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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收集方法及樣本來源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資料收集方法及樣本來源

一 、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旨 在 收 集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所 在 家 庭 相 關 背 景 資 料,並 瞭 解 其 在 台 灣 之 生 活 狀 況、服 務 處 遇 及 權 益 需 求。本 研 究 問 卷 依 據 文 獻 內 容 擬 定 問 項,針 對 研 究 問 卷 工 具 所 擬 定 的 修 正 流 程 及 方 式,分 為 三 個 階 段。第 一 階 段 問 卷 設 計:問 卷 初 稿 擬 定 後,本 研 究 小 組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37 人 , 進 行 專 家 效 度 。 第 二 階 段 將 專 家 效 度 之 意 見 彙 整 , 並 修 正 問 卷。第 三 階 段 將 完 成 專 家 效 度( 請 見 附 錄 三 )之 問 卷 送 移 民 署 審 查 修 正 , 修 正 後 完 成 正 式 施 測 問 卷 , 以 供 正 式 調 查 之 用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截 至 2009 年 2 月 約 有 415,757 名 外 籍 及 大 陸 籍 (含 港 澳 )配 偶 在 台 , 其 中 外 籍 配 偶 為 140,041 人 , 大 陸 籍 配 偶 有 275,716 人 。 故 其 比 例 上 約 為 1 : 2 左 右 (http://www.ris.gov.tw/version96/stpeqr00.html)。 但 因 此 四 類 的 弱 勢 家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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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尚 無 完 全 母 群 體 統 計 數 據 資 料1。 本 案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應 加 入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母 群 體 人 數( 單 親、低 收 入 戶、婚 姻 暴 力

、身 心 障 礙 等 四 種 ),並 考 量 4 弱 勢 家 庭 抽 樣 比 例 及 不 同 國 籍 樣 本 分 類

,考 量 本 研 究 經 費 與 時 間 限 制,認 為 至 少 完 成 700 份 之 有 效 問 卷,仍 有 其 分 析 的 意 義 , 故 以 此 為 主 要 目 標 。

故 本 研 究 雖 以 各 縣 市 外 配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四 類 外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配 偶 身 處 弱 勢 家 庭 之 對 象 為 主 要 研 究 樣 本,進 行 問 卷 調 查。但 因 為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亦 未 特 別 針 對 此 四 類 有 明 確 統 計 資 料,實 無 法 事 先 預 估 各 樣 本 來 源 抽 樣 數。且 類 別 身 分 間 亦 有 跨 類 別 的 情 形,因 此 無 法 依 據 各 類 別 預 設 定 比 例 抽 樣 。 為 此 研 究 團 隊 根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至 2008 年 底 )2,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佔 各 區 總 人 口 數 , 除 東 區 約 為 3% , 其 他 北 ( 1.9% ) 、 中 ( 1.2% ) 、 南 ( 1.9% ) 約 佔 其 總 人 數 的 1% -2% 左 右 , 差 異 不 大 。

為 此,抽 樣 架 構 採 分 層 抽 樣,問 卷 抽 樣 以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分 層,並 單 獨 增 加 離 島 地 區 以 涵 蓋 整 個 國 家 的 範 圍。再 以 亂 數 表 依 各 區 相 關 單 位 隨 機 抽 取,若 單 位 同 意 則 發 放,並 與 單 位 討 論 發 放 的 份 數;如 果 單 位 不 同 意 則 繼 續 往 下 抽 取 單 位。原 先 預 估 可 以 發 放 至 少 有 900 份,但 因 為 同 意 協 助 施 測 的 單 位 有 限,且 有 些 單 位 所 服 務 的 個 案 數 較 少,且 又 必 須 考 量 受 訪 者 的 意 願。所 以 只 能 請 調 查 協 助 單 位 注 意 弱 勢 類 別 及 國 籍 別 的 考 量

,無 法 再 進 一 步 要 求,因 此 至 各 協 助 調 查 單 位,樣 本 來 源 則 較 採 為 滾 雪 球 的 模 式 , 以 具 弱 勢 身 分 且 同 意 受 訪 者 進 行 。 最 後 在 全 省 25 縣 市 , 連 江 除 外 , 取 得 17 個 外 配 中 心 、 1 個 專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服 務 民 間 團 體 、 12 個 外 配 服 務 民 間 單 位 及 5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處 同 意 協 助 , 總 計 發 出 800 份 問 卷( 除 離 島 較 少, 東 區 較 多 ,其 他 各 區 的 發 放 問 卷 數 相 近 )。但 因 為 焦 點 團 體 的 資 料 顯 示,外 配 中 心 的 服 務 對 象,在 大 陸 籍 與 外 籍 的 比 約

1 目 前 相 關 的 數 據 有 移 民 署 外 配 資 料 庫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的 統 計 離 婚 國 籍 別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的 家 暴 通 報 案 件 國 籍 別 等 等,但 對 於 單 親 的 籍 別、家 暴 開 案 輔 導 籍 別 、 家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籍 別 、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籍 別 等 等 數 據 資 料 則 無 。

2 資 料 來 源h t t p : / / s o w f . m o i . g o v . t w / s t a t / w e e k / l i s t . h t m, 取 用 日 期 9 8 . 3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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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3:7( 參 考 下 節 的 說 明 ),此 舉 可 能 會 影 響 受 訪 者 人 數 會 以 外 籍 配 偶 為 多 , 實 難 避 免 , 亦 為 本 研 究 的 限 制 之 一 。

問 卷 調 查 方 式,請 各 縣 市 外 配 中 心 及 服 務 外 配 之 相 關 民 間 單 位 協 助 問 卷 調 查 , 並 以 協 助 單 位 之 工 作 人 員 為 訪 員 , 並 先 取 得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 再 行 施 測 。 因 為 事 先 多 數 的 單 位 已 參 與 問 卷 專 家 效 度 及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 對 問 卷 的 熟 悉 度 佳 。 並 於 問 卷 寄 發 後 , 邀 請 訪 員 針 對 問 卷 內 容 的 疑 義 , 研 究 團 隊 設 立 專 人 逐 一 回 答,以 減 少 施 測 的 障 礙。最 終 完 成 700 份 的 有 效 調 查 問 卷 , 共 計 回 收 率 達 87.5% 。

表 3-3-1 各 區 問 卷 發 放 及 回 收 數

地 區 問 卷 發 放 數 問 卷 回 收 數

北 部 185 145

中 部 175 155

南 部 185 169

東 部 210 186

離 島 地 區 45 45

總 和 800 700

二 、 深 度 訪 談

本 研 究 考 量 身 處 弱 勢 家 庭 之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處 境,若 欲 深 入 了 解 其 實 際 生 活 情 形,所 談 論 的 內 容 勢 必 涉 及 許 多 個 人 隱 私,恐 難 於 太 多 人 面 前 自 我 揭 露;再 者,為 保 護 受 訪 者 的 權 益,避 免 有 保 密 的 風 險,故 本 研 究 以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要 進 行 方 式 。

使 用 此 方 法 在 於 深 入 了 解 不 同 弱 勢 類 型 的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在 家 庭 裡 實 際 生 活 處 境、服 務 處 遇 其 權 益 需 求,更 進 而 了 解 其 實 際 需 求。每 位 受 訪 者 均 由 研 究 主 持 人 親 自 訪 談 , 訪 談 共 42 名 左 右 。 並 在 徵 求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下 進 行 錄 音,每 次 個 別 訪 談 的 時 間 約 為 1.5 至 2 小 時,並 依 需 求 增 加 個 別 訪 談 次 數。訪 談 對 象 則 以 滾 雪 球 的 方 式,透 過 以 這 些 弱 勢 婦 女 為 服 務 對 象 之 機 構 為 中 介,協 助 研 究 者 取 得 受 訪 對 象 的 同 意( 訪 談 同 意 書 請 見 附 錄 六 ),進 行 訪 談。然 而 考 量 受 訪 對 象 的 情 形,以 及 尊 重 受 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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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象 的 要 求3, 研 究 者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方 式 修 改 為 , 有 個 別 訪 談 和 團 體 訪 談 兩 種 形 式 。

另 外 因 應 不 同 族 群 的 需 求,可 能 需 要 通 譯 人 員 協 助 溝 通,故 研 究 者 會 請 機 構 協 助 確 認 受 訪 者 對 通 譯 之 需 求,並 且 於 訪 談 前 與 通 譯 人 員 進 行 溝 通,以 避 免 通 譯 有 過 度 翻 譯 或 是 夾 雜 個 人 價 值 觀 於 其 中。亦 考 量 地 區 性 的 差 異,在 受 訪 對 象 的 邀 請 上,盡 量 將 受 訪 對 象 可 包 括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 另 外 在 不 同 國 籍 上 也 會 納 入 邀 訪 考 量 。

本 研 究 最 後 邀 請 北 部 三 個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含 一 外 配 中 心 、 一 專 為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的 民 間 單 位 及 一 個 外 配 服 務 的 民 間 單 位 ), 中 部 二 個 外 配 中 心,南 部 三 個 外 配 中 心 及 東 部 二 個 外 配 中 心 同 意 協 助。總 計 接 受 訪 談 者 共 四 十 二 位,其 中 接 受 個 別 訪 談 的 有 三 十 二 位,接 受 團 體 訪 談 的 為 十 位

( 一 )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接 受 訪 談 者 共 有 42 位,全 為 女 性。其 中 大 陸 籍 配 偶 有 12 位;外 籍 配 偶 有 30 位 , 其 中 越 南 有 14 位 , 印 尼 有 11 位 , 柬 埔 寨 有 3 位 , 菲 律 賓 有 2 位 。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如 下 ( 詳 見 表 3-3-1) :

1.弱 勢 類 型

受 訪 者 的 弱 勢 類 型 分 為 單 一 與 多 重 二 種 情 況 , 其 中 22 位 為 單 一 情 況,有 20 位 為 多 重 情 況。22 位 單 一 情 況 者,弱 勢 類 型 計 有 低 收 入 戶(

簡 稱 低 收 ) 2 位 、 單 親 家 庭 ( 簡 稱 單 親 ) 8 位 、 配 偶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 簡 稱 身 障 ) 有 5 位 及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有 7 位 ; 20 位 多 重 情 況 者 , 弱 勢類 型 計 有 低 收 身 障 3 位、低 收 單 親 6 位、低 收 家 暴 2 位、單 親 家 暴 5 位 、 身 障 家 暴 1 位 及 低 收 單 親 家 暴 3 位 。

2.年 齡

年 齡 分 布 介 於 24 歲 至 43 歲 之 間,其 中 以 31 歲 至 35 歲 間 最 多,有 20 位 ; 26 歲 至 30 歲 間 次 之 , 有 10 位 ; 其 次 為 36 歲 至 40 歲 間 , 有 7 位 ; 再 其 次 為 25 歲 及 以 下 , 有 3 位 ; 最 後 為 41 歲 及 以 上 , 有 2 位 。

3 有 些 受 訪 者 認 為 個 別 訪 談 較 好,有 些 受 訪 者 則 認 為 團 體 訪 談 較 有 安 全 感 且 可 以 接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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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 育 程 度

以 具 高 中 程 度 者 佔 多 數 , 有 15 位 ; 其 次 為 國 中 程 度 者 , 有 14 位 ; 再 其 次 為 小 學 程 度,有 8 位;大 學 程 度 者 為 4 位;最 後 為 專 科 程 度,有 1 位 。

4.在 台 灣 的 身 分 及 居 停 留 資 格

( 1) 大 陸 籍 配 偶

十 二 位 接 受 訪 談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中,以 取 得 身 分 證 者 8 位 最 多;具 依 親 居 留 與 長 期 居 留 者 次 之 , 各 2 名 。

( 2) 外 籍 配 偶

三 十 位 接 受 訪 談 的 外 籍 配 偶 , 也 以 取 得 身 分 證 19 位 最 多 ; 其 次 為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者 , 計 9 位 ; 最 後 為 具 台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者 2 位 。

5.居 住 在 台 灣 時 間

受 訪 者 來 台 居 住 的 時 間 , 滿 十 年 以 上 者 有 21 名 最 多 ; 其 次 為 六 年 至 未 滿 八 年 者 有 10 位 ; 再 其 次 為 四 年 至 未 滿 六 年 者 有 8 位 ; 最 後 為 八 年 至 十 年 未 滿 者 有 3 位 。

6.與 其 本 國 籍 配 偶 認 識 的 方 式

受 訪 者 認 識 本 國 籍 配 偶 的 方 式 , 以 經 婚 姻 仲 介 者 居 多 有 20 位 ; 次 之 為 親 友 介 紹 的 方 式 , 有 18 位 ; 最 少 為 自 行 認 識 的 , 有 4 位 。

7.婚 姻 狀 況

受 訪 者 都 是 首 次 結 婚,結 婚 年 介 於 1985 至 2003 之 間。目 前 婚 姻 仍 持 續 中 為 16 位( 不 含 分 居 ),受 訪 者 已 與 本 國 籍 配 偶 離 婚 有 15 位;受 訪 者 其 本 國 籍 配 偶 已 死 亡 者 有 8 位 ; 受 訪 者 與 本 國 籍 配 偶 分 居 中 有 3 位 。

8.子 女 數

生 育 子 女 數 介 於 1 至 4 個,其 中 以 子 女 數 為 2 人 的 最 多,有 17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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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D38 低 收

單 親 家 暴

越 南 40

大 學 身 分 證 10 年 以 上 自 行 認 識

1998

離 婚

2 2 D39 低 收

單 親

印 尼

35 小 學 身 分 證 10 年 以 上 婚 姻 仲 介 1998 配 偶 死 亡 3 3 D40 家 暴 柬 埔 寨

26 國 中 外 僑 居 留 證

4-6 年 婚 姻 仲 介 2004 婚 姻 持 續 1 1 D41 單 親 印 尼 31 小 學 身 分 證 10 年 以 上 親 友 介 紹 1993 配 偶 死 亡 2 2 D42 身 障 中 國 28 國 中 長 期 居 留 6-8 年 婚 姻 仲 介 2002 婚 姻 持 續 2 2

三 、 焦 點 團 體

此 方 法 的 特 色 是 能 夠 在 短 時 間 內 針 對 研 究 議 題,觀 察 到 大 量 的 語 言 互 動 與 對 話 , 研 究 者 可 以 從 對 話 和 互 動 取 得 資 料 ( 胡 幼 慧 , 2008a) 。 焦 點 團 體 的 運 用 亦 可 以 對 於 以 往 研 究 的 結 果,尋 求 參 與 者 的 解 釋。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考 量 納 入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意 見,以 更 了 解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婦 女 現 有 服 務 情 形,作 為 本 研 究 之 參 考。除 邀 請 目 前 從 事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服 務 有 關 之 專 業 人 員( 指 各 縣 市 外 籍 配 偶 服 務 中 心、新 移 民 或 稱 新 住 民 服 務 中 心 ),另 亦 邀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主 責 大 陸 和 外 籍 配 偶 服 務 業 務 之 社 會 行 政 人 員,最 後 亦 納 入 從 事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服 務 之 民 間 團 體 等,共 進 行 北 中 南 東 四 場 焦 點 團 體 , 參 與 者 共 有 37 人 。 並 在 經 由 短 時 間 內 的 充 分 討 論,了 解 現 行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之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的 內 容、型 態 及 困 境 等 等 之 資 料,以 及 讓 不 同 的 參 與 者 可 以 有 對 話 的 機 會。透 過 此 階 段 的 焦 點 團 體 結 果,了 解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對 大 陸 和 外 籍 配 偶 的 服 務 資 源 使 用、服 務 處 遇 作 為 及 困 境 等 等;另 外 也 從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視 角,討 論 現 行 在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權 益 需 求 等 , 以 作 為 提 出 移 民 輔 導 之 建 議 參 考 。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以 社 工 員 居 多( 約 佔 51% )。參 與 者 的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以 社 工 員 居 多( 約 佔 51% )。參 與 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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