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與社會大眾經常存在著一種「災害迷思」,認為人們在面對或遭受災害時之不理性、失常、
失能、無助的狀態,這樣的迷思往往放大了國家作為唯一有能力、有知識面對災害及進行災後重建的 角色,而它也正當化了國家的干涉力量 (林宗弘 2012;張宜君、林宗弘 2012)。類似的迷思,同樣也 存在於對國家和原住民在災害管理之角色的設定上,例如:認為原住民不具備水土保持的知識、認為 原住民是造成環境退化的原因、認為原住民沒有能力面對災害,以及認為國家應該扮演強而有力的監 督與制裁角色才能避免原住民繼續破壞山林。
然而,從本研究可看到,原住民地區的環境災害,很多有政策性經濟開發的歷史因素,而原住民 生活在其環境之中,不僅對當前環境災害的界定有來自其自身角度的觀察和看法、對細微的環境史有 獨特的記憶,同時也有承襲自過往人地關係脈絡下的環境知識。更進一步地,從本研究也可以看到,
泰雅族傳統的土地利用背後具有許多層面之災害管理意義,雖然在當代的土地制度之下,或許很難再 完全回復到過去跨流域遷移的時空條件與流域中游耕的模式,但卻可以從幾個方向,使原住民生態知 識參與到政府的災害管理之中,包括:
(一) 結合原住民觀點的災害管理目標
本研究顯示,從石門水庫集水區上游泰雅族人的角度來看水土災害,和「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 治」計畫所看到的水土災害,是有所差異的,而這些差異應該被整合納入到災害管理的目標設定之中。
災害管理是透過一套技術和程序,達到減災、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原等面向的目標,它的源頭即 是這些減災、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原之目標的設定,就本研究所如關注的「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
計畫」而言,按照「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條例」的立法目的,其減災目標就是要排除或降低各種 會對「水庫營運」、「集水區水域環境」、「水庫供水能力」與「水庫下游民眾用水」造成負面影響的因 素,但在其減災工作所涉及之地理範圍中,石門水庫的興建本身即對上游的泰雅族人造成遷村與土地 利用受限的負面影響,而本研究之田野結果也反映出,為了減少或減緩土砂沖刷進入主流河道之攔砂 壩等工程,對上游居民而言有時反倒是造成生活環境負面影響的因素。如此的災害管理,是基於下游 用水的需求,而進行災害界定 (土砂進入主流河道會造成水庫淤積),形成管理手段 (設置攔砂壩阻止 土砂進入河道),但相對未顧慮到上游所付出的代價 (對於族人漁場和活動空間的破壞)。要避免這種情 況,在災害管理的層次應該要做的是,更加意識到其管理之範圍內存在著不同的群體,使這些差異的 群體 (包含居處上下游位置的差異與族群文化的差異) 所認為重要的價值以及經驗,都能夠成為災害 管理在設定目標時被考量的對象。
若能將上游泰雅族人認為重要的價值以及經驗納入災害管理目標設定時的考量,而非在一開始就 將其排除在外或視而不見,那麼按照本研究所瞭解到族人們對於災害的界定,則應該帶入在地原住民 細微而全貌的環境觀點,考量長時距社會與生態系統互動歷程之環境觀察,將減低集水區中公共工程 對在地社群的負面影響、重新檢討政府的政策責任、面對在地政治經濟結構的弊端等等事項,皆納入 災害管理的思考之中,以達成符合本研究文獻回顧中所提之公平正義原則的災害管理。
(二) 結合原住民知識的防災策略
本研究顯示出研究區域中的泰雅族人對於環境變遷的記憶,具有小尺度而長時間的特質,這樣的 特質來自於族人們和環境長期而密切的互動,並展現在「對環境資訊的掌握」以及「對土地維護∕利 用的方式」兩個面向,因此,欲結合原住民知識於防災的策略之中,也可以從這兩個面向著手:
在「對環境資訊的掌握」的面向,族人對於氣候現象的觀察以及地名中所記錄的災害知識,都應 該可以被納入作為建立環境監測系統的指標。更一步來看,對集水區中各種公共工程進行監測,亦是 在地族人們可以做的工作,既然本研究的田野過程中許多族人都曾反應不當公共工程的負面影響,因 此,由在地族人們來監測這些和其生活環境切身相關之工程的施工過程、實際效果、長期的變化,應 該具有透過監督促使精進工程品質的正面意義;此外,許多原住民地區的公共工程,在編列預算興建 完成後,就缺乏後繼的經費對這些公共工程做長期的維護 40,其中有些設施對於水土保持有直接的影 響,例如道路的排水溝,若能由在地族人對這些既有的排水系統進行監測和小型的維護,則能夠避免 因為排水不良所引發的更大的災害。再者,本研究的田野過程中所顯示出族人對區域中環境史的瞭解,
像是林務局早期伐木造成影響的區域、不同時期的道路路線、容易發生災害的地點與發生的型態等等,
皆可作為集水區中空間規劃與設計的重要參考。這樣的參與到環境監測的工作,並非是運用原住民的 勞動力來執行國家所構想之規範,而是在多元目標之災害管理的前提之下,使原住民成為災害管理的 主體之一 (而非被管理的客體),將其對環境的觀察和認知,貢獻到災害管理之中。
在「對土地維護∕利用的方式」的面向,當前集水區的災害管理之中最需要克服的癥結之一,還 是為了減災進行的土地利用限制對在地原住民生計的影響。泰雅族人長期和土地互動之下,發展出以 河流展開之空間格局為基礎之生存方式 (官大偉 2013),而這樣的土地知識無法被繼續實踐,則是因 為現代國家出現之後,用一套新的、脫離原本人地關係脈絡的知識系統以及這套知識系統所發展出來
的土地使用規範,邊緣化和排除了原有土地知識的運作。若從這樣的歷史縱深來思考「超限利用」問 題,則要使土地使用規範有效運作的根本關鍵,不在於要如何加強執行現有的法令,而在於如何設計 出一套規範,使其在達成水土保持之目標的同時,亦能符合泰雅族人土地知識之邏輯。從本研究看來,
雖然研究區域中族人傳統上遷移、游耕的土地利用模式已經不復操作,但對於一塊土地的維護∕利用,
仍保有相當細緻之坡地農業的水土保持知識,然而這些知識卻未曾被納入山坡地可利用限度的坡地分 級設計之中。換言之,目前集水區中判定原住民保留地是否「超限利用」的依據,僅以固定的地形條 件41作為分級的依據,卻未考量不同的耕作和水保方式在同樣地形上可能產生不同的效果,實應在未 來加以調整修改,將在地原住民社群細緻的水土保持操作納入判定土地是否合宜使用的考量。
(三) 結合原住民知識的應變措施
經本研究顯示,部落在災時的應變和部落之內聚力有很大的關係,在 Quri (石磊) 部落跟 Cinsbu (鎮 西堡) 部落的經驗中,家族的系統在部落動員進行災害狀況盤點、人口清查、需求調查、集合物資、
分配物資等工作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顯現出原住民生態知識中社會性的一面。
所謂的生態知識,除了對於物種和棲地之特性的知識之外,也包含了運用和管理這些物種與棲地 的規則、以及使這些規則得以運作的社會組織,還有它背後的世界觀 (Berkes 1999;林益仁 2007;官 大偉 2013),部落在應變災害時能夠迅速的透過家族系統進行動員所依賴的,即是屬生態知識中關於社 會組織之知識的部分,在平時,部落的人們按照他們對於部落人際關係與溝通協商方式的理解,進行 資源的利用與分享,並且持續的互動、維持或調整人際關係,而在遇到災害時,這樣的人際關係也發 揮使人們可以很快合作應變的功能。
按照目前我國《災害防救法》所設計的災害應變架構,除了在中央的災害應變中心之外,在地方 則有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的災害應變中心,但以石門水庫集水區中泰雅族部落多、分布廣、個別部落 人口數少的特性來看,目前我國《災害防救法》所設計的災害應變架構仍不夠基層化,因為按照集水 區中的地理條件與部落分布狀況,鄉下所轄的每一個村中都還有許多個別的部落,而這每一個個別的 部落在水土災害發生、聯外道路中斷時,都有可能會成為暫時的「孤島」,未來若能考量如此特性,結 合在部落中原本即具有重要動員力量的家族系統,善用在地對於環境與人口狀況之細微而立即的掌 握,應可使災時之應變更靈活、更有效率。
(四) 結合原住民知識的復原手段
關於崩塌地的處理,石門水庫集水區中泰雅族人從傳統游耕中之休耕地造林沿襲而來的作法,相 對於政府慣用的工程手段,雖然花的時間較長,但在成本上卻低了許多,它使在地社群能參與到自身 生活環境的維護中,同時也能使崩塌地回復成為物種的棲地,而非冰冷、無生命的水泥塊、水泥噴漿 所覆蓋的溝渠或坡面,這兩者之間除了方法上的不同,也反映出方法背後所存在的思維上對於什麼是 好的「復原」的認知差異。
對於長期居住在其所處的環境之中,和環境有密切互動的族人而言,需要「復原」的顯然不止是
對於長期居住在其所處的環境之中,和環境有密切互動的族人而言,需要「復原」的顯然不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