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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查訪規定

(一)訓練期間查核重點如下:

1. 學生出缺勤狀況。

2. 有無週(月)課程表及是否依課程表授課。

3. 教師與助教是否與計畫相符。

4. 學員學習情況是否良好?

5. 教學環境(教室或訓練工場)是否整潔。

6. 具體輔導活動或其他事項。

7.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否依規定申請並發放。

8. 參訓學員反映意見及問題。

(二)學員申訴統一處理原則:

1. 訓練單位應建立及提供學員申訴管道,對於學員之反映及建議等事項應積極妥處。

如經本分署通知釐清時,應於 3 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報本分署。

2. 訓練單位如有疏失情事經查屬實者,本分署將督促改善,並追蹤其缺失改善情形,

訓練單位應妥為配合。

二十一、 注意事項

(一)本作業手冊係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訂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及「委託 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辦理,如計畫條文與上述法規規定有所矛盾、衝突時,以法 規規定為主,另計畫執行時,如遇有法規異動時,已公告招生之班別適用公告招生時 之法規規定,尚未公告招生之班別,應配合法規異動之條文及本分署行政作業辦理,

以符法制,如因此導致訓練單位成本增加而需增加補助費用,應函報本分署核定後辦

理。

(二)訓練單位於辦訓過程中相關原始文件 (如:甄試試卷、報名表等)應妥為留存,本分署 得視需要調閱相關資料,訓練應配合辦理。

二十二、 經費核撥方式

(一)總訓練費用分為鐘點費、訓練相關費用、就業輔導費等 3 類,依執行訓練之階段及審 查結果(含完成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相關登錄作業時程),按本班之適用經費別分類檢據 辦理補助核銷。原始憑證未送入本分署者,承訓單位須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二) 訓練單位為「未辦營業登記一時性、非經常性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財政部台財 稅字第 7535812 號函規定,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與營業稅繳款書

(407 繳款書)報繳營業稅,並於各期委訓經費申請撥付時,檢具報繳各期實撥委訓經 費 5%營業稅之第 4 聯記帳聯及第 5 聯扣抵聯併向本分署辦理請領核銷。

(三)訓練費用補助款撥付方式:

訓練期間在 120(含)小時以內者,得於結訓後 1 次撥付;如訓練期間逾 120 小時 者,得於開訓後撥付 30%,另於結訓後撥付其餘 70%之款項。

二十三、 補助經費給付條件 (一) 經費結算方式:

1. 訓練費用*補助比例:【鐘點費+(個人訓練相關費用單價 × 實際參訓人數)

+職場實習指導費+宣導費+場地費+營業稅)】*補助比例。

2. 就業輔導費*補助比例:【(個人就業輔導費單價 × 就業人數+營業稅)】*補 助比例。

(二) 訓練計畫書核定後,依執行之階段及審核結果按該班之適用經費別分類檢具辦理 付款:

1. 第1次撥款:雙方於執行過程無疑義之前提下,訓練單位於開訓日次日起 10 日內函文檢附下列資料於本分署,俟本分署審核無誤後依訓練人數撥付 30%個 人訓練相關費用單價及鐘點費(不含就業輔導費、場地費、宣導費及職場實習 指導費)加計營業稅*補助比例;如訓練單位檢附資料未完備,請於接獲本分 署通知之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補正相關表件後函送本分署。

(1) 統一發票或收據(須填妥統一編號及地址)。開立發票未含營業稅或收據 者,應另檢附 407 繳款書第 4 聯記帳聯及第 5 聯扣抵聯(本次申請經費之 5%營業稅),或檢具乙方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本案之免稅證明。

(2) 一般參訓學員之自繳費用匯款證明、參訓學員自負額清冊、開立給學員之 收據存根聯正本。

(3)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

(4) 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

(5) 學員名冊(以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為準)。

(6) 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參訓歷史(以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為準)及學員身分 證明文件。

(7) 課程表(以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為準)。

(8) 訓練計畫書影本(含單價計算參考表)。

(9) 「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學員簽收單(參訓學員均需簽收)。

(10) 個資委外監督執行單位切結書。

(11) 參訓學員勞工訓字號保險加保申報表或申請單。

(12) 參訓學員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者,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含)以上 之意外醫療)之投保單據。

(13) 核定公文、訓練計畫書封面(含單價計算參考表)。

2. 第2次撥款:雙方於執行過程無疑義之前提下,訓練單位於訓練班次結訓日之 次日起 30 日內函文檢附下列資料於本分署,俟本分署審核無誤後依訓 練人數 撥付 70%個人訓練相關費用單價、鐘點費及職場實習指導費(不含就業輔導費、

場地費、宣導費)加計營業稅*補助比例;如訓練單位檢附資料未完備,請於 接獲本分署通知之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補正相關表件後函送本分署。

(1) 統一發票或收據(須填妥統一編號及地址)。開立發票未含營業稅或收據 者,應另檢附 407 繳款書第 4 聯記帳聯及第 5 聯扣抵聯(本次申請經費之 5%營業稅),或檢具乙方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本案之免稅證明。

(2)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

(3) 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

(4) 補助訓練相關經費全部之原始單據。如訓練經費屬部分補助,則訓練單位 應另外提供分攤支出明細表,詳列自籌款與補助款支出金額及比例。

(5) 講師、助教、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員、個案輔導員等之鐘點印領清冊 或相關費用撥付證明文件。

(6) 學員名冊(以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為準)。

(7) 課程表(以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為準)。

(8) 材料實際支用表、學員領取材料之簽收單。

(9) 學員成績考核表。

(10) 出缺勤統計表(含明細)(以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為準)。

(11) 學員領取結訓證明書之簽收單。

(12) 學員上課簽到(退)表。

(13) 核定公文、訓練計畫書封面(含單價計算參考表)。

3. 中途離(退)訓計價方式: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用支付標準如 下:

(1) 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中途離退訓者,按核定個人 訓練費用全數撥付。

(2) 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支給個 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3) 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用。

4. 第3次撥款:

(1) 訓練單位於訓練班次結訓日之次日起 130 日內函文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本分 署,俟本分署審核無誤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宣導費及場地費,並辦理 保險費結算差額繳回。如訓練單位檢附資料未完備,請於接獲本分署通 知之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補正相關表件後函送本分署。

A. 統一發票或收據(須填妥統一編號及地址)。開立發票未含營業稅或收 據者,應另檢附 407 繳款書第 4 聯記帳聯及第 5 聯扣抵聯(本次申請經 費之 5%營業稅),或檢具乙方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本案之免稅證明。

B.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

C. 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

D. 參訓學員勞工保險支用明細表【檢附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及勞工保險加(退)

保申報表影本】。

E. 學員名冊(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為準)。

F. 課程表(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為準)。

G. 學員就業成果表(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為準)。

H. 就業學員就業證明等紀錄。(含人工方式就業認定訪視現場圖文集錦) I. 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就業輔導事項相關證明、職訓成功案例)。

J. 確實核發師資鐘點費切結書。

K. 核定公文、訓練計畫書封面(含單價計算參考表)。

(2) 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 90 日內,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 40%(原住民地 區)以上者,得依「個人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下表)請領就業輔導費。

分署應依就業判定結果,並以該班次核定之就業輔導費總額為支付上限,

另就業率成果將列入下年度補助審查與否之參考。

個人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

就業 率

一般地區 80%以上 70%~

未達80%

60%~

未達70%

50%~

未達60%

原住民、離島地區 70%以上 60%~

未達70%

50%~

未達60%

40%~

未達50%

學員 就業 情形

第一 類

經「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勾 稽,於訓後90 日內有受僱 於事業單位之加保紀錄,且 累計就業滿30 日者。

6,000 元/

每人

5,000 元/

每人

4,000 元/

每人

3,000 元/

每人

第二 類

經「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勾 稽,於訓後90 日內有受僱 於事業單位之加保紀錄,但 累計就業未滿30 日者。

1,000 元/每人

第三 類

檢具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 或結訓學員個人切結,經調 查結果可據以判定訓後 90 日內有就業事實者。

500 元/每人 參 訓 期 間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1/2 以上,由「職前訓練管 理系統」勾稽、檢具廠商開 立之就業證明或學員個人 切結,經專案核定或調查結 果判定提前就業者。

【註】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不列入就業率計算,亦不得請領就 業輔導費。

【註】「原住民地區」係指行政院 91 年 4 月 16 日院臺疆字第 0910017300 號函同意核定之 55 個鄉(鎮市)。

(3) 中途離退訓之學員,其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 1/2(含)以上,且經專案 核定提前就業者,得計入訓後就業率,依整體就業認定之結果支付就業輔 導費。

(4) 每一訓練班別結訓後 90 日內就業成效,無論是否符合就業輔導費支付標 準,均須將結案報告(含活動內容、就業成果及職訓成功案例)送本分署 及將就業結果填報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未就業學員之相關資料,該 縣市別 原住民地區

嘉義縣 阿里山鄉

系統將逕行匯入「就業服務資訊系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後續就 業服務事宜。

(5) 訓練單位提報學員就業證明若有申報不實之情事,將由本分署追回個人就 業輔導費,相關法律責任由訓練單位承擔,且列入年度評鑑紀錄。

(三) 經費核銷

辦理核銷時,除應檢附相關經費全部之原始單據外,如有編列以下費用項目,核銷 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1. 鐘點費: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

2. 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爲學員依投保日數之費用核銷,且應檢附勞工保險 加保申報表及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尚未取得勞工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 劃撥繳交勞工保險費,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訓練單位如有欠繳勞工保險費 者,列為日後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3. 就業輔導費:應檢附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如屬結 訓學員係未能判定就業,但確實參加訓練單位依計畫辦理相關就業輔導活動之 情形時,訓練單位應檢附相關活動照片、簽到簿、廠商名冊、活動紀錄等資料 證明。

4. 術科材料費: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同材料分攤表、各項 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訓練時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 過 40%及調整後不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分署辦理異動登錄。

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 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正本,併同辦理核銷。

5. 場地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視地區及課程屬性及分署審核之需要,必要時 應提供相關憑證供核。

6. 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指導費:應檢附工作日期、時數、項目、實習指導紀錄、

訓練單位訪視紀錄及相關費用撥付予相關人員之證明文件。

7. 個案輔導費:應檢附輔導紀錄、開發廠商名單、印領清冊等足資證明其輔導工 作之相關資料。

8. 宣導費:應檢附事前經分署同意且明確標示「廣告」字樣之宣導品樣張或宣導 活動相片等佐證資料,於 2 萬元額度內檢具相關費用支出收據實支實付。

(四) 個人訓練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招生人數之計價標準如下:

1. 鐘點費、術科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及職場實習指導費按原核定金額支付,

不受實際開訓人數多寡影響。但開訓當日或遞補期限截止日止之實際開訓人數 皆未達 26 人者,術科助教費用應予全額減列,訓練單位無需提供助教協助教 學外,職場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時 4 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惟融合式專班實 際開訓人數達 15(含)人、青年專班實際開訓之青年人數達 20(含)人以上,術 科助教費無須減列,其他特殊專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勞工保險費及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爲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費用支付。

3. 個案輔導費應依實核銷,當月輔導時數未達規定者,將依實際輔導時數占當月 應輔導時數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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