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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二:《兒童權利公約》[保留聲明]

在文檔中 資源十:權利和義務 (頁 63-66)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權利,不實施公約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第二項(資料一)內與可能要求調整在非工業機構工作並年滿十五歲 的少年人的工作時間有關的部份。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提交的首份 報告》附件 E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條約。

https://www.lwb.gov.hk/tc/highlights/UNCRPD/Publications/HKSAR's%20UNCRPD%20rep ort_Chi%20(version%20for%20publication).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聯合國秘 書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 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殘疾 人權利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 區時,已作出相關的保留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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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三:兒童的工作時間

658. 公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資料一)要求締約國就工作時間及條件 訂定適當規則。我們也曾檢討就該條的保留條文。撤銷這方面的保留條文,

我們便須規管年滿 15 歲的青少年在非工業機構受僱的工作時數。青少年一般 缺乏工作技能、經驗和學歷,進一步限制他們在非工業機構受僱的工作時數 會令僱主不願聘用他們。這樣既有礙青少年投入就業市場,亦會減低他們學 習所需工作技能和汲取所需經驗的機會,窒礙他們的個人及職業發展。這與 改善青少年就業和讓他們盡展所長的政策不符。在香港特區,青少年在工作 中的安全及健康受到有關法例(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

及其規例)的保障。這些條例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不論年齡)提供安全 及健康的工作環境,而政府亦制訂了有效的視察制度,執行法例。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情況的第三、四次合併報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II 部︰IX. 保留條文和聲明。

https://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childright2/Part_II-IX-c.pdf

1. 根據資料一,《兒童權利公約》主要希望保障兒童免於甚麼?

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 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2. 根據資料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不實施《兒童權 利公約》的哪個部分?

可能要求調整在非工業機構工作並年滿十五歲的少年人的工作時間有關 的部分。

3. (a) 根據資料三,如果規管年滿 15 歲的青少年在非工業機構受僱的工作時 數,將會產生甚麼不良影響?

進一步限制青少年在非工業機構受僱的工作時數會令僱主不願聘用

他們,這樣既有礙青少年投入就業市場,亦會減低他們學習所需工

作技能和汲取所需經驗的機會,窒礙他們的個人及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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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考資料一和資料三,為甚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保留不實施題2 所述的部分並無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有關保留旨在透過相關工作安排促進青少年個人及職業發展,而非

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

社會發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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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在文檔中 資源十:權利和義務 (頁 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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