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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 教育之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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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 教育之發展沿革

高職建教合作制度於民國三十年 ,由教育部、農林部及經濟部訂頒「公 私營工廠、礦場、農場推行職業補習教育並利用設備供給職業學校實習辦法 綱要」 (康自立,1985)才開始萌芽,於民國五十八年規劃輪調式建教合作 教 育制度開始進行試辦成功後 ,於民國六十二年由教育廳訂定 「台灣省教育廳 推廣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大量推廣實施。之後的執行,

經不斷地發展、檢討與改進,使得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的實施成果大放異彩,

甚多中小企業積極投入。惟隨著國內經濟的發展及產業結構 的調整,國民所 得的提高、社會的變遷,教育方面因應大環境的變遷而進行改革。在整個大 環境的變革下,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的發展也面臨了各方面的衝擊 。為暸解 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發展過程與沿 革,本章將依年代的順序,以重要事項 分期探討其沿革;以民國五十七年以前定為「萌芽期」 ,民國五十八年至六十 七年定為「建立期」;民國六十八年至八十八年定為 「發展期」;民國八十九 年至今定為「調整期」 ,分別敘述輪調式建教合作制度之背景環境 、發展重要 事項及制度內涵。

第一節 萌芽期(民國 57 年以前)

壹、背景環境

我國自民國四十二年起政局穩定 ,通貨膨脹緩和,政府為改善民生及厚

植反共復國之國力,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為政策,推動第

一、二、三、四期經濟建設計畫。在產業發展方面,第一期經建計畫在於擴

大農工生產;第二期計畫仍以農工生產與交通建設為主 ;第三期計畫在於爭

取海外投資、提高產品量與質,鼓勵生產精密儀具工業產品 ,發展電子工業

與外銷產品工業;第四期計畫則在於改善投資環境 、設立加工出口區。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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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經建計畫之實施,政府在民國五十五年實施第一期人力發展計畫 ,擴大辦 理職業教育,以擴充工職為優先,工科學校實施單位行業課程 ,以培育經濟 發展所需技術人力(江文雄,1996;張罄伊,2005) 。此期間因技術人力欠缺,

職業學校開始嘗試以不同的建教合作方式培育產業所需人力 ,並催生輪調式 建教合作的誕生。

貳、重要事項

我國職業教育建教合作之推行 ,始於民國三十年由教育部會同相關單位 訂頒「公私營工廠、礦場、農場推行職業補習教育並利用設備供給職業學校 實習辦法綱要」 ,嗣因利用工廠設備辦法規定未臻完善,教育部遂於民國三十 四年十二月底頒佈 「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利用工廠設備實習辦法 」(康自立,

1985)

,規定工業職業學校未設實習工場或已設工場實習設備不足者 ,得請求 利用所在地之公私營同性質之工廠設備供給學生實習 。此時高職開始有利用 職場作為實習場所之法令依據 。民國四十三年,政府爲配合經濟建設所需技 術人力需要,整合以前頒布之相關法規,訂頒為「建教合作實施方案」 ,建教 合作之名辭正式在法規上使用(康自立,1985) ,本方案之實施原則,在於使 職業學校及農工專科與同性質之生產機構有密切的配合 ,學校之課程應力求 適應生產事業或建設工作之需要 ;教學應注重實用技能之訓練 ,並注重勞動 習慣的養成。同年教育部訂頒「中央建教合作委員會組織規程 」 ,由中央相關 部會成立委員會,以擬訂建教合作相關政 策之推動事宜。在省方面,同年台 灣省政府教育廳也訂頒「台灣省建教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 ,省政府相關廳處 組成委員會,以推動建教合作相關事項。並於民國四十四年由教育廳訂定「建 教合作實施辦法」 ,作為台灣省職業學校實施建教合作之依據。此時期建教合 作之法規與組織體系已經形成 ,同時高工學校試辦單位行業課程 ,以培養行 業界所需的行業技工。由於學校課程與產業需求密切結合 ,有利於建教合作 教育之推展。

職業學校建教合作教育之啟動 ,首於民國四十三年由台中高工接受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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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業務署駐華共同安全分署之建議 ,與台灣電信管理局辦理獎學金式 建教 合作,培養電信技術人才,四十四年高雄高工亦開辦實習式建教合作 (李隆 盛,1997) ,並成立顧問委員會及設置工廠連絡員 ,學生分組赴各科性質相同 的合作工廠實習及在校上課 ,以達成就業之目的。民國四十四至四十五年,

台中高工及高雄高工先後與電力公司實施委訓式建教合作 ,在校設置技工養 成班,於高三訓練一年,費用由電力公司負擔,結業後到電力公司服務(唐 智,1978) 。此段期間實施建教合作雖屬個案,但成效斐然,為日後輪調式建 教合作教育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礎。

民國五十年代,台灣經濟發展正值開發中國家與工業化國家之間 ,工業 發展迅速,技術工人缺乏,產業需才恐急(姜吉甫,1984)。民國五十四年,

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邀請西德職業教育專家 維辛博士於九月來華 訪問,沙鹿高工江吉甫校長參與座談會 ,了解該國「學徒訓練制度」配合多 途徑的「職業進修教育體系 」,可使做工階級透過進修亦有機會得到博士學 位;此制度在透過政府、公會、機業機構與教育機構通力合作下 ,可幫助青 年獲得一技之長易於就業 ,也爲各行業培育所需的優秀技術人力 ,達成人力 資源的有效開發與運用,值得我們效法(姜吉甫 1989)。

民國五十六年江校長奉派赴日本參加國際性的「職業訓練研修」 ,除了解

日本職業訓練制度外,在參訪「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的三年制「事業內職

業訓練」 ,有如小型的工業學校,每日半天上課半天實習,其訓練之技能甚合

乎工廠需要,三年期滿雖然發給結業證書 ,但文部省不予承認。姜吉甫校長

乃觸發「由企業機構負責技能訓練 ,學校負責高職教育」之構想。另當時高

職實施單位行業課程,係參考美國制度,而美國高中教育的第十一年級起有

意就業之學生,每日以半天二小時或每週十五小時 ,到附近職業學校或職訓

中心接受兩年的單位行業訓練 ,或在最後半年到各行業現場實習 ,獲得工作

經驗以利就業之建教合作(姜吉甫,1989) 。雖然輪調式建教合作最後的規劃

上係採取取西德二元制職業教育之精神 ,但日本的企業內訓練與美國的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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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模式,對於規劃亦有參考之價值。

民國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國中畢業生激增,不但帶來了升 學問題,也突顯出就業的問題。江校長於民國五十八年前往德國考察職業教 育返國後,考量國內經濟發展之需要 ,基於參考美、日、德培養基層技術人 力的作法與成效,經過推敲終於決定採取西德的學徒訓練精神 ,以「學校負 責高職教育,由工廠負責技藝訓練並與生產相結合 ,時間各半,同時招收兩 班學生,甲班在校上課,乙班到工廠工作訓練,按每週或每月輪調,半工半 讀均在日間實施之方式」 ,於五十八年元月十九日教育學會年會後向省教育廳 廳長潘振球先生報告「發展職業教育之另一途徑 :設立實用技藝學校」之構 想。認為我國經濟正介於開發中國家與工業化國家之間 ,亦應建立「現代化 學徒訓練制度」 ,以逐漸解決技工之問題,但青年及其家長因受「學而優則仕」

的傳統觀念影響,遂形成熱衷於升學而不願做工等特殊國情,因而建議以「職 業教育」與「職業訓練」互相配合的實施方式,設立「實用技藝學校」之教 育與訓練技工。既可滿足青年就學與就業之雙重意願 ,並可向「現代化學徒 訓練制度」之世界最新趨勢邁進。在制度建立之前,先以「建教合作實驗班」

進行實驗研究(沙鹿高工,1970)。

潘廳長聽取江校長報告後 ,指示繼續研究可行辦法。江校長為求辦法可 行,且學徒訓練屬職業訓練,經多方奔走請益,其間有「行政院國際經濟合 作發展委員會」的人員贊助與指導, 「中華民國職業訓練協會」相關人員的熱 烈支持,並由該會的首席顧問安川先生及學徒訓練顧問米爾士提供寶貴意 見。經教育廳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確定後,潘廳長同意依其意見,指示先以「建 教合作實驗班」試辦(姜吉甫,1989) 。可見輪調式建教合作之制度起源,最 早係以技工學校規劃,經以校內建教班進行試辦成效卓著後 ,即以此推廣。

原設立技工學校之構想乃隨著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施之成功而被淡化 。 參、制度雛型

有關實用技藝學校之主要辦法 (沙鹿高工,1970)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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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取建教合作,半工半讀方式。

二、學校教育與工場訓練各佔半數時間 ,兩班學生按隔週或間月,交替實 施(即兩人合用一個訓練與上課崗位) 。在學校稱學生,在工廠稱技術生。

三、無寒暑假,在工廠訓練時,以不參加校外活動為原則。

四、由工廠發給學生津貼,學生向學校繳納學雜費用(或由工廠代繳)。

五、畢業後優先在原工廠工作或介紹他廠就業 。

此時期配合農業過度工業的經濟環境 ,亟需培養工業技術人才,職業學

校工業類科亦因應經濟發展所需行業技術人才 ,實施單位行業課程。建教合

作的法規及組織體系大略成型 ,在有台中高工及高雄高工實施建教合作教育

的成效下,沙鹿高工江吉甫校長經多方參考 ,原規劃設立技工學校以培養技

術人才之構想,經初步階段以設班試辦之制度 ,成為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制

度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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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立期(民國 58 年~67 年)

壹、背景環境

民國五十八年起,政府繼續推動第五期、第六期四年的經濟建設計畫。

第五期計畫以農工培養貿易 ,以貿易發展農工的開放經濟政策 ,陸續設立加 工出口區,繼續推動各項產業發展計畫 ,範圍涵蓋機械、食品、石化、鋼鐵 與汽車等;第六期計畫除繼續擴產外銷外 ,仍以促進資本與技術密集工業之 建立,改善生產結構、奠定工作基礎,以加速工業化為目標。同時在民國五 十八年起繼續堆動第二、第三期人力發展計畫,在職業教育政策上,調整高 中高職學生比例,由民國 59 年的 5.5:4.5,預定在十年內達到 3:7 之目標;

實施第一期工職改進計畫、在校生技能檢定、積極擴展職業科班級(江文雄,

1996;張罄伊,2005)

。此時期輪調式建教合作即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培育產業 技術人才,積極進行試辦與制度的建立 。

貳、重要事項

民國五十八年沙鹿高工奉示以「建教合作實驗班」試辦後,適有台中市 東正鐵工廠及沙鹿鎮三光機電廠願意合作訓練學徒 ,同時工業職業訓練協會 亦願大力協助。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召開第一次建教合作小組會議,決定「建 教合作實驗班計畫」 、 「合作契約書」及「技術生(學徒)訓練契約」等事項。

九月十二日召開第二次建教合作小組會議 ,由教育廳潘廳長及主任秘書親臨 指示,決定技工之技能訓練,應以配合工廠需要及技能檢定合格為目標等 。 於第三次建教合作小組會議正式決定「工廠訓練與學校上課按四週交替實施 」

(姜吉甫,1989) 。此一實驗計畫合作對象,除由學校與合作工廠外,工業職 業訓練協會亦參與合作訂立合作契約 。因有充份的行政支援,也促使此一實 驗的成功。

「建教合作實驗班」之招生,報名踴躍,除了以高工入學考試外,另增

加性向測驗,最後錄取兩班八十名,其成績高於普通班。第二年又有高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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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及、彰化高工與瑞芳高工三校參加試辦 ,增加八班,教育廳並成立輔導小 組,聘請十二位輔導委員協助實驗工作之改進 。民國五十九年四月邀請西德 職教專家范海波先生及文漢思先生來台 ,對沙鹿高工實施之建教合作班加以 評估,認為是當時學制與課程的突破 ,建教合作能吻合工業界之需要 (楊啟 棟,1989) 。沙鹿高工於五十九年十月提出實驗報告 ,合作工廠與學生反應良 好,由實驗證明(沙鹿高工,1970):

一、合乎青年之個人需要:不花錢受教育;習技藝、有學歷;畢業及就 業外,尚有深造機會。

二、合乎工廠企業之需要:自行訓練之人才較為合用,可使人事安定。

三、有助於新學徒制度之推行:有學歷之學徒訓練較易推行 。

四、對教育的貢獻:可推廣建教合作,推行技藝教育,發展職業教育,

以配合經濟發展。

民國六十年六月,沙鹿高工將二年實驗結果擬定 「建教合作實驗班實施 計畫」(沙鹿高工,1971),分為前言、目的、合作單位與合約書、實驗科別 及人數、修業期限、課程與方式、招生、工廠技藝訓練、學校教育、師資、

管理與督導、考核、技術生待遇、技術生訓練契約、結業與就業、經費等十 五項,內容具體明確,對制度之發展,奠定了穏固之基礎。至民國六十年,

參與輪調式建教合作之學校已增為 7 個,辦理 14 個科,合作工廠 23 家,招 訓學生達三十六班(許智偉,1972) 。除了工科以外,也開辦了農業類之食品 加工科。

民國六十一年,建教合作實驗班第一屆學生畢業 ,評估第一階段實驗成

功,社會反應頗佳,政策上認為值得繼續推廣 。但在推廣的同時,因建教合

作無課程標準,各校開課不一的難題有待解決 ,教育廳乃洽請經濟合作委員

會人力小組支援經費,委請彰化高工承辦,發展出第一套有關建教合作實驗

班的技能訓練規範,計有機工科等工業類二十種 ,為推動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邁進一大步(楊啟棟,1989) 。民國六十二年九月,教育廳依據試驗結果,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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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台灣省教育廳推廣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施要點 」 (台灣省政 府教育廳,1973),正式定名為「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取用「輪調」二字具 有:1.學生在學校與工廠中輪調;2.學生在工廠工作崗位上輪調,學習不同技 能(楊啟棟,1989) 。實施要點分為總則、申辦學校應具備之條件、申辦合作 工廠應具備之條件、申請設立之科組、申請程序、招生、學校之教學、工廠 訓練、組織與分工、及權利與義務等十個部分 ,計有六十七點,規定甚詳。

有利執行與考核。

民國六十三年九月,教育部將「建教合作實施方案」予法制化,整合其 他相關建教合作規定,經參酌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及經社會之意見,訂 頒「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彭台臨,1998)。該法第二條接櫫「全國性建教合 作業務之設計與推行 ,得由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建教合作協調會報為 之」 ,使全國性建教合作業務的主管機關有明確的規範 。另與輪調式建教合作 有關部份,為建教合作應簽定合約,分別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及合約應記載 事項等。使輪調式建教合作之推展具有較高的法令基礎,有利於制度之建立。

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工業職業訓練協會根據多年協助辦理輪調式建合作 之經驗,並廣徵各單位意見後,擬訂「輪調式建教合作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

送台灣省教育廳轉報教育部研究改進 。六十六年七月教育廳正式成立 「輪調 式建教合作班實施要點修正小組」積極進行研修工作(羅大涵,1980) 。廣徵 有關學校、工廠、訓練單位、建教班畢業生二百多個單位之意見 (王廷二,

1989)

,歷經一年多,於六十七年四月研究完成「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實施要 點修正草案」函報教育部。

民國六十五年十月,教育部公佈「專科及職業學校加強推行建教合作補 充規定」規定專科及職業學校爲加強建教合作教育之推展 ,應聘請公民營機 構、學術及技術機構、就業輔導機構相關人員及有關人士設置 「建教合作顧 問委員會」負責策劃、設計、推行與協調等工作,每學期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教育部,1976),以利建教合作方案的完善規劃及有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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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年代歷經能源危機之後 ,在有效政策領導下,工業已逐漸向技 術密集之型態發展,對於技術人力之需求日益殷切 ,然每年國中畢業生不升 學需就業人數亦日益增多 。當時專責職訓機構之訓練能量不敷因應 ,在此情 形下如何加強推動企業界辦理訓練 ,共同培育經建發展所需之各類技術人 力,頗受關切與重視(羅大涵,1986) 。六十五年十一月政府因體恤能源危機 帶來的工商業困境而停徵職業訓練金 ,並由行政院成立專技及職業訓練小組

,由政府經費支援公共職業訓練,並支持發展「輪調式建教合作」 。民國六十 七年八月十八日專技小組交教育部研究加強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制度及推廣 辦法(羅大涵,1986;彭台臨,1989) 。民國六十七年九月一日,教育部依據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所定全國性的建教合作業務職權 ,邀請內政部、經濟 部、經建會、青輔會、省市教育主管及工業職業學校校長開會研訂 「加強高 級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制度及擴大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方案 」 ,此一方案於六 十八年二月七日奉行政院核定 ,定名為「教育部加強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 教合作訓練實施要點」(康自立,1985;羅大涵,1986)。並提出自六十八學 年度辦理的 60 班,以每年增加 20 班,三年內達到 100 班之目標(姜吉甫,

1989;羅大涵,1986)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依據教育部頒布之要點規定 ,配合實施輪調式建教合 作新生之基礎訓練,於同年五月訂頒「六十八學年度台灣省公私立高級工業 職業學校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暨基礎訓練注意事項 」(台灣省政府,1979)

,規範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程序 、基礎訓練課程綱要、訓練經費負擔、

及委託訓練等,以利各校遵行辦理。此亦確立了輪調式建教合作新生基礎訓 練之必要性,以利新生進入職場順利適應 ,以增進訓練成效。

參、制度確立

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制度從五十八年試 辦,期間經過不斷地檢討與修 訂,實施至六十七年可謂制度已確立 ,制度運作各構面主要如下:

一、法令規章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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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規章:由教育廳依據實驗計畫與實驗報告 ,研訂「台灣省教育 廳推廣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施要點 」作為推展之依 據。

(二)目標:定位為「配合經建發展需要,培養各業所需基層技術人力 」。

(三)合作契約:由學校與學生家長及合作工廠三方面簽訂技術生訓練契 約四份,三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主管官署備查。

二、行政運作

(一)主管層級行政運作:未成立相關組織,僅由主管機關依需要召開關 會議討論與諮商。至於對工廠檢查、技能分析、訓練評估及訪視 等工作委請職業訓練機構協助 。

(二)學校層級行政運作:學校與工廠成立建教合作小組,負責學校與工 廠訓練之配合、審查訓練計畫與協調事項 。

(三)申辦:由學校提出合作計畫向主管教育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合作工 廠經評估核可後,始核定學校招生辦理。

1.以設校三年以上、組織健全、辦學績效良好三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學

校有相關科組可供實施基本訓練與補充訓練者 。

2.合作工廠與學校在同一縣(市)或毗鄰縣(市)為限,工廠之條件,

除合法立案營運情形良好,並限制廠商規模必須雇用員工人數在四 十人以上,另技術生之人數不得超過工廠法規定所僱技工人數三分 之一。

三、學校教學

(一)實施方式:以每半年、每日、每週、或每月實施輪調一次,但最長 以不超過一個月為限。

(二)辦理科別:准予優先辦理機工科、管鉗科、電工科、鑄工科、熔接

科,其他由教育廳指定合作行業者以專案申請 。另學校如需申請設

置其他新科別者,申辦學校應先請就業輔導機構 ,提供該職種之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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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所需人力數量、就業後之職稱及待遇等情形 ,並請職業訓練機 構擬訂訓練標準和結業考試要求 ,並經教育廳核准後始准辦理 。

(三)課程:有關學校課程及教學時數 ,教學大綱,依照教育部核定者實 施。

(四)教材與教學:相關知識之教學,以有關該行業知識、工作法、工廠 服務,以及配合工廠訓練需要教學 。

(五)基礎訓練:由學校負責基礎訓練。

四、事業單位訓練

(一)訓練環境:具有合乎內政部規定之安全衛生設備及合格安全衛生人 員,具有相當廣度與深度之機器設備及可習得之技藝 ,至少應相當 於公立職校之技能程度。

(二)訓練計畫:訓練內容及標準,應達到教育廳規定各科之訓練規範內 所述之各項技能水準。亦即參考各科訓練規範實施訓練 。

(三)工作崗位訓練:要求工廠傳授技能,在工作崗位訓練時,應製定「技 能訓練進度表」 ,張掛於明顯處,並管制進度。技術生亦應個別持有

「技能訓練進度表」手冊隨時紀錄之,以了解其訓練情形。技術生 並應將每日所從事工作項目 、技能及時數,記載於「訓練日誌,」

定時送訓練員核閱,返校時也要送該班導師核閱。技能訓練之考核,

應按(1)工作數量(2)工作品質(3)安全習慣(4)工作速度(5)

工作態度等項,由工廠訓練員負責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每學期綜 合考核一次,紀錄於成績表送學校,列為實習成績。

(四)訓練師資:為達成訓練成效,要求工廠訓練應具有內政部規 定之合 格訓練專業人員。

五、考試與資格:規定應參加教育廳規定之統一性技能測驗合格 ,始准予 畢業,以確保學習成效。

六、技術生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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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習與生活輔導:明訂要求工廠技能訓練員或管理員於工作時間外 加強技術生生活管理及注意其徳 、智、體、群四育教育,並將考核 成績學校,作為學生操行成績評定之依據 。

(二)技術生權益與義務:

1.技術生津貼與補助:規定技術生在學校接受相關教學之學雜費與交通

費,由合作工廠負擔。技術生津貼,按實際工作時數,其起點不得 低於該工廠僱用新進普通工之相同工資 ,並按階段累進發給。工廠 未能提供住宿時,應按實際需要折發代金。

2.訓練時數:明訂技術生之訓練應依工廠法有關學徒之規定辦理,每日

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限,應在日間正常工作時間內實施,以保護建 教生。

3.技術生義務:技術生應服從指導,有忠貞負責,與勤奮學習之義務。

七、訓練經費:由合作廠商支付學雜費、住宿費、訓練津貼、勞保費、交通 費及補充訓練費用。學校負責學校教學費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 評估與督導相關費用。

此時期沙鹿高工先進行「建教合作實驗班」的試辦,試辦階段有中華民 國工業職業訓練協會參與協助 ,並邀請西德職業教育專家來台 評估,經試辦 成效良好,乃陸續由其他學校加入實施 。經由教育廳頒布實施要點 ,正式定 名為「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教育廳經過幾年的推展並不斷 檢討與修訂後,再 送請教育部發布為中央法規 ,確立了制度運作之內涵。配合當時經建發展及 產業人才需求,認為輪調式建教合作為一個值得推廣的人力培育制度,因此,

在獲得行政院政策上之重視 ,並有各相關權責單位的協助與參與 ,並由台灣 省擴及全國各校據以實施該項制度。至民國六十七學年度已高達 21 校辦理 17 科、141 個合作事業單位參與,畢業學生達 1,197 人(台灣省政府教育聽,

1978)

,對當時產業人力之填充與經濟發展不無功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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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發展期(民國 68~88 年)

壹、環境背景

民國 62 年發生石油危機,之後兩年的台灣經濟成長大幅降低,政府乃決 定停止第六期經建計畫,改實施新的「六年經濟建設計畫」 (65-70 年) ,強調 加速發展資本及技術密集工業。71-74 年接續推動第八期四年經建計畫,根據 技術密集度高、能源密度低、附加價值高及市場發展潛力大等條件選定機械 工業與資訊工業為策略性工業積極推展 (江文雄,1996)。並在民國 71 年也 推動經建十年計畫人力發展方案,擬訂工職教育應培育基層技術人力達 15 萬 人為目標,鼓勵工職循就業-升學-就業的途徑接受高層技術教育 (張罄伊,

2005)

,以提升人力素質。

民國 75 年至 78 年因應自由化與國際化,及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勞工不 足及工資上漲,從事經濟革新,推動經濟建設中程計畫,在產業發展方面,

轉向技術密集及資本密集的精密、高附加價值工業發展。在職業教育政策上,

高職教育應適應工業計畫升級之需要 。79 年至 82 年實施第十期四年經建計 畫,以因應自由化及國際化,國內勞動力缺乏,全面尋求產業升級為主要政 策。並於民國 75-84 年推動「國家科技發展十年長期計畫 」,至民國 78 年,

台灣資訊工業已成為僅次於電子 、紡織的第三大工業。同時發展十大新興工 業與八項關鍵性技術,積極培育工業技術與管理人才 ,加強技術研究並鼓勵 民間從事研究發展,及強化工業體質(江文雄,1996) 。因應自由化與國際化,

與提升人力素質,在教育政策上,擴充高中人數,並適度擴增高等教育容量 , 調整高中、高職課程、開辦綜合高中,以強化基礎能力及專業準備 。此段期 間職業教育實施第二、三期職業教育改進計畫,群集課程與單位行業課程並 行,及因應產業自動化推展資訊教育 (江文雄,1996)。

貳、重要事項

輪調式建教合作在民國六十八年獲行政院重視 後,教育主管單位積極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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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此項工作。民國六十九年,輪調式建教合作實施,因合作工廠沒有妥善管 理,致使學生慢慢染上惡習,步入歧途,有助長青年犯罪之趨勢。省議會第 六屆第四次大會提案「請政府注意建教合作所造成之社會問題 」 ,台灣省政府 教育廳乃於六十九年一月函請各公私立學校 ,於辦理建教合作時應要求合作 工廠拋棄詐取廉價勞力的不正確觀念 ,要聘請專人統一管理在廠技術生生活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0) 。教育廳並於六十九年二月委託沙鹿高工會同二 十四所職校檢討有關建教合作班之生活輔導 、技能訓練、加班及是否派駐廠 老師等問題。

同年十月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專技及職訓小組 、行政院研考會、經建會、

青輔會、內政部、經濟部、省(市)政府等單位代表,並邀請學術界、企業 界代表共同組成「教育部考查六十八、六十九學年度高級職校辦理建教合作 訓練專案小組」 ,進行考查四十五所高職,一九九家合作工廠與技術生,以問 卷調查、實地訪談及分區座談方式,了解建教合作之辦理情形(丁履準,1985;

羅大涵,1986) 。於七十年七月提出綜合報告。該報告對此一制度培養企業界 所需基層技術人力,促進經濟發展,且能符合職業教育原則之良好制度 ,指 出有擴大辦理之必要。但也有亟待改進之潛在問題 。如(羅大涵,1986):

一、建教合作觀念之溝通仍嫌不足 ,造成執行偏差。

二、部份合作工廠規模小、設備簡陋、技能過於單純,且訓練員素質較差,

學生無法學得技術。

三、部分工廠之宿舍、環境、安全衛生及文康設施較差 ,技術生輔導工作亟 需加強。

當年十月教育部奉行政院指示依據考查綜合報告 ,重新修訂加強高級職

校輪調式建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並隨即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

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修訂工作 ,歷經半年完成,將其中學校申辦要件等事項

另行訂定「高級職業學校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作業規定 」作為實施要點之

附件,於七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奉行政院核定實施 (行政院,1982) 。本次修訂

(15)

之實施要點,分為依據、目標、執行要點及行政配合措施等四部份 ,除檢討 原訂要點不合時宜外,內容以加強制度之宣導及推廣 ,顯示行政院對此一政 策之重視。

由於輪調式建教合作之規劃有濃厚的職業訓練 ,無論在規劃階段,或初 期執行階段,均借力於財團法人工業職業訓練協會 ,協助辦理合作事業單位 的查核、工廠訓練的輔導及技能檢定之工作 ,才使得此一試驗計劃能順利完 成,並得以擴大推展。但隨者行政院組織之調整 ,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成立 內政部職業訓練局,同時工業職業訓練協會於奉准解散,正式改制為內政部 職業訓練局所屬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原委託工業職業訓練協會之工作 ,乃改 委由內政部職業訓練局協助該項工作(黃禹昌,1989) 。職業訓練局為使執行 輪調式建教合作之相關工作有所依循 ,七十一年研訂「內政部職業訓練局協 辦『高級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 』技能訓練工作執行要點」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1982)

,其內容分總則、合作工廠之評估兩大項,明定輪調式建教合作在事業 單位為技術生及該局協助技能訓練工作之範圍 。並於民國七十一年,邀集有 關機關學校召開「研商七十一會計年度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技能訓練工作 檢討會」 ,針對合作工廠評估、畢業生技能評鑑及工廠技能訓練輔導提出改進 意見,於七十一年十二月函送教育主管機關配合督導辦理 (內政部職業訓練 局,1982)。

民國七十二年公布職業訓練法 ,明定技術生訓練屬於職業訓練方式之 一,職業訓練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民國七十六年改為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 ,及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 ,應予輔導及提供協助(陶百川 等,1992) 。使職業訓練局協助輪調式建教合作之職場技能輔導工作 ,有明確 之法定職責,在專業機關的協助下,將有利於輪調式建教合作之推展 。然輪 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學生在事業單位之技能訓練是否屬於職業訓練法所定之

「技術生訓練」,因缺乏明確之定位,致使日後執行的模糊。

民國七十二年,職訓局為了解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工廠訓練概況 ,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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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七十二學年度辦理之合作工廠計 133 家進行調查訪問,並就每家工廠選出 三至八位技術生做個別訪問 ,共訪問了一之三年級學生計 612 位,針對建教 生對輪調式建教合作制度之看法,大多數仍認為良好(陳子煌,1989) 。訪評 結果提出檢討與建議主要如下 :

(一)現行輪調式建教合作制度,全賴事業單位主導,如不早謀解決,其 浪費人力、財力將無以預計。

(二)合作事業主及負責管理人員對此制度之理念接受甚少,能按照訓練 計劃實施專職訓練教育者亦無 ,需要導正觀念。

(三)大部份合作工廠位置有專人負責建教合作訓練工作 ;訓練師資亦多 以生產現場主管兼任,其大多以生產作業為重,無法專心從事訓練 工作,再者,缺乏專業,更易流於形式。此未來宜由職訓局加強訓 練,提高專業水準。

(四)大多數合作工廠均未設有專用之訓練場所 ,僅利用原有之生產工作 崗位,供作建教生訓練崗位用。另訓練教材亦甚缺乏,致訓練內涵 闕如。未來應加強輔導並協助改進訓練設施 ,及充實訓練內容。

(五)合作工廠於學生尚未入廠前,雖有安排專家學者評估場地,但於學 生分發入廠後,政府單位未進一步督導考核訓練情形 ,往往易於怠 忽,未照規定辦理技術生訓練或工作崗位輪調 。對此應加強對建教 合作工廠技能訓練之評核,對於訓練績優者,予以獎勵;對於訓練 欠缺者,要求限期改善。以引導建教生之廠內訓練步入正軌 。 職訓局於訪視後提出此份報告 ,已突顯了輪調式建教合作實際執行與制 度理想面有甚大的落差,值得相關單位深思並加強督導 。

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勞動基準法」公佈實施,其第八章為技術生之規定 ,

明定技術生之定義、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技術生人數之限制、及有關工作

時數、保險等事項(陶百川等,1992) 。輪調式建教合作在事業單位技能訓練

之規範,制度建立時,係參考工廠法之規定辦理 。此法公布,輪調式建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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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辦理之科別,不再受限於工廠法規範之工業行業為限 ,有利於工業以外行 業之推展。但該法其將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定位為準用技術生之規定 ,此與輪 調式建教合作規定,學生在事業單位稱為技術生之規定相左 ,也造成輪調式 建教合作教育之技術生定位模糊 。

民國七十四年波菲爾美髮公司張在發董事長有鑒於輪調式建教合作實施 之成功,爲應美髮業人力素質提升之需要 ,乃提出開辦美容科輪調式建教合 作班,經與高鳳工家進行試辦後 ,於七十五學年度正式核定瓣理 ,開啟了服 務業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先河 (林琴珠,2002)。

民國七十五年,教育部對於當前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實施規定認為有 檢討必要,即令台灣省教育廳成立專案小組就原實施要點 、各科課程內容及 合作工廠各項設備標準等 ,進行評估與修訂,經長達一年的探討、研究,匯 集了學者專家及行政人員之智慧而告完成 ,報經行政院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三 日以台七六教字第一五五 ○七號令頒布實施(丁履準,1989)。並將「高級職 業學校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作業規定 」併入實施要點(姜吉甫,1989) ,以 簡化法規提升行政效率。該要點分為總則、申辦學校及合作工場與合作科組 之條件、申辦與招生、學校教育責任、工廠技能訓練與責任、技術生工作習 藝與責任、行政措施、宣導推廣等八大部分,總條文為四十一條(行政院,

1987)

。另爲使建教合作行政工作有專任人員負責,於該年度修訂職業學校組 織規程,規定職業學校實習輔導處之下 ,得設「建教合作組」,置組長一人,

由教師兼任,使建教合作工作推展更為順暢 。

民國七十六年勞工委員會成立 ,職業訓練業務由內政部移撥給勞工委員 會,職業訓練局於八月一日改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陳聰勝,2002) 。七十七 年配合修訂「加強高級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 (訓練)實施要點」之職訓 局主管機關名稱,並同時修訂技術生在校上課期間不強制要求合作工廠爲其 投保勞工保險,以順應合作工廠之請求。

教育部於七十六年委請彰化師大職業教育學院院長康自立博士主持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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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評鑑之研究 」 ,於七十七年七月完成。該報告對輪調式 建教合作之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工廠共提出二十一項建議(康自立,1988),

有關制度面的執行建議如下 :

一、教育行政機關宜檢討並修正訓練契約與訓練計畫的內容與格式 ;督導 各校廣籌經費,確實依規定執行工廠輔導老師到廠訪視之工作 ;統籌 編印各科專業科目以及專業基礎科目教科書 ;除加強督導工廠確實實 施技術生工作崗位輪調外 ,宜配合工廠的實際需要,以及淡旺季的情 況,適當調整輪調時間;加強考核私立學校基礎訓練之實施 ,並酌加 經費補助,落實各科基礎訓練。

二、學校要加強基礎訓練的內容 ,增加合作工廠性質的了解 ;為落實工廠 輔導工作,宜和學校附近的工廠辦理建教合作為原則 ;重視教學內容 之編配與授課時數;邀請建教合作工廠代表,共同參與建教合作協調 小組會議。

三、工廠應依規定確實實施崗位輪調 ,並將輪調結果及技術生技能學習成 效確實登陸;落實補充訓練及專業訓練 ;宜有專人負責技術生技能與 生活輔導。

民國七十七年八月教育廳頒布「台灣省加強建教合作實施計畫 」 (台灣省 政府教育廳,1988) ,其除了推廣輪調式建教合作以外,鼓勵各職校可依類科 及社區環境需要,選擇與設科相關之機構,從事生產性實習及服務性的實習 、 提供服務辦理短期技術教學訓練 、應用企業之技術人力及設備與教學資源相 交流,及實施就業前的職前訓練 。期使高職擴大與業界交流 ,拉近學校與業 界之間的距離。

民國八十年十月,因應服務業發展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需要 ,教 育部報行政院核准修定「加強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實施要 點」 (行政院,1991) ,修訂合作工廠為合作事業單位,及基礎訓練之時數等。

同時教育部繼續委請彰化師大康教授完成 「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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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評估之研究」(康自立,1991),該研究除繼續提出主管教育機關應加強輪 調式建教合作之宣導及相關人員的研習外 ,另對於制度面的建議有:

一、落實建教合作廠商的評估工作 ;

二、重新檢討辦理建教合作之科別或廠商之適切性 ;

三、加強督導廠商確實依照訓練進度表及工作崗位輪調表執行訓練工作 ; 四、宜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學校或合作廠商 。

民國八十二年,由於職業訓練局內部業務因素 ,不再參與輪調式建教合 作之相關工作。其中有關合作事業單位評估工作 ,教育廳乃委託東勢高工辦 理,至於職場技能輔導工作,則以階段性工作於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委 請西螺農工辦理三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7) ,其後有關輪調式建教合作 之事業單位評估及實際執行之訪視工作 ,均由主管教育機關委請職校辦理 。

民國八十五年,教育部修訂「建教合作實施辦法」(教育部,1996),將 原二十三條規定修正為十一條,將其中「全國性建教合作業務之設計與推行 , 得由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建教 合作協調會報為之」之規定刪除。其對輪 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影響為 ,跨部會之協調機制取消,而職訓單位又退出參 與,此後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完全改由教育單位自行主導行政運作。同年,

因應服務業之發展,核准高雄縣中山工商與統一超商開辦商業經營科 (台灣 省政府教育廳,1996) 。統一超商為二十四小時服務之行業 ,輪調式建教合作 班之學生一年級尚屬童工 ,依照勞基法規定,晚間八時後不得工作,主管機 關僅允許依照勞基法規定於日間進行實習 。

民國八十五年教育廳爲了解輪調式建教合作之辦理情形 ,以三年時間進

行訪視,聘請專家學者、學校行政人員等參與實地訪查工作 。八十五學年度

訪查 15 所學校,28 個事業單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97);八十六學年度

訪查 15 所學校 30 個事業單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98) ;八十七學年度訪

查 5 所學校 48 個事業單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99)。訪查結果在制度上

較有問題者及建議綜合歸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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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問題

(一)製造業合作廠商大多為單能工訓練或只做組裝工作 ,技能訓練項目 行顯不足,另部分廠商輪調崗位種類太少 。甚至與所學類科不進相 符,且補充訓練不夠落實;

(二)多數事業單位未與學生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也有大多數學生不甚 了解技術生訓練契約所載條款與內容 ,;

(三)美容類科學生分散於各事業單位 ,一校常與數十家事業單位合作 , 輔導老師輔導頻率偏低;事業單位對學生生活輔導較欠缺 ;

(四)試辦商業類科,大部分僅做收銀員工作,實習項目有不足情形。

二、建議事項

(一)技工人數與技術生人數 4:1 規定似已不合現實環境需求,宜建議勞 政單位修法,以解決執行之困難。

(二)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績效,宜列入補助私校經費重要參考指標 ,以實 質利益導引學校致力於追求建教合作之成效 。

(三)若發現學校或事業單位有重大違規或缺失情事 ,應錄案不准次年度 之申辦,以有效遏阻違規事件。

(四)以連鎖經營之服務類科,可研議改為與總公司簽約。

上述訪查報告除督導改善外 ,並作為修訂輪調式建教合作法規 。教育部 於民國八十六年完成修訂「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

(教育部,1998a),本次修訂主要在於(一)取消「合作工廠以同依縣市或 毗鄰之縣市為原則」及「每一事業單位辦理同一科別應與一校合作 」等規定。

該二項規定之取消,雖可增加學校與事業單位的合作空間 ,但其中取消合作

區域限制,因遠距離的合作增加學校督導所需時間 、空間及督導成本,對輔

導功能不無影響;另取消每一事業單位辦理同一科別與一校合作之限制 ,亦

增加了學校間因競爭合作事業單位而做某種程度讓步之疑慮 。 (二)配合職訓

局退出協助,修正刪除職訓局之協辦工作項目; (三)配合教育部修正「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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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實施辦法」刪除跨部會協調會報。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要點修訂係由教 育部逕行頒布,有別於過於幾次修訂均報由行政院核定 ,且從修訂的內容可 看出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受到重視的程度已降低 ,相關部會亦不再參與,此 對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制度之後續發展影響深遠 。

民國八十六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系 李隆盛教授研究「台灣省高職建教合作教育研究 」 ,針對輪調式建教合作提出 主要之問題(李隆盛,1997):

一、公立學校承辦建教合作校數太少 。

二、各行各業有其特性,而法規為齊頭式規定,彈性不足,不利建教合作 之推行。

三、二級產業類科如機械、電機、電子等之建教合作日益縮減 ,無法落實 建教合作的原創精神。

四、大部分學校之合作事業單位與學校之距離已經超過一個縣(市)以上,

嚴重影響學生就近入學優點與學校輔導功能。

五、評估對象未含辦理學校,形成評估為單方面要求。

六、輔導教師未接受訓練或經驗不足 ,對工作崗位輪調計畫、技能訓練進 度計畫、補充訓練不熟悉、不知輔導教師之職責、嚴重影響技術生權 益。

七、汽車修護科常找錯合作事業單位 ,以汽車銷售場所附設的未合法之修 護場為合作對象。

八、未能落實工作崗位輪調、補充訓練、技術生個人持有技能訓練表 、技 術生教育訓練計畫、訓練週記等。

九、建教合作班招生不易,流失率偏高。

十、建教生主要是家庭社經背景較低 、學業成就低及單親者,需要更大的 照應。

十一、各校推展建教合作之輔導老師及建教組長經常更 換,經驗不足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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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有效傳承與交流。

十二、建教生所用之教材份量太多 、太難。

十三、合作事業單位評估表的內容不符實際需要 。

民國八十八年教育部為配合落實產學合作計畫 ,授權經由學校自行簽約 辦理。乃修訂「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將「除經授權各校實施者外,

應分別報請所屬主管機關核准 」修正為「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經學校校務 或行政會議通過後,由合作雙方簽訂建教合作契約辦理之 」(教育部 1999)。

該辦法之修訂造成與「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規 定: 「學校辦理本班……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經 評估合格者,始准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辦理招生」衍生法令適用扞格情 況,亦造成行政管理的衝突。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精省,台灣省教育廳改制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賡續督導辦理高中職教育及有關建教合作業務 。 參、修正後制度

一、法令規章與目標

(一)法令規章:建教合作實施要點經多次修訂 ,此時由教育部訂頒「高 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作為實施依據,並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學校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注意事項 、基礎 訓練實施與經費補助要點、應屆畢業生技能測驗實施計畫及相關行 政文書等作為執行依據。

(二)目標:定位為「因應國家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 ,職業學校與相 關性質之事業機構配合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培養各行業所需基 層技術人力。」。

二、行政運作

(一)主管層級行政運作: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專家學者 、學校與業

界等每年組成「輪調式建教合作評估委員會 」召開關會議討論與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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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輪調式建教合作相關業務。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職校辦理 學校申辦與事業單位評估、訪視及結業生結訓測驗工作。

(二)學校層級行政運作:學校與工廠成立建教合作小組 ,負責學校與工 廠訓練之配合、學生學習與輔導相關問題與協調事項 。

(三)申辦:由學校提出合作計畫及合約書向主管教育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 合作工廠經評估核可後,始核定學校招生辦理。

1.辦理優良之學校得就已設有之科組或相關科組提出申請 。

2.工廠之條件:登記核准設立有案,開業一年以上,財務健全,加入

同業公會並具有員工訓練績效者 。技術生之人數不得超過勞動基準 法規定所僱技工人數四分之一;每期輪調人數,工科不得少於五人;

服務業不得少於三人。

三、學校教學

(一)實施方式:學校與事業單位以兩班為單位,每一至三個月輪調一次 實施學校教學與事業單位訓練。

(二)辦理科別:就現已實施之科別申請,如新類科應提前一前申請,以 評估與研訂相關書表。

(三)課程:配合實際狀況,得依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在百分之二十範 圍內作彈性調整。

(四)教材與教學:制度未規範,由各校自行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

(五)基礎訓練: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訂定各科別應實施基礎訓練時數

(120 至 240 小時) ,使學生具有該科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及職業 倫理道德等相關知能 ,由學校在開學前負責實施 ,並辦理結訓測 驗,合格始可分發事業單位實習。有關經費由教育部、教育主管機 關及事業單位共同分擔。

四、事業單位訓練

(一)訓練環境:一般設施、專業設備、技能分析等均須符合評估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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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所需技術內容不低於該科實習課程內涵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

(二)訓練計畫:由合作事業單位會同學校製訂 「技能訓練進度表」。

(三)工作崗位訓練:事業單位人員應於工作中傳授技能 ,確實輪調工作 崗位,以達到多能技工之目標 。事業單位技能訓練未達到實習課程 標準時,事業單位負責自行或委託學校 、職訓機構辦理補充訓練。

(四)訓練師資:只要求事業單位應設置訓練員 ,未規範資格。

五、考試與資格:學生畢業前未能通過技術士 檢定資格者,由教育主管行 政機關辦理技能測驗,合格始准予畢業,以確保學習成效。

六、技術生輔導

(一)學習與生活輔導:

1.合作事業單位應設置技能訓練員與生活輔導員負責技術技能訓練與

生活輔導事宜。

2.事業單位生活輔導人員應會同學校訂定 「技術生生活輔導辦法」

,作 為輔導依據。

3.學校應每班設導師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每週赴事業單位輔導技術

生工作訓練、工作崗位輪調、生活輔導與查核訓練週記 ,及返校提 出報告,解決學生學習與管理之相關問題 。

(二)技術生權益與義務:

1.技術生津貼與補助:技術生在工廠實習期間,合作事業單位應負擔生

活津貼、住宿費、保險費、及輪調交通費。技術生生活津貼,其起 點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並視其績效及事業單 位營運狀況,逐年遞增。

2.訓練時數:技術生之訓練應在日間實施,每日工作八小時,以不加班

為原則,其作息、休假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3.技術生義務:技術生應遵守事業單位規定與訓練契約努力學習技能 ,

如有擅自解約離開事業單位應賠償訓練所支付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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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作契約:學生與合作工廠簽訂訓練契約簽訂四份,學校、工廠、技

術生各持一份,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

七、訓練經費:由合作廠商住宿費、訓練津貼、勞保費、交通費及補充訓練 費用。學校負責學校教學費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評估與督導相 關費用。基礎訓練費用則由教育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負擔 40%,

事業單位負擔 20%。

此段期間輪調式建教合作 透過行政院的重視及相關部會的參與 ,提升法 令位階,積極進行實地的訪查。但同樣於此段期間,國家經濟發展也從工業 化階段,面臨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競爭 ,人才培育政策也從在後期階段有重大 的轉折,職業訓練與教育體系各自在權責範圍內負責人才培育工作 。於是輪 調式建教合作亦在此時變成由教育單位自行主導 ,其他單位不再參與協助。

另外教育改革在後期階段如火如荼的進行 。其中以高等教育擴充及增設普通 高中及綜合高中等政策,對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的影響較大 。故本時期辦理 之規模從民國六十八年的 13 校,逐年增加至八十年度達到 46 校,之後外在 環境的衝擊,到八十八年度又降為為 38 校,辦理之科別有機工科、電工科、

電子科、商業經營科、木工科、美容科、資訊科、汽車修護科、餐飲管理科

等 9 個科別,八十八學年度招收學生數為 5,225 人,參與之事業單位有 592

個,歷年累積至該年之畢業學生數達 78,096(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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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調整期(民國 89 年至今)

壹、發展背景

民國八十六年政府提出「跨世紀國家建設計畫」,以十年展望,86-89 四 年計畫,以加速推動經濟自由化,促使產業升級,推動服務業現代化,加強 科技建設。在教育方面以推動教育改革 ,建立自由化、多元化、彈性化的教 育型態,增加入學機會,以減輕升學壓力,革新課程教材及加速推動資訊教 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97) 。在職業教育方面實施高職新課程 ,整併 類科、實施學年學分制,繼續推動綜合高中。

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九年提出「知識經濟方案」 ,以加速促使知識與產業結 合,應用知識和資訊促使新興產業發展 ,協助傳統產業調整轉型,預計在十 年內達到先進知識經濟國家水準 。在教育方面,檢討現行教育體系,加強創 新及再學習能力之培養,資訊教育紮根,配合產業結構調整課程教學 ,加強 研究發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0b)。

面對 20 世紀來臨及第三波工業革命崛起,民國八十九年行政院又提出「新 世紀國家建設計畫」-民國 90 至 93 年四年計畫暨民國 100 年的展望,以發展 知識及資訊科技為本的「知識經濟」,建立台灣成為「綠色矽島」。在教育方 面,以提升國民素質,厚植科技實力,以加速高科技產業之發展 ,帶動傳統 產業升級。此期間有關技職教育方面 ,繼續擴大辦理綜合高中 ,調降高職學 生比例(教育部,1998),專科改制為技術學院,技術學院升格為科技大學 , 增加高等教育的容量,修訂職校課程,增加基本學科能力及涵養職業道德 , 以因應知識經濟發展所需之技術人力 。

貳、重要事項

民國八十九年實施高職新課程程 ,其特色為:兼顧學生就業與升學之需

求:實施學年學分制;簡化教學科目,增加活動科目節數;簡化課程結構賦

予各類課程設計的彈性空間 ;課程縱向與橫向的連貫與統整 ;賦予學校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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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辦學空間;兼顧文化陶冶、人文素養、博雅教育及民族意識。將職業類科

91 科整併為 70 科,同時職業學校法修法規定修滿 150 學分獲得畢業證書(江

文雄,1996) 。由於新課程之類科整併,且著重基礎能力之培養,其課程內涵 與就業導向之輪調式建教合作 教育之切合度,似乎逐漸拉遠;另方面採行學 年學分制,對於學分規劃、排課、重補修等,對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實施 可謂是一大挑戰(林琴珠,2004)。

同年核准高苑工商及高英工商與致勝科技公司合作試辦資料處理科 (教 育部中部辦公室,2000) ;另核准中山工商、啟英工家等與大飯店辦理餐飲管 理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0)。

八十九年立法委員王拓舉發建教合作傳有人力仲介介入 ,與不肖校方勾 結,導致學生與廠商權益受損一事 ,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要求中部辦公室 查辦。案經中部辦公室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訪查 ,針對美容機構或協會參與招 生,重申應由學校主導;如基於業務需要建立合作關係 ,應訂定契約共同遵 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2000)。

民國九十年八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對於近年來建教合作實施相關問題 , 邀請經建會人力培訓處組長、台灣省總工會理事長、勞工委員會、技職學者、

企業代表、職校校長及主任等召開 「台灣省九十學年度建教合作教育檢討 會」,其中討論到當前輪調式建教合作工業類、服務類以及訓練契約等問題 , 獲致重要建議有下列數點(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1a):

一、政策上開放外勞衝擊事業單位提供技術生之工作機會 ,建議有所管制 或配額;

二、基礎訓練應以安全教育為重點 ,致於其他訓練時數可酌予縮減 ,於進 廠後在予補足;

三、輪調期間雖有建議開放,但仍決議維持輪調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 四、應持續辦理駐廠教師及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的研習 ,以增強其對輪調式

建教合作業務理念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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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對訓練契約完全不了解,應在基礎訓練中宣導讓學生與家長知悉 ; 六、因應經濟型態的轉變,工作崗位技術生人數應彈性訂定,此點建請勞

委會研議修法;

七、工讀與建教合作教育應嚴格區分 ,以解決現存諸多問題。

八、業界建議應設立美髮類專科學校 ,讓美髮業從業人員或建教生有進修 及提升技術的機會。

建教合作與產業發展息息相關 。九十年適逢全球性經濟大衰退 ,企業倒 閉裁員之風四起,台灣無法倖免,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在此時優先遭合 作廠商退廠,要求學校帶回學生。面對此一經濟因素所引起之建教生安置問 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九十年十月通函請學校擬訂安置計畫報核 ,並授權 由學校另覓性質相關之合作事業單位合作 ,由學校自行指派相關人員依照 工 作現場之評估指標辦理評估工作,簽報學校核可後,始准安置學生;如因一 時無法覓妥適合之合作廠商 ,請學校先安排學生在校上課 ,並與學生家長取 得密切聯繫(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1b),以防學生管理出現斷層。同時教 育中部辦公室隨即規劃訪視工作 ,由白河商工負責工業類 (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2002a),台中家商負責家事商業類 ,邀請職業教育界專家學者及對建教 合作有經驗之學校主任或老師等參與,針對台灣省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之學 校及事業單位實施訪查,以了解當前學生實習的實際狀況 。研究者亦參與是 項訪視工作,於九十一年五月訪視結束召開檢討 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2002b)

,對於訪視結果除函送各校會同事業單位改善外 ,對呈現之問題經討 論後,作為研修相關配套措施之參考 。

有鑑於訪視中發現合作事業單位輔導人員對於輔導知能之不足 ,難以發 揮輔導功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乃於九十一年辦理建教合作分六區辦理學校 與合作事業單位輔導人員研習 ,除了強化建教合作之理念 、技術生權益外,

並針對技術生之輔導教授輔導知能 ,以落實學生輔導工作(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2002c)。

(29)

九十一年行政程序法實施後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及輪調式建教合作實施 要點尚失法律依據,應依規定重新研訂。於修訂過程中,考量專科以上學校 及職業學校在實施建教合作有內涵差異及學生層級不同需要保障的程度不 同,宜分別訂定。其中有關職業學校建教合作法規 ,奉教育部長指示,由中 部辦公室負責研訂。中部辦公室於九十二年成立 「職業學校建教合作教育規 劃及研修專案小組」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3) ,第一次會議獲致共識決定 , 爲使職校辦理建教合作多元發展 ,上位法規之「實施辦法」以廣義建教合作 及原則性規範,至於不同之實施方式,其內容個別研訂細部規則 (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2003) 。是項辦法草案請東勢高工陳祖吉老師負責草擬 ,並請其他 參與人員分別撰寫輪調式 、實習式及階梯式之建教合作作業規範 。經過十多 次會議討論,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將「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公佈實施(教育部,2004) ,全文共有十五條,該辦法對輪調式建教合作的影 響為(林琴珠,2004):

一、明確規範實施學分制,職場的工作經驗可採認部定專業實習科 目及校定科目之學分。

二、只要是辦理與職業教育目標有關的建教合作計畫 ,全部納入建教合 作實施辦法規範。輪調式不再是唯一的合法方式 。

三、勞動條件回歸勞基法規定 ,為避免建教生被當作勞工,有關最低勞工 基本工資、及其他的勞動條件改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 、學生家長 及學生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

四、辦法只規範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 ,其餘的給予學校彈性處理 ,增加合 作的空間。

五、增列辦理不善之退場機制 ,對於辦理不善又未依規定改善者 ,必要時 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下次申請 。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公布後,原訂「高級中等學校輪調

(30)

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隨即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公佈「高 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4),其 法律位階成為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該規定仍以八十七年修訂之「高 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實施要點 」之精神為架構,配合當前實施需 要修訂。其修定重點為:1.將每三個月輪調為原則,增列「如有特殊情形,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決定之 」 ;2.增訂各校實施基礎訓練,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採計學分。但曠課達三分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分;3.技術生每月生活津貼其 起點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 ,配合實施辦法修訂取消,依據實 施辦法規定,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後 、學生家長及學生簽訂技術生訓練契 約訂定之(林琴珠,2004)。

民國九十二年因應學年學分制之實施 ,且檢討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效用 未普遍獲得肯定,乃檢討取消過去流於形式之結業測驗 ,回歸到職業學校法 修滿 150 學分,即可獲得畢業證書。

民國九十三年,請台灣師大工教系田主任研訂 「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 合作之學分採計作業細則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4),作為高職辦理建教 合作於職場實習學分採計之要項及原則 ,以使各校對於職場學分採計作業有 一致之依據,確保教育品質。該要點之重要內容為:

一、採計每一學分應在職場學習或補充訓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 。 二、職場學習之學習時程應分散在一個月以上 。

三、職場學習之工作內容與課程內容應鄉福或接近者 。

四、合作機構之生產設備與採計學分科目所列之設備需相近 ,且需能達成 該項技能教學目標者。

五、採計職場學習學分之工作內容 ,以職場入門技能為主,相同工作不得 重複採計。

六、採計學分以校訂實習科目為主 ,三年總計以四十二學分為限 。合作機

構已採計之學分科目,不得與學校上課科目重複 ,且須兼顧課程之銜

(31)

街性。

同年八月於花蓮召開建教合作檢討會 ,除討論上述學分採計作業細則 , 同時檢討學分制之職場技術生成績考核 ,服務業需要放寬輪調期限及地區性 合作案是否需要提供住宿等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4)。

九十四年十月於高雄召開建合作檢討會 ,以焦點團體方式針對正常輪 調、學分制實施後,職場學分採計,評估方式改進等方式進行深入討論獲致 決議主要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5):

一、透過訓練契約詳盡載明,除學校與合作廠家各持一份 ,並送學生家長 一份,以了解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促使廠商依規定輪調。於訓練過程請

學生確實記錄各工作崗位學習技能之時間與項目 ,以考核輪調情形。

二、職場實習與學校課程相關可採計 12 學分,如有加深加廣之學習內容,

由學校自我評述,列入計畫,最高可採計 6 學分。

三、為簡化合作廠家評估,新加入廠商應辦理評估,如在合作過程中無缺 紀錄者,可不再辦理評估,以訪視成果決定續辦之參考 。

四、失新生基礎訓練應依不同科別規劃辦理為原則 ,其內容除教授入門技 術、安全衛生規範與知能、職業倫理與道德、學生勞動權益外,亦可 增加職場體驗課程,以利學生對未來職業的適應 ,及生涯的決定。

由於外在環境變化快速,高職課程修正速度亦隨之加快 ,民國九十四年 度頒布「九五群科課程暫行綱要」(教育部,2005),共分為十五個群,以培 養群的核心能力,以應未來職業轉銜。其課程之架構為:部定必修課程佔 52%

左右,校本課程佔 48%左右,畢業學分為 160 學分,但學校可依課程特色報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增減學生畢業學分數,最低不得少於 150 學分。

該課程自九十五學年度開始實施 ,課程研發時並未考慮建教合作的需要 (徐

昊杲,2007) ,所幸高職群科課程之校本課程之比例甚高 ,對輪調式建教合作

配合業界實際需要規劃職場學分之彈性更大 ,將更易於實施。另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為使各校實施輪調式建教合作之學生 ,如期畢業,經以九十六年一月

(32)

函有關輪調式建教合作之畢業學分 ,以 150 學分畢業(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2006a)

有鑒於過去在執行與訪視時呈現多數學 生未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之問 題,且學生對自身得權益大多一知半解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乃於九十五學年 度輪調式建教合作之新生基礎訓練,檢討縮減訓練時數,編印學生權益手冊,

由教育主管機關安排師資赴各校 ,向學生講解其參與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 應有的權利與義務(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006a)。

有關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訪視工作 ,於 86 年及 90 年辦理至今已時隔多 年,尤其此段期間外在環境變化迅速 ,在教育方面亦因實施新課程及學年學 分制,必須了解各校實際運作情形 ,以提供制度修正參考。於是在民國九十 五年十至十二月共訪視 17 所學校、126 個事業單位,依據訪視報告(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2006b)對合作方案有諸多肯定,但其評鑑成績多在「良」及「可」

的等級,顯示仍有很多改進的空間。歸納主要之問題如下:

一、汽車科從事汽車裝配工作 、電子科、資訊科與資料處理科與資訊科技 公司合作;資料處理科與賣場或者超商合作等 ,其工作崗位技能與該 科課程相關性較低。

二、部分學校未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有多數學生不了解契約內容及其權 益;亦有將技術生訓練契約係依每期輪調 (三個月或六個月)簽訂。

三、學校承辦建教合作業務人員更換頻繁 ,影響制度運作。

四、部分學校未建立廠校協調會,或未建立相關資料,顯示廠校溝通有待 加強。

五、多數學校與事業單位對建教合作的觀念不甚清楚 ,建教合作的實施欠 缺相關資料。

六、對於技術生在事業單位的輔導 ,製造業有甚多私立學校指派不具專業

之駐廠教師負責生活管理 ,學校未落實訪視工作;服務業則因事業單

位分散,事業單位限於規模未設輔導人員 ,又學校未每週派員輔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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