聯會的問題是什麼?不當黨產委員會對婦聯會的看法為何?如何解決?

全班人數: 47 人 作答人數: 39 人 編號

問答內容 1

婦聯會堅持該會不是國民黨的附屬組織 目前婦聯會在跟內政部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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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擁有 900 多億來源不明之金費,後來流向不明僅剩 387 億,引起黨產會 關注其金費來源究竟從何而來,但婦聯會又拿不出證據,最終導致解散與黨產 凍結。

婦聯會如能提出經費來源的依據變可做實,反之則全數上繳國家 3

婦聯會不當黨產收歸國有,婦聯會有沒有取得不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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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當黨產

2.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 385 億的現金

3.蔣萬安說,政府的責任是要協助婦聯會,依照創會精神,符合人民期待,協 助轉型,而不是要設法消滅,應協助婦聯會,讓婦聯會的人力與財力為人民所 用,而不是用政治的算計與考量,行清算鬥爭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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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交出婦聯會黨產相關資料 沒有簽訂行政契約 把相關資料銷毀 沒有證據證明黨產來源

把 386 億黨產全數還給政府 並解散婦聯會 6

婦聯會的財產被國家視為不當黨產 需把財產歸還國庫

黨產會覺得婦聯會的財產視為國名黨附屬組織 勞軍捐用國家名義徵收 不該為 黨產

需轉為政黨組織

未依政黨法轉型 內政部公告廢止組織 7

1.黨產來源不明

2.不當黨產委員會對婦聯會的看法是要不要簽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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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為婦聯會無法解釋黨產來源是否合法,所以解散了 8

1.對勞軍捐的爭議、附隨組織的認定問題、違反人團法及政黨法的規定 2.不能以蔣宋美齡身兼多重身份就認定婦聯會是附隨組織,而勞軍捐款是民間 捐款,不是行政部門分配的國家資源,黨產會對勞軍捐的認定有誤。

3.需依政黨法與人團法修改章程或轉型,並有外部監督。

9

1 是否簽證行政契約.婦聯會堅持該會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不願轉型政黨,

恐強制解散

2 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3 解決爭議資產.會務民主轉型.引進公眾監督.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法院首開 庭不排除停止訴訟.

10

經費來源有疑慮,被外界懷疑錢來自於勞軍捐,不當黨產委員會認為,婦聯會 為不當取得黨產,經過計算,需歸還 387 億收歸國有。

11

1.對勞軍捐的爭議、附隨組織的認定問題、違反人團法及政黨法的規定 2.不能以蔣宋美齡身兼多重身份就認定婦聯會是附隨組織。

3.需依政黨法與人團法修改章程或轉型,並有外部監督。

12

因內政部通過政黨法 婦聯會需轉型完成政黨登記 否則下令解散清算財產 婦聯會內部保存了 39 年到 94 年的帳冊資料 但卻在 106 年被銷毀 所以不當黨 產委員會根據現有資料計算現存的不當黨產宣告轉移為中華民國所有

先找到資產明細 不行的話就去申請釋憲 不然就還錢 13

1 是否簽證行政契約.婦聯會堅持該會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不願轉型政黨,

恐強制解散

2 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3 解決爭議資產.會務民主轉型.引進公眾監督.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法院首開 庭不排除停止訴訟.

14

被不當黨產委員會認為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若不轉型成政黨,現存的黨產將 被收歸國有。但婦聯會的目標不是投入公職選舉,因此不轉型成政黨,將訴求 司法抗爭。

15

1.對勞軍捐的爭議、附隨組織的認定問題、違反人團法及政黨法的規定 2.不能以蔣宋美齡身兼多重身份就認定婦聯會是附隨組織,而勞軍捐款是民間 捐款,不是行政部門分配的國家資源,黨產會對勞軍捐的認定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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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依政黨法與人團法修改章程或轉型,並有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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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婦聯會資金資金來源不當及財產未公開以及勞軍捐的流向 2.要他們簽行政條約然後將財產捐出國有

3.他們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17

依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 反面解釋,如果沒有法律 明文規定,人民就沒有納稅的義務。再依憲法第 15 條和第 23 條規定,人民的 財產權應該受到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 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勞軍捐具有強制性,

本質上就是稅捐,但卻沒有法律明文為依據課徵,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定主 義、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侵害人民應受保護的財產權,屬於黨產條例第 4 條 第 4 款規定以「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即婦聯會)

取得」的不當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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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依政黨法,要求婦聯會轉型為政黨,否則將下令解散清算。

2.黨產會認定屬於不當黨產的財產必須收歸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 所有,加上最高法院的見解,並不是一被認定成附隨組織,所有財產就會被推 定為不當黨產,必須再經過黨產會處分認定之後,特定財產才會變成不當黨產 充公。

3.2021 年 1 月婦聯會向衛福部申請設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新世紀基金 會」,該基金會資金由婦聯會捐助?婦聯會主委雷倩表示,當時希望挹注兩億元 成立新世紀基金會繼續做公益,因為婦聯會受很多政治干擾,現今還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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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婦聯會的財產中極大部分是來自「勞軍捐」,勞軍捐是婦聯會和中華民國軍人 之友社(下稱軍友社)共同發動,期待工商業「本於愛國敬軍之熱忱⋯⋯支援三 軍,達成反共復國勝利為目標」,由當時的政府指示全國銀行,強制要求有進口 結匯需求的業者,在指定外匯銀行結匯時捐獻特定比例給國家,從 47 年開始徵 收到 78 年,期間長達 30 餘年。

而勞軍捐具有強制性,本質上就是稅捐,但卻沒有法律明文為依據課徵,違反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侵害人民應受保護的財產 權,屬於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4 款規定以「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國民黨 的附隨組織(即婦聯會)取得」的不當黨產。

2.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以黨產處字第 108001 號處分書,命中華 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30 日內將不當取得的約 388 億元財產(其中含 381 億現金存款及台泥股票,以及公告現值約六億的不動產等),移轉為中華民 國所有。此外,根據中央社報導,內政部依政黨法,要求婦聯會轉型為政黨,

否則將下令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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