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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工作委員會

四、 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輔導工作委員會

壹、輔導處開放辦法

一、本校依據高級中學法及高級中學規程之規定設立輔導工作委員會。

二、輔導處包含資料室、個別諮商室、團體諮商室、閱覽室等。

三、資料室之資料由輔導教師負責管理,提供教師參考使用。

四、個別諮商室及團體諮商室供本校教師進行個別或團體輔導時使用。

五、每日晨間早讀起至放學為止,輔導處均開放,輔導處並安排小義工於午休時間 於輔導處輪值,負責圖書登錄、空間佈置等事項。

六、輔導處設有視聽器材,本校學生可觀賞影片,並參加團體討論。

七、閱覽室備有教育、心理與輔導、特殊教育各種書籍、雜誌,以及高中職和大專 院校科系資料,供教師及學生自由借閱。

八、本校學生如有需協助的問題,可隨時前來輔導處請求協助、聯繫。

九、本辦法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個別輔導實施辦法

一、依據: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二、目的:

(一) 幫助學生自我瞭解,培養自我指導能力,以適應環境。

(二) 幫助學生身心平衡發展。

(三) 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態度和方法。

三、對象:凡有心理、生理、家庭、學業、社交、情感、健康、人生、職業以及其 他各種困擾問題之學生均為輔導對象。

四、辦法:

(一) 學生如有困擾問題可寫信或直接與輔導教師聯繫。

(二) 全校教師與軍訓教官如發現有較嚴重困擾問題的學生,可轉介至輔導處。

五、輔導人員:教師或對各類問題學有專長之教師擔任。

六、輔導時間:由輔導處安排適當時間。

七、輔導地點:輔導處或校內適當地點。

八、本辦法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運作及申訴案件 處理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4540A 號令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三)、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

(四)、台南市政府 103 年 9 月 9 日府法規字第 1030837098A 號令「臺南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二、目的: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的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與法治 的教育功能,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特訂本要點。

三、申訴人條件、期限及相關規定:

(一)、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二)、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措施,如有不服,經其他行 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亦得於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三)、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受託人或學生自治組織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五)、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撒回申訴。申訴經徹回後,不 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四、申訴評議委員會:

(一)、本校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處理學生申訴事宜。(二)、 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2 .學校教師代表三人。

3 .家長會代表三人。

4 .學生代表二人。

5 .視需要邀請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出席指導。

(三)、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五)、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六)、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並擔任主席,由校長指定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七)、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八)、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 職務,並依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九、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出席委 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五、申訴書格式:

(一)、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l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

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3 .作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

4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5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或措施之年、月、日。

6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二)、受理申訴之單位認為申訴書不合前條所定之格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

六、申評會職責:

(一)、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 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二)、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三)、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 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 員意見應予保密。

(七)、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

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3 .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 .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 載其事由。

5 .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八)、對於行政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 之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提起訴願。高級中等學校之申訴人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案件,如不 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臺南市 政府提起訴願。

(九)、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其無法送 達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申訴不受理情形:

(一)、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 .申訴書不合格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 .提起申訴逾期限者。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越期 限,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3 .申訴人不適格者。

4 .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已不存在者。

5 .對已決定或已橄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者。

6 .對於依本辦法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八、高中部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學校應 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評議決 定如維持原輔導轉學處分,學校及家長應視學生之學習狀況,於輔導期限內主動協 助申訴人轉學,辦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輔導期限由學校自行訂定,但不得 少於十四日。

九、本要點經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臺南市立南寧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1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1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規定依教育部令頒101年5月24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之。

二、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性別平等,

特訂本規定。

三、為推動校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 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列措施:

(一)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實施 成效。

(二)將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融入相關課程等教學活動中。若發現所用教 材或教學媒體,有足以引起歧視觀念或性侵之虞,應即予以澄清。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選送相關人員參加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四)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相關研習活動,予以

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檢舉人,應於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學務處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於處理事件時 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學校應提供安全、性別友善、無性別偏見之空間,以支援並啟發學生適性發展。

學校應考量使用者之多元需求,顧及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並應定期評 估及彈性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使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

學校應考量使用者之多元需求,顧及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並應定期評 估及彈性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使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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