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問題之設計。
(二)思考如何選擇延 伸閱讀資料。
行動方案:
(一)從不同衝突情境 中,設計案例的 問題。
(二)事先提供學習單 給學生。
(三)提供貼近學生生 活 之 延 伸 閱 讀,資料中呈現 不 同 角 色 的 意 見。
(一)案例的問題設計:
1.不同衝突情境的問題設計 引發學生熱烈的討論。
2.學生對於貼近校園生活的 案例很有興趣。
(二)學生分組討論:
1.事先發下學習單有助於學 生討論。
2.討論及分享的時間足夠。
3.延伸閱讀的新聞剪報吸引 學生的興趣。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三節 案例學習單之分析
一、主要人權核心概念
(一)學生對於「尊重人性尊嚴」的意義的理解比較接近「尊重他人」。
學習單除了一開始的「案例呈現」外,題目設計從「重要他人的協助」到「主 角本身表現」,引導學生了解在案例中「主角活出完整的自己」,到最後反思階段 讓學生思考「如何與案例中的主角相處」,透過這個順序的設計,最後讓學生體 會並回答本學習單的主要核心概念--「人性的尊嚴」。
尊重人性尊嚴強調的不僅是個人的主觀感受必須被尊重,而是作為一個人的 普遍客觀的價值必須被維護。部份學生的回答與尊重人性尊嚴接近,如:
「尊重每個人天生的特質(無法改變的特質,如外貌)。」(單 no.7)
「弱勢團體也是人呀!不可以不尊重他們的尊嚴,不嘲笑、不欺負,讓他們活在一 個有尊重人性的地方。」(單 no.8)
人性尊嚴之保障即強調重視身為一個人的尊嚴,亦是肯定自我之人格獨立與 獨特性,就如學者李茂生(1992:37)指出人性尊嚴之尊重必須有三個要素:「生 命、身體之完整性、似人般生存之可能、自我決定之能力與機會。」而大多數學 生對於「尊重人性尊嚴」的看法比較接近「尊重他人」、「顧及他人的感受」,如:
「尊重別人、尊重自己。」(單 no.5)
「我覺得尊重人性尊嚴的意思是要『尊重別人』。」 (單 no.12)
(二)學生「尊重人性尊嚴」的經驗多反應在「尊重他人」
當教師提問「請同學用簡短的話說出,『尊重人性尊嚴』是什麼意思?」學 生學習單的回答可以看出,學生正在反思自己是否曾經有過不尊重他人的經驗。
例如學生的回答:
「不可以幫別人亂取一些不入耳或他不喜歡的名字及不入耳的字詞去罵別 人。」(單 no.9)
「不要以極惡劣的言語傷害他人。」 (單 no.11)
「不去取笑和嘲弄他人的短處。」 (單 no.21)、(單 no.14)、(單 no.37)、(單 no.23)
「不能夠恥笑他,而是要幫助他,例如:『一公升的眼淚』裡有一幕媽媽帶著小孩,
在公園到亞也,竟然跟小孩說:『你如果不聽話,長大就會像他一樣』,這種行為 就是不尊重人性尊嚴。」 (單 no.16)
大部份的學生都是以把「尊重他人」視同「尊重人性尊嚴」,因此多從「不 要侵犯弱勢」、「不傷害他人自尊」的觀點出發。事實上,「自尊心」與「尊嚴」
並不相同,以惡劣的言語傷害他人、取笑和嘲弄他人,或以言語對身心障礙者的 缺陷作不恰當的比喻,會給當事人的自尊心帶來傷害,但有深一層的意義而言,
「尊嚴」不僅是個人主觀感受必須被尊重,更是作為一個人的普遍客觀的價值必 須被維護。僅有少數學生能以不同的方式講出較接近「人權尊嚴」的說法。例如:
「不要傷害他人的自尊,維護別人的權利。」 (單 no.15)
「尊重每個人的特質。」 (單 no.7)
二、次要人權核心概念
(一)學生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人權頗有重視,無論在認知、情意、技能均表現一致 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人權,不管是認知部份,或是情意部份,學生都能給予完 全正面的肯定。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人權,同意國家、社會有義務幫助他,也認為 自己會主動幫助他。
以題目 4 的回答為例:「是,因為瑀強是個很需要有人幫忙的小孩,既然瑀強需 要幫助,那麼國家、社會也有義務幫忙他,幫助他家的經濟狀況、瑀強的教育程度(受 教權)。」 (單 no.15)
以題目 8 的回答為例:「我會(協助瑀強),因為他是個行動不便的同學,他最需 要的就是同學的幫忙,天天快樂的過日子,因為如此,我會盡全力幫助他、協助他!」(單 no.15)
就教室觀察而言,因受測班級正巧有一位明顯身心障礙者同學,自開學至
今,同學均無排斥、欺負身心障礙同學,該同學亦無反應有任何不和善之對待,
必要的時候,同學習慣協助該位同學,但又不會刻意事事協助該同學,僅提供適 時之協助。同學在學習單與生活中所表達之認知、情意、技能一致。顯現該班同 學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人權頗有重視。
(二)社會偶發事件可能會影響同學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人權的價值觀
對於問題:「是否會協助弱勢同學」?有一位同學持與眾不同之意見:
「我不會,萬一不小心他受傷了,不是我要被告了嗎?」(單 no.1)
這種回答不禁讓人想起「揹玻璃娃娃滑倒致死、好心同學判賠」(95 年 8 月 25 日新聞)事件。社會上的偶發事件有時會讓學生對於價值觀念產生變化。所 幸這樣的同學只有一位,大多數同學仍持有愛心。
三、其他人權概念:「生命權可以由父母決定,但主要操之在己」
從本學習單意外發現這個階段的孩子對於「生命權」的看法竟有這麼的不 同。當問到「父母是否有權利決定孩子的生命」時,約有將近一半的同學回答
「有」,超過一半的同學回答「沒有」。
孩子的生命究竟是該由自己決定或是父母決定?細究孩子回答的理由如下:
(一)父母本來就有權利決定孩子的生命:
「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所以有權利決定他是否活在世界上。」 (單 no.2)、(單 no.30)
「可以,因為他是父母生下來的。」(單 no.31)、(單 no.14)、(單 no.10)
「是,因為瑀強還在母親的肚子裡,因為沒有人知道他的意見,所以可以由其父母 來做決定(墮胎)。」(單 no.9)
(二)如果父母是為了孩子好,應該就可以決定孩子的生命
「有,因為他們為他做那麼多事情。」(單 no.24)
「有,天下父母心,有誰不愛自己的孩子。」(單 no.13)
不過對另一半的人來說,孩子的回答均是「父母不能決定孩子的生命,因為
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
「像這樣的小朋友,雖然有很多障礙,但是他們可能還想繼續生活,所以父母沒有 這個權利。」(單 no.12)
五、小結
從案例一學習單分析的結果得知,七年級的學生對於「尊重人性尊嚴」有相 當程度與「尊重他人」的概念重疊,學生多能指出「尊重他人」、「自尊心」,但 尚未能明白說出「尊嚴」是一個普遍、客觀的概念。至於在實踐上;雖然學生對 於「社會權」的概念不一定完全理解,但多同意「國家、社會應該盡力幫助弱勢 者」;對於「生命權」的概念則有待加強。
此外,教師及父母是這個階段孩子的重要他人,所做所為對孩子的影響深 遠。孩子的道德認知發展處於成規期,一方面開始了解法律對他們的意義及遵守 法律、校規的重要,另一方面卻仍對傳統的師長權威角色持認同的態度。
六、教師總結
每一個案例討論完,研究者會根據學生問題討論與學習單回答的分析結果,
再結合前面的文獻探討,從人權的特性再對學生說明人權的意義和價值,讓學生 能更明白人權的概念,這也是提升教師人權教學的專業成長。案例一總結如下:
1.有關人權尊嚴:(1)「尊重人性尊嚴」與「尊重他人的自尊心」並不相同;(2) 同學所回答的「尊重每個人的特質」的概念接近「人性尊嚴」的真義,因為「人 性尊嚴」具有「普遍性」;(3)「人性尊嚴」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必須被維護,
具有「不可剝奪性」。
2.有關社會權:(1)國家有義務幫助弱勢,讓弱勢的基本人權與基本尊嚴獲得維 護,這就是人權的「普遍性」;(2)同學在平時對身心障礙者的幫助表現很符合 人權之「實踐性」。
3.有關生命權:(1)父母雖然生我們(使我們來到這世界),賦予我們生命,但並
非賦予我們生命權,生命權與生俱來,這就是人權的「普遍性」;(2)人權不是 由誰來決定,每個人都擁有完整的人權,這就是所謂人權的「不可分割性」與
「不可剝奪性」;(3)生命本身就有其價值,不論其身份、障礙、膚色、年齡、
階層,生命本身就必須被尊重,這就是人權的「無國界性」。
貳、【案例二:家庭的變奏曲】之分析
題目 6 與題目 7 則是測試學生是否了解國家對家暴事件有所保護,尋求協助 的管道如何。學生的回答多能顯示學生了解社會權的存在,亦即國家積極、主動 地提出作為。學生能列舉出各種尋求協助的管道,如「113 專線」、「中華民國兒 童保健協會」、「台灣省婦幼協會」、「張老師專線 1980」、「生命線 1995」、「社會 局」、「警察局」等,其他如「家庭暴力防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安置寄 養家庭」、「保護令」等等,都顯示出學生對於協助管道的了解有時侯更甚於教師 於課堂上所講授。
社會權的概念絕不止於國家提供各種協助管道,更重要的是國家是否有機 制、有義務對社會權的保障有所作為?以學生的回答來看,不少學生都能列舉法 案名稱,足見社會權是「國家的義務」已經進入法律層次。因此,或許學生說不 出「社會權」的意義,但是以一個國中生而言,能有舉例式概念就已能證明國中 生應已有「社會權」的基本概念。
二、次要人權核心概念:全班一致認同親權的行使以不傷害身體為限
學生回答題目 3:「父母是否有權利傷害小孩的身體?」時,多數認為父母 親沒有權利傷害子女的身體,6 位回答「是」的同學有均加以說明「有限度的同 意」。如:
「是,…,也許有些小孩必須利用打的方式才會記取教訓,但是不能過度的傷害使 兒女身心上受到重大傷害。」(單 no.1)(單 no.15)
另有(no.36)同學則是懂得運用法條,根據法條內容作詳細的回答:
「民法給予父母以懲戒子女之權(懲戒權,民法第 1085 條)因我國民法無明文規 定,因此告誡、鞭責、禁足等方法均可使用,不過須止於必要範圍。超出此範圍,
「民法給予父母以懲戒子女之權(懲戒權,民法第 1085 條)因我國民法無明文規 定,因此告誡、鞭責、禁足等方法均可使用,不過須止於必要範圍。超出此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