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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針對變數說明其定義與資料來源;接著,針對各變數進行敍述統計量之 描述。

4.1 變數定義與資料來源

本文階層一以時間為單位,階層二以鄉鎮市為單位,在變數選擇上,依變數 為都市地價指數;自變數的部分,階層一以「時間變項」為主,階層二包含「人 口密度」與「人口淨遷移」兩個變數。表 2 為變數說明表。其變數說明定義如下:

本研究之依變數採用都市地價指數作為分析,都市地價指數是由內政部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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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溫福星(2007)指出,HLM 軟體提供三項選擇:不中心化(uncentering)、以組帄均為基準的中心 化(group mean centering)與以總帄均為基準的中心化(grand mean centering)。另外,Tabachbick and Fidell(2001, p.1150)亦認為在一般多元迴歸分析中,中心化可減少解釋變項之間的多重共線 性的問題。因 HLM 存在各個層次的解釋變項,可能包含了脈絡變項或是跨層級之交互作用,

因此可能會產生嚴重之共線性問題。此外,由於迴歸線之截距項,必頇在所有的解釋變項都 為零時,在解釋上才會有意義,故這時截距項會與依變項相等。由此可見,中心化之議題對 於 HLM 而言,為相當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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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依內政部之定義為帄均每一帄方公里之人口數量,其計算方式為戶籍登記 人口數量11除以土地面積。由於人口增加,即人口較密集之地區,將使土地需求 的增加進而使地價上漲。因此,人口密度較高之地區的地價,往往高於人口密度 較低之地區。故人口之變數為不可忽略之影響地價因素之一。其資料來源為內政 部戶政司。在人口淨遷移方面,其定義為人口淨遷移數量,即遷入人口數減遷出 人口數之差所得。此人口淨遷移之定義亦包含國際遷移統計,即內政部戶政司所 定義之跨越國際間之永久性居住地變更。所得之差為正號,代表遷入人數大於遷 出人數,亦可推測為由於該地區商業機能或經濟發展發達所致;所得之差為負號 時,則表示該地區可能較為偏遠地區或商業機能較不發達。此變數之資料來源為 內政部戶政司。

在階層二特徵變項之資料處理方面,由於人口密度與人口淨遷移此二項特徵 變數在 9 年期間,其變動增減幅度不大。故本研究將此二變項之 9 年資料加總帄 均,視為不隨著時間變動之變項,放入階層二進行分析。

表 2 變數說明一覽表

變數名稱 變數符號 定義

地價

P

ti 以都市地價指數來表示,取 2001 年至 2009 的資料。

時間(線性)

Time

ti

2001

為 2001 至 2009 年,共 9 個時間點,且以 2001 年為初始年份。

時間帄方(曲線)

Time

ti

2001

2 將時間

Time 變數採取二次方。

ti

人口密度

Density

i 係指各鄉鎮市每一帄方公里的土地面積 上,帄均居住的人口數量。

11 依據內政部定義之戶籍登記人口數量,乃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 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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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淨遷移數量

Move

i 係指各鄉鎮市在當年內之遷入人數減去 遷出人數後所得的差。

4.2 樣本統計量描述

在進行實證分析前,先對分析資料進行樣本統計量之描述,階層一(2808 個時間點)與階層二(312 個鄉鎮市)之各變數的描述性統計。另外,在階層一 中,依變數為都市地價指數,其餘則為自變數。

由表 3 顯示 2808 個時間點分別巢套於 312 個鄉鎮市中。在都市地價指數方 面,312 個鄉鎮市之帄均地價指數為 105.39、標準差為 8.69,表示每年地價指數 帄均上漲 5.39%;在人口密度方面,各鄉鎮市帄均每一帄方公里為 3,094 人、標 準差為 6,041.51;最後,在人口淨遷移方面,由於帄均數為正號,表示各鄉鎮市 每年帄均淨遷入人數為 23 人、標準差為 769.21。

表 3 描述性統計

變數名稱 個數 帄均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地價(

P )

ti 2808 105.39 8.69 54.94 159.55 時間(

Time )

ti 2808 4.00 2.58 0.00 8.00 人口密度(

Density )

i 312 3093.50 6041.51 5.59 40957.23 人口淨遷移(

Move )

i 312 23.22 769.21 -2379.33 56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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