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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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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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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11 年度補助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訓練計畫說明書暨作業手冊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

補助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申請流程圖

申請補助公告

公開徵求補助辦理原住民失業者 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

提送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雲嘉南分署

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結果 不通過

補助案駁回

雲嘉南分署

修正後訓練計畫書核定 通過 雲嘉南分署

函請訓練單位修正訓練計畫書

訓練單位

「修正後訓練計畫書」函送分署

核定

(3)

補助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行政流程圖

辦理甄試

開訓

結訓

就業輔導與就業追蹤 (結訓次日起 90 日內) 結案與第三期款核銷 (結訓次日起 130 日內)

訓練執行 第一期款核銷

(開訓次日起 10 日內) 第二期款核銷 (結訓次日起 30 日內) 開訓當日為學員

投保訓字號勞保 投保

結訓當日 為學員退保勞保

甄試結果於甄試次一工作日 送分署核定後公告

ITS 及核銷系統 登錄班級資料 申請 ITS 帳號及

核銷系統帳號 場地消安、建安逾期

申報安檢並函報分署

場地設備 改善 場地設備

實地訪視

不符規定 修正後訓練計畫書核定

符合規定

招生簡章 修正 送審

招生簡章

台灣就業通 開放報名 不符

符合 符合

開訓前 3 日 完成課表建置與送審

開訓後 15+2 日檢送 職訓生活津貼審查

(4)

目錄

壹、 緣起 ... 7

貳、 依據 ... 7

參、 作業規定 ... 7

一、 辦理單位 ... 7

二、 訓練時程 ... 8

三、 訓練區域與場地 ... 8

四、 訓練職類與課程規劃方向 ... 8

五、 本訓練計畫說明 ... 9

六、 學員參訓條件與錄訓規定 ... 9

七、 招訓對象負擔費用及其身分查驗規定 ... 12

八、 訓練生活津貼申請及發放作業 ... 18

九、 經費編列原則 ... 26

十、 填報訓練計畫 ... 32

十一、 訓練計畫書撰寫內容及製作規定 ... 34

十二、 辦理招訓、招訓簡章及開訓注意事項 ... 36

十三、 在訓學員(含遞補學員)中途離退訓應注意之事項 ... 38

十四、 配合本分署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 ... 38

十五、 辦理變更訓練計畫 ... 40

十六、 製發結訓證書 ... 41

十七、 訓練計畫之輔導面 ... 41

十八、 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之核算標準 ... 42

十九、 督導考核 ... 43

二十、 訓練查訪規定 ... 44

二十一、 注意事項 ... 44

二十二、 經費核撥方式 ... 45

二十三、 補助經費給付條件 ... 45

二十四、 保險 ... 50

二十五、 不予補助之情形 ... 50

二十六、 個人資料保護 ... 51

二十七、 其他: ... 52

肆、 計畫書附件 ... 54

【附件 1-1】學員報名資料卡暨使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 54

【附件 1-2】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56

【附件 2】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57

【附件 3】「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 59

【附件 4】自立少年證明書 ... 60

(5)

【附件 5】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 ... 61

【附件 6】參訓學員聲明書 ... 63

【附件 7】產訓專班訓練學員實務訓練契約書 ... 64

【附件 8-1】實習事業單位/合作用人單位訪視紀錄表 ... 66

【附件 8-2】職場實習指導紀錄表 ... 67

【附件 9】產訓專班放棄受僱用切結書 ... 68

【附件 10】婦女退出職場逾二年切結書 ... 69

【附件 11】就業切結書 ... 70

【附件 12】職前訓練甄試評量表 ... 71

伍、 計畫書申請表件 ... 72

【附表 1】訓練計畫書封面 ... 72

【附表 2】訓練計畫書目錄(參考) ... 73

【附表 3】計畫建議書摘要及索引表 ... 74

【附表 4】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 77

【附表 5】開班計畫表 ... 78

【附表 6】訓練職類分析表 ... 79

【附表 7】訓練計畫概要 ... 81

【附表 8-1】學科課程表 ... 82

【附表 8-2】術科課程表 ... 83

【附表 8-3】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 84

【附表 8-4】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 ... 85

【附表 8-5】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之防疫應變措施 ... 86

【附表 9-1】單價計算參考表 ... 87

【附表 9-2】個人材料費明細表 ... 88

【附表 10-1-1】訓練師資名冊(講師) ... 89

【附表 10-1-2】訓練師資名冊及疫苗接種情形(講師) ... 90

【附表 10-2】訓練師資資格表(講師) ... 91

【附表 10-2-1】講師(助教) 與課程相關之授課、工作經驗一覽表 ... 92

【附表 10-3-1】訓練師資名冊(助教、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員、個案輔導員)93 【附表 10-3-2】訓練師資名冊(術科助教、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員、個案輔導 員)及疫苗接種情形 ... 94

【附表 10-4】訓練師資資格表(術科助教、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員、個案輔導 員) 95 【附表 10-5】師資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 ... 96

【附表 11-1】訓練場地、設備表 ... 97

【附表 11-2】訓練設備資料表 ... 99

【附表 11-3】上課地點交通位置圖 ... 100

【附表 11-4】教學環境資料表 ... 101

【附表 11-5】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資料表 ... 103

【附表 12】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 105

(6)

【附表 13】就業輔導計畫表 ... 106

【附表 14-1】擬媒合就業機會之求才廠商/合作用人單位 ... 108

【附表 14-2】合作用人單位招募規劃表 ... 109

【附表 14-3】辦理產訓專班訓練合作契約書 ... 112

【附表 15】品質管控計畫表 ... 115

陸、 附錄 ... 116

附錄一、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 ... 116

附錄二、辦理委外(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考表 ... 117

附錄三、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 119

附錄四、執行成果報告書 ... 121

附錄五、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33

附錄六、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職訓推介作業流程 ... 135

附錄七、個案輔導費請領相關表件 ... 137

附錄八、補助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實地訪視審查表 ... 138

附錄九、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規定 ... 140

(7)

壹、 緣起

為加強運用原住民團體在地資源,推動辦理原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職業訓練,以提 升當地原住民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就業,俾提昇其經濟生活水準。

貳、 依據

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10 年 11 月 30 日發訓字第 11025046201 號令修正「失業者職業訓 練實施基準」。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10 年 11 月 30 日發訓字第 11025046331 號令修正「委託辦理職前 訓練作業原則」。

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9 年 6 月 15 日發訓字第 1092502449 號令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12 月 11 日發訓字第 1072501457 號函修正「推動辦理原住民 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參、 作業規定

一、 辦理單位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本計畫指導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由所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雲嘉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負責整體訓練計畫宣導、執行及品質管控工作,並 依本計畫審查核定訓練單位。

1. 本計畫訓練計畫書明書暨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作業手冊」)之擬訂、修正及解 釋事項。

2. 辦理訓練單位與訓練班次之公告徵求及審查工作。

3. 督導訓練單位執行訓練計畫,並辦理招生文宣審核及相關教務管理事宜。

4. 辦理不預告查訪訓練單位、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查核等事宜。

5. 辦理學員申訴處理與建立處理制度等相關品質管控事宜。

6. 結訓學員就業情形之通報聯繫及統計等事項。

7. 辦理訓練單位訓練經費之撥付及核銷事宜。

8. 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核與發放作業。

9. 其他相關事宜。

(二)訓練單位

1、係指本計畫申請單位提送訓練計畫書,經本分署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之受補助合格訓 練單位,負責整體訓練計畫下列事項。

(1) 規劃訓練計畫及安排訓練事宜。

(8)

(2) 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訓練費用收繳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轉發等相關 事宜。

(3) 各訓練班次教務、會計、輔導、訓後就業等行政相關配合事項並輔導學員訓後就 業。

(4) 申請辦訓所需之「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帳號,並配合「職前訓練管理系統」辦理 各項資料填報作業。

(5) 其他相關事宜。

2、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法登記之原住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證書或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 關,並依法向法院登記有案者,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2) 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3)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二、訓練時程

本計畫補助辦理訓練時程自核定補助通知日起,至遲應於 111 年 8 月 31 日結訓。

三、訓練區域與場地

本計畫辦理之訓練區域為嘉義縣阿里山鄉、嘉義縣番路鄉永久屋區域。

(一)各班次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設施,須 符合安檢規定並於訓練其間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訓練單位於提案申請時,應於 訓練計畫內敘明其合法性。

(二)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核定後承諾 採購證明代之,並應於核定後,簽約前完成訓練場地合法取得或租賃作業,並提 供證明文件納入訓練計劃書文件。惟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

公有之機關、公有活動中心或其他公有公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 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

(三)各班次辦理訓練之場地若有符合「無障礙設施」,得於計畫書中敘明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本分署得將其納為審查加分項目。

四、訓練職類與課程規劃方向

建議課程規劃可結合訓練區域所屬原住民既有文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經濟型計畫及在 地就業市場需求,規劃適合原住民訓練需求之職類,並參考下列訓練職類代碼與訓練職 類,撰寫訓練計畫書:

(一) 訓練職類代碼:4222、訓練職類:觀光及旅館從業人員。

(二) 訓練職類代碼:5113、訓練職類:響導人員。

(三) 訓練職類代碼:5124、訓練職類:餐飲服務。

(四) 訓練職類代碼:7331、訓練職類:織品、皮革及有關材質手工藝品製作。

(9)

(五) 訓練職類代碼:7332、訓練職類:木材及其他材質手工藝品製作。

(六) 訓練職類代碼:7936、訓練職類:縫紉、刺繡。

(七) 其他具增加原住民失業者就業市場所需職能之訓練。

五、本訓練計畫說明

(一)補助方式:

1. 總經費合計新臺幣 99 萬元整(含稅及規費),各班次補助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 提計畫書總訓練經費之 80%為原則,且以新臺幣 79 萬 2,000 元為原則;其餘未足 額補助部分,由訓練單位向參訓學員收取,訓練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最高 不得超過個人訓練費用(個人訓練成本單價扣除個人就業輔導費)20%,並應經分 署審查核定同意後,始得向學員收取。

2. 訓練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 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3. 訓練單位所招收學員若符合作業規定第七點第二項所列具特定失業身分者,前述個 人訓練費用 20%部分,由分署全額補助訓練單位,訓練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二)招訓對象:招收 15 歲以上具就業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或待業欲轉業之原住民,

並經甄選程序評估適訓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不得為訓練對象。各訓練班次應優先招訓適訓原住民參訓,

如未能招足額時,得開放最多 30%名額給予一般失業民眾參訓。

(三)需求班數:1 班。

(四)補助時數:各班次規劃訓練總時數至少 250 小時:訓練課程得分為學科、術科課程,

並依學術科課程比例以 3:7 為配置原則。若因特殊需要,應由申請單位於提送訓練 (班次)計畫書中,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

(五)訓練人數:提案之每一訓練班次,規劃招收人數至少 30 人,惟實際開訓人數至少 10 人以上方可開班。

(六)經費核銷:訓練經費請領時,須檢附原始單據,依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六、學員參訓條件與錄訓規定 (一) 參訓條件:

1. 為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 一:

A.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B.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10)

(5)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 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 不得招收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日間部在學學生如 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 備註: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

(1) 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

「申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

(2) 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

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

(3) 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2. 依據國防部 107 年 6 月 22 日國資科企字第 1070001750 號令、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 1070013238 號令會銜修正之「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項 規定略以,屆退官兵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 署現行自辦之日間職前訓練為限,尚不包含本分署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

3. 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參訓時,應查驗其確實符合失業及待業者之身份。具就業保 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 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錄六)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4. 餐飲職類班次,學員錄訓時需繳交一年內(以該班結訓日往前計算)由合法立案之醫 療院所或各地衛生所開立之合格之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報告,方得參訓。

5. 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 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 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上開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 畫為限。

6. 已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 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

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業 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者,不在此限。

(二)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

1. 公告招生時,公告內容至少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名稱、訓練時數 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錄訓標準與名單公告方式、因 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及通知方式等注意事項。

2. 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學員報名資料卡暨使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如 附件 1-1)、「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 1-2)及「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

(11)

書」 (如附件 2),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3. 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至職前訓練管理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

4. 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以 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檢核,經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勾 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單位應與報名者再確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 若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不得參加甄試及不予錄訓。

(2) 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訓練單位依個 案事實認定之。

5. 各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至開訓日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

(2)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如有延長招生期間之必要,

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次為限,且應事先明列於公告中。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甄試所需評量表由本 分署自訂之。

(4)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次日起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 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送本分署核定。

(5)訓練單位如有延班或停班情形,除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已報名者外,並應於本分 署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內,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完成異動資料 之登錄事宜。如屬延班者,最遲不得逾延長事由之起始日。

6. 訓練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列規定辦理者,得經本分署專 案同意後辦理。

7. 本作業手冊所稱工作日,不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三) 甄試作業原則: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1. 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七日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式通知,內容至少 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 及公告之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2.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須達六十 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3.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

性侵害被害人身分、高齡者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

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

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4. 筆試前,訓練單位應於考場張貼由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列印依准考證號碼排序且去識 別化之應試者名單。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 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 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 格。

(12)

5. 筆試階段:每試場應設置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 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6. 口試階段:

(1) 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其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 倍為原則。

(2) 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 專家學者擔任。

(3) 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 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 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應試者 適訓狀況。

7. 錄訓決定之作業原則如下: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 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 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2)分署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錄訓名單之 錄訓決定,公告於分署相關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

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

(3)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錄訓決 定、最低錄訓分數、錄訓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 原則等。

8.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1)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及對於甄試 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

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 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2)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 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9.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 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於所定開訓或遞補時間內完成報到 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10. 各班次預訓人數以三十人為規劃原則,最低開班人數須達預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原住民、離島地區之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 則。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該原則辦理時,本分署得經通盤考量後,以專案 核定方式辦理。

七、招訓對象負擔費用及其身分查驗規定

(一)各項申請要件,依參訓時有效之規定為準,檢附之證件為影本者請用印並加蓋「與 正本相符」戳記並簽章。

(二)學員負擔費用及其身分查驗:

(13)

1. 具備下列身分失業民眾,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向訓練單 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參訓 者,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適用就業保 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免費參訓。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 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 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 6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二、獨 力 負 擔 家 計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 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 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 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 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 高 齡 之 失 業 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45歲至65歲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4)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四、身 心 障 礙 之 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五、原 住 民 之 失 業 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六、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 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證明文件。

所稱「連續失業期間 達 1 年以上」,係指 自失業者至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資 格認定之日起算,依 勞保局電子閘門查 詢勞工保險加退保,

核計至少前 1 年未 參加勞工保險。若失 業者期間曾參加勞 工保險未滿 14 日,

失業期間以失業者 原離職日起算,並扣 除就業期間後合併 計算。

八、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1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 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 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 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 切結說明;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 喪假喪亡對象)。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素 退出職場相關資料

(15)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九、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 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更 生 受 保 護 人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十一、 15 歲 以 上 未 滿 18歲 有 就 業 需求 之 未 就 學未 就 業少年

一、資格條件: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未就學 少年。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 籍或休學狀態。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切結書(如附件)。

(三)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十二、 新 住 民 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 第1項第3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三、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之失 業 者

一、資格條件: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 文件。

2.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 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

3.判決書影本。

十四、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運 被 害 人 之失 業 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 人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十五、 無 戶 籍 國 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 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 籍國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16)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十六、 無 國 籍 人 民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十七、 因 犯 罪 被 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 內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 之監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 之身分證明書影本。

十八、 因 重 大 災 害 受 災之 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 畫認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九、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響 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 之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可由 系統勾稽者免繳)。

(17)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二十、 自 立 少 年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提 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自立少 年資格,且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 失業者:

(一)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2處以上安置,仍無法 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 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18歲。

(二)年滿18歲結束安置1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1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 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 需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 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二十一、 其他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 或 其 委 託 計 畫 之 社 工 人 員 訪 視 評 估確有經濟困難,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 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遊民等失業者。

二十二、 高齡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逾65歲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適用對象為逾中高 齡定義之年齡者。

二十三、 就業保險 被 保 險 人 自 願 離 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 離職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 留證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6條第1、2項 規定辦理。

二十四、 因職業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疾 病,經醫師診斷喪 失 部 分 工 作 能 力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 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 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應備文件:職業災害失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勞保局 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勞保局或職安署之失能補助核 定公文)。

三、屬移工,須為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並應再檢 附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有關外籍移工之聘 僱許可情形,及是 否 為 失 聯 者 等 資 訊,得於職前訓練 資訊系統查詢。

二十五、 其他經中 央 勞 政 主 管 機 關 認為有必要者

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規定辦理。

※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 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18)

※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 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 20%之訓練費用。

2. 一般國民失業者:指不具上述身分之失業者,由政府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80%,個 人自負額 20%。應檢附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 之投保年資文件或於「職前訓練管理系統」查詢目前之投保狀態及投保年資 等相關佐證資料。

(3) 無工作切結書。

3. 訓練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 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4. 訓練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 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分署得自應給付補助款中扣除退還參訓學 員,該訓練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5. 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訓練單位應將學員名冊、領取「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 知」簽收單(如附件 5)、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收繳費用與收據影本、免繳自行 負擔訓練費用之證明文件函送本分署。

八、 訓練生活津貼申請及發放作業

本項作業依據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性 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審發流程辦理,如有最新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函釋,從其 規定。各項申請要件之檢核,依學員參訓時有效為準。

(一)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

訓練單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及第 28 條規定,辦理參訓學員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申領作業,於學員到訓後,應於學員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訓練單位確認欄簽章,分送勞保局、就服機構及交申請人,

並於學員開訓、中途離退(訓)或完成訓練等事實發生後 3 日內完成勞保局網路 申報作業,以通知勞工保險局發放或停止發放該是項津貼。

1、申請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應具備下列 2 項資格:

(1)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雇本國籍勞工,下列對象除外:

①、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②、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③、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 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2)非自願性離職:

①、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②、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規定各 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19)

③、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2、申請條件:符合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 練。

補充說明: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下述項目條件缺一不可)

Ⅰ、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

Ⅱ、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

Ⅲ、每日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

Ⅳ、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3、申請方式:具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職 業訓練),安排參訓,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 請書及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

補充說明:

Ⅰ、上述規定申請經勞保局審核通過者,將按月直接撥款至申請人帳 戶。

Ⅱ、中途離(退)訓者,勞保局將自離退訓之日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4、給付金額:

(1)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 6 個月。

(2)被保險人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 1 人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加 給津貼,最多計至 20%。(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 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檢附證明文件:

①、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③、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

5、給付限制: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2)失業給付。

6、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詳見附錄一)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

1. 補助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新住民及高齡者,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 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依據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 補充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失業者如下:

(20)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2. 申請身分及表件

(1)獨力負擔家計者:

申請資格:

A、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 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A)配偶死亡。

(B)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C)離婚。

(D)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E)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F)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G)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H)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 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B、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 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C、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 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D、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

或「無工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E、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F、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補充說明:

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受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

(21)

本指:

Ⅰ、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

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Ⅱ、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文件。

(2)中高齡者:

申請資格: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國民。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3)身心障礙者:

申請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D、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4)原住民:

申請資格:指戶籍資料已註記為原住民者。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註記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D、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申請資格: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 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文件影本。

D、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6)長期失業者:

申請資格: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

(22)

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補充說明:所稱「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係指自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依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勞工保險加退保,核計至少 前 1 年未參加勞工保險。若失業者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失業期間以 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正本。

C、開訓日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D、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7)二度就業婦女:

申請資格: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上開退出 勞動市場期間,自該婦女最近 1 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 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D、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8)家庭暴力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

申請資格:年滿 15 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D、下列文件之一:

I、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II、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曾遭受性侵害 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 之證明)。

III、判決書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

申請資格:符合就業服務法 24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有必要 促進與就業。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出監證明或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分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

(23)

室出具之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 D、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補充說明:

依據勞動部 105 年 7 月 10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74312 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所稱更生受保護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105 年 6 月 19 日起生效(以下 9 項身分):

Ⅰ、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Ⅱ、假釋、保釋出獄。

Ⅲ、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Ⅳ、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Ⅴ、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140 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 不起訴之處分。

Ⅵ、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Ⅶ、受緩刑之宣告。

Ⅷ、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Ⅸ、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10)新住民:

申請資格:

A、外籍配偶:

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 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

B、陸港澳配偶:

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 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臺灣地區配偶最近 3 個月之戶籍謄本影本。

B、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C、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11)高齡者:

申請資格:指逾 65 歲之國民。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12)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申請資格:指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且未就業之少年。

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 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24)

A、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C、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D、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正反 2 面)。

3. 津貼申請、領取及限制:

(1)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 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 合下列條件:一、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二、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三、每 日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四、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2)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 60%發給,最長以 6 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 長發給 1 年。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 發給;超過 30 日之畸零日數,應達 10 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 1 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①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②同時具有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身分者,未依第 26 條第 2 項優先請 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2 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 6 個月為限。但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 1 年為限。前項人員同時具有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第 1 項人員領取 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 18 條之津 貼。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5)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

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 之津貼。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 工保險老年給付。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補充說明:

(1)請各訓練單位務必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規定說明會:最遲於開訓當日前向參 訓學員詳細說明請領職訓生活津貼相關規定,並作成書面記錄表,併於辦理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時函報本分署備查。

(25)

(2)訓練單位收到審核結果核准函及補助款項後,請立即按月發放補助款項予申請 核准學員(為避免衍生爭議,宜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補助款項;若學員帳戶 異常,一定要以現金方式發放,則請讓學員填寫「領取現金切結書(無一定格 式)」證明學員確實於現場點收金額無誤,以避免日後爭議),請學員於簽收紀 錄表上簽名或蓋章,請訓練單位填上支票號碼,並影印該支票(匯款證明影本 或領取現金切結書影本),供日後本分署抽查。

(3)訓練單位應於訓期每滿 30 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以開訓日為計算基準,如逾訓 練期間滿 30 日後,收到本分署撥款,以收到日起算),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有違者,列記重大缺失事項。

4. 分署執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審查作業流程圖 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 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津貼申請人:於開訓日後【15 日內】檢具津貼申請書2 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提出申 請。

訓練單位:於開訓日後【15 日內】收齊津貼申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 自開訓後【15 日內】之次日起算 2 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請文件供本分署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完成補正。經審查無誤後,繕造申請人印領清冊 1 份 (「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登 打)併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1 份,備文轉送本分署進行初審及複審作業。(相關 證明文件需妥善保管留存 10 年)。

本分署:完成複審並經系統進行勾稽及撥款作業(自收到申請案件至核撥款項,約 需於 2 個星期內完成。)。

訓練單位:於收到撥款後按月逕發受訓學員,並請受訓學員簽領「轉發受訓學員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款-學員領款簽收記錄表」。

訓練單位:發放生活津貼時,如受訓學員中途離、退訓應於當日下午 8 時前辦理 退保,訓練單位並應於離、退訓當日起不再發放職業訓練津貼,並於「職前訓練 資訊系統」登載學員中途離、退訓記錄。

訓練單位:訓練班別於結訓後【7 日內】將「轉發受訓學員職訓生活津貼補助款- 學員領款簽收記錄表」正本 1 份、撥款證明影本 1 份(如:領據、匯款證明、支 票影本)備文轉送本分署備查。其中,如有中途離、退訓之受訓學員,再併同

「離、退訓學員清冊」正本 1 份(自「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未發放之生活 津貼繳回本分署。

(26)

5. 其他相關規定: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規定。

6. 本分署辦理訓練生活津貼業務分工轄區對應一覽表

申辦訓練生活津貼 對應窗口

業務分工區域

(含各直轄市及縣市 相關辦訓單位)

各分署承辦人員聯絡資料

雲嘉南分署 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

地址: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業路 40 號 電話:06-6985945*1345或 1348

7.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 15 日之次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申請文件供分署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於課程執行中,未依據原核定之課程表實施訓練,或因訓練課程變更等原 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而影響學員無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

九、經費編列原則

(一)訓練單位於提送訓練計畫時,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需要,說 明其經費運用結構與需求,依照指定報價項目與開放報價項目編列費用項目及額度。

另提送之訓練計畫經費合理性納為審查項目之一,配分佔 20 分。

(二)規劃訓練班次招生人數規定:

提案之每一訓練班次,招收人數規劃至少 30 人,惟實際開訓人數至少 10 人以上方可 開班。

(三)訓練單位報價項目與標準之規範說明:

1. 指定報價與計價標準: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開班者,其師資鐘點費、術科助教 鐘點費、職場實習指導費等項目,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逾行政院訂 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內聘講座鐘點費以 1,000 元為限,外聘講座鐘點費以 2,000 元為限;協助教學之術科助教,其中鐘點費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為限;內聘老師職場實習指導費以 1,000 元為限。

(1)鐘點費:

①師資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 1,000 元為原則;訓練單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 用特殊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一千元至最高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 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及必要性等,經本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

訓練單位於開訓後始變更原核定之特殊專業師資,如未獲本分署審查核定符 合『特殊師資』資格時,其鐘點費依原編列原則給付。

(27)

②課程學術科時數配當應依該課程屬性之實務需求規劃,如為達術科實作之學 習效果需要,於部分術科時數得編列兩位師資共同授課,應於計畫書詳述,

或至遲於該課程單元施訓前向本分署書面報備同意後,憑以作為查核及經費 核銷依據,施訓期間課程師資人數變動合計鐘點費不得逾越核定訓練計畫書 之鐘點費總額。

3 規劃招生人數達 26 人(含)以上或其他特殊專班之訓練班次,術科應安排 1 位助教協助教學,編列時數至少應達術科總時數之 1/2,其鐘點費標準每小 時以 500 元編列;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術科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 規劃設計時,經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獲同意,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 制。

4 爲維護訓練品質,鐘點費以固定成本支付,訓練單位辦理經費結銷時,按每 位師資實際領取之金額(最高每小時 2,000 元)按實核銷,如有差額應辦理扣 款。

5 師資及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下表之最低基本資格要求(需檢具相關學經歷證 明文件及清晰可辨識個人之近二年照片)。

講師

項次 資 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符合相關教師資格

(A)

具有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合格教 (講)師證者或各分署所核發職 業訓練師、助理研究員聘書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最高學歷影本。

B、下列資格文件之一

(A)教育部審定之合格教(講)師證書影本。

(B)曾於開訓日前 1 年內之大專院校受聘擔任 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聘書等證明影本。

(C)各分署所核發之職業訓練師或助理研究員 聘書影本。

C、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B) 具有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博士學 歷畢業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C)

具碩士學歷畢業,曾任相關課程 專任教師累計達 1 年或兼任教 師 2 年以上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經歷證明(聘書)影本(註明授課課程之名稱)。 (D) 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

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 2

(28)

年或兼任教師 4 年以上者。

(E)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曾 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達 3 年或兼任教師 5 年以上者。

二、符合相關技術專業技能

(A)

具與授課課程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照 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者(技師、律師、會計師等)。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甲級技術士證照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B) 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 與授課課程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

(C)

專科學歷以上畢業,曾任與授課課程相 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 2 年,並取得相 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事業單位開 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職 稱或工作內容)。

C、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

(D)

高中(職)學校畢業,曾任相關之專業 或技術工作滿 4 年,並取得與授課課程 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三、產業界專業人士

(A)

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師傅),具與應 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 工作累計達 5 年以上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A、技術上有特殊造詣之證明文件影本。

B、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 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職 稱或工作內容)。

(B)

大專學歷以上畢業,任職於事業單位 2 年以上,其專業技能足以擔任授課講師 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經歷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立,須加 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職稱或工 作內容)。

(C)

未符合上述規定,可檢具其他足以擔任 授課講師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評選核可 後,始得納入師資名冊。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其他足以擔任授課講師之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

術科助教

(29)

項次 資 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A)

大專學歷以上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 之證照、或擔任相關技術工作累計達 2 年以上 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技術士證照(或證書)影本。或 C、經歷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

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 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

(B) 大專學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任職與課程相 關之專業領域行業 1 年以上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經歷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 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

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

(C) 高中職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照、

或擔任相關技術工作累計達 3 年以上者。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學歷證明影本。

B、技術士證照(或證書)影本。或 C、經歷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

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 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

(D) 具特殊專業技藝者(師傅),並從事該行業累積 達 3 年以上

檢具擔任授課課程:

A、具特殊專業技藝之證明影本。

B、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 務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 責人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 容)。

(E)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他足以擔任術科 助教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評選核可者。

檢具其他足以擔任術科助教資格 之相關證明文件。

(2)保險費:

①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勞工保 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標準編列,

參訓學員應一律參加勞工保險。

②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 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3 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 保險者(例:參訓學員年滿 60 歲且以往無投保紀錄,而被勞工保險局正式 函文拒絕加保…等情形者),訓練單位應於收到勞工保險局公函之次日起,

為其投保新臺幣 200 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 20 萬元(含)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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