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負責立法,行政機關負責執行,雖是三權分立的原始制度設計,但 是行政機關卻往往不僅止於執行,而扮演相當重要的規劃、推動甚至主導立法的 角色。在大多數內閣制國家,行政機關(內閣,或說政府)是主要的提案者,且 透過政黨政治的作用,行政機關提案通過的比例甚高,在大多數國家,行政機關 提案通過率在 90%上下變動,而僅有義大利、葡萄牙的政府提案通過率稍差些(見 於表一);至於國會提案的通過率則明顯低於政府提案,在許多國家都低於 10%,
且少數黨的提案通過率又低於多數黨。至於在半總統制之下的法國,從 1958 到 2002 年,行政機關提案的通過率高達 89.4%,而相對而言,國會議員個人提案通 過率僅 6.7%。
在總統制之下,美國總統雖無正式提案權,但是透過政黨政治的作用,在立 法上有時扮演重要的推動與主導立法的角色。根據 Sinclair(1999:428)統計,
相對於國會多數黨的國會領導,有時總統扮演更重要的議程設定角色,譬如在 91 屆國會,總統在 48%的重大法案中扮演議程設定的角色,而國會領導階層僅 在 2%的法案中,扮演議程設定角色,在 97 屆國會中,總統在 44%的重大法案中 扮演議程設定的角色,而國會僅在 7%的重大法案中扮演議程設定角色;然而在 104 屆國會中,總統僅在 4%的重大法案中扮演議程設定的角色,而國會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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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法案中扮演議程設定角色,此顯示美國總統是否能扮演重要的立法領導角 色,視總統與國會的領導策略與風格,以及政黨的議席多寡而有異,此外,也視 國會議員是否願意支持總統或國會領導階層而異。
至於在某些施行總統制的拉丁美洲國家,總統有提案權,總統提案通過率極 高,智利於 1990 到 1993 年間,行政機關的提案有 70%完成立法程序,而相對上 國會的提案僅有 13%完成立法程序,而在行政機關的提案中,其中 92%通過,而 國會的提案僅有 36%通過;而且行政機關的提案平均通過時間 205 天,至於國會 的提案平均通過時間要 487 天(Siavelis, 2002: 86-87)。至於在墨西哥,從 1988-2000 年的四屆國會,行政機關的提案通過率平均是 94.5%,而相對的國會議員提案的 通過率僅 18.3%(Casar, 20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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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005 盧森堡 95 (95%) 多數黨 4 (20%)
少數黨 10 (1.9%)
1995-2005 西班牙 40 (88.8%) 多數黨 4 (38.4%)
少數黨 51 (5.1%)
1986-2004 日本a 64%(76%) 36% (24%) 1981-1985 法國 91 (89.4%) 241 (6.7%) 1958-2002 智利 na (92.0%) na (36.0%) 1990-1993 墨西哥 na (94.5%) na (18.3%) 1988-2000
資料來源:日本資料來自於 Bouler(2000:170),智利的資料來自 Siavelis(2002:86-87),
墨西哥的資料來自 Casar(2002:128),其他國家資料來自於 Brunner
(2013:15)。
說明:1.日本的資料僅有提案比例,而無提案個數。
顯然,無論是在哪一種中央政府體制之下,行政機關大多有相當良好的立法 效能,其中有幾個主要原因:第一,行政機關擁有較為優勢的立法資源:一方面 行政機關本就是訓練良好的菁英,並長久習於行政事務,再加以行政機關分工專 業,掌握較多的相關資訊,有大批的行政官僚以為後援,因此可以較為快速地提 出資訊充份的立法方案(McCubbins and Noble, 1995;盛杏湲,20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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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於政黨政治的作用,執政黨往往將政策制訂的重心置於行政機關,
這尤其是在許多內閣制國家,內閣係由國會多數黨或多黨聯盟組成,內閣閣員是 國會多數黨(聯盟)領袖,因此政治決策權掌握在內閣手中。各國國會的決策影 響力或有大小之別,但內閣是主要的提案者,國會對於內閣所提的法案,大多扮 演橡皮圖章的角色予以合法化,有時甚至連暫緩或擱置都很少(Mezey, 1985)。
至於在總統制的美國,當國會多數與總統同一政黨,國會議員比較有動機要推動 總統的立法方案,反之,若國會多數與總統不同政黨,國會議員比較沒有動機要 推動總統的立法方案(Sundquist, 1988)。
第三,行政機關可以操控立法議程:許多國家將立法議程的控制權交由行政 機關,且在制度設計上對行政機關的提案特別優厚,卻嚴格控管國會議員的提案,
這些控管的手段,諸如:限制個別議員法案討論的時間、限制個別議員法案的數 量、或者限制個別議員不得提出有關財務方面的法案(Bowler,2002)。
第四,行政機關也透過種種策略來使國會議員支持其立法方案,即便像是在 總統權力非常強勢的智利,總統之所以可以有很好的立法成功率,並非總統以強 悍的手段讓國會議員聽話,而是使用誘導、說服、協調、以及將國會議員要的立 法方案考慮放進最後的立法方案中等手段(Siavelis, 2002)。而美國總統更是使 用各樣的策略來使國會議員支持,如提供特殊的好處(Evans, 2004),將國會議 員要的放進立法方案中(Arnold, 1990;Barrett and Eshbaugh-Soha, 2002;Cox and Morgenstern, 2002;McCubbins and Noble, 1995),而勸導說服(Neustadt,1990),甚 或是訴諸民意更是不可或缺(Kernell,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