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客戶對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保安意識。金管 局又會與業界合作,促進在認可機構的卡服務及 新興支付產品方面的合作及穩健經營手法。
財富管理及強積金相關業務的監管
金管局會:• 繼續與其他監管機構及銀行業緊密聯繫,就 金管局期望認可機構在銷售投資及保險產品 時遵守的標準提供指引;
• 繼續就認可機構銷售證券、強積金及其他投 資 與 保 險 產 品( 包 括 外 幣 累 計 期 權 及 非 投 連 長 險 產 品 )的 操 守, 以 及 認 可 機 構 遵 守 新 監 管 規 定 的 情 況, 進 行 現 場 審 查 及 非 現 場 監 察;
• 就落實監管保險中介人的新法定制度的籌備 工作與政府及保險業監管局合作;以及
• 與業界保持對話及提供指引,在銀行業內推 廣以客為本的文化及良好的操守。
監管機構主導的壓力測試計劃
金管局會進一步發展及優化監管機構主導的壓力 測試計劃,作為監管認可機構的資本管理的工具 之一。金管局預期認可機構會進一步提升其壓力 測試能力,汲取從監管機構主導的壓力測試計劃 中得到的經驗,以及更有效地將壓力測試融入其 資本規劃過程中。
人才培訓
金管局會繼續與銀行業及香港銀行學會合作,於 2016 年推出適用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活動的優化專業架構。金管局亦會就其推出適用 於銀行業內其他專業範疇的優化架構計劃,與業 界及有關專業組織展開討論。預期有關專業範疇 包括風險管理、合規及內部管控、財資管理、信 用風險管理及零售財富管理。
與境外監管機構合作
工作重點包括與國際活躍銀行的危機管理小組合 作,按照金融穩定理事會所定的時間表制定恢復 及處置策略和計劃。金管局會致力確保及時與境 外監管機構分享有關個別銀行的審慎監管及其他 事宜的資訊,包括流動性與償付能力狀況的最新 發展。隨着歐洲於2014 年設立單一監管機制,金 管局正與歐洲中央銀行商議就交換監管資料及監 管合作訂立諒解備忘錄。
在香港實施巴塞爾標準
資本標準
金管局會在考慮於2015 年底進行的業內諮詢收 到的意見後,制定《2016年銀行業(資本)(修訂)
規則》(《2016 資本規則》),藉以將有關銀行對 對手方的信用風險承擔及於基金的股權投資的 巴塞爾資本標準納入《資本規則》內。有關修訂 內 容 的 進 一 步 業 界 諮 詢 預 期 於2016 年第 2 季展 開, 並 擬 於 同 年 較 後 時 間 就 有 關 規 則 定 稿, 以 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金管局的 意向是有關修訂將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時間表 於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巴塞爾委員會於2014年12月發出《證券化框架的 修 訂 》, 並 於2015 年 11 月發出《「簡單、具透明 度及可比較」證券化的資本處理方法》的諮詢文 件。金管局擬將經修訂的證券化框架及最後訂 定的簡單、具透明度及可比較的證券化的資本 處理方法納入《資本規則》內。預期將於2016 年 向業界諮詢香港實施有關規定的政策建議。
巴塞爾委員會在2016 年 1 月發出「市場風險最低 資本規定」的最終標準。發出這套新的市場風險 標準,亦代表巴塞爾委員會已完成對交易帳的 深入檢討,以處理在近年市場受壓期間所識別 到的現行標準存在的不足之處。金管局目前的 意向是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時間表實施經修訂 市場風險資本框架(即各地區的監管機構於2019 年1 月 1 日或之前實施新標準,而銀行則由 2019 年12月31日起開始根據新標準作出申報)。視乎 巴塞爾委員會對可能會影響經修訂市場風險資 本框架的相關標準的修訂的進展,金管局計劃 於適當時間就於香港實施新的市場風險標準的 建議向業界進行諮詢。
巴塞爾委員會正檢討現行計算信用風險資本要 求的標準計算法,以期減低對外部信用評級的 依 賴、 提 高 細 緻 程 度 及 風 險 敏 感 度、 更 新 風 險 權數校準,以及提高與計算信用風險資本要求 的IRB 計算法的可比較性。巴塞爾委員會在考慮 於2014 年 12 月就同一課題進行的諮詢所收到的 意見後,於2015 年 12 月發出第二份諮詢文件,
列載進一步的建議修訂。
銀行體系的穩定
在香港實施巴塞爾標準
(續)為精簡計算業務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現行框架 及提高該框架的風險敏感度,巴塞爾委員會已 制定新的標準計量法,取代在現行框架下的3 種 非模式為本計算法及高級計量法。巴塞爾委員 會在考慮於2014 年 10 月進行的第一輪諮詢所收 到的意見後,已於2016年3月發出第二份諮詢文 件,列載進一步的建議修訂。
金管局預期會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時間表實施 最 終 標 準。 待 巴 塞 爾 委 員 會 發 出 最 終 標 準 後,
金管局會為此制定政策建議,並會諮詢業界意 見。
披露標準
為實施2015 第三支柱方案(在「2015 年回顧」部 分「在香港實施巴塞爾標準」的專題內提及),
將須修訂《披露規則》及發出補充指引,列明有 關的標準披露模版及列表。為遵循巴塞爾委員 會的時間表,金管局擬制定法律修訂及發出指 引,令有關修訂及指引可由截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財政年度起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披露。
為繼續推進其修訂及綜合監管披露規定成為一 套單一及貫徹的披露方案的工作,巴塞爾委員 會在2016年3月發出第二份諮詢文件,列載綜合 及更新在《巴塞爾協定三》下的現行披露規定的 建 議, 並 列 明 若 干 新 增 規 定, 以 優 化 第 三 支 柱 框架。
流動性標準
繼落實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流動性維持比率後,
金管局會在2016 年相應修訂兩份有關流動性風 險管理的《監管政策手冊》單元。此外,根據巴 塞爾委員會的時間表,《巴塞爾協定三》標準訂 明的兩項流動性比率中的第二項,即穩定資金 淨額比率(另一項是流動性覆蓋比率)定於2018 年1 月 1 日實施。金管局已就穩定資金淨額比率 展開量化影響研究,並擬在2016 年就於香港實 施該比率的政策建議諮詢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