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使用抗精神病藥物Clozapine住院個案基本資料評估

研究結果顯示,2005-2009年期間,南部某精神專科教學醫院診斷碼為 295之住院個案,且於此五年間為初診個案計有1628人次,於住院期間實際 使用Clozapine者有195人次,使用比例約為12%。本研究以性別分析符合定 義之住院個案195人次使用Clozapine情形,結果顯示男性個案較女性為多

(102/93),男性平均年齡較女性年輕(37.84/41.29),可能為男性發病年 齡比女性早五年。男性平均住院天數少於女性(315.81/350.41),Clozapine 平均使用時間為7.4個月,但男性使用Clozapine治療天數則較女性多

(230.34/210.55);這與社會型態中,男性需扮演較高度之社會功能角色,

因此於治療上給予效果較佳之藥物,而符合一般治療概念。

以病房類別及住院天數分析符合定義之住院個案195人次使用

Clozapine情形;由結果顯示,慢性病房使用Clozapine比例略高於急性病房,

且慢性病房使用Clozapine治療天數以≧61天為首,而急性病房則為31-60 天。而住院天數≧61天則Clozapine治療天數多也大於二個月以上。通常精 神科病房類別可分為急性病房、慢性病房及日間病房;急性病房為精神症 狀急性期治療,慢性病房則以精神病症狀慢性化長期化之個案為主,日間 病房以精神症狀穩定且具一定社會功能之個案為主。慢性病房個案由於精 神病症狀漸趨於慢性化,或發展為難治性精神分裂症,平均住院天數也其 他病房較長,使得其使用Clozapine比例較其他類別病房高。

第二節 Clozapine合併使用情形

抗精神病藥物多重用藥定義為抗精神病藥物併用二種(含二種)以上 大於或等於一個月之處方型態稱之。2005-2009年間符合抗精神病藥物多重 用藥之標準(大於或等於一個月)及Clozapine單用大於或等於一個月之個 案共177人次,其中包含同一個案單次住院,其Clozapine使用為當次住院 但不同時間區間使用,則計算為兩個人次。

結果顯示,Clozapine併用其他抗精神病藥物之個案平均年齡為37.24 歲較單用Clozapine者41.95歲年輕;併用個案平均住院天數488.32天較單用 個案204.15天長,併用個案使用Clozapine平均治療天數373.91天較單用 Clozapine個案177.27天長。臨床上,針對年輕個案多以較積極之治療方式,

以符合社會期待。因此當個案藥物使用效果不彰,會考慮增加其他藥物以 輔助整體治療性。而住院天數長者,其精神症狀多為慢性化發展,在單一 藥物使用上如無預期性效果產生,則會選擇藥物替換或併用其他藥物來提 高療效。

於各病房類別的比較,Clozapine單用以急性病房比例大於慢性病房;

Clozapine併用其他抗精神病藥物則是以慢性病房為多。急性病房個案以控 制急性期精神病症狀為治療考量;一般在藥物的選擇上以單一藥物治療為 優先,而通常症狀急性期發作進行時間較短,以藥物治療即可獲得效果。

慢性病房個案症狀多發展為慢性化情況,單一藥物治療效果不如預期,則 會併用其他抗精神病藥物輔助。

在Clozapine併用其他抗精神病藥物情形,併用第一代抗精神病藥物比 例較第二代高;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所建議的治療準則,精神分裂症治療 以第一代抗精神病藥物為首要選擇,再根據個案的治療反應,進行藥物的

替換及藥物種類的增減,但仍以單一用藥為主要治療模式,多重用藥的使 用多為個案對單一藥物反應不佳,才被考慮使用。而Clozapine屬第二代抗 精神病藥物,在併用選擇上會以藥理作用機轉不同的第一代藥物為選擇。

結果顯示,Clozapine常見的併用抗精神病藥物型態組合,前三名藥物分別 為 Sulpiride、Risperidone及Haloperidol。Risperidone雖屬第二代抗精神病藥 物,但其作用機轉相似於第一代抗精神病藥物作用於多巴胺接受器上,隨 著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的發展,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的併用也為臨床常見。

由醫療資訊系統所建立的個案臨床資料所得的研究結果,彙整相關影 響因素。醫療資訊系統提供個案基本資料及處方資訊,藉由分析方式得到 數據化結果,發現性別、年齡、病房類別、住院天數及藥物治療天數,於 Clozapine處方型態選擇上是為初步影響因素,此研究結果符合臨床觀察。

而於臨床醫療工作觀察發現,除上述因素為影響醫師處方型態之選擇,個 案家庭功能、社會功能、保險身份,以及醫藥新知、藥物熟悉度也是考慮 因素;醫師養成教育雖非影響之因素,但臨床工作養成教育由於為實際執 業之操作,醫師在處方型態的選擇會受臨床指導醫師的影響,並經由個人 臨床經驗建立,而有處方型態模式的建立。

第三節 研究限制

1. 南部某精神專科教學醫院醫療資訊系統所提供住院個案保險身份類別 及職業身份,無法區分個案真實身份,因此無法經由數據化分析得知住 院個案其保險、社會功能為影響處方型態之因素。

2. 本研究處方資料來源為南部某精神專科教學醫院醫療資訊系統,非南部 某精神專科教學醫院所使用之藥物未能納入該資訊系統,無法得知個案 於其他醫療機構的處方資料,無法評估可能產生之處方型態。

3. 處方開立者醫師的個人影響因素,如養成教育、醫師職位、醫藥新知、

藥物熟悉度等,需經過程訪談、問卷設計,尚無數據化結果,故無法得 知上述因素實際影響程度。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