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檔與否,故A3 資料或存有大量低報之問題。此外,僅有財物受損之事故或因 其當事人私下和解致使該類型事故無法被完整記錄,故本研究僅使用 2014 至 2018 年之 A1 及 A2 類交通事故資料予以分析。
第二節 變數選取
Jima(2019)將交通事故原因分為人類行為、道路、環境等三大類因素,其 中人類行為及環境因素約占所有交通事故發生因素之75%(Yaacob et al.,2018); 而Penmetsa(2018)在探討影響交通事故發生之因素時,係考量駕駛人之特徵與 其於車禍發生當下之個人狀況(例如疲勞程度、用藥情形等)及環境狀況(例如 明亮程度);另Karlaftis and Yannis(2010)及 Lobo et al.(2019)在探討天氣對 不同車種交通事故之影響時,則使用氣溫及降雨等變數。鑑於本研究係關注影響 事故數量之因素,而非個別事故發生之原因,故自變數僅包含天氣與空氣品質等 外在環境因素。
由於空氣汙染物其組成錯綜複雜,當中包含眾多物質,故於空氣汙染相關研 究中,「空氣汙染」變數之處理方式亦不盡相同。除了Dastoorpoor et al.(2016)
將多種空氣汙染物同時納入模型之作法外,亦有以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Index,AQI)進行研究的方式(Hu et al.,2015)。近年來,𝑃𝑀2.5已成為眾多城市 之主要空氣汙染物,越來越多的研究將其視為空氣汙染之重要指標,而醫學領域
氣品質標準》法規中所設立之標準值20,而如𝑃𝑀10、𝐶𝑂、𝑆𝑂2等其他汙染物之年
臺灣共有368 個鄉鎮市區,然僅 77 個空氣品質測站,故本研究採取空間插
擬將全部車種26簡化為汽車與機車等兩種類型27(詳細分類請參閱附錄三,本研 究不考慮其他類型);最終再將個別事故數據進行統整後,即可得到各鄉鎮市區 之每小時事故數據。
二、 第二階段處理
此階段處理則是利用第一階段結果以計算逐日資料。交通事故相關變數皆係 以將每小時數量進行加總之方式,獲取各鄉鎮市區的每日總數量(包括事故數量、
牽涉車輛數量等等)28,其中空氣品質相關變數、相對溼度、風速皆以算術平均 方式得到每日平均值;氣溫部分,係擷取24 小時中氣溫最高值,做為每日最高 氣溫;雨量部分,則將每小時雨量加總以獲得每日總雨量;風向部分,處理方式 如同前述,並以向量平均方式獲取每日平均風向值。
26全部車種可參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9)所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見附錄二)中「當 事者區分」一欄。
27為求簡化,本研究對於機車及汽車等兩類型的分類標準係為該車種之車輪數,機車類型屬二輪 車輛(two-wheel vehicle),汽車類型則為四輪車輛(four-wheel vehicle)。
28 為了避免將被解釋變數取對數後,原始資料中為 0 的數據將變為負無限大之窘境,故本研究 另將各鄉鎮市區的每日總數量皆採+0.5 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