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醫療類建築耗能總量之調查研究
第一節 調查樣本之分類特性與分佈說明
本次醫療類建築之耗能總量調查,主要調查的對象為中大型的醫學 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醫療建築用戶,過去外殼節能ENVLOAD 管 制的對象為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築物,只有中大型的醫院。但根據行 政院衛生署將醫療院所依病床數、各種醫療行為執行能力及設施水平 等,將其區分成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診所等四大類,其中 因診所規模較小且怕業務外洩,配和度偏低,故本次調查重點放在規模 較大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以及地區醫院來進行調查。
上述四大類,大致可涵蓋目前台灣地區之主要醫療建築物,依其部 門而有不同的運轉時間,營業時間大體為 10 小時以上,但整題醫療運 作機能則為為二十四小時,遠較一般建築物作業時間為長。
本研究所採用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係依照行政院衛 生 署之規類其劃分方式為:
(一)、醫學中心標準:
(1).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床應有 60 平方公尺。
(2).病床設施:病房中如設單人床者,則每床所佔病床最小面 積為 9.3 平方公尺。
(3).安全設備及一般設備:應具機電、安全、消防、供水、緊 急供電設備與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備,並應符合醫療構 設置標準。
2.專任主治醫師人數(包括主任在內)每八床應有一名。
3.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兩床至少一名。
(5).病床數:
1.急性病床數:500 床以上。
2.診療科別:至少應能提供家庭醫學、內、外、婦產、兒、
骨、神經、泌尿、耳鼻喉、眼、皮膚、神精、 復健、
麻醉、放射線、病理、核醫、牙等十九科之診療業務。
(二)、區域醫院標準:
(1).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床應有 50 平方公尺。
(2).病床設施:病房中如設單人床者,則每床所佔病床最小面 積為9.3 平方公尺。
(3).安全設備及一般設備:應具機電、安全、消防、供水、緊 急供電設備與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備,並應符合醫療構設 置標準。
(4).人員:
1.員工總人數: 專任員工總人數每床應有 1.6 名。
2.專任主治醫師人數(包括主任在內)每九床應有一名。
3.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 2.5 床至少一名。
(5).病床數:
1.急性病床數:500 床以上。
2.診療科別:至少應能提供家庭醫學、內、外、婦產、兒、
骨、耳鼻喉、眼、神精、復健、麻醉、放射線、 病理、
牙等十四科之診療業務。
(三) 、地區醫院標準:
(1).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床應有 30 平方公尺。
(2).病床設施:病房中如設單人床者,則每床所佔病床最小面 積為9.3 平方公尺。
(3).安全設備及一般設備:應具機電、安全、消防、供水、緊 急供電設備並應符合醫療構設置標準。污水及廢棄物處理 處理符合水污染防治及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
(四) 、人員:
(1).員工總人數: 專任員工總人數每床應有一名。
(2).醫師總數: 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3).專任護理人員: 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五) 、病床數:
(1).綜合醫院及外科系醫院應具備手術室並符合醫療機構設置 標準。
(2).應具手術時之生命監視系統。
註:
c.申請「地區醫院」評鑑之醫院,需有急性之 一般病床二 十床以上。
d.綜合醫院:指從事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麻醉科、
放射線科等六科以上診療業務,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且病 床100 張以上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