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法治國原則法律應明白確定61,使人民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依據,而知 所進退,行政機關亦可據以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5 條亦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 應明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之財產權及遷徙自由,尤其應注意明確性要求,使 相對人清楚得知何種義務須履行?何人有義務?違反義務者生何種法律效果?行 政機關所制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其內容如不明確,即因違法而無效。明確
60 李惠宗,繳清罰緩才能換行照嗎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0 期,91 年 1 月,P91-98
61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92 年 1 月第 3 版,P94。
性之要求在稅捐法上所涉及者,主要是否容許過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條款的
依解釋方法使其意義明確,而有導致公權力之恣意濫用之虞。稅法上使用不確定 法律概念之容許與否的判斷標準,乃在於國民必需從法律本身,可以大致瞭解行 政得請求之內容,亦即可以預測其稅捐負擔。明確性原則,又可分為法律明確性 及授權明確性,前者指法律若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 般受規範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而後者則指行政機關訂定法規 命令,須有法律明確之授權,授權之目的、內容輿範圍需具體明確。法規命令,
實務上著重授權明確性,而忽略法規命令之內容明確性。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概括條款、裁量授權,只要其規範目的範圍有認識可能者,仍非不許。本文認為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欠繳應納稅捐」,即所謂概括條款,在解釋可能欠 缺明確性,但行政機關仍應作成依其見解為合法及正確之決定。建議應在法條本 身針對金額有較明確的規範,因稅捐保全處分性質屬不利益行政處分,相對人對 此不利益行政處分應能所預期。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之金 額之限制、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金額等之立法技術65,於條文中明定,條列欠繳 應納稅捐若干金額會採取何種稅捐保全措施,另提供稽徵機關酌增、減之權限及 保留裁量之權限。
由於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須從事評價及估測,不同之法律適用者所為評 價及考量,期難一致。在此,法律對行政之拘束相對化,產生行政之「判斷餘 地」。惟並非各種適用結果皆為合法,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而行政法院對適用 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對其僅作有限度審查。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 法律概念所為之決定,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就其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及涵攝為全面 之審查,僅於有特殊狀況或對特別事項,為避免牴觸事理或法律邏輯,始例外不 為審查或僅為有限度之審查。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僅存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 個案之涵攝,而不及於其解釋。至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效果之「裁量餘地」中,依 法律授權目的所為之裁量決定,如別無其他違法情事,皆屬合法,行政法院自不 得取代行政機關,以自己之合目的判斷另為裁量決定66。惟在個案中,如僅存一 合目的及合法之決定,行政法院自仍得就行政機關是否作成合法決定為審查67。
65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 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 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66 陳敏,行政法總論,P209-211;依學者陳敏及陳慈陽見解,有區分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必 要,惟學者吳庚主張二者之間,僅有量的區別,參見陳慈陽,行政法總論P134,吳庚,行政法 之理論與實用,第8 版,P132。
67 司法官大法官釋字第 553 號解釋理由書中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密度,提出 6 點見解,供行 政法院受理案件時之參考:
1. 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