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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日本據台時代的台灣新聞事業

在文檔中 本國新聞事業史 (頁 23-26)

貳、 日本據台時代的台灣新聞事業

日本據台第二年,一八九六年六月卅日,日本政府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關於 施行台灣之法律」,即所謂「六三法案」,承認台灣特殊化的制度──總督專制 政治,賦予台灣總督在台灣有權發布與法律具同等效的「律令」,使總督同時擁 有行政權、立法權與軍事權。

一八九八年,日本政府為配合公布新的憲法,於日本本土廢止新聞事業的「許可 制」(仍維持「保證金制」),但台灣仍維持許可制與保證金制。

一八九九年,日本據台後第四年,台灣總督府先後頒布「著作權法」與「著作權 法在台灣之施行令」,似為保護台灣居民之著作權;但當時台灣居民識字比率甚 低,有著作權能力者微乎其微,可能,保護日本人權益的用意更大。

一九一七年,日人公布施行「台灣新聞紙令」:

一、 管制範圍廣泛:所有平面媒體均受管制。

二、 採行許可制。

三、 採保證金制:一千圓。

四、 保證金可退還。

五、 採檢查制:發行人應在每次新聞紙發行前,檢呈其新聞紙兩份於台灣 總督府,以及其所轄州廳和地方法院檢查各一份。

六、 發行人身份限制:採負面表面,但總督其實可以自由心證,認為不適 當或被嫌疑者,也無創辦新聞紙之權利。

總論日人據台時期的台灣新聞事業:(王天濱,頁十一)

李茂政:

葉明勲:

兩家批判色彩濃厚的報刊:

一、《高山國》,為當時台灣唯一政治性雜誌,創於一八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的台 北,

創辦人為日本眾議員照山佐佐木安五郎。這份刊物每期都會刊載一巧妙的諷 刺圖片,批評時政,挖苦官員,對台灣總督的施政批評甚列,還對外徵求

眾提供有關資料,作為諷刺台灣總督的題材。

當時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把《高山國》當成勁敵,曾說「《高山國》是一個擾 亂治安的東西,如有機會,一定要儘速將它剷除掉。」

《高山國》出了第二期,刊出啟事,徵集台灣批評政史的材料,招忌,一八 九八年十二月廿九日,被迫停刊。

二、《台灣民報》,一八九八年創刊,原為周刊,一九○○年改為日刊,由多位 著

名律師擔任主筆,由於不斷批評日本殖民政策的錯誤,頗引起台灣社會人 士的注意。後來,創辦《高山國》的照山佐佐木安五郎擔任主筆,言論更加 激烈,成為台灣總督府的眼中釘。

一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台灣總督以「妨害治安」名義,禁止該刊發行七天 一九○四年五月一,台灣總督下令停並解散。

台灣新聞事業雖然遭受高壓管制,但仍勃蓬發展的時間,一九二四至一九三五 年間,全台共有十八家新聞事業,多數集中台北,僅兩家於花蓮和高雄發行。但 日人於戰時管制趨嚴,到一九四四年,原有的新聞紙中,多數的漢文版停刊,

且有五家報紙合併為《台灣新聞》,為日本政府的喉舌。

參、光復後的台灣新聞事業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八月廿九日國民政府下令陳儀為

「台灣省行政長官」,十月五日「前進指揮所」人員從重慶白鐸機場飛抵台北松山 機場,接收台灣;其中,與媒體事業有關者有八人。

當時的國民政府為「以黨領政」,接收媒體的實際權責單位為「中國國民黨中央 執行委員會宣傳部(中宣部)」。中宣部向陳儀遞送一份「中央宣傳部接管台灣 文化宣傳事業計畫綱要」,決定了日人在台灣所建立起來的報社、通訊社、出版社 電影製片廠、廣播電台等所有傳媒、文化事業的印刷機器、房舍、工作用具與其他 財產。

結果,台灣新聞事業最後的接收結果為:

一、《台灣新報》(由台灣日日新報合併其他五報而來)台北本社與花蓮港分社 由長官公署聘請李萬居為社長,改制為《台灣新生報》自卅四年十月廿五日 起,按日出版,每日一大張;台中、台南兩分社,由長官公署撥交中宣部特 派員盧冠群,辦理《中華日報》於卅五年二月廿日在台南創刊。

二、同盟社與其分支單位,由中央通訊社特派員葉明勳接收,改為「中央通訊社

或「言論反動」或「詆毀政府」,甚至,興台新報被查封的理由竟是「發在台南縣 長袁國欽潛逃阿里山等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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