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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 案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一 28 、

29

因應彰濱工業 區缺工情形,

經濟部工業局 擬研提外籍製 造工外展服務 方案,協助引 進 多 元 勞 動 力。

何委員紀 芳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請經濟部工業局 參依本小組委員 及本部所提相關 意見與疑義,補 充說明並於修正 試辦服務方案內 容後再提送本小 組會議討論。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經濟部工業局已訂 定「推動外籍製造 工外展彰濱工業區 試辦服務方案」,提 送本次會議討論,

後續將依本次會議 討論情形,研議試 辦移工外展服務方 案之可行性。

解除 列管

二 29 建議修正「專 案核定民間機 構投資重大經 建工程及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發包興 建之重要建設 工程聘僱外籍 營造工作業規 範」附表一「分 級指標及計算 公式」

何委員育 興 ( 行 政 院公共工 程 委 員 會)

為因應機場航廈 工程之人力短缺 問題,同意工程 會所提將機場航 廈工程列為分級 指標特殊性 A 級 別內容,請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儘 速辦理修正相關 規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業依政策小組 第 29 次會議結論 修正作業規範,將

「機場航廈工程」

納入分級指標特殊 性之 A 級別,將機 場航廈工程外籍營 造工之核配比例由 36%提高至 40%,並 於 108 年 9 月 27 日 發布實施。

解除 列管

三 29 建議依據「外 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20 條 規 定 得 聘僱外籍看護 工之機構,聘 僱外籍看護工 之核配人數將 護理人員納入 採計

簡委員慧 娟 ( 衛 生 福利部)

請衛福部參依本 小組委員與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 提意見,再行研 議調整外籍機構 看 護 工 核 配 方 式,並調查住宿 式機構缺工情形 後,續與本部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研 商,並適時提送 本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衛 生 福 利 部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衛生福利部將依第 29 次會議結論修正 提案內容,並適時 提送本小組會議討 論,將依本小組委 員研商共識辦理後 續相關事宜。

繼續 列管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四 29 放 寬 並 簡 化

「專案核定民 間機構投資重 大經建工程及 政府機關或公 營事業機構發 包興建之重要 建設工程聘僱 外籍營造工作 業規範」第三 項有關政府計 畫工程專案核 定移工核配比 例上限,及第 六項「政府計 畫 工 程 之 計 畫、工程金額 及工期證明」

用印單位,以 免因目前從事 營造業基層從 業人口嚴重短 缺情況下,導 致營造業無力 承包政府公共 工程,影響國 家建設發展

江委員啟 靖 ( 中 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請中華民國全國 工業總會評估工 程留用外籍營造 工人數需求,將 相關資料提送工 程會後,續請工 程會通盤檢討工 程留用比率之合 理性,並視需要 邀集相關單位共 同研商,與適時 提送本小組會議 討論。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1. 工 程 會 已 分 別 於 108 年 9 月 16 日及 11 月 6 日,

召開「研商工總 建 議 調 整 政 府 計 畫 工 程 專 案 核 定 外 籍 營 造 工 申 請 門 檻 相 關 法 規 事 宜 會 議」及「研商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進 用 外 籍 營 造 工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建 議 方 案 會議」,討論公 共 工 程 外 籍 營 造 工 留 用 人 數 比例,並依會議 討論共識,研擬 建議方案,提送 本次會議討論。

2. 併 討 論 案 一 討 論。

解除 列管

五 29 部分機關對營 造業承包政府 重大公共工程 或民間百億工 程案,聘用或 調派外籍勞工 相關現行法令 及相關文件填 表或機關用印 作業及認定準

江委員啟 靖 ( 中 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請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通函周知各 部會、地方政府 及營造工程同業 公 會 等 相 關 單 位,說明申請外 籍營造工之相關 規定及程序,俾 利外籍營造工申 請作業順利進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業依政策小組 第 29 次會議結論,

於 108 年 8 月 13 日 通函周知各部會、

地方政府及營造工 程同業公會有關民 間計畫工程及政府 計畫工程申請聘僱 外籍營造工所需出 具之相關證明應注

解除 列管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則,認知不清,

造成監造單位 及工程主管機 關或主辦機關 用 印 ( 即 附 表 二 或 附 表 三 等 ) 延 宕 作 業 時間

意事項。

六 29 建請同意將瓷 磚及馬桶製造 業移工核配比 例提高至 25%

何委員紀 芳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請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將瓷磚業及 馬桶業納入 108 年 委 託 研 究 辦 理,後續於研究 完成後,將依研 究結果會同經濟 部工業局通盤檢 討現行製造業移 工政策。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1. 「製造業 3K 產 業 引 進 外 籍 勞 工 對 產 業 升 級 與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之 影 響 及效益評估」委 託研究案(下稱 本計畫)原預定 履 約 執 行 期 間 為 108 年 6 月 1 日至 108 年 11 月 30 日止,因 本 計 畫 須 透 過 財 政 部 及 勞 保 局提供 98 年至 107 年聘僱製造 業 移 工 雇 主 之 相關原始資料,

以 分 析 製 造 業 引 進 移 工 後 對 產 業 升 級 與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之影響,考量 資 料 取 得 及 分 析期程較長,已 同 意 本 計 畫 履 約 期 限 展 延 至 109 年 1 月 31 日。

解除 列管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2. 另 工 業 局 再 次

提 案 至 本 小 組 本次會議討論。

3. 併 討 論 案 四 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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