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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30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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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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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30 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9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貳、 地點:勞動部 601 會議室

參、 主持人:林召集人三貴 紀錄:吳宙容 肆、 出席委員:如附簽到單

伍、 宣布開會:(並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陸、 主席致詞:(略)

柒、 報告事項

一、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報告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 勞動力管理組)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列管案件共計 6 案,列管案件第 3 案建議 繼續列管;列管案件第 1 案、第 4 案及第 6 案建議併本次會議討論 後決定是否解除列管;另列管案件第 2 案及第 5 案建議解除列管。

各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及管考建議,請參見附件 1。

決定:

洽悉。列管案件第 1 案、第 2 案、第 4 案、第 5 案及第 6 案同意解 除列管,列管案件第 3 案繼續列管。

二、 外國人在臺工作人數、本國勞工就業情形及製造業定期查核本外勞 僱用人數情形(報告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統計至 108 年 12 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 1,153 萬 1 千人。又 外國專業人員計有 3 萬 1,125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0.27%,

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表,如附件 2)。

(二)在臺移工總計 71 萬 8,058 人,另產業移工在臺 45 萬 6,601 人 (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3.96%1),其中製造業移工 43 萬 9,694 人

(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14.37%2),營造業移工 4,416 人

1產業或社福移工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移工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2製造業移工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2)

(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0.48%3),農業移工 1 萬 2,491 人

(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 2.25%4) 。

(三)另社福移工 26 萬 1,457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2.27%),其中 外籍看護工 25 萬 9,660 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 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29%,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 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6.97%5),外籍幫傭 1,797 人(與 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0.32%6,移工在臺人數與本國勞 工就業人數比率統計,同附件 2)。

(四)目前本部辦理製造業定期查核之程序作法:

除國內新增投資案與台商投資案,雇主自引進符合查核基準規 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3 個月者,應納入本部每年 2 月、

5 月、8 月及 11 月定期查核。而國內新增投資案與台商投資案 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1 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 月份辦理首次查核,第 2 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 理。又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 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 5 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 則針對雇主取得新措施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經本部通知 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 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 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五)製造業定期查核之執行情形與成效:

1. 自 97 年 5 月首次辦理定期查核,至 108 年 11 月已辦理 47 次,

累計查核雇主 107 萬 2,368 家次,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善 3 萬 1,518 家次,佔查核家次 2.94%(31,518/1,072,368*100%)。

3營造業移工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

4農業移工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農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 數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在臺人 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6外籍幫傭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3)

又自 99 年 5 月起,本部為協助需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雇主增 聘本國勞工,均函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雇主辦理專案 求才。

2. 查 108 年 11 月定期查核,計查核雇主 3 萬 9,041 家,發函通 知雇主限期改善 1,186 家,佔查核家數 3.04%,另屆期未完成 改善之雇主計 67 家,其佔 108 年 5 月定期查核發函通知雇主 限期改善 905 家之 7.4%;已完成改善雇主計 838 家,佔發函 通知改善家數 92.6%。

決定:洽悉。

三、 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 107 年數據(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 勞動力管理組)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勞 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 者代表協商之。

(二)為通盤檢討警戒指標項目內容之妥適性,使警戒指標及控管機 制更為周延,呈現聘僱移工人數增加對勞動市場之實際影響,本 部已於 107 年 12 月 18 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召開「檢討 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項目會議」,並於 108 年 6 月 26 日提本 小組第 29 次會議討論,結論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依修正後之外 籍勞工警戒指標,於本小組下(第 30)次報告 107 年外籍勞工警 戒指標項目數據,適時檢視整體移工政策妥適性。

(三)依政策小組第 29 次會議結論,爰綜整 106 及 107 年外籍勞工警 戒指標數據如下:

1、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1) 總體面向

產業 外籍 勞工

構面 項目 指標

屬性 106 年數據 107 年數據 增幅 (百分點) 就業

機會 失業率 負向 3.76% 3.71% -0.05 (未成長)

(4)

警戒 指標

勞動 條件

工業受僱員工總

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7.22% 8.62% 1.40 (成長) 工業廠商僱用空

缺員工按月計薪 者每人每月平均 最低薪資增加率

正向 3.79% 7.47% 3.68 (成長)

工業受僱就業者 平均每月主要工 作之收入增加率①

正向 2.28% 2.05% -0.23 (成長趨緩) 國民

經濟 發展

工業部門受僱者 勞動生產力指數

增加率

正向 3.25% 2.05% -1.20 (成長趨緩) 社會

安定

整體外籍勞工行

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2.78% 2.59% -0.19 (未成長)

註:

1.○1係指從事該業之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等工作者之 平均薪資或收入。

2. 增幅欄位之「成長」「成長趨緩」「未成長」,係指 107 年度數據與 106 年度數據比較結 果,以下同。

(2)開放行業面向

產業 外籍 勞工 警戒 指標

構面 項目 指標

屬性 106 年數據 107 年數據 增幅 (百分點) 就業

機會

製造業、營造業及 農林漁牧業離職失

業比率

負向 3.10% 2.95% -0.15 (未成長)

勞動 條件

製造業及營造業所 僱本國勞工參加勞 保投保薪資增加率

正向 1.13% 1.14% 0.01 (成長) 製造業、營造業受

僱員工總薪資增加 率①

正向 7.33% 8.05% 0.72 (成長) 製造業、營造業廠

商僱用空缺員工按 月計薪者每人每月 平均最低薪資增加

率①

正向 4.04% 5.88% 1.84 (成長)

(5)

製造業、營造業及 農林漁牧業受僱就 業者平均每月主要 工作之收入增加率

①②

正向 2.80% 2.89% 0.09 (成長)

國民 經濟 發展

製造業受僱者勞動

生產力指數增加率 正向 3.53% 2.36% -1.17 (成長趨緩)

社會 安定

製造業、營造業及 農林漁牧業聘僱外 籍勞工之行蹤不明

發生率

負向 2.49% 2.18% -0.31 (未成長)

註:

1. ○1係指從事該業之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等工作者之 平均薪資或收入。

2. ○2係指從事該業之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等 工作者之平均收入。

3. 目前統計資料尚無區隔農林漁牧業離職失業情形,又自 108 年 4 月開放乳牛飼育業與農 業外展工作,故農林漁牧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僅限外籍漁工。

4. 增幅欄位之「成長」「成長趨緩」「未成長」,係指 107 年度數據與 106 年度數據比較結 果。

2、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社福 外籍 勞工 警戒 指標

項目 指標

屬性 106 年數據 107 年數據 增幅 (百分點) 長照服務涵蓋率 正向 — 23.6% —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

增加率 正向 2.69% 0.70% -1.99 (成長趨緩) 醫療保健服務業受僱員工

總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10.47% 7.24% 17.71 (成長)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空缺

員工按月計薪者每人每月 平均最低薪資

增加率①

正向 15.00% 10.62% -4.38 (成長趨緩)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 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

要工作之收入 增加率①

正向 7.17% -0.33% -7.50 (未成長)

外籍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

護工之行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3.25% 3.29% 0.04 (成長)

(6)

註:

1.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係以當年度人數及床數「增加率」為對象,至增幅欄位,

則指前後不同增加率之異動幅度,正值代表第 2 年增加率高於第 1 年增加率,負值則代 表第 2 年增加率低於第 1 年增加率。

2. ○1係指從事該業之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之平均薪資或收入。

(四)檢視 107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 106 年數據比較,產業類及社 福類 19 項指標,僅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之醫療保健及社會工 作服務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增加率(正向指 標未成長,但另 2 項薪資增加率則呈現成長趨勢)與外籍機構看 護工及家庭看護工之行蹤不明發生率(負向指標成長)變差,另 長照服務涵蓋率係自 107 年起統計分析,尚無 106 年數據且無 法分析增幅狀況外,其餘 16 項指標變好。

決定:

(一) 洽悉。107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尚屬正向穩定,請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持續檢視 108 年全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數據變化,再提送 本小組報告,適時檢視整體移工政策妥適性。

(二) 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委員所提意見研議警戒指標項目修正之可 行性。

四、 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規範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持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並聘僱移工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得續聘移工 案(報告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 立法院業於 108 年 6 月 27 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 稱工輔法)修正草案,該法於 108 年 7 月 24 日公布,新增第四 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針對低 汙染之未登記工廠及持臨時工廠登記(下稱臨登)業者得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以下簡稱特登,原工輔法規定臨登輔導期限至 109 年 6 月 2 日);特登效期至施行之日(預定自 109 年 3 月 20 日施 行)起 20 年止。

(二)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製造業雇主

(7)

聘僱移工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另依工輔法第 33 條第 1 項、

第 34 條第 1 項及同條第 5 項等規定,略以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 法經營,針對低汙染之未登記工廠應申請補辦臨登,經補辦臨登 之工廠應於 109 年 6 月 2 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物合法使用之證明 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登證明自屆滿之翌日失效。針對 持臨登工廠,本部前於 100 年 1 月 10 日函釋,略以臨登準用一 般登記工廠之規定,即持臨登工廠得依現行規定向本部申請移 工,惟輔導期限屆滿後本部將廢止移工之招募許可。經查截至 108 年 11 月底,持臨登向本部申請移工雇主共 3,572 家,聘僱 移工人數共 2 萬 1,970 人。

(三) 經濟部規劃特登比照一般工廠登記適用相關法令規定,即持特 登工廠比照臨登工廠模式得向本部申請聘僱移工。為解決聘有 移工之臨登業者續聘移工議題,行政院於 109 年 1 月 14 日召開 第 2 次「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子法研商會議」,依據「臨登工廠 於申請(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環保展延與移工續聘問題」之 決議略以:

1. 109 年 6 月 2 日前取得特登之臨登業者,以特登證明向本部辦 理續聘移工。

2. 109 年 6 月 2 日前申請特登但未獲准駁之臨登業者,以地方政 府受理業者申請特登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續聘移工,期限 至工輔法修正條文施行日之 2 年止。

3. 109 年 6 月 3 日起始申請特登之臨登業者,因已逾本部同意臨 登業者聘僱移工期限,爰依規定廢止原聘僱許可。惟依工輔法 第 28 條之 6 規定,已賦予臨登工廠 2 年內申請特登之緩衝期 間,爰同意業者申請特登後,以地方政府受理業者申請特登之 證明文件,可重新申請聘僱移工,期限至工輔法修正條文施行 日起 2 年止。

(四) 經查經濟部已於 109 年 1 月 15 日預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 案),特登辦法草案涉及移工聘僱之條文說明如下:

(8)

1. 特登辦法草案第 21 條規定,略以臨登工廠申請特登時,得向 地方政府申請開立受理申請特登之證明文件,作為經濟部證明 文件,於取得特登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種許可或 證明;即業者可持受理證明向本部申請續聘移工。

2. 特登辦法草案第 24 條規定,略以地方政府應將臨登申請特登 及駁回、特登之變更登記及撤銷廢止之處理結果,通知相關機 關(含勞動機關)。

(五) 基於保障臨登雇主用人及移工工作權益,於 109 年 6 月 2 日前 申請特登之臨登業者可續聘移工,未於 6 月 2 日前申請特登者,

則依法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本部將同意移工轉換雇主,以保障移 工權益。茲因臨登雇主目前已聘僱移工,同意其續聘移工,不致 額外增加移工總人數。

(六) 至未申請登記工廠申請特登並取得證明之製造業者聘僱移工乙 節,考量將增加移工總人數,俟經濟部提案至本部政策小組討 論,後續將依會議共識研議開放申請移工相關事宜。

決定:

(一)

洽悉。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工輔法辦理特登政策,請本部配合修正相 關法規函釋,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得續聘移工,至未及於 109 年 6 月 2 日前申請辦理特登之廠商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

(二)

請經濟部及本部針對聘僱移工之臨登業者加強宣導,應於臨登效期 屆期前向地方政府申請特登及取得證明文件,以避免影響自身及移 工工作權益。

參、討論提案

一、

公共工程承攬廠商進用外籍營造工相關法規修正建議方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蘇委員明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說明:

(一) 建議「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刪除

(9)

100 億計畫限制(工程會建議修正方案如附件 3):

1. 彙整型計畫總經費可能較其他計畫總經費為高,惟其工程個案 對勞工需求情形可能不同,故以歸屬計畫總經費判斷是否為重 要建設工程恐有疑慮。目前規定造成非屬百億元以上計畫而契 約金額較大之工程不能申請外籍營造工,惟屬新臺幣(下同)100 億元以上計畫而契約金額較小之工程得申請外籍營造工之不合 理現象。

2. 兹舉對比案例說明如下:

(1) 高雄港客運專區港埠旅運中心新建工程:本工程契約金額 29.87 億元,惟因其歸屬於計畫總經費僅 45.17 億元之「高 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內,故無法申請外籍營造工。

(2) 新北市永和、汐止、樹林國民運動中心興建統包工程:本工 程契約金額 17.2 億元,因其歸屬於計畫總經費 116.6 億元 之「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內,故可申請外籍營造工。

3. 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46 條 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二、

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 關之體力工作。...」及第 17 條則規定「營造工作」之適用 範圍,包括 1 億元、2 億元等,惟本條末項規定卻以「專案核 定」作業規範規定 100 億元以上、10 億元以上工程為準(即另 以專案核定方式將營造業適用門檻由契約金額 1 億元提升為 10 億元)。

4. 考量現在執行中重大建設計畫部分計畫總經費未達 100 億元,

不應以 100 億元以上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又查目前引進外籍 營造工之個案契約金額適用門檻已由母法審查標準規定之 1 億 元提升為 10 億元,爰不宜再限縮需為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 100 億元以上所屬工程。

5. 經統計(詳次頁圖),近 3 年決標金額超過 10 億元以上案件計 147

(10)

件,扣除 4 件軍事工程及 2 件工址位於海外之工程,共計 141 件,包含(1)可歸屬 100 億元以上計畫所屬工程計 96 件;(2)可 歸屬 100 億元以下計畫所屬工程計 20 件;(3)未歸屬計畫之工程 計 25 件。前述(2)及(3)共計 45 件,屬刪除 100 億計畫門檻後可 引進外籍營造工之工程,其累計決標金額約 935.18 億元。

6. 另查近 3 年勞動部核准引進外籍營造工共 72 件工程,占前項(1) 可歸屬 100 億元以上計畫所屬工程 96 件之 75%(72 件/96 件

*100%);又前述核准引進外籍營造工共 72 件工程,其所對應之 契約總金額為 3,104.01 億元,共核准 6,122 人,如以前述平均 每億元約核准引進外籍營造工約 1.97 人(6,122 人/3,104.01 億 元)估算,預估刪除 100 億計畫門檻後,增加核准引進外籍營造 工約 1,382 人(935.18 億元*1.97 人*75%)。以 107 年底在臺移 工 70 萬 6,850 人估算,增加核准引進外籍營造工數占整體移工 人數約 0.19% (1,382 人/706,850 人*100%)。

(二) 建議「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附表 一「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增加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調整計畫 別 A 級別內容為一通案性名詞:考量「行政院 2015 年經濟發展 願景計畫」及「愛臺 12 建設計畫」等均已陸續完成,宜配合目前 政策方向調整增加「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符合實際;另為避免 爾後因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名稱變更而必須頻繁修正表單內容之 困擾,建議直接修正為「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三) 建議「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修正 驗收留用人數比例上限為 50%:

1. 驗收作業係屬公共工程契約之一部分,各類型工程態樣均不相 同,竣工後所需缺失改善及收尾人力需求亦不相同。

2. 茲舉例說明如下:

(1) 建築工程:以林口國宅暨 2017 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新建

(11)

工程為例,雖已完工進行交屋作業,惟辦理驗收過程如每戶 提 3 項缺失需改善,合計就有 1,500 項缺失需處理,必須有 相當之人力辦理缺失改善作業,驗收留用實際需求人數為該 工程實際引進之外籍營造工人數之 50%。

(2) 軌道工程:以高雄鐵路地下化計畫所屬工程及臺中捷運烏日 文心線所屬工程為例,外籍營造工約開工後 1 年始進場工作,

並運用於基礎工程部分,完工後僅須留約 10%人力負責場地 清潔、整理及缺失改善工作即可,驗收留用需求人數低於該 工程實際引進之外籍營造工人數之 20%。

(3) 橋梁工程:以淡江大橋建設計畫聯外道路為例,橋梁工程外 籍營造工均負責基礎工程以及完工階段收尾工作,目前現行 規定驗收留用人數 20%符合需求。

3. 為維持各類型工程均能適用之彈性,建議驗收留用外籍營造工 比例上限由 20%調整為 50%,以利後續缺失改善作業之進行。

(四) 建議「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附表 二「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主管機關核章 欄位改為上一級機關核章:

1. 「工程主管機關」之定義模糊,屢次造成「工程主辦機關」用印 核章後,不知「工程主管機關」需由何機關核章之困擾,協調或 解釋法規之作業時間,已造成相關申請作業延遲。

2. 考量「工程主管機關」用印之目的主要係確認「工程主辦機關」

所審查之計畫級別及金額等有無錯誤,應屬覆核之角色,爰由其

「上級機關」負責確認即可,除簡化作業流程外,「上級機關」

於政府採購法已有明確定義,不致造成各機關無所適從。

建議:

(一) 建議刪除 100 億計畫限制,即將「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 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 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3 款「……其計畫或方案總

(12)

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且……」文字刪除。

(二) 建議增加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調整計畫別 A 級別內容為一通 案性名詞,即修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 作業規範」附表一,計畫別 A 級別修正為「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 計畫所屬工程」。(修正附表一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

(三) 建議修正驗收留用人數比例上限為 50%,即修正「專案核定民間 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 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第 9 點第 3 項為「……

其留用之人數不得逾該工程實際引進之外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 五十……」文字。(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三項)

(四) 建議主管機關核章欄位改為上一級機關核章,即修正「專案核定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 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第六點第八款為

「……自上級機關審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上級機關係指工 程主辦機關之上一級機關,如附表二)」。(修正規定第六點第八款 及附表 2 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表)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 有關刪除 100 億計畫限制 1 節:

1. 開放移工引進,係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 發展及社會安定的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補充 性方式引進移工,適度填補國內所缺勞動力。

2. 鑑於國內營造業失業比率偏高,本部自 90 年 5 月 16 日停止引 進外籍營造工,於 94 年 5 月 6 日始配合國內產業需要、業界實 際缺工情形,以專案開放政府重大工程計畫金額 100 億元以上、

投資計畫期程 1 年 6 個月以上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經統 計自 90 年底至 108 年 12 月底止,外籍營造工人數由 3 萬 3,367

(13)

人減少為 4,416;另依本部職業類別薪資調查資料顯示,營造業 基層勞力工受僱員工人數,自 92 年至 107 年由 3 萬 4,463 人增 加至 5 萬 8,602 人。

3. 經工程會評估刪除 100 億計畫門檻後,增加核准引進外籍營造 工約 1,382 人,增加之外籍營造工人數有限,配合國家重大公 共工程建設需要,似可放寬外籍營造工百億資格限制,惟為避免 放寬後對國人(含原住民)就業機會產生排擠效果,請原民會及 勞動力發展署加強本勞之訓練及就業媒合機制,鼓勵國人投入 營造業從事營造工作。

(二) 有關增加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1 節:

1. 經查 107 年 3 月 30 日政策小組第 27 次會議,工程會已提案 建議將作業規範附表一之分級指標,計畫 A 級別建議將「行 政院 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計畫所屬工程或愛臺 12 建設計畫 所屬工程」修正為「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特 殊 A 級別建議將「核能發電工程」修正為「軌道工程」;規模 則建議區分為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計畫區。

2. 工程會上開提案,經政策小組第 27 次會議結論略以,同意工 程會所提「特殊性」指標內容之將核能發電工程修正為鐵路改 擴建工程,並同意將「規模」指標內容區分為都市計畫及非都 市計畫(本部業於 107 年 6 月 25 日依會議結論,修正發布作 業規範附表一之指標內容在案)。至「計畫別」指標修正部分 尚缺乏相關影響評估,後續俟政府重大工程發包後人力供需 情形,再適時檢討修正之必要性。

3. 工程會本次會議再次建議將計畫別 A 級別修正為「行政院核 定重大政策計畫」,除原內容「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計畫」及

「愛臺十二建設計畫」外,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惟 工程會本次未針對分項指標修正提供就業影響評估資料,建 議工程會應於本次會議充分說明分級指標計畫 A 級別內容修 正後對本國人就業之影響評估,本部尊重工程會之專業意見。

(14)

(三) 有關修正驗收留用人數比例上限 1 節:

1. 依現行作業規範及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外籍營造工 已納入工期起迄日期,且工程倘經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並經本 部同意展延工期者,外籍營造工聘僱期限即依申請隨同展延 至完工日(或 3 年);另作業規範第 9 點規定,雇主得檢具相 關證明,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 14 日至 60 日期間 內,向本部申請驗收留用,其留用之人數以該工程實際引進之 外籍營造工人數 20%為上限。

2. 經查 108 年 6 月 29 日本小組第 29 次會議中華民國全國工業 總會已提案建議廢止驗收留用外籍營造工人數 20%之規定,決 論略以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評估工程留用外籍營造工人 數需求,將相關資料提送工程會後,續請工程會通盤檢討工程 留用比率之合理性,並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與適時 提送本小組會議討論。

3. 查工程會已分別於 108 年 9 月 16 日及 11 月 6 日,召開「研 商工總建議調整政府計畫工程專案核定外籍營造工申請門檻 相關法規事宜會議」及「研商公共工程承攬廠商進用外籍營造 工相關法規修正建議方案會議」討論,考量各工程驗收後之人 力需求涉及工程專業性,倘經工程會評估驗收留用外籍營造 工人數以 50%為宜,本部尊重工程會之專業意見,惟驗收留用 人數仍依現行規定不得調派。

(四) 有關主管機關核章欄位改為上一級機關核章 1 節:

1. 現行依作業規範開放 100 億工程得引進外籍營造工,考量政 府重大工程應屬國家層級之建設計畫,為避免 100 億資格認 定爭議,並簡化雇主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審查及行政作業流程,

爰作業規範規定應備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 期證明」,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填寫後,由工程主管機關核定。

又工程主管機關依規定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 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

(15)

2. 鑒於工程涉及專業性,為利彈性工程認定作業並推動地方重 要建設工程,另考量重大工程由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工程 主辦機關之上一級機關進行認定屬行政程序之簡化,未涉外 籍營造工在臺人數之增減,本部同意簡化行政流程。

結論:

(一) 為因應推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與營造業人力需求,同意工程會所 提外籍營造工相關法規修正建議方案,並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配 合後續修正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二) 另請工程會落實督導政府重大工程得標廠商進用本國營造工及 原住民,以保障渠等就業權益。

二、

因應彰濱工業區缺工情形,建請同意試辦外籍製造工外展服務方案,

協助引進多元勞動力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何委員紀芳(經濟部工業局) 說明:

(一)本案緣於 107 年 11 月 8 日彰化縣政府舉辦「蔡總統暨中央首長 與彰化企業工商發展促進座談會」暨 107 年 11 月 19 日總統府財 經會議,廠商向總統反應工業區缺工之情事,並經總統裁示,由 經濟部先行針對轄管工業區廠商缺工人數及工作待遇進行調查。

(二)經查經濟部工業局(下稱本局)轄管工業區現況缺工情形,總計現 有職缺需求人數約 3,200 餘人,並以現場作業員為主,約占整體 需求 76%。另查彰化濱海工業區(下稱彰濱工業區)缺工最為嚴重,

共有 8 家廠商提出職缺計 323 人,約占全國工業區 10%;其中現 場作業員之薪資待遇約為新臺幣 23,000 至 40,000 元。

(三)經評估彰濱工業區缺工原因,應係彰濱工業區交通不便及生活機 能不佳,區域內勞動力多有外移情形,相對難以成功聘僱本國勞 工。

(四)本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2 月 27 日召開研商「缺工處理機制」第 2 次會議結論,考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16)

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2(3K5 級制)及第 14 條 之 3(Extra 機制)訂有製造業聘僱外國人制度,為兼顧制度之公 平性及合理性,規劃「推動外籍製造工外展彰濱工業區試辦服務 方案」(下稱本方案,如附件 4)。本方案規劃內容如下:

1.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彰化濱海工業區服務中心。

2.主辦單位職責:公開甄選、監督外展機構回報紀錄及協助外展 機構到廠訪視作業。

3.外展機構:依民法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設立 之財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4.外展機構職責(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 書作業要點訂定)

(1)辦理外國人招募相關事項(含依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

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

(2)辦理外國人聘僱相關事項(含辦理聘僱許可、居留證,並與 外國人簽訂勞動契約)

(3)辦理外國人管理相關事項(含法定生活管理、入國通報、定 期健康檢查及負擔其法定保險費)

(4)審視要派單位缺工需求

(5)依服務契約提供外展製造業服務

(6)建立督導機制(每年 2、5、8、11 月底以前至少訪視 1 次) (7)建立教育訓練機制

(8)製作相關紀錄,定期更新回報(含外國人外展服務資料、財 務紀錄及成果報告書)

(9)其他勞動法令規定之雇主責任義務

5.要派單位:僅限彰濱工業區廠商得提出申請。

6.要派單位職責

(1)外國人有延長工時需要時,應與外展機構先行確認已徵得 外國人同意,並於服務契約中約定。

(2)要派單位應連帶負擔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指之雇主

(17)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3)要派單位對外國人應比照內部勞工,負職業安全衛生法相 關雇主防止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之責任。

(4)其他勞動法令規定之要派單位責任義務。

7.要派單位資格 (1)基本資格條件

彰濱工業區廠商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始得申請。

A.廠商行業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所指之特 定製程行業,並經本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 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認定符合者。

B.廠商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尚未達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所指之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 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 40%。

C.因應「交期短且非計畫生產中的單一訂單」之急單,衍生 短期人力需求者。

D.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仍無法滿足需 求者,就不足員額得提出申請。

(2)優先申請條件

滿足基本資格條件之廠商,若已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等製造業聘僱外國人制度申請聘僱外 國人,卻仍有缺工需求者,優先適用本方案;優先原則如下:

A.廠商已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2 規定申請聘僱 外國人者,優先於未申請聘僱外國人者。

B.廠商已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3 規定申請增加

(18)

聘僱外國人者,優先於依第 14 條之 2 規定申請聘僱外國 人者,並依其依第 14 條之 3 增加之聘僱外國人比率排序,

比率越高者優先。

8.申請程序

(1)符合資格條件之要派單位提出申請書予外展機構,說明缺 工需求人數、工作內容、需求時間、工作環境等必要事項。

其中要派單位單次申請派工期限最短為 3 個月,最長為 6 個月。派工期限屆滿時,不得展延或優先訂約。

(2)外展機構就要派單位申請書之內容決定是否派工,且派工 人數標準為要派單位單次申請外展服務最多 5 人,另已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申請聘 僱外國人者,以其依第 14 條之 3 增加聘僱之外國人比率排 序,比率越高者優先申請,且得增加申請外展服務人數,但 增加之申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 5 人。另要派單位申請外展 服務人數與聘僱外國人之總和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 2 個月 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 40%。

(3)外展機構同意派工後,由外展機構與要派單位簽定服務契 約,約定外國人之權利義務歸屬關係等相關事宜,並將服務 契約副本交予主辦單位備查。另要派單位需將外國人衍生 之相關費用,於一定期間內,繳予外展機構。

9.試辦期間:自本方案公告實施日起 3 年。

10.試辦員額:提供彰濱工業區最多 50 名員額進行試辦。

11.預訂移工人力成本

(1)因本方案係為解決短期人力需求為主,並係與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第 14 條之 2(3K5 級制)及第 14 條之 3(Extra 機制) 規定並行,且規劃由要派單位負擔人力成本,故不宜有高於 或低於既有聘僱外國人制度之廠商應負擔人力成本。

(19)

(2)本方案規劃要派單位依本方案申請外展服務時,依其申請 當下之情形,收取額外就業安定費。

12.經費來源:規劃由申請外展服務之要派單位負擔外國人衍生 之相關費用;而待命之外國人人力成本部分,由外展機構負擔 其薪資、勞保費、職災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健保費、基本 就業安定費及膳宿費等費用。

(五)預期效益

1.本方案提供之短期外國人人力具有機動性,於有效派工之情形 下,可依據各要派單位急單需求時間彈性派工,有效針對短期 缺工廠商補充部分基層勞動力。本方案可彈性分配人力達到最 佳效率,相對可減少外國人引進人數,故對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應無負面影響。

2.另廠商聘僱外國人需支付之額外就業安定費等其他費用,於外 國人及本國勞工薪資相同情形下,外國人人力成本相對較高,

故廠商於負擔相同人力成本情形下,本國勞工可期待之薪資待 遇應可提高,以增加其就業意願。

建議:

(一)本國勞工聘僱比率僅限制於要派單位:建議請勞動部同意外展機 構得不受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3 規定之外國人聘僱比率不得超 過本國勞工聘僱比率 40%之規定,並同意本方案外展人力應計入 要派單位之外國人聘僱比率。

(二)協助確認要派單位本國勞工聘僱比率:為維護外國人權益,本方 案須合理、公平計收額外就業安定費,惟計算方式須視核准派工 時要派單位之本國勞工聘僱比例計收。建議請勞動部協助主辦單 位確認要派單位本國勞工聘僱比例。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 經濟部工業局本次修正後之彰濱外展案,就業安定費用之繳納金

(20)

額及級距與現行 Extra 制度之收取費用一致,另派工人數標準已 規範廠商申請外展服務人數與聘僱外國人之總和比率不得超過 40%,皆符合現行之製造業移工制度。

(二) 另基於公平性及補充性原則,彰濱外展案應比照現行製造業辦理 定期查核機制,即每 3 個月定期查核使用廠商之本外勞情形,達 到保障國人就業機會之目的。鑒於彰濱外展案目的除解決廠商短 期缺工問題外,另期能降低製造業引進之外國人總數,推動彰濱 外展案外展機構可確實掌握要派單位缺工及聘僱移工情形,爰建 議外展機構應建立督導機制,並於每 3 個月(每年 2、5、8、11 月) 參依本部所提供之勞保投保人數及要派單位核配比率資料,查核 要派單位廠內本國勞工移工人數及比率,並將查核結果提供本部,

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

(三) 至彰濱外展案有關外展機構之國內招募作業、雇主責任、移工教 育訓練等相關計畫內容,本部無意見,惟為規範外展機構資格職 責、審查資格、外展服務範圍與管理、使用廠商資格與額度等事 項,仍建議經濟部參照農委會開放試辦農務服務外展移工方案 (農委會訂定「外籍勞工外展農務服務試辦要點」)擬訂相關試辦 要點,以利規範上開相關事項。

結論:

為因應彰濱工業區彈性缺工需求,同意試辦彰濱外展方案,請本 部及經濟部另行就試辦方案規劃之申請資格、移工核配比率、合理勞 動條件、就業安定費數額、定期查核機制等細部執行內容賡續研商,

並據以辦理後續行政作業及修正相關法規,另請經濟部於試辦 1 年後 提出成效報告。

三、

建請同意將車體製造業移工核配比例提高至 20%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何委員紀芳(經濟部工業局) 說明:

(一) 台灣車體工業同業公會於 103 年 8 月 14 日、105 年 10 月 27 日

(21)

多次透過全國工業總會向勞動部「建請將同意將車體業移工比例 提高至 20%」,該公會多次陳情在案。

(二) 台灣區車體工業從業員工將近 10 萬人(含供應商),多以微型企 業為主,生產規模小,所生產製品皆為客製化之各式車體(身),

如車斗、客車車身、冷凍(藏)車箱、各式拖車,具少量多樣之特 性,產線難以自動化。

(三) 主要工序含車體焊接、塗裝防繡、蒙皮包覆與內部裝潢。進行主 要製程-焊接(氬焊)時,工作溫度達 600~1000 度,需穿戴防護 衣,笨重悶熱,過程中會產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和 金屬粉塵,對焊工造成身體危害。塗裝防鏽過程中也產生有害氣 體。因工作環境嚴苛、需長期加班,儘管業者開出新台幣 4 萬元 以上的薪資,還是難以吸引本國年輕人加入,缺工情形嚴重。

(四) 汽車零件製造業之移工等級列為 B 級(20%),車體製造業整體加 工複雜程度及 3K 環境不亞於汽車零件製造業,卻列為 C 級(15%), 與產業現實不符;建議核配比例應由原 C 級(15%)提高至 B 級

(20%)。

(五) 本部國際貿易局於 106 年 12 月 22 日公告中國大陸製「供載客十 人以上(包括駕駛人)之大客車車身」停止輸入,國內車體製造 廠多採散件進口組裝,就業需求增加。

(六) 依照經濟部統計處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106 年車體製造業總體 從業員工人數 2,078 人,移工比率從 15%調整至 20%後,造成 5%

影響員工約 104 人,估計對整體勞工權益影響不大。

建議:

車體製造業整長期屬於高溫、高粉塵之不良環境,本國勞工無意願從 事此類辛苦工作,招募不易;建議應提高車體製造業之移工核配比率 20%。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 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之基本原則,係依據本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

(22)

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爰勞動部於不影響國人就 業機會之原則下,採補充性方式引進移工,並透過政策小組之勞 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及就業情勢,共同 研商適切之移工政策。

(二) 為協助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之特定製程工作所面臨勞動力缺乏問 題,依政策小組會議協商共識,整體考量缺工情形、產業關聯度 及產業 3K 特性等因素,於 99 年 10 月起調整各業聘僱移工之適 用比率,分級為 10%、15%、20%、25%、35%等 5 級制,以有效分 配製造業移工名額,協助維繫企業營運與發展之政策目的;另為 因應產業於國內確有招募不足,且非因薪資原因缺工之特殊狀況,

本部業於 102 年 3 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以 下簡稱 Extra 制),雇主可於原就業安定費 2,000 元之下,額外 付出就業安定費 3,000 元、5,000 元、7,000 元,即可分別提高 5%、10%、15%之比率,最高可達 40%,以因應產業特殊缺工之彈 性用人需求。

(三) 查現行車體製造業之移工核配比率為 20%,如搭配 Extra 制,最 高核配比率已可達到 35%。查本部移工申審系統,截至 109 年 1 月底止,車體製造業申請移工者共 80 家廠商,已依 Extra 制申 請移工至 5%者共 23 家,至 10%者共 21 家,至 15%者共 11 家;另 經檢視上開廠商,本部核准移工人數共計 229 人(含 3K5 級制及 Extra 制),實際聘僱人數為 201 人,顯示未充分運用本部核准之 移工人數。

(四) 另查現行瓷磚及馬桶製造業所屬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之移工核 配比率為 20%,如搭配 Extra 制,最高核配比率已可達到 35%。

查本部移工申審系統,截至 109 年 1 月底止,瓷磚業申請移工者 共 110 家廠商,已依 Extra 制申請移工至 5%者共 51 家,至 10%

者共 33 家,至 15%者共 20 家;另經檢視上開廠商,本部核准移 工人數共計 2,917 人(含 3K5 級制及 Extra 制),實際聘僱人數為

(23)

2,204 人,顯示瓷磚業者亦未充分運用本部核准之移工人數。

(五) 因目前 3K5 級與 Extra 機制涉及整體核配機制,建議車體業業者 及瓷磚業業者應先充分運用 Extra 機制。

結論:

鑑於車體製造業與瓷磚業及馬桶業尚未充分運用 Extra 機制,建 議渠等業者先行運用該機制,後續若充分運用後,移工人力仍有不足,

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續與經濟部工業局通盤檢討現行製造業移工政 策。

四、

建請同意將瓷磚及馬桶製造業移工核配比例提高至 25%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何委員紀芳(經濟部工業局) 說明:

(一) 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 106 年 6 月 5 日(106)台陶會鳳字第 110 號致立法院蔡副院長函、108 年 1 月 24 日(108)台陶會德字第 027 號致行政院蘇院長函,以及於 108 年 6 月 14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召開之「為保障國內消費者權益,維護國內磁磚產業生存 及發展事宜會議」列入討論事項等,該公會多次陳情在案。

(二) 經濟部工業局於 106 年 6 月 19 日工化字第 10600542520 號函及 經濟部 108 年 6 月 24 日經工字第 10820415820 號函函文勞動部,

對陶瓷公會所請將瓷磚及馬桶製造業之移工配額適度調升為 25%

一節,認定尚屬合宜。

(三) 瓷磚及馬桶製造業之製程與環境在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中屬 最辛苦、最骯髒、難以自動化,原料土料整備區及噴霧乾燥區瀰 漫粉塵,高壓成型及修坯區噪音劇烈,窯爐燒成區溫度高達 1,200 度以上,窯爐旁工作環境溫度也常高達 40 度以上,雖廠商已致 力改善工作環境,針對可採行自動化之產線段落進行設備更新,

惟於自動化後之環境仍無法達到冷房工廠之等級,員工須長期處 於高溫、高粉塵及高噪音的工作環境,且於脫模、換模等製程及 移往下一工作站時進行重物搬運(產業特性評估如附件 5)。

(24)

(四) 瓷磚及馬桶製造業長期處於高溫、高粉塵及高噪音之不良環境,

本國勞工較無意願從事此類辛苦工作,召募不易。又其產業是高 度仰賴勞力之工作,採 1 天三班 24 小時輪班,但移工核配比例 僅適用 B 級(20%),相關業者人力嚴重不足,敬請協助提高瓷磚 及馬桶製造業之移工核配比例至 A 級(25%),以利維持工廠運作。

建議:

瓷磚業及馬桶業之製程與環境處於高溫、高粉塵及噪音之惡劣環境,

工作辛苦、作業環境不佳,且採 3 班制,導致勞力缺乏情形更甚於其 他 B 級產業,建議應提高移工核配比率至 25%。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併案由三討論。

結論:

同討論提案三結論。

五、

建請同意引進外籍移工,從事外展農務、蘭花栽培、食用菇蕈栽培、

蔬菜栽培、畜牧飼育、養殖漁業及本會指定之農產業行業工作,提請 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蔡委員佩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說明:

(一)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 108 年 1 月 30 日第 28 次會 議原則同意以補充性原則引進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及外展農務 工作,並於 4 月 3 日修訂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第 1 項第 8 款至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明定雇主資格。

(二) 因應前開政策,本會分別 108 年 4 月 30 日及 108 年 5 月 8 日發 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乳牛飼育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資格 認定作業要點」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作業要點」,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程序,據以辦理乳牛場申 請資格審認及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申請。

(25)

(三) 截至 108 年止,本會已核發乳牛場認定函 150 件;外展農務計有 150 件申請案,申請人數 2,739 人,核定函 47 件( 463 人),其 中 42 家外展機構主要服務對象為農糧產業,3 家為養殖漁業,2 家為畜牧業。

(四) 依勞動部統計,截至 109 年 1 月底已核發外展農務機構初次招募 許可,22 件共 240 人,乳牛飼育 68 件 68 人。

(五) 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本會自 106 年起持續辦理農業人力團,提 供獎勵金、勞健保等誘因,招募本國青壯年投入農業工作,並以 農會擔任調度單位,依據農場人力需求彈性調派人員致不同農場 協助農務,並同步導入增加人力供給與減省人力需求等策略,並 與地方政府合作,活化農村原有勞動力,成立人力活化團。至 108 年成立農業人力團 139 團(農業技術團 13 團、農業耕新團 17 團、

產業專業團 7 團、外役監 2 團、機械代耕團 7 團、人力活化團 93 團),共招募 2,556 名農務人員協助農事工作,服務農場家數逾 5,000 家。

(六) 本會將積極推動增加人力供給措施及推動機械化、自動化,減省 人力需求並提升產業競爭力,改善缺工問題,惟面臨少子化、勞 動力人口不足、農漁村就業人口老齡化及全民教育水平的提升等 大環境趨勢,勞工招募不易,且因農業工作體能負荷大,工作環 境需要克服低溫、高溫日曬等嚴酷環境,工作現場較為骯髒等問 題,本國勞工實際投入農業基礎工作意願低、流動率高,且因產 業特性無法完全機械或短時間內達到機械化之最大程度。依據本 會 108 年度委外辦理「107 年農業勞動力調查」計畫,有缺常僱 員工 4,199 戶 7484 人次,有缺臨時員工 13,817 戶近 12 萬人次,

又依目前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申請案件,足以顯示本國及外國人 力之供給尚遠低於產業需求。

(七) 農業勞動力不足導致農產業面臨無法生存之困境,且面臨被迫縮 小規模或外移,造成產業減產或嚴重影響產業營運及升級,影響 全球市場競爭力,另亦直接影響全體國人之糧食安全及物價,間

(26)

接衝擊國人就業機會。藉由適當引入農業基層勞動力,不僅可有 效紓解缺工壓力,將可使經營業者有餘力從事計畫生產及穩定供 期,擴大經營規模,促使產業得以永續經營及不斷成長發展,進 而開拓國際市場,帶動周邊產業如休閒遊憩、食品加工、資材包 裝、運輸業、餐飲業等發展,提昇相關產業產值,穩定產業持續 發展,並增加人員就業機會。

(八) 本會建議引進外籍移工模式及規劃方式謹說明如次:

1. 雇用者資格條件及產業規模:

(1) 農糧產業:

A. 經立案以蘭花、食用蕈菇及蔬菜為主要經營品項之農場,

及具備農業用地容許使用證明等佐證資料之農場、農企 業或農民團體。

B. 蘭花產業實際生產規模達 0.5 公頃以上;食用蕈菇產業 實際生產規模達 0.6 公頃或栽培 27 萬包(瓶)以上者;

蔬菜生產規模達 2 公頃以上者。

(2) 畜牧業:畜牧場均有確切場址、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持 有合法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兩者擇一), 採自然人登記經營者始可提出申請;另以公司、民間團體、

政府機關及學校試驗場之法人登記者則不納入申請資格。

(3) 養殖漁業以我國內陸養殖生產區(集中區)為限定引進區,

申請雇主應具有養殖登記證(效期內),且完成當年度或前 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2. 核配比:經評估針對農業聘用仍以聘用自家工(農保)為主,

外聘人力為輔。農林漁牧場自行聘僱者,申請外國籍員工人數 不得超過於場內工作、含雇主在內之國內勞工(勞保)之 35%;

辦理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展機構為申請外國籍員工人數不得超 過機構之國內勞工人數。

3. 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

(1) 依公平正義原則,就業安定費數額比照製造業每人每月繳

(27)

納新臺幣 2,000 元整。

(2)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提 高比率至 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 定費新臺幣 3,000 元整。

4. 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1) 聘僱外籍移工薪資:聘僱外籍移工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 動基準法所訂之基本工資(109 年為 23,800 元)。

(2)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前,依現行聘僱外籍移工流程,應先以 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

(九) 為使相關產業業者先自行檢視自身條件與本(外)勞管理能力,於 正式開放可申請進用外籍移工前,由本會規劃配合勞動部作業,

先行召開說明會,並邀請勞動部向業者初步說明有關申請資格、

外籍移工名額計算基礎、應負之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可能之影響,

俾使業者身為雇主應具有事權統一與責任明確之觀念,並參與業 者之提問,期能共創農企業、政府單位與我國勞工之三贏局面。

建議:

在保障國內之就業機會,以不影響現有農村人力打工收入來源,建請 同意引進 2,400 位(含原乳牛飼育業及外展農務,如附件 6)外籍移工,

從事外展農務、蘭花栽培業、食用菇蕈栽培業、蔬菜栽培業、畜牧飼 育業、養殖漁業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農產業行業,協助農業基 層勞力工作。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農業缺工問題前經農委會評估基礎勞動力仍不足,前於本小組 108 年 1 月 30 日第 29 次會議討論提出乳牛飼育業及外展農務工 作引進移工試辦方案,並達成共識。本部於 108 年 4 月 3 日修正 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同年 4 月 5 日生效。

(二)統計截至 109 年 1 月底止,農業移工引進現況如下:於乳牛飼育

(28)

工作部分,本部已核發 68 家畜牧場初次招募函,其中 6 家已自 國內承接移工 6 人、1 家自國外引進移工 1 人;另外展農務工作 部分,本部已核發 18 家外展機構初次招募函,其中 6 家(得聘 僱移工人數共計 55 人)已核准入國引進許可函,目前 2 家已自 國內承接移工共計 8 人,餘刻正辦理國內承接或國外引進程序。

(三)目前各移工來源國為維護移工工作權益,採行勞動契約驗證措施。

另考量農業屬我國新開放移工從事產業,渠等國家相當關切注重 我國農業工作型態、工作居住環境、勞動條件及權益保障等,爰 本部除透過雙邊聯繫管道積極接洽,亦安排參訪工作環境事宜,

現行泰國與菲律賓已受理農業移工勞動契約驗證,另刻正與印尼 與越南持續洽談溝通中。另目前農業雇主倘不自國外引進移工,

得持招募許可函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國內等 待轉換之移工。

(四)依農委會先前提送乳牛飼育業移工試辦方案,及本部 108 年 4 月 3 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持有登記證並經營飼育乳牛 80 頭以上,且聘僱國內勞工達 4 人以上(農保加計勞保),得申請移 工 1 人(即移工為國內勞工之 25%)。惟本次農委會規劃除外展農 務工作移工不得超過國內勞工人數外,其餘行業(含乳牛飼育業) 均為移工不得超過國內勞工人數之 35%,爰乳年飼育工作移工核 配比率由 25%變更至 35%之原因為何,建請農委會予以釐清。

(五)鑑於現行我國農業面臨農村人口老化與從業人力減少問題,農委 會已自 106 年起持續推動辦理農業人力團,惟農業之工作環境、

工作時間具特殊性,本勞實際投入農業工作意願低、流動率高,

影響農業發展,且農產業特性無法完全機械化與自動化,或短期 達到機械自動化,經農委會評估宜適度開放引進移工,補充該產 業國內基礎勞動力之缺口;另農委會規劃開放移工行業係屬長期 性常態性缺工行業,本次再新增開放農業移工數額至多 1,600 人,

建議同意農委會所提開放農業相關行業聘僱移工,惟相關開放細

(29)

節內容(含移工核配方式、就業安定費數額與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等),將由農委會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賡續研商。

結論:

(一) 原則同意農委會所提開放農業相關行業聘僱移工方案及相關管 理機制,後續請農委會參考相關委員意見,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再行審慎研議協商開放相關內容,並據以辦理後續行政作業及修 正相關法規,以兼顧農業用人需求與移工權益。

(二) 另請農委會持續向業者宣導聘僱移工應盡相關法定義務與管理 責任,另於下(第 31)次會議報告乳牛飼育業與農業外展試辦成效,

後續可適時安排本小組委員實地訪視試辦情形。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30)

附件 1、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一 28 、

29

因應彰濱工業 區缺工情形,

經濟部工業局 擬研提外籍製 造工外展服務 方案,協助引 進 多 元 勞 動 力。

何委員紀 芳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請經濟部工業局 參依本小組委員 及本部所提相關 意見與疑義,補 充說明並於修正 試辦服務方案內 容後再提送本小 組會議討論。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經濟部工業局已訂 定「推動外籍製造 工外展彰濱工業區 試辦服務方案」,提 送本次會議討論,

後續將依本次會議 討論情形,研議試 辦移工外展服務方 案之可行性。

解除 列管

二 29 建議修正「專 案核定民間機 構投資重大經 建工程及政府 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發包興 建之重要建設 工程聘僱外籍 營造工作業規 範」附表一「分 級指標及計算 公式」

何委員育 興 ( 行 政 院公共工 程 委 員 會)

為因應機場航廈 工程之人力短缺 問題,同意工程 會所提將機場航 廈工程列為分級 指標特殊性 A 級 別內容,請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儘 速辦理修正相關 規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業依政策小組 第 29 次會議結論 修正作業規範,將

「機場航廈工程」

納入分級指標特殊 性之 A 級別,將機 場航廈工程外籍營 造工之核配比例由 36%提高至 40%,並 於 108 年 9 月 27 日 發布實施。

解除 列管

三 29 建議依據「外 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20 條 規 定 得 聘僱外籍看護 工之機構,聘 僱外籍看護工 之核配人數將 護理人員納入 採計

簡委員慧 娟 ( 衛 生 福利部)

請衛福部參依本 小組委員與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 提意見,再行研 議調整外籍機構 看 護 工 核 配 方 式,並調查住宿 式機構缺工情形 後,續與本部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研 商,並適時提送 本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衛 生 福 利 部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衛生福利部將依第 29 次會議結論修正 提案內容,並適時 提送本小組會議討 論,將依本小組委 員研商共識辦理後 續相關事宜。

繼續 列管

(31)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四 29 放 寬 並 簡 化

「專案核定民 間機構投資重 大經建工程及 政府機關或公 營事業機構發 包興建之重要 建設工程聘僱 外籍營造工作 業規範」第三 項有關政府計 畫工程專案核 定移工核配比 例上限,及第 六項「政府計 畫 工 程 之 計 畫、工程金額 及工期證明」

用印單位,以 免因目前從事 營造業基層從 業人口嚴重短 缺情況下,導 致營造業無力 承包政府公共 工程,影響國 家建設發展

江委員啟 靖 ( 中 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請中華民國全國 工業總會評估工 程留用外籍營造 工人數需求,將 相關資料提送工 程會後,續請工 程會通盤檢討工 程留用比率之合 理性,並視需要 邀集相關單位共 同研商,與適時 提送本小組會議 討論。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1. 工 程 會 已 分 別 於 108 年 9 月 16 日及 11 月 6 日,

召開「研商工總 建 議 調 整 政 府 計 畫 工 程 專 案 核 定 外 籍 營 造 工 申 請 門 檻 相 關 法 規 事 宜 會 議」及「研商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進 用 外 籍 營 造 工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建 議 方 案 會議」,討論公 共 工 程 外 籍 營 造 工 留 用 人 數 比例,並依會議 討論共識,研擬 建議方案,提送 本次會議討論。

2. 併 討 論 案 一 討 論。

解除 列管

五 29 部分機關對營 造業承包政府 重大公共工程 或民間百億工 程案,聘用或 調派外籍勞工 相關現行法令 及相關文件填 表或機關用印 作業及認定準

江委員啟 靖 ( 中 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請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通函周知各 部會、地方政府 及營造工程同業 公 會 等 相 關 單 位,說明申請外 籍營造工之相關 規定及程序,俾 利外籍營造工申 請作業順利進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業依政策小組 第 29 次會議結論,

於 108 年 8 月 13 日 通函周知各部會、

地方政府及營造工 程同業公會有關民 間計畫工程及政府 計畫工程申請聘僱 外籍營造工所需出 具之相關證明應注

解除 列管

(32)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則,認知不清,

造成監造單位 及工程主管機 關或主辦機關 用 印 ( 即 附 表 二 或 附 表 三 等 ) 延 宕 作 業 時間

意事項。

六 29 建請同意將瓷 磚及馬桶製造 業移工核配比 例提高至 25%

何委員紀 芳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請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將瓷磚業及 馬桶業納入 108 年 委 託 研 究 辦 理,後續於研究 完成後,將依研 究結果會同經濟 部工業局通盤檢 討現行製造業移 工政策。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1. 「製造業 3K 產 業 引 進 外 籍 勞 工 對 產 業 升 級 與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之 影 響 及效益評估」委 託研究案(下稱 本計畫)原預定 履 約 執 行 期 間 為 108 年 6 月 1 日至 108 年 11 月 30 日止,因 本 計 畫 須 透 過 財 政 部 及 勞 保 局提供 98 年至 107 年聘僱製造 業 移 工 雇 主 之 相關原始資料,

以 分 析 製 造 業 引 進 移 工 後 對 產 業 升 級 與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之影響,考量 資 料 取 得 及 分 析期程較長,已 同 意 本 計 畫 履 約 期 限 展 延 至 109 年 1 月 31 日。

解除 列管

(33)

號 會議 案由

報告單位 / 提 案 委 員(單位)

結論 主 (協 )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2. 另 工 業 局 再 次

提 案 至 本 小 組 本次會議討論。

3. 併 討 論 案 四 討 論。

(34)

附件 2-1、移工在臺人數統計(108 年 12 月底)

類別 開放項目別 107 年 12 月 108 年 12 月 與去年同期比較 增 減 %

產業 移工

製造業

432,014 439,694 7,680 1.78%

營造業

4,104 4,416 312 7.60%

農業

12,635 12,491 -144 -1.14%

合計

448,753 456,601 7,848 1.75%

社福 移工

外籍看護工

256,173 259,660 3,487 1.36%

外籍幫傭

1,924 1,797 -127 -6.60%

合計

258,097 261,457 3,360 1.30%

總計

706,850 718,058 11,208 1.59%

備註:農業開放項目包含海洋漁撈工作、乳牛飼育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

附件 2-2、外國人在臺人數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時間

移工人數(千人) 本國就業 人口 (千人)

外國人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 產業類 社福類 專業人員 產業移

工比率

社福移 工比率

專業人員 比率 98 年底 176 175 26 10,384 1.71% 1.70% 0.25%

99 年底 194 186 27 10,613 1.84% 1.77% 0.25%

100 年底 228 198 27 10,802 2.13% 1.85% 0.25%

101 年底 243 203 28 10,931 2.24% 1.87% 0.25%

102 年底 279 210 28 11,029 2.54% 1.92% 0.25%

103 年底 332 220 29 11,151 2.99% 1.99% 0.26%

104 年底 364 224 30 11,242 3.23% 2.00% 0.27%

105 年底 387 237 31 11,315 3.42% 2.1% 0.28%

106 年底 426 250 31 11,405 3.74% 2.19% 0.27%

107 年底 449 258 30 11,481 3.91% 2.25% 0.27%

108 年 1 月底 445 259 30 11,485 3.88% 2.26% 0.26%

108 年 2 月底 445 259 30 11,473 3.88% 2.26% 0.26%

108 年 3 月底 446 259 30 11,478 3.88% 2.26% 0.26%

108 年 4 月底 447 259 30 11,480 3.89% 2.26% 0.26%

108 年 5 月底 448 258 30 11,484 3.90% 2.24% 0.27%

108 年 6 月底 450 258 31 11,488 3.92% 2.24% 0.27%

(35)

108 年 7 月底 452 258 31 11,511 3.92% 2.24% 0.27%

108 年 8 月底 452 259 31 11,526 3.93% 2.24% 0.27%

108 年 9 月底 454 260 31 11,507 3.95% 2.26% 0.27%

108 年 10 月底 455 261 31 11,517 3.95% 2.27% 0.27%

108 年 11 月底 456 262 31 11,526 3.96% 2.27% 0.27%

108 年 12 月底 457 261 31 11,531 3.96% 2.27% 0.27%

附件 2-3、各業別移工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表

時間

移工與本國就業人口(千人)比率

製造業移工 比率 (本國製造

業就業人 數)

營造業移 工比率 (本國營 造業就業

人數)

農業移工 比率 (本國 農、林、

漁、牧業 就業人

數)

機構及外 展外籍看 護工比率

(本國醫 療保健社 會工作服 務業就業 人數)

家庭外籍 看護工比

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 業人數)

外籍幫傭 比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 業人數)

98 年底 5.93%(2797) 0.49%(778) 1.17%(552) 2.31%(382) 30.62%(535) 0.43%(535)

99 年底 6.28%(2901) 0.44%(821) 1.41%(551) 2.42%(394) 32.64%(534) 0.43%(534)

100 年底 7.26%(2964) 0.46%(842) 1.59%(546) 2.49%(418) 34.45%(538) 0.40%(538)

101 年底 7.73%(2984) 0.35%(856) 1.71%(545) 2.63%(424) 35.00%(541) 0.40%(541)

102 年底 8.86%(2998) 0.39%(872) 1.79%(546) 2.77%(428) 36.20%(542) 0.39%(542)

103 年底 10.47%(3017) 0.55%(889) 1.87%(552) 3.03%(433) 37.43%(547) 0.39%(547)

104 年底 11.47%(3024) 0.75%(899) 1.78%(555) 3.12%(440) 38.00%(549) 0.37%(549)

105 年底 12.19%(3037) 0.71%(899) 1.95%(557) 3.18%(447) 40.13%(551)

0.35%(551)

106 年底 13.37%(3057) 0.57%(902) 2.2%(558) 3.28%(453) 42.2%(553)

0.35%(553)

107 年底 14.07%(3070) 0.45%(908) 2.24%(564) 3.31%(458) 43.35%(556)

0.35%(556)

(36)

108 年 1 月底 13.95%(3071) 0.45%(906) 2.23%(563) 3.31%(459) 43.49%(557)

0.34%(557)

108 年 2 月底 14.09%(3069) 0.45%(904) 2.23%(562) 3.29%(460) 43.67%(555)

0.34%(555)

108 年 3 月底 13.98%(3068) 0.46%(903) 2.22%(563) 3.28%(459) 43.72%(554) 0.34%(554)

108 年 4 月底 14.04%(3066) 0.46%(905) 2.2%(564) 3.29%(459) 43.71%(554) 0.34%(554)

108 年 5 月底 14.09%(3064) 0.46%(903) 2.18%(563) 3.29%(459) 43.43%(554)

0.34%(554)

108 年 6 月底 14.18%(3062) 0.45%(905) 2.19%(558) 3.27%(462) 36.67%(554) 0.33%(554)

108 年 7 月底 14.20%(3065) 0.46%(909) 2.19%(559) 3.28%(463) 36.69%(557) 0.33%(557)

108 年 8 月底 14.20%(3070) 0.47%(911) 2.19%(560) 3.30%(460) 36.71%(558) 0.33%(558)

108 年 9 月底 14.27%(3066) 0.47%(908) 2.22%(557) 3.30%(461) 37.04%(558) 0.33%(558)

108 年 10 月底 14.31%(3064) 0.47%(912) 2.23%(556) 3.29%(464) 37.02%(559) 0.33%(559)

108 年 11 月底 14.34%(3063) 0.48%(910) 2.25%(555) 3.31%(463) 37.05%(560) 0.32%(560)

108 年 12 月底 14.37%(3059) 0.48%(912) 2.25%(554) 3.29%(464) 36.97%(562) 0.32%(562)

附件 2-4、本國失業人數與失業率

時間 本國失業人口

(千人) 本國失業率

98 年 639 5.85%

99 年 577 5.21%

100 年 491 4.39%

101 年 481 4.24%

102 年 478 4.18%

103 年 457 3.9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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