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如前所述,民主國家的議會本是鼓勵諤諤多士的地方,但在政治體制設計及議會內部制 度化等不同情況下(Agh 1999, 303-321),「諤諤多士」不常見,「諤諤一士」也要視當時的環 境條件及議員個人特質等。至於威權體制下,在「眾人諾諾」中,反而似並不乏諤諤一士之 出現機會。前面也提到,諤諤一士效應,通常不是及身的立即利益,但就議會基本功能的強 化,或威權到民主的轉化而言,諤諤一士不可缺,也擁有其歷史的地位,但關鍵是什麼樣的 制度條件,讓諤諤一士在立法權不振或社會某種價值過度霸權中,能夠出現。

綜合而言,影響個別議員能單獨卓越演出的制度環境條件約分三層,一層是體制層次,

如總統制、內閣制,或單議院、雙議院制;一層是社會內制度因素,如質詢制的有無及設計、

黨團的地位、委員會的結構功能,及議會內資訊提供的機制等;第三層則是議會外制度因素,

如選舉系統、政黨的組織紀律等(Agh 1999, 303-321)。

就第一層的體制而言,前面提供的六個範例多少顯示,體制不是太關鍵的因素,不僅是 民主體制下的內閣制、總統制,或英國的單院、美國的雙院,和諤諤一士的能否出現關係似 不明顯,頂多是出現的形式會有差異;尤其是威權體制下,與民主政體相較,也不見得就完 全成為「諾諾眾士」,還是有零星的諤諤一士出現(廖達琪 2004)。所以體制因素似不必太 考量。

就第二層面議會內的制度因素而言,又細分成四個項目,需要個別討論。第一項是質詢 制的有無及設計,通常質詢是內閣制國家所使用,也就是專指議員與內閣官員固定時間的直 接對話,英國在設計上,可以有針對一般施政,對相關閣員進行的提問(Oral question),16 也 可以針對某一選區關心事務,允許新進議員在正式會議議程結束時和閣員辯論(adjournment debate)。美國的總統制就無此設計,但許多非典型內閣制國家(如台灣、法國),也沿用此 一制度。17 這樣的制度及設計,學理上認為比較能提供議員個人表現的機會(Agh 1999, 305)。從前面六個範例看來,台灣的兩位,是利用施政總質詢制度,來表達異聲,英國的兩 位因受黨紀規範,18 不是在一般施政質詢時期提出,但在美國的兩位則和質詢制度無關,

本文也是放寬「諤諤」之定義從言詞到行動,他們才納入。整體看起來,有質詢制度應該還 是較有助於諤諤之士的產生,尤其威權體制中,畢竟議員有憲法上的言論免責權,即使在威 權過渡到民主時期,「質詢制」對議員應仍是表達異音最方便,又最不具危險性來對抗仍過 大的行政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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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參見註 1。

17 台灣的憲政體制,雖經過六次修訂,還是保持立法院的質詢權,也就是憲法五十七條第一款所訂「行政院…。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18 英國的政黨黨紀較強,在口頭提問(Oral question)時段,通常限於資深議員或影子內閣成員。新進議員只能等

待黨團安排在會議近結束時的 adjournment debate 時段,表達意見,參見鄒文海,1961,《各國政府及政治》,

台北:正中,88-118。

第二項是黨團的地位,黨團如果是較強勢的主導議員的委員會安排及發言,則諤諤一士 不容易產生;黨團如果較鬆散,較無約束力,個別議員表現的機會自然較多。以前面六例看 來,英國的兩位都屬當時的自由黨,因為是反對黨,且黨的精神就是鼓勵多元先進的主張,

但調和這些主張,並能集體一致行動,並不容易,所以黨紀似較執政的保守黨弱一些(鄒文 海 1961,27-56),但兩位還是利用給新進議員的 adjournment debate 來發表演說。美國的黨 團在國會中約束力不似英國強,個別議員較偏向獨立行事,介紹法案,而範例中的兩位參議 員也剛好都是民主黨,但卻是與當時威爾遜總統(Thomas Woodrow Wilson, 1913-1921)屬同一 個政黨,並沒有因為總統未主張而卻步。台灣的兩位範例,則原都屬國民黨,雖然黨紀以嚴 明著稱,19 但仍未能阻住他們的諤諤發言,費希平因此退黨,梁許則可能因環境背景已有 些變化,所以沒有遭黨紀處分,但其後她相關的發言也不再多見。綜合起來,議會黨團約束 力強還是小有影響,如果在黨紀較鬆散,或是居於反對黨的地位,諤諤一士還是較易產生。

第三項是委員會的結構功能,如果委員會的結構性質是常設的,且法案審查功能甚強,

如美國國會就具備這樣的條件(Weingast & Marshall 1988, 132-63),個別委員較不需要以特別 表現方式來彰顯其存在,通常會以在法案上的提出及推動,來展其立法權,本文也特別放寬 定義,視其特別突出的立法推薦或行動為一種「諤諤」之舉。但就諤諤之言方面,反而是委 員會比較不是常設性,結構上較鬆散,法案審查的功能也不彰,議員會以議場上的辯論或質 詢來求表現,以展現現代憲法所賦予議會對行政監督的「天職」。所以古典定義的諤諤一士 比較容易出現在委員會功能較不彰的議會裡。英國和台灣的國會應較屬於這一類,所以四個 範例也都是在議場(院會)中提出質疑及論說,而美國情境中就難找出這樣的案例。

第四項是議會內資訊提供的機制,原則上資訊提供的機制愈系統化及愈豐富,任何個別 議員就很快可以裝備上足夠的知識及訊息;而要成為見解卓越,言之有物的諤諤一士自然也 較容易。反之,則較難。不過,從前面的六個範例中,應可看出議會內資訊提供機制似不是 最關鍵的因素在影響議員的個別表現。美國的國會素以資訊提供的輔助機制強著稱,20 但 因總統制的設計,國會議員長於用這些資訊資源從事立法,形成交換利益,互相回饋的合作 風範,諤諤之舉也是以立法行動展現。相對的,英國及台灣的國會內部,資訊提供機制遠不 如美國健全(廖達琪 1997,79-119),常常是依個別委員的學養及信念,來展現諤諤之風。

而這些有理念的委員能不能從選舉過程中產生,就不是議會內部制度問題可以解決的。不過,

現代任何議會的發展趨勢,都是重視其資訊提供的能力(廖達琪 1997,79-119;黃秀端 2004,

383-405)。不論體制為何,議員本身的素養為何,要讓議會能養「士」,讓有理念的新進議 員,能快速進入狀況,發言有力,展現諤諤之風,提振議會士氣及監督力量,議會的資訊提 供機制還是要努力發展的一塊,才不會有「百世以待聖人出」的空幻。

最後,第三層次是議會外制度因素,包括選舉系統及政黨組織紀律等,其實也關係到前 面所提有素養及信念的人士,能不能成為政黨候選人,及接著通過選舉考驗成為議員,而終 能在議會中發諤諤之聲。這裡面牽涉相當複雜,以本文的篇幅,難以完整詳盡說明其間的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國民黨係列寧式政黨,原具有革命性質,講求紀律嚴明,服從黨的領袖,尤其在 1950 年代初期到台灣之時,

參見 Moody, Peter R.. 1992. Political Change in Taiwan. New York: Praeger, 13-34.

20 美國國會的資訊輔助機制有:國會圖書館、國會研究處、立法顧問局、國會預算局、審計總署,及科技評鑑

處,為各國國會所罕見之齊全。參見廖達琪,1997,《立法院衝突現象論衡》,高雄:復文,79-119。

果關係。只能簡略的提出方向概念。以選舉系統而言,比例代表制比單一選區較易產生多元 政黨及觀點,有特別信念要抗拒主流思潮霸權的人,在比例代表選舉體系中較有機會(Lijphart 1999, 143-170)。再就政黨組織紀律而論,比較講求黨內競爭,以民主程序來產生候選人的政 黨,也較能提名出有觀點、能辯論的人士(何思因 1993)。反之,則較難。不過,前面六個 案例,不盡符合這裡所提議會外不同制度設計的影響趨勢。英國是單一選區,政黨體制較講 紀律,但 Mill 的當選議員,看起來是由下而上,他對找他出來選的人,明確表示要支持女人 有參政權,且他不拉票,也不花錢來競選(Mill 2001, 224-226),結果他當選倫敦西敏寺區的代 表。

Mill 也許是個特例,他原已就是知名的思想家,自由黨也順勢提名了他,但他沒能再連 任(Mill 2001, 227)。而 Mill 終其一生,則努力闡揚個人代表制(近似比例代表制),認為如 此才能保障各種多元言論思想的交流。Mill 的國會同僚 Fawcett 一樣身為自由黨員,觀念也 先進,也非常尊敬 Mill 的主張(Mill 2001, 236-238),但比較會經營組織來競選,得以連任國 會議員。似乎是政黨本身的特質信念,可以篩選出一些諤諤之士,在單一選區中也能獲勝。

美國也是單一選區,但政黨提名甄補候選人的機制算相當民主,21 這樣的系統下,似 乎選出諤諤之士進國會的機率也應高些。不過,如前所述,美國的總統制下,議員多投入立 法行動,本文提的兩個案例也是這方面的,是不是在美國國會中應該有更多的「諤諤」立法 行動,這是本文目前所無法回答的。22

至於台灣的情形,乍看之下,雖與這兩項議會外制度條件似不相干,因為係威權體制,

兩位諤諤發言的立委都是不必改選的資深立委,應沒有所謂單一選區等的條件問題。不過,

細究起來,費希平係 1948 年自大陸東北地區選出,當時就是複數選區,是被認為較接近比例 代表的一種選制(Lijphart 1999, 143-170),而費希平當時是以國民黨員身分參選,以國民黨員 當時列寧式政黨的性格,應是挑菁英參選,這些菁英中難免有不受駕馭的諤諤之士。23 也 可以說民主時代的民主政黨要靠開放競爭來篩選候選人,而有多元的效果,威權體制中的威 權政黨,則可能刻意拔擢一些秀異份子;而前者較後者可能有較高的機率,及較長期的機會

細究起來,費希平係 1948 年自大陸東北地區選出,當時就是複數選區,是被認為較接近比例 代表的一種選制(Lijphart 1999, 143-170),而費希平當時是以國民黨員身分參選,以國民黨員 當時列寧式政黨的性格,應是挑菁英參選,這些菁英中難免有不受駕馭的諤諤之士。23 也 可以說民主時代的民主政黨要靠開放競爭來篩選候選人,而有多元的效果,威權體制中的威 權政黨,則可能刻意拔擢一些秀異份子;而前者較後者可能有較高的機率,及較長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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