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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已婚國中教師「家庭-工作干擾」之預測因子

在文檔中 參、家庭變項 (頁 50-64)

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透過多元強迫進入迴歸分析,試圖找出能顯 著預測全體已婚國中教師的「家庭-工作干擾」之因素,並比較不同性別者 其預測因子是否確實有所不同,研究結果茲分述於下:

一、整體分析

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選出適當的預測因子,建構迴歸預測模式,其中,

屬於個人背景變項之預測變項為性別,工作背景變項為職務(是否兼任行政 工作),家庭背景變項則包含了最小子女發展階段、同住子女數、與上一代父 母同住情形、夫妻每週分住兩地天數、自己家務工作時數、家務主要負責人、

配偶固定協助家務、子女固定協助家務、其他親屬及僱傭固定協助家務、家 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子女接送需求、夫妻工作同質性(配偶是否擔任教職)、 及配偶工作時數。除了探討個人背景變項對於「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效 果外,本研究更想要探討「家庭壓力」是否對於「家庭-工作干擾」具有顯 著有效之預測力,如果是,則欲進一步了解是否在控制與「家庭壓力」及「家 庭-工作干擾」有關的背景變項後,「家庭壓力」仍能有效預測「家庭-工作 干擾」,故,本研究採取階層迴歸的方式加以分析比較。另外,為區別整體家 庭壓力與分項的家庭子壓力對於「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效力,研究中分 別以整體家庭壓力與四類家庭子壓力為預測變項,進行兩輪的階層迴歸分 析。具體而言,本研究為分析探討「家庭-工作干擾」之預測因子,先後共 運用了五個預測模式加以比較,各預測模式所包含的預測因子如下:

模式一:背景變項 模式二:整體家庭壓力

模式三:背景變項與整體家庭壓力 模式四:四個家庭子壓力

模式五:背景變項與四個家庭子壓力

在正式進行多元迴歸前,首先進行多元共線性的診斷。由表4-3-4 可知,

各變項間的相關係數都未超過 .80,至於各變項之膨脹係數與各模式之條件 指數則亦未超過上述之檢驗標準,顯示變項間無顯著之多元共線疑慮。

表 4-3-4 已婚國中教師個人背景變項、家庭壓力與「家庭-工作干擾」之相關係數矩陣

表 4-3-5 全體已婚國中教師「家庭-工作干擾」迴歸分析摘要表

.150 .195 .258 .205 .268

Adj R2 .118 .193 .229

各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的關聯,由表 4-3-4 可得知,整體家庭壓力、親 職壓力、婚姻壓力、家務壓力、代間壓力、嬰幼兒vs 青少年、與配偶父母同 住、夫妻分住兩地天數、自己家務工作時數、家務主要負責人、配偶固定協 助家務、其他親屬或僱傭固定協助家務、家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及配偶工 作時數與「家庭-工作干擾」成顯著正相關,而性別、學齡兒童vs 青少年、

子女固定協助家務則與「家庭-工作干擾」成顯著負相關為了解各變項是否 能有效預測已婚國中男性教師之「家庭-工作干擾」,遂進一步以多元迴歸 分析檢驗之。

由表 4-3-5 可得知,由背景變項所組成的迴歸模式一能有效預測最小子 女處學齡前兒童階段之已婚國中教師的「家庭-工作干擾」(F=4.685,

p=.000<.05),可解釋之變異量達11.8%。依重要性排列,「嬰幼兒vs 青少年」

(β=.409)、「學齡前兒童 vs 青少年」(β=.278)、「學齡兒童 vs 青少年」

(β=.202)、「性別」(β=-.116)、「家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β=.098)、「夫妻 分住兩地天數」(β=.090)依序為顯著有效之預測因子。換言之,模式一的結 果指出,相對於最小子女處青少年階段,最小子女處嬰幼兒、學齡前或學齡 階段者,女性、家中有身心狀況不佳需長期照顧者、夫妻每週分住的天數越 多者,其出現家庭干擾工作的情形越為頻繁。

在由整體家庭壓力單獨形成的迴歸模式二方面,其預測效力達顯著水 準 , 能 有 效 預 測 「 家 庭 - 工 作 干 擾 」19.3% 的 變 異 量 ( F=136.308 , p=.000<.05),其標準化迴歸係數 β 為 0.441,顯示已婚國中教師的整體家庭 壓力越高,則其家庭干擾工作的情形可能越為頻繁。那麼,整體家庭壓力與

「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關係會不會乃是起因於個人背景變項與兩者的關 聯,而非整體家庭壓力真能預測「家庭-工作干擾」呢?從表4-3-5 可得知,

在模式三中,控制與整體家庭壓力及「家庭-工作干擾」有關的個人背景變 項後,整體家庭壓力(β=.360)的預測效力雖較模式二略微降低,但其預測

力相較於迴歸模式中其他的預測變項都來的高,是為最強力之預測因子。由 此可證,已婚國中教師的整體家庭壓力,確實能有效預測其「家庭-工作干 擾」的情形,且其預測效果比起其他個人背景變項皆來的好。

在另一方面,模式三的迴歸模式整體可有效預測「家庭-工作干擾」

22.9%的變異量(F=8.758,p=.000<.05),較模式一或模式二皆來的高。其顯 著有效之預測因子,除「整體家庭壓力」外,尚包含了個人背景變項中的「嬰 幼兒 vs 青少年」(β=.329)、「學齡前兒童 vs 青少年」(β=.218)、「學齡兒童 vs 青少年」(β=.216)、「其他親屬及僱傭固定協助家務」(β=.097)。比較模式 一與模式三,「家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及「夫妻分住兩地天數」兩變項對

「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效力從顯著變的不顯著。由於本章第三節曾證實

「家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為整體家庭壓力與各家庭子壓力顯著有效的預測 因子,而「夫妻分住兩地」為婚姻壓力顯著有效的預測因子。依據Baron 和 Kenny(1986)、Kenny(2003) 的說法,當初始變項(initial variable)能有效預 測最終的依變項與居中變項,且當控制初始變項對居中變項與效標變項的效 力後(即同時將初始變項與居中變項丟入預測依變項的迴歸方程式),居中 變項能有效預測效標變項,且初始變項對於依變項的預測效力消失或減弱,

則可證實居中變項為中介變項,對於模式有完全(completely)或部份(partial)

中介的效應。是故,本研究證實「家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與「夫妻分住兩 地」對於「家庭-工作干擾」的效力乃部份透過「整體家庭壓力」的中介。

再者,由四個家庭子壓力組成的迴歸模式四,其預測效力亦達顯著水準

F=36.129 , p=.000<.05 ), 能 有 效 預 測 19.9% 的 變 異 量 ,「 家 務 壓 力 」

(β=.187)、「親職壓力」(β=.184)、「代間壓力」(β=.164)依序為顯著有效 之預測因子,僅「婚姻壓力」無法顯著預測已婚國中教師「家庭-工作干擾」

的情形。模式四的結果顯示,已婚國中教師的家務壓力越高、親職壓力越高、

代間壓力越高,則其越有可能出現家庭干擾工作的情形。那麼,家庭子壓力

與「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關係會不會乃是起因於個人背景變項與兩者的 關聯,而非家庭子壓力真能預測「家庭-工作干擾」呢?由表4-3-5 可得知,

在模式五控制了與家庭子壓力及「家庭-工作干擾」有關的個人背景變項 後,「親職壓力」(β=.208)的預測力並未因而降低,至於「家務壓力」(β=.142)

的預測效力則略為減弱,但仍皆是「家庭-工作干擾」顯著有效之預測因子。

至於「代間壓力」(β=.104)則不再是顯著的預測因子。由此可證,已婚國中 教師的親職壓力、家務壓力,確實能有效預測其「家庭-工作干擾」的情形。

在另一方面,模式五的迴歸模式整體可有效預測「家庭-工作干擾」

23.4%的變異量(F=7.912,p=.000<.05),較模式一或模式四皆來的高。其顯 著有效之預測因子,除上述的家庭子壓力外,尚包含了個人背景變項中的「嬰 幼兒 vs 青少年」(β=.329)、「學齡前兒童 vs 青少年」(β=.223)、「學齡兒童 vs 青少年」(β=.169)、「其他親屬及僱傭固定協助家務」(β=.100)、與「夫妻 分住兩地天數」(β=.088)。比較模式一與模式五,「家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

對「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效力從顯著變的不顯著。由於本章第三節曾證 實「家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為各家庭子壓力顯著有效的預測因子,並加上 Baron 和 Kenny(1986)、Kenny(2003) 對於檢驗中介作用的論點,故可推測「家 人長期身心照顧需求」對於「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效力乃部份透過家庭 子壓力的中介。

綜上所述,本研究發現:

(一)整體家庭壓力與親職壓力、家務壓力二個家庭子壓力,在控制相關之 背景變項後,仍能有效預測已婚國中教師之「家庭-工作干擾」情形,

其中又以整體家庭壓力的預測效果較大。至於婚姻壓力、代間壓力,

則無法對「家庭-工作干擾」做出顯著有效之預測。換言之,已婚國 中教師若整體上在家庭生活方面承受較高程度之壓力,或者有較高程 度的親職壓力、家務壓力,則其發生「家庭-工作干擾」的情形將越

為頻繁。特別是整體家庭壓力越大之已婚國中教師,其更可能出現「家 庭-工作干擾」的情形。

(二)部分背景變項能有效預測已婚國中教師「家庭-工作干擾」的情形,

在控制家庭壓力對「家庭-工作干擾」的預測效力後,「最小子女發 展階段」與「其他親屬及僱傭固定協助家務」為依舊能顯著預測「家 庭-工作干擾」的個人背景變項。由此顯見最小子女的發展階段,以 及其他親屬或聘僱之傭人在家務上的協助對於已婚國中教師的「家庭

-工作干擾」情形的關鍵性。過去研究指出育有年最小子女、最小子 女年齡越小的父母其家庭與工作間的衝突較孩子年齡較大的父母來 得大(Beutell & Greenhaus, 1983;Greengaus & Kopelman, 1981, 引自 黃英忠等人,民90;Karasek, 1979, 引自 Higginset al., 1994;黃英忠 等人,民90),而處於父母前期(最小子女小於 7 歲)、混合階段(同 時擁有學齡及學齡前子女)、學齡家庭期(最小子女7-12 歲)的已婚 者,在工作與家庭間也面臨較多的時間衝突(葉爾雯,民 79),此與 本研究的結果相符。至於在家務的支持協助方面,本研究結果並未與 Adams 等人 (1996)的研究結果相符,本研究結果指出配偶及子女的家 務協助不能有效預測已婚國中教師較低程度的「家庭-工作干擾」,

而其他親屬或雇傭的協助則甚至能有效預測已婚國中教師較高程度

而其他親屬或雇傭的協助則甚至能有效預測已婚國中教師較高程度

在文檔中 參、家庭變項 (頁 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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