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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期(民國 89 年至今)

壹、發展背景

民國八十六年政府提出「跨世紀國家建設計畫」,以十年展望,86-89 四 年計畫,以加速推動經濟自由化,促使產業升級,推動服務業現代化,加強 科技建設。在教育方面以推動教育改革 ,建立自由化、多元化、彈性化的教 育型態,增加入學機會,以減輕升學壓力,革新課程教材及加速推動資訊教 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97)。在職業教育方面實施高職新課程 ,整併 類科、實施學年學分制,繼續推動綜合高中。

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九年提出「知識經濟方案」,以加速促使知識與產業結 合,應用知識和資訊促使新興產業發展 ,協助傳統產業調整轉型,預計在十 年內達到先進知識經濟國家水準 。在教育方面,檢討現行教育體系,加強創 新及再學習能力之培養,資訊教育紮根,配合產業結構調整課程教學 ,加強 研究發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0b)。

面對 20 世紀來臨及第三波工業革命崛起,民國八十九年行政院又提出「新 世紀國家建設計畫」-民國 90 至 93 年四年計畫暨民國 100 年的展望,以發展 知識及資訊科技為本的「知識經濟」,建立台灣成為「綠色矽島」。在教育方 面,以提升國民素質,厚植科技實力,以加速高科技產業之發展 ,帶動傳統 產業升級。此期間有關技職教育方面 ,繼續擴大辦理綜合高中 ,調降高職學 生比例(教育部,1998),專科改制為技術學院,技術學院升格為科技大學 , 增加高等教育的容量,修訂職校課程,增加基本學科能力及涵養職業道德 , 以因應知識經濟發展所需之技術人力 。

貳、重要事項

民國八十九年實施高職新課程程 ,其特色為:兼顧學生就業與升學之需 求:實施學年學分制;簡化教學科目,增加活動科目節數;簡化課程結構賦 予各類課程設計的彈性空間 ;課程縱向與橫向的連貫與統整 ;賦予學校更大

的辦學空間;兼顧文化陶冶、人文素養、博雅教育及民族意識。將職業類科 91 科整併為 70 科,同時職業學校法修法規定修滿 150 學分獲得畢業證書(江 文雄,1996)。由於新課程之類科整併,且著重基礎能力之培養,其課程內涵 與就業導向之輪調式建教合作 教育之切合度,似乎逐漸拉遠;另方面採行學 年學分制,對於學分規劃、排課、重補修等,對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實施 可謂是一大挑戰(林琴珠,2004)。

同年核准高苑工商及高英工商與致勝科技公司合作試辦資料處理科 (教 育部中部辦公室,2000);另核准中山工商、啟英工家等與大飯店辦理餐飲管 理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0)。

八十九年立法委員王拓舉發建教合作傳有人力仲介介入 ,與不肖校方勾 結,導致學生與廠商權益受損一事 ,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要求中部辦公室 查辦。案經中部辦公室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訪查 ,針對美容機構或協會參與招 生,重申應由學校主導;如基於業務需要建立合作關係 ,應訂定契約共同遵 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2000)。

民國九十年八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對於近年來建教合作實施相關問題 , 邀請經建會人力培訓處組長、台灣省總工會理事長、勞工委員會、技職學者、

企業代表、職校校長及主任等召開 「台灣省九十學年度建教合作教育檢討 會」,其中討論到當前輪調式建教合作工業類、服務類以及訓練契約等問題 , 獲致重要建議有下列數點(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1a):

一、政策上開放外勞衝擊事業單位提供技術生之工作機會 ,建議有所管制 或配額;

二、基礎訓練應以安全教育為重點 ,致於其他訓練時數可酌予縮減 ,於進 廠後在予補足;

三、輪調期間雖有建議開放,但仍決議維持輪調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 四、應持續辦理駐廠教師及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的研習 ,以增強其對輪調式

建教合作業務理念的了解。

五、學生對訓練契約完全不了解,應在基礎訓練中宣導讓學生與家長知悉 ; 六、因應經濟型態的轉變,工作崗位技術生人數應彈性訂定,此點建請勞

委會研議修法;

七、工讀與建教合作教育應嚴格區分 ,以解決現存諸多問題。

八、業界建議應設立美髮類專科學校 ,讓美髮業從業人員或建教生有進修 及提升技術的機會。

建教合作與產業發展息息相關 。九十年適逢全球性經濟大衰退 ,企業倒 閉裁員之風四起,台灣無法倖免,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在此時優先遭合 作廠商退廠,要求學校帶回學生。面對此一經濟因素所引起之建教生安置問 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九十年十月通函請學校擬訂安置計畫報核 ,並授權 由學校另覓性質相關之合作事業單位合作 ,由學校自行指派相關人員依照 工 作現場之評估指標辦理評估工作,簽報學校核可後,始准安置學生;如因一 時無法覓妥適合之合作廠商 ,請學校先安排學生在校上課 ,並與學生家長取 得密切聯繫(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1b),以防學生管理出現斷層。同時教 育中部辦公室隨即規劃訪視工作 ,由白河商工負責工業類 (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2002a),台中家商負責家事商業類 ,邀請職業教育界專家學者及對建教 合作有經驗之學校主任或老師等參與,針對台灣省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之學 校及事業單位實施訪查,以了解當前學生實習的實際狀況 。研究者亦參與是 項訪視工作,於九十一年五月訪視結束召開檢討 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2002b),對於訪視結果除函送各校會同事業單位改善外 ,對呈現之問題經討 論後,作為研修相關配套措施之參考 。

有鑑於訪視中發現合作事業單位輔導人員對於輔導知能之不足 ,難以發 揮輔導功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乃於九十一年辦理建教合作分六區辦理學校 與合作事業單位輔導人員研習 ,除了強化建教合作之理念 、技術生權益外,

並針對技術生之輔導教授輔導知能 ,以落實學生輔導工作(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2002c)。

九十一年行政程序法實施後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及輪調式建教合作實施 要點尚失法律依據,應依規定重新研訂。於修訂過程中,考量專科以上學校 及職業學校在實施建教合作有內涵差異及學生層級不同需要保障的程度不 同,宜分別訂定。其中有關職業學校建教合作法規 ,奉教育部長指示,由中 部辦公室負責研訂。中部辦公室於九十二年成立 「職業學校建教合作教育規 劃及研修專案小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3),第一次會議獲致共識決定 , 爲使職校辦理建教合作多元發展 ,上位法規之「實施辦法」以廣義建教合作 及原則性規範,至於不同之實施方式,其內容個別研訂細部規則 (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2003)。是項辦法草案請東勢高工陳祖吉老師負責草擬 ,並請其他 參與人員分別撰寫輪調式 、實習式及階梯式之建教合作作業規範 。經過十多 次會議討論,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將「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公佈實施(教育部,2004),全文共有十五條,該辦法對輪調式建教合作的影 響為(林琴珠,2004):

一、明確規範實施學分制,職場的工作經驗可採認部定專業實習科 目及校定科目之學分。

二、只要是辦理與職業教育目標有關的建教合作計畫 ,全部納入建教合 作實施辦法規範。輪調式不再是唯一的合法方式 。

三、勞動條件回歸勞基法規定 ,為避免建教生被當作勞工,有關最低勞工 基本工資、及其他的勞動條件改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 、學生家長 及學生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

四、辦法只規範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 ,其餘的給予學校彈性處理 ,增加合 作的空間。

五、增列辦理不善之退場機制 ,對於辦理不善又未依規定改善者 ,必要時 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下次申請 。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公布後,原訂「高級中等學校輪調

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隨即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公佈「高 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4),其 法律位階成為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該規定仍以八十七年修訂之「高 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實施要點 」之精神為架構,配合當前實施需 要修訂。其修定重點為:1.將每三個月輪調為原則,增列「如有特殊情形,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決定之 」;2.增訂各校實施基礎訓練,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採計學分。但曠課達三分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分;3.技術生每月生活津貼其 起點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 ,配合實施辦法修訂取消,依據實 施辦法規定,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後 、學生家長及學生簽訂技術生訓練契 約訂定之(林琴珠,2004)。

民國九十二年因應學年學分制之實施 ,且檢討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效用 未普遍獲得肯定,乃檢討取消過去流於形式之結業測驗 ,回歸到職業學校法 修滿 150 學分,即可獲得畢業證書。

民國九十三年,請台灣師大工教系田主任研訂 「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 合作之學分採計作業細則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4),作為高職辦理建教 合作於職場實習學分採計之要項及原則 ,以使各校對於職場學分採計作業有 一致之依據,確保教育品質。該要點之重要內容為:

一、採計每一學分應在職場學習或補充訓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 。

一、採計每一學分應在職場學習或補充訓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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