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地方財政問題之形成,係由於下列構面互相交叉影響:
一、制度面
在財政集權化下,我國中央政府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對於各級政府之收支劃 分有主導權,地方政府參予決策的空間不多。再加以行政層級、行政區域劃分不 當、稅法的規定無法因應經濟景況而修正…等因素,使得各地方政府稅收分配和 稅源的歸屬,呈現豐嗇不一的現象,造成地方財政垂直與水平的不平衡。
二、政治面
民選首長基於選票壓力,於執政任內多不敢輕易加稅;在公共政策制定,民 意代表、利益團體、政府官員,形成所謂鐵三角的關係,或以聯盟方式來主導或 抑制政策的規劃來互相圖利;又行政部門為了凸顯政績而力求擴大支出;中央制 定政策時未與地方充分溝通協調,未考量地方財政是否可以支應等…,皆使得地 方公共支出不當擴增,卻又無相對財源以資因應,遂造成財政支出幅度大於收入 的成長,日積月累之下形成財政失衡的現象,使得地方財政結構逐漸惡化。
三、經濟面
由於各地方自然環境、地理位置及經濟結構的不同,政策的影響和聚集經濟
的力量亦各有差異,乃直接或間接造成各地方政府稅源、稅基之分布不均,使得 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各異,進而影響地方之經濟發展。
就前述三個構面言之,影響我國地方財政自主性的主要因素可彙整如下:
(一)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無自主性的因素有:
1. 相關財政收入制度之設計由中央主導,地方無爭稅空間。
2. 稅源分配不合理,分得之地方稅無租稅彈性,不符租稅充足性。
3. 稅源枯竭,中央各類減稅措施大都與地方稅有關,造成地方稅源枯竭。
4. 統籌分配稅未發揮功能,無法調劑財政盈虛,滿足基本財政需求。
5. 補助款指定用途,專款專用,無法靈活調度。
6. 地方增稅空間有限,地方稅立法權須經地方議會通過,猶如給地方鈍 刀去殺人,效果不佳。
7. 舉債受公共債務法之規範,幾已達上限。
8. 地方若開徵新稅,恐導致遷移效應及殺雞取卵現象。
(二)影響地方財政支出無自主性的原因有:
1. 無法因地制宜:相關法令之支出規定甚詳(如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 度法),無法因應地方特別需求。
2. 支出僵化:各項法定支出繁多,支出項目受限。
3. 惡質競選文化,造成支出擴張。
4. 「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老人年金之給與、民 代支給條例之啟用、小班小校…等之政策皆造成地方財政負擔。
5. 支出劃分不當,由中央移至地方,如警政經費、道路養護等業務之下放。
6. 資源有限,無法因地制宜充分提供民眾所需之財貨與勞務。
7. 補助款指定用途,影響地方自治。
由此可知,由台灣地方財政特性,可獲知影響地方財政自主性之因素有很多。
因此有許多學者曾就影響地方財政自主性之財政問題分別於制度途徑、政治途徑
及管理途徑提出建議以提昇地方之財政自主性。於制度途徑曾建議儘速通過「地 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提高統籌分配稅比例、統籌分配稅之分配方式應公式 化、修正「工程收益費徵收條例」、檢討不適當之租稅減免項目、補助款制度化法 制化、健全預算制度之建立…;於政治途徑則建議宜透過協商機制以解決減稅所 延伸之問題、鼓勵人民參與公共事務之管理…;而地方可以努力之管理途徑則建 議應建立財政自我負責的概念、加強公產管理與開發、健全租稅結構以加強稽徵、
部分業務委外經營、積極開闢地方自治財源、改善自治財政執行面、落實自治財 政監督面…等方面來著手。從目前政策實施的結果觀察得知,有些學者之建議已 實施,有些或被否定,尚有許多建議仍有待努力(詳見表4-2-3)。
表4-2-3 提昇地方財政自主性之三種途徑與建議內容
儘速通過規費法,加強各項規費之徵收。
中央對減稅措施應該慎重、宜透過協商之作法解決。 陳立剛,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