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2. 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3. 會員證。

4.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5.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6. 衍生性商品。

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8. 其他重要資產。

此準則對公司處份及取得資產(含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有重大影響。

二、 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

金融商品係指一方產生金融資產,另一方同時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任 何合約。而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之合約,若得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淨額交割,

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結清者,適用第34號公報。

金融商品的表達包括:(1) 以發行人之觀點將金融商品區分為金融資產、金 融負債及權益商品;(2) 相關利息、股利、利益、及損失之分類;(3) 金融資產 及金融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訊的揭露包括:(1) 影響企業金融商品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 不確定性之因素;(2) 企業金融商品之會計政策;(3) 企業所運用金融商品之性 質、範圍、目的與所涉之風險,以及管理當局控制上述風險之政策。

但下列金融商品不適用第34號之規定:

1. 若於合約訂定時與後續期間內,合約之持有係因應企業預期購買、出售或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用之需求,其目的在於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者,則不適用34、36二號公報。

2.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依第5號、第7號、第31號公報處理)。

3. 企業在退休辦法下之權利及義務(依第18號公報處理)。

4. 企業併購時收購方所產生之或有價金(依第25號公報處理)。

5. 保險合約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但嵌入於保險合約之衍生性商品若依第34號規 定分別認列,則此分別認列之衍生性商品應適用第36號之規定。

6. 以股份作為支付對價之合約及義,包括企業收取商品或勞務,並以企業本身 權益商品(含股票及股票選擇權)作為對價之交易,或企業所收取之商品或勞 務係以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價格為計算基礎之交易。但購買或出售金融項目 採淨額交割者,及發行或購買得以淨額交割或交換金融商品方式結清者例 外。

7. 庫藏股(依第30號公報處理)。

8. 租賃產生的權利與義務,但嵌入租賃契約之衍生性商品應適用第34號公報。

9. 放款承諾。

10. 原始產生的放款及應收款。

第 34 號公報實施之後,財務報表新增科目及其定義整理如下:

1. 指定公帄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 者:

a. 企業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下列金融商品 應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甲、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乙、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之部份,且有證據顯示近 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丙、其實衍生性商品(屬財務保證合約及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 生性商品除外)。

b. 企業依第12段之規定,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公帄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 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但屬放款及應收 款、指定為備供出售及企業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公帄價價值變動列入損益者,

不得歸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3.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係指指定為備供出售,或非屬a.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 以公帄價值衡量且公帄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c. 放款及應收款 等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4.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攤銷後成本:係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衡量金額,

其計算係以原始認列金額減除償付之本金,調整原本認列金額與到期金額間 差異數之累積攤銷數,再減除價值減損或可能無法收回之金額。

5.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負債: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帄價值無法可靠 衡量的權益商品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的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以成本 衡量。

6. 無活絡市場:不符以下任一規定者:a. 在市場之商品具有同質性;b. 隨時可 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 c. 價格資訊可為大眾所取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