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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生權利與義務

在文檔中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頁 30-33)

壹、訓練生定義

係指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由本計畫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共 同組成「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招生甄選委員會」,經公開招生、甄選程序 錄取且接受雙軌制訓練者。

貳、訓練生權利

一、在各分署方面:完成工作崗位訓練後,由勞動部與事業單位共同核 發結訓證書。

二、在合作學校方面:

(一)訓練生在校期間應享有正式學籍。

(二)開訓二週內辦理訓練生勞動權益教育訓練 3 小時。

(三)訓練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並修滿教育部規定之學分,

各校得依法授予教育部認定之畢業證書(非專科進修學校、進 修學院或推廣教育中心核發)。

(四)享有合作學校輔導機制以及重、補修相關科目學分等相關權利。

(五)合作學校應協助訓練生請領學(雜)費補助。

三、在事業單位方面:

(一)事業單位應依合作學校該年度招生簡章公告之數額,每月定期 按月支給工作津貼。

(二)工作崗位訓練,應在日間實施為宜,不得輪值大夜班,以不強 迫延長工作崗位訓練時數為原則,其總訓練時數、休息、休假 及因工作崗位訓練之必要延長工作崗位訓練時數及延長工作 崗位訓練時數津貼或對應補休之給予,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 理。

(三)工作崗位訓練,訓練生不應擔任危險性工作。

(四)事業單位不履行契約或未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落實訓練,致 使訓練生蒙受損失或轉場,經分署認定後,得要求事業單位配 合協助轉場事宜並按契約訂定之訓練津貼依轉場完成前之作 業天數補償訓練生之損失。

(五)完成工作崗位訓練後,由勞動部與事業單位共同核發結訓證書。

參、訓練生之義務

一、在各分署方面:

(一)配合措施:

1.訓練生與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訓練契約之簽訂。

2.透過合作學校統一辦理學(雜)費補助之申請。

3.配合分署訪談或詢問培訓相關問題,及填寫各項調查問卷。

4.結訓後須配合分署就業情形調查。

5.離退訓前須配合分署各項協辦事項。

(二)離退訓作業:

1.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如有不遵守本計畫有關規章,情節重大 者,得停止其工作崗位訓練,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2.訓練期間訓練生不配合本計畫相關規定,分署得要求其賠償 工作崗位訓練所付個人部分之費用。

二、在事業單位方面:

(一)應遵守事業單位工作規章,忠勤服務,努力學習。

(二)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如有不遵守事業單位有關規章(人事規 章、契約等)情節重大,事業單位得停止該生訓練,終止或解 除契約,如使事業單位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

(三)若有擅自解約情事,並造成事業單位重大損失,應賠償事業單 位為其訓練所付個人部分之費用。

(四)在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依規定按時填寫及繳交訓練雙週誌,

親自簽名後送事業單位批核簽章,未依規定按時填寫及繳交訓 練雙週誌,情節重大者,事業單位得函報分署核定後離退之,

或於結訓時,得不核發結訓證書。

(五)寒、暑假期間訓練生仍應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於事業單位進 行訓練,惟配合徵兵規定,四年制學制之大一及大二暑假期間 無須進行。另在徵求訓練生同意及學科教育可配合(訓練生不 需重、補修學分)原則下,事業單位得協調訓練生於工作崗位 訓練時間外進行訓練,並支付對應津貼或給予補休。

(六)訓練生因故退出工作崗位訓練時,將同時喪失本計畫在校學籍 資格。

三、在學校方面:

(一)依本計畫正式招生錄取且完成註冊手續之訓練生,其在學校進 行學科教育期間需遵守學校教學與生活管理輔導相關規定。

(二)除本計畫補助或減免之學(雜)費外,其他部分之學(雜)費必須 由訓練生負擔。

(三)訓練生需遵循學校校規,如有提出休、轉學或學業成績不及格 達退學標準者,應按規定辦理離退手續。

(四)每位訓練生訓練雙週誌應送學校審視簽章,由合作學校之本計 畫專班導師會簽,併入在校成績計算。

(五)若訓練生因故辦理退(休)學,將同時喪失本計畫在事業單位訓 練資格;惟有特殊情況由分署個案認定之。

四、在認證考試方面:訓練生應參加本計畫認證考試;通過測驗後,始 可取得本計畫專業職能認證證書。

肆、訓練生申訴管道

一、訓練期間如訓練生遭遇任何不平之待遇或有任何問題與建議,應透 過下列方式反應:

(一)在學校方面:提供專班導師或本計畫之各校連絡窗口給予協助。

(二)在事業單位方面:提供現場指導師傅、本計畫種子人員或訓練 協調經理給予協助。

(三)在督導及執行單位方面:透過本計畫專屬網站

(www.dual.nat.gov.tw)或電洽當地分署連絡窗口。

(四)在專屬網站使用(線上雙週誌填寫)方面:向各分署詢問。

二、訓練生之問題或建議,可向學校或事業單位反應,或逕向分署反應。

三、訓練生於問題反應或建議時,須具名並提供就讀學校或訓練之事業 單位名稱,並詳述問題之事由,以利各單位窗口問題解決。

在文檔中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頁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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