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 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 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 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 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
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 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和评审专家组成。
1.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4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 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7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 待所有的投标人。
1.8 评审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 效处理。
2.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审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 件中投标人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 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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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 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审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 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审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 出现本条 3.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3.2符合性检查。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 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 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2.2 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 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 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 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 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 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2.3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
招标文件
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 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 货或定点投标人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 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 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 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投 标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5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中标候选投标人应当排序。
采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 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 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 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 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未 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否则,
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6 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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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持 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 报告。
3.7评审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投 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
3.7评审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投 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