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學生手冊
Nan Ning Senior High School
學生事務處製(108)
目 錄
壹、 本校校史……… 1
貳、 校歌……… 3
參、 校訓及校徽……… 4
肆、 行政職掌……… 5
教務處 ……… 5
學務處 ……… 7
輔導室 ……… 10
總務處 ……… 11
圖書館 ……… 12
伍、 我們的學校……… 13
陸、 各項重要章則……… 16
教務處 ……… 16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暨臺南 市立南寧高級中學補充要點……… 16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4
3.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27 4.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及自學輔導補 充規定……… 29
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31
6.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成績評量作業
要點……… 35
7.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學習領域成績 評量方式一覽表……… 41
8.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國中學生學習成就提升方 案實施計畫……… 44
9.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考試考場規則……… 45
10.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教學設備借用管理規則… 46
學務處 ……… 47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47
2.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50
附件-校外競賽敘獎辦法補充要點……… 57
3. 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57
4. 騎乘機車、腳踏車管理辦法……… 59
5. 各項重要規則……… 60
(作息時間表、升降旗規則、上放學規則、校園安 全、一般規定、學生請假及外出規定、教室規則等) 6. 交通車搭乘注意事項……… 64
7. 外出單及請假單樣式……… 65
8. 班級組織章程……… 68
9. 班會幹部執掌表……… 69
10.值日生應注意事項……… 70
11.環境衛生維護暨競賽辦法……… 70
12.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72
輔導工作委員會 ……… 73
1. 輔導處開放辦法……… 73
2. 個別輔導實施辦法……… 73
3.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74
4.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規定……… 76
總務處 ……… 83
1. 校園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83
2. 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84 3. 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85
4. 公物保管責任制實施辦法……… 87
5. 空調使用……… 90
(冷氣使用管理規則、冷氣使用說明規範、冷氣費 用收支管理使用辦法) 6. 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94
(運動場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灣裡社區游泳池使 用注意事項) 7. 影印、油印注意事項……… 98
圖書館……… 99
1. 圖書館入館閱覽規則
………
992. 圖書館閱覽室管理要點
………
1003.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
101柒、安全教育……… 103
捌、法律常識……… 104
壹、本校校史
民國四十九年春,本市灣裡、喜樹及鯤鯓之地方有識之士,認為欲提升地方教 育文化,實有在此地區設置中學之必要,乃組成建校促進委員會,公推杜清源先生 為主任委員。在杜先生熱心奔走,辛勞擘劃,並得各得各方有關人鼎力贊助,始覓 定現址,是年秋獲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臺南市立中學灣裡分部,招收初一新生三班,
派由臺南市中前訓導主任李祥生先生兼任分部主任。翌年校地整建完成,校舍次第 興建,規模稍具,遂准獨立為臺南立南寧初級中學,並奉臺灣省政府明令派李祥生 先生為校長。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春令改制為臺南市立南寧國民中學。六 十一年春李校長奉調本市大成國民中學,教育廳令派白德彰先生繼任本校校長,白 校長履任後,於六十二學度奉准附設國中補校招生開學,積極提升社會青年教育文 化水準,深獲各界佳評,成效頗佳。六十八年秋,白校長奉調復與國中,本校校務 由徐凌雲先生接掌,繼續推展既定發展計劃,增進學生活動中心兼育館及理化教室 等,使本校建設更具規模,七十五年三月徐校長奉調成功國中,由盧強先生繼掌校 務。積極推動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畫,七十八年冬拆除教職員宿舍,興建灣 裡社區公共游泳池,八十年夏由歷屆校友捐資興建校友亭美化學校環境,八十年冬 修建運動場於八十一年春竣工,八十二年二月盧校長調升建興國中,由李全勝先生 接篆校長。九十年八月李校長調任新興國中校長,由沈瑞南先生接任,九十二年八 月改制完全中學,為台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九十三年修建跑道,九十四年完成 PU 跑道及徵收校地一甲使南寧校園成為正正方方的美麗校園,並於九十四年開始規劃 興建圖書館及教學大樓,沈校長於九十五年八月退休,由顏弘洺先生接任,九十五
年冬開工興建萬年圖書館及萬皇教學大樓,於九十六年秋完成,接著於九十九年夏 興建天財科學大樓,顏校長於一百年八月退休,由李俊賢先生接任,本校天財科學 大樓於一百零一年春完成,本校並於一百零二年通過優質化高中認證,李校長於一 百零八年八月遷調,由蘇宗立先生接任;溯自本校創始以來,師生苦心經營,諸凡 發展青年身心,培養高尚品德,健全學生體魄,增進知識技能,建立科學精神,推 行生活教育,發揚民族文化等,無不悉心以赴,績效尚著。今後仍應遵照我國教育 宗旨及中等學校教育目標建立主動敏捷的行政、佈置優美適當的學習環境,務期德、
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以培植忠勇愛國,堂堂正正健全國民。
貳、校歌
參、校訓及校徽
一、校訓
公誠勤樸
校長 蘇宗立
二、校徽及說明
1. 以耕牛頭上掛的鈴為圖案,代表南寧刻苦淳樸的校風,充分表現出墾荒的精神。
2. 四個鈴,象徵教育的目標:德、智、體、群,四育並進。
3.四個鈴排成東西南北向,以向南的紅色鈴為主,代表南寧,紅色象徵學校的熱誠,
三個綠色鈴代表美麗的校園。
肆、行政職掌(我們為您做什麼)
教 務 處
(一) 教學組
1. 訂定教學上各種章則。
2. 訂定各科教學實施。
3. 辮理各科教學觀摩、教學視導及研究會。
4. 依課程標準會同各科教師訂定教學進度表。
5. 分配教師任課科目、授課時數。
6. 編排日課表。
7. 辦理實習教師相關事宜。
8. 會同教師編定補充教材及講義。
9. 查閱教室日誌及教學實際進度。
10. 辦理教師缺課、補課及上課事宜。
11. 檢查各科作業。
12. 辦理教學類才藝、學藝競賽。
13. 辦理各項考試事宜。
14. 指導學生課外閱讀及研究。
15. 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
16. 辦理教師兼代課事宜。
17. 編排巡堂表。
18. 會同各科教師建立各學科題庫。
19. 巡查教學情況。
20. 會同各科教師編選寒暑假學生作業。
21. 繕製各項教學用表。
22. 擬定教務工作計畫。
23. 辦理教務會議事宜。
24. 其他有關教學事宜。
(二) 註冊組
1. 訂定註冊方面各種章則。
2. 辦理學生註冊及編班事宜。
3. 編定學生學號及學籍管理。
4. 成績之登記、統計分析及填發、及保管成績資料。
5. 核定學生畢業事宜。
6. 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及復學等事宜。
7. 會同輔導室辦理輟學學生簽報強迫入學委員會。
8. 填發學生成績證明書。
9. 編造各種表冊。
10. 辦理各種獎助學金。
11. 辦理學生就學優待事宜。
12. 製發畢(修)業證書及補發畢(修)業證明書。
13. 辦理國中部應屆畢業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多元入學報名事項。
14. 辦理新生報到、入學事宜。
15. 編印學生名條。
16. 辦理各種考試績優學生獎勵事宜。
17. 學生申辦減免各項費用。
18. 其他有關註冊事宜。
(三) 設備組
1. 訂定管理各項教學設備之章則。
2. 訂定各特別教室之使用管理辦法。
3. 會同總務處計劃、支配、整修及保管全校教學設備。
4. 會同各科教學研究會主席商請各科教師自製教學媒體。
5. 辦理科學教育及科學展覽。
6. 會同各科教師於教學研究會選定各科教材。
7. 辦理教學設備各項統計事宜。
8. 訂定教學設備充實計畫。
9. 申購各種教材及教具。
10. 教科書採購分發工作 11. 其他有關教學設備事項。
(四) 試務組
1. 辦理學生學習評量事宜。
2. 辦理校內各次定期考試工作事宜。
3. 掌理學生模擬考、補考、轉學考、學科競試與其他各項考試、自學輔導等相關 試務工作。
4. 辦理大學學測報名業務及試場服務。
5. 辦理大學指考報名業務及試場服務。
6. 辦理大學推薦入學校內推薦業務,召開推薦委員會、策劃並推動校內推薦進行。
7. 辦理高中部重補修相關事宜。
8. 共同辦理升大學多元入學報名事宜。
9. 規劃國中部資優班學生考試工作事宜。
10. 辦理高中部補考相關事宜。
11. 臨時交辦事項。
學 務 處
(一) 訓育組
1. 訂定訓育實施計劃章則。
2. 辦理新生訓輔工作。
3. 遴聘各班導師及訂定導師責任制實施辦法。
4. 中心德目訓練規條之訂定、實施、及考核。
5. 學生自治活動之指導與考查。
6. 統計學生訓育活動資料。
7. 輔導學生參加社會服務。
8. 辦理公益團體委辦事項。
9. 分配導護輪值工作。
10. 舉辦有關訓育類才藝、學藝活動競賽及考核。
11. 辦理學生團體活動。
12. 調閱學生生活週記。
13. 辦理學生民族精神及民主法治教育。
14. 辦理慶典活動。
15. 辦理應屆畢業生相關活動。
16. 定期出版校刊。
17. 籌編學生畢業紀念冊。
18. 配合 12 年國教,辦理學生綜合表現各項成績核算業務。
19. 佈置文化櫥窗資料。
20. 辦理模範生選舉,表揚善行學生。
21. 辦理學生假期育樂活動。
22. 編製各項訓育表冊及報告。
23.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相關事宜。
24. 辦理社團活動相關事宜。
25. 其他有關訓育事宜。
(二) 生活輔導組
1. 訂定學生日常生活教育章則。
2. 辦理學生獎懲。
3. 辦理學生生活教育各種競賽。
4. 訓練及考核學生禮儀習慣。
5. 處理各項學生往來文書。
6. 辦理學生請假缺曠課。
7. 辦理校外各種慶典集會及活動。
8. 處理學生偶發事件。
9.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協助腳踏車之管理。
10. 檢查學生服裝儀容。
11. 指導學生校外生活。
12. 學生自治隊、糾察隊、路隊的編組與訓練。
13. 學生之防空、防護、防震及安全演習等之訓練活動。
14. 訂定學生作息時間。
15. 實施學生安全檢查。
16. 考核學生綜合表現成績。
17. 其他有關生活教育事宜。
(三) 體育運動組
1. 訂定體育實施計畫。
2. 訂定充實體育設施計畫。
3. 選定體育課及早操教材。
4. 運動場地及體育設備器材之管理及維護。
5. 調配運動場地。
6. 各種運動競賽及表演。
7. 舉辦全校運動會。
8. 指導體育課外活動。
9. 記錄及統計學生各項運動成績。
10. 其他有關體育事項。
(四) 衛生保健組
1. 訂定衛生教育各種章則。
2. 訂定衛生保健實施要點。
3. 實施傳染病預防接種。
4. 辦理全校整潔、衛生、環保工作。
5. 推展及參與社會各種衛生活動。
6. 辦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7.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8. 指導學生為維護健康要領並矯治其缺點。
9. 辦理緊急救護事宜。
10. 注意學校飲食清潔及衛生。
11. 其他有關衛生教育事項。
(五) 導師
1. 綜理本班班務。
2. 執行各種會議決議有關班級經營事項。
3. 負責週會、升降旗自習及各項集會學生人數之指導事宜。
4. 掌理班級整潔檢查及秩序維持等事項。
5. 領導本班學生校外教學及參觀等活動。
6. 指導學生身心保健事項。
7. 指導本班學生參加各項課外活動、勞動生產及社會服務。
8. 實施個別談話。
9. 指導本班學生參加校外舉辦之各項比賽。
10. 處理本班學生偶發事件。
11. 實施學生家庭訪問。
12. 隨機加強學生民族精神教育。
13. 指導學生生活教育、道德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國民禮 儀範例等。
14. 考查本班學生德育、群育成績及綜合表現成績。
15. 實施本班學生服裝儀容、書包及安全檢查。
16. 輔導學生製訂及實踐生活公約。
17. 指導本班學生班會等自治活動。
18. 配合各處室建立本班學生各種資料。
19. 其他有關配合校務工作事項。
(六) 教官室
1. 成立校安中心回報學校狀況至軍訓處。
2. 辦理春暉專案相關業務。
3. 辦理學生交通安全業務。
4. 辦理高中部學生緩徵業務。
5. 辦理軍訓用槍、軍械庫房業務。
6. 糾舉學生違反校規並給予糾正。
7. 教育替代役男之管理 8. 辦理學生報考軍校事項。
(七) 童子軍團部
1. 訂定童軍訓練實施計畫。。
2. 辦理童軍入團活動訓練事宜。
3. 呈報童軍團各項報表。
4. 協助童軍課程班級露營事宜。
5. 學校各項活動支援。
6. 充實及管理童軍教育器材及設備。
7. 其他有關童軍團務事宜。
輔導工作委員會
(一) 輔導組
1. 訂定各種輔導章則。
2. 訂定及執行輔導工作實施事項。
3. 籌辦各項輔導會議事項。
4. 提供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服務,與校外有關機關協調聯繫 事項。
5. 實施個別輔導、團體輔導。
6. 推行全體教師參與輔導工作。
7. 規劃並協助教師實施班級輔導活動事項。
8. 辦理個案研究進行事項。
9. 中途輟學學生之輔導。
10. 輔導學生升學及就業輔導。
11. 辦理親職教育。
12. 各項輔導專案資料之建立、管理及輔導之推行。
13. 整理輔導信箱。
14. 推展親師合作業務。
15. 推展義工制度。
16. 其他輔導有關事項。
(二) 資料組
1. 各類心理測驗及問卷調查之實施及應用。
2. 學生資料之建立、分析、保管並提供教師參考。
3. 學生輔導資料之轉移等事項。
4. 蒐集並提供生活輔導、學習輔導、生涯輔導等有關資料。
5. 策劃輔導活動實驗研究。
6. 畢業生追蹤調查輔導事項。
7. 充實及管理輔導叢書、測驗資料、錄影帶及其他設備。
8. 輔導活動教具製作、保管及推廣運用。
9. 出版輔導刊物、宣導輔導觀念。
10. 設置輔導專欄。
11. 其他輔導資料整理。
12. 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事項。
(三) 資源班
1. 訂定各種特殊教育章則。
2. 訂定特殊教育實施計畫。
3. 辦理特殊班學生鑑定工作。
4. 特殊學生之個別輔導與團體輔導事項。
5. 特殊教育實驗研究事項。
6. 推動特殊教育教材編輯教具製作事項,個別化教學方案。
7. 辦理特殊學生升學及就業輔導,及特殊教育有關事項。
8. 管理資源教室。
總 務 處
(一) 文書組
1. 文書處理辦法之擬定與修正。
2. 文書部門計畫、執行、考核及獎懲。
3. 印信之典守。
4. 公文之收發、登記、編號、分辦。
5. 文書繕校、郵寄文件類別之審查。
6. 郵遞文件及郵費之登記及管理。
7. 差送文件傳遞工作之分配及管理。
8. 文書之稽催、查詢、管制及考核。
9. 文書之保密。
10. 全校性會議記錄之編造。
11. 行事曆之編造。
12. 檔案之處理及保管。
13. 公報之整理及保管。
14. 失效文件之銷毀。
15. 校史之記載及管理。
16. 其他有關文書事項。
17. 辦理研究發展文書務。
(二) 事務組【財物管理】
1. 訂定及修正財產、物品管理辦法。
2. 財產目錄及各項財產報表之造報。
3. 財產登記、保管、分配及撥借。
4. 財物毀損報廢之標售之處理。
5. 財產使用年限之評定與財產盤點等事項。
6. 財產及物品之採購事宜。
7. 財物保管及分發使用登記。
8. 財物之出借收回登記。
(三) 事務組【校舍管理】
1. 辦公室分配、佈置、設備事宜。
2. 電話、水、電之管理(含宿舍)
3. 校園之設計、佈置、美化及綠化等事宜。
4. 訂定及修訂安全管理辦法。
5. 門禁警衛之管理。
6. 災害之預防及搶修。
7. 宿舍管理。
(四) 事務組【集會及訓練】
1. 慶典、會議場所之佈置。
2. 辦理防護團有關業務。
3. 辦理家長會業務。
(五) 出納組
1. 出納管理辦法之擬定。
2. 依據收支傳票辦理款項之收支。
3. 填發收款收據。
4. 各項出納簿表冊之編製登記。
5. 員工薪資給與、兼代課鍾費、及生活津貼各項補助費清冊之編造。
6. 扣繳退撫基金、保險費及所得稅。
7. 統計學生註冊各項費用。
8. 零用金之管理及支付。
9. 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
圖 書 館
(一) 讀者服務組
1. 規劃圖書館空間之使用。
2. 圖書館各項設備、書報雜誌與視聽資料之請購管理事宜。
3. 規劃辦理圖書館利用教育與推廣活動。
4. 讀者服務、參考諮詢與義工訓練。
5. 推廣館際合作與交流事宜。
6. 建置光碟資料庫,協助發展數位典藏。
7. 其他有關圖書事項網路連線硬體的管理與維護。
伍、我們的學校
一、地址:702 臺南市南區萬年路一六七號。
總機:06-2623597、2629454、2622458 校 長 室:分機 10
06-2625258 秘 書 室:分機 23 教 務 處:分機 11 學 務 處:分機 16、19 校安專線(傳真) :06-2628492 總 務 處:分機 12 輔導工作委員會:分機 15 06-2626751 圖 書 館:分機 28 補 校:分機 21 合 作 社:06-2629155 保 健 室:分機 20 營 養 午 餐:2628781 傳 真:06-2629455
導師辦公室:分機 17、18 (國中導師) 31(高導) 33(高中) 二、學校師長:
(一) 行政單位師長:
職稱 姓名 職稱 姓名
校長 蘇宗立 主任輔導教師 王秋萍
校長秘書 林順章 圖書館主任 邱家民
教務主任 葉俊生 會計主任 吳玉婷
學務主任 李冠宏 總務主任 郭哲維
教學組長 黃郁君 人事主任 黃毅叡
註冊組長 賴莉雯 營養午餐執秘 蔡嘉偉
設備組長 王炳雄 營養師 鄭淑姿
試務組長 呂彩雲 童軍團團長 黃郁君
訓育組長 許孟怡 輔導組長 柯馨淳
生活輔導組長 張彥文 資料組長 黃若涵
體育運動組長 陳禾宜 讀者服務組長 柯文怡
衛生保健組長 郭美伶 事務組長 葉章明
出納組長 林昭男 文書組長 余佳倩
學務處幹事 羅桂珍 總務處助理員 朱雅萍
教務處幹事 陳金裡 國中部
專任輔導教師 曾淑美 高中部
專任輔導教師 黃敬婷 補校主任 蔡嘉偉
(二) 各班導師
班級 姓名 班級 姓名
601 辜贈燕 602 楊琇婷
603 林枝芳 604 陳信亨
501 張紫容 502 唐柏寧
503 李雅萱 504 陳宇昌
401 吳佳欣 402 廖芳浴
403 翁菁妤 404 徐映蓉
301 林慧珍 302 蘇振輝
303 周婉琪 304 姜忠宏
305 吳亭頤 306 徐曉梅
307 梁慧芬 201 陳柔孜
202 張家鼎 203 程錦茹
204 郭淑惠 205 盧中庸
101 陳素霞 102 黃心媺
103 曾俊鑫 104 王俊榮
105 王韻傑
陸、各項重要章則 教 務 處
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暨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 學補充要點
105 年 2 月 4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末暨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8.6.18 修訂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 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 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 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 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 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補充規定
(一)透過各種進修及教學研究會議,促進教師了解評量原則,認識 評量目標。
(二)成立各科命題小組,深入了解學生學習狀況、素質及個別差異,
考量試題之難易、鑑別度,研議評量標準,設計具公平性、科 學性、教育性之題目。
(三)各科計分可依不同情境,視學生之個別差異及學習態度,訂定 給分標準。
(四)學業成績考查之方式,分為三種:1 .日常考、2 .期中考、3 . 期末考試。
(五)日常考查之方式,每一科目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 1 .口頭問答、2 .演習練習、3 .實驗實習、4 .閱讀報告、5 . 作文、6 .隨堂測驗 (其成績得擇優登記)、7 .調查或採集報告、
8 .工作報告、9 .勞動作業、10 .其他。
(六)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除課程 標準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
1 .期中考試舉行二次之科目: (1)日常考查:百分之三十、 (2) 期中考試:每次百分之二十、 (3)期末考試:百分之三十。
2 .期中考試舉行一次之科目:(1)日常考查:百分之三十、(2) 期中考試:百分之三十五、 (3)期末考試:百分之三十五。
3 .未舉行期中考試之科目:(1)日常考查:百分之六十。 ( 2 ) 期末考試或測驗:百分之四十。
4 .藝能學科:得免考期中考試;成績考查可參酌本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5.體育科:評量項目與比例如下:
(1)運動技能及體能:百分之六十(體能最多占百分之十)。
(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百分之二十。
(3)體育知識:百分之二十。
6 .國防通識暨健康護理學科 (1)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日常考查:占百分之四十。
定期考查:占百分之六十(其中學科占百分之四十、
術科占百分之二十)。
(2)經核准免參加國防通識術科者,以學科成績核計之。
(七)本校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
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補充規定:
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最少兩年,最多五年。
高三未領取修業證明書之學生,得依本校學分重補修辦法申請重修或自 學輔導經考察成績及格且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
休學期滿之學生申請復學,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就讀;如有必要 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期學生選擇重讀之 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 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 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補充規定:
一、公假:參加定期考查,成績核實給分或以其他方式評量。
二、事假:最高以六十分登錄。
三、病假、生理假:具重大傷病住院事實或感染法定傳染病者,
核實給分,餘者最高以六十分登錄。
四、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成績核實給分。
第七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 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
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 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 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
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 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 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 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 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 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 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 明。
第十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 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
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 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 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 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末暨第 2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請假補考實施要點補充規則:
假別 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分數最高 60 分)
公假 1.由本校指定參加校外比賽或受訓 2.由市府來文指定參加校外比賽或受訓
病假 重大傷病(附診斷證明書):住院或強制隔離者(例:登革熱、腸病毒、流感等)
喪假 父母親或兄弟姐妹喪亡、曾祖父母喪亡、(外)祖父母喪亡
◎請補考的同學提早或於銷假後一天向教務處申請補考,由教務處統一公告補考時間。
第十一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 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
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 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 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 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 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 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 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 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 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 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補充規定:
一、學生上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申 請重修或自學輔導,辦法比照第十條辦理。
二、申請減修須由學生與家長主動提出申請,經本校學生學習評量 成績審查委員會通過後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 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 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 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 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 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 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補充規定:
輔導申請重讀學生以全面重讀為原則,若無法適應課程,則輔導其改 變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 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 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十六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 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 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 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 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 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 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 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補充規定:
一、學生申請抵免科目學分,先向註冊組提出申請,再經本校「學 生學習評量成績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規定審核。
二、休學期滿之學生申請復學,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期學 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
第十七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 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 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 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 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 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 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 法規規定為之。
補充規定:
學生於開學前兩週向註冊組提出申請,由註冊組召開「學生學習評量 成績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規定審核。
第十九條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 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第二十條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 習時間學分:
一、 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 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 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第二十一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 服務學習。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二十二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 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 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 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 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二十三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 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 學校定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 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 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 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 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 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六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 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 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說明:普通高級中學學生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 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其 中應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核心課程)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 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表: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核心領域、科目及學分數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核心課程 領域名稱 科目(建議) 學分數 備註
語文 國語文 4
英語文 4
數學 數學 4
社會
歷史
4 可任採 2 科共 4 學分。
地理 公民與社會
自然科學
物理
4 可任採 2 科共 4 學分。
化學 生物 地球科學
藝術
音樂
4 可任採 2 科共 4 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綜合活動
生命教育
4 可採跨領域選擇 2 科以 上,共 4 學分。
生涯規劃 家政
◎法律與生活
◎環境科學概論 科技 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健康與體
育
健康與護理
4 健康與護理、體育各 2 學分。
體育
必修學分數總計 32
註:◎代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在綜合活動領域 可開設共同核心課程之科目。
(二)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 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 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補充規定:
一、學生在收到成績單或考評後,如有異議可依一定程序,在一週內向 學校申請複查或說明。
二、畢業規定補充如后:
(一)必修學分及格須達一百二十學分(包含共同核心課程四十
八學分)。
(二)學生於高三每學期選讀科目之總學分數至少二分之一及格。
第二十八條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 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 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
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 規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修訂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新生應檢具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國民中 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 學籍。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及核發 學生證等有關證明文件。 學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格 式及內容建立詳細資料;學生學籍表冊之範圍如下:
一、 學生學籍表。
二、新生名冊。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四、轉入學生名冊。
五、畢業學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應註記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學生學籍 表冊。
第 3 條 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
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學生學籍表,其個人身分資料,應依國民身分證明 文件之內容記載;變更時,亦同。
前項變更,在校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畢(肄)業學生應檢具 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或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
第 5 條 學校應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紙本及電磁紀錄,
設置專櫃永久保存,並指定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業務移交項目;其有遺 失、毀損者,應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儘速重建。
第 6 條 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將第二條第一 項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發還學生。
新生錄取名單、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應保存三年。
第 7 條 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 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
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 籍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 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 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 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 予註銷。
第 9 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前,向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無需 繳納就學費用:
一、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二、 因服兵役,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明。
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 學生限期返校就學,屆期未返校就學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學生持有徵集令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經保留錄取資格者,不得 申請緩徵;其因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受徵召 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延長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役期滿 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
學校應將保留錄取資格之學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集)訓,得檢具證明 文件,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第 11 條 學生申請借讀,應以與原學校同群或科(學程)為限,且借讀至當學期 結束為止;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屆期未返校就讀者,視為申請休學。
第 12 條 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 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但第十四條第三款法
定轉學,不在此限。
第 13 條 學生有轉科(學程)之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學程);學校 於受理申請後,應予適性輔導;其轉科(學程)與輔導流程之程序及方 式,由學校定之。
第 14 條 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
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 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第 15 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
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但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重讀一年級學生,依前條第二款學生申請方式 申請轉學至他校一年級就讀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款法定轉學,學校不受前二項應於開學前完成及第一學期不得 招收一年級轉學生規定之限制。
第 16 條 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 後,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 17 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 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 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
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
第 18 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 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應報各該主管 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準用第十九條規 定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
第 19 條 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 限內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 內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 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 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 20 條 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 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學 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第 21 條 休學學生於必要時,得向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
學生復學後,欲辦理緩徵者,應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前為之。
第 22 條 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 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3 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學 生得就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影本,向學校申請驗證,經審核與正本 無異者,應在該影本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
第 24 條 學校應就取得學籍且在學之學生,主動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已屆兵役年齡學生之申請緩徵。
第 25 條 本法施行前,曾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且修業期滿取得結業 資格,而未通過資格考之學生,其自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三年級第一學 期起就讀,且為同科,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26 條 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時,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 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學校停辦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 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第 27 條 學校應就學生學籍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蒐集、處 理及利用。
第 28 條 學校承辦學籍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除依法規規定予以懲處外,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29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及輔導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作業,並視辦理情形 予以獎懲。
第 30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學籍審查機制,並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政策 所需之學生學籍資料。
第 3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第 3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参、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103 年 06 月 30 日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1. 本計畫依據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台體(一)字第 0970243913B 號令訂定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國民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之精神及有關規定訂定 之。
2.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事宜,悉依此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3. 體育領域選修課程「競技運動綜合訓練」於寒、暑假中實施,每學分不得低於 十八節,寒假以開設三學分為上限,暑假以開設六學分為上限,「競技運動綜合 訓練」應完整記錄學生之學習情形,以做為綜合診斷學生學習結果與輔導之依 據。
4. 體育班學生「體育」之學期成績依部頒高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所規定之教學評 量方式考查之,其學期成績應單獨列計。
5. 體育班學生「體育專業學科」之學期成績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考查之,
其學期成績應單獨列計。
6. 體育班學生「專項運動訓練」之學期成績以百分制評定,每學期考查一至二次,
並依左列各款辦理:
(1)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七十;以專項運動技能、體能及比賽成績考查之。
(2) 運動精神:佔百分之三十;依學生平時之運動精神、練習態度考查之。
7. 體育班學生學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轉學:
(1) 各年級學生學科補考後不及各科目學分數,達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2) 「專項運動訓練」學期成績有一學期以上不及格者。
8. 凡本校學生運動技能成績特別優異,參加全國或國際性體育競賽,依規定准予 公假,接受長期培訓或移地訓練,無法在校正常上課及參加學科成績各項考查 者,其學業成績之考查,由培訓機構安排課業輔導之教師負責評定,若培訓機 構未安排課業輔導,期中考查或期末考查請參酌學生舊有成績從優評定,日常 考查則由本校任課教師就其在校時之表現從優評定。
9. 學生缺課除因公、病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教學總 日數三分之一者或某壹科目缺課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 予成績考查及補考。
10. 體育班學生如轉讀普通班時,體育專業學科、體育專項術科必修學分,得抵免 體育必修課程學分數。
11.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括:
(1)必修一般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一般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 80%及格,
始得畢業。
(2)必修專業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體育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 85%及格,
始得畢業。
(3)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修得四十學分,其中「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 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等六類 合計至少須修習八學分及格,始得畢業。
12.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本市府教育局核備,修正時亦同。
肆、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及自學輔導補充規定
95.3.14 訂 定 96.9.12 第一次修訂通過 97.9.18 第二次修訂通過 100.8.05 第三次修訂通過 101.01.16 第四次修訂通過 103.08.18 第五次修訂 一、依據:
1.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7077B 號令修正之教育部高級 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2.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1010516084C 號令修正之國立及教 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3.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府法規字第 1011095225A 號令修正之臺南市立高級中 學學生費用收取辦法。
4.本校「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要點」(附件)第七點訂 定之。
二、目的
1.協助學生奠定學科基礎,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2.協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提升學習效果。
三、對象:
本校高中部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轉學生入學前未修之科目,
得申請補修。
四、編班方式
1.專班重修:重補修學分班的開班人數以十五人(含)以上為原則。
2.自學輔導:若未開設專班之科目,改以自學輔導方式實施。
3.編班上課原則以年級為單位,不分組別。
五、重補修辦理時間
1.重補修課程以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如學生因係 一學期不及格而需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份可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 修之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
2.各科開課時間由試務組依實際情況協調,惟由編班教學科目優先安排。
3.自學輔導以暑假實施為原則,學生自學在一時段後,必須接受老師面授輔導。
六、授課時數
1.依據課程標準,每節上課五O分鐘。
2.專班重修: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課。
3.自學輔導: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以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為 原則;九十九年八月一日後入學者,以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小時為原則。
七、師資安排
1.教師聘任,以校內老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2.由各科教學研究會安排並提供教務處任課教師名單。
八、學生注意事項
1.學生依據重補修計畫提出申請,應依排定之課表上課,並遵守上課之規定及 出缺勤作業之辦法。
2.學生提出申請重補修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調班或退費。
3.學科重補修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其他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4.參加輔導學生來校上課須穿著制服,注意儀容。
5.上課期間,因故未能到校上課時,應向任課老師及試務組辦理請假手續。
6.上課缺席時數(含事、病假,公、喪假除外)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成績考查。
7.其他未盡事項依據學生德育、群育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九、重補修成績評量
1.重補修科目評量:日常考查佔四O%,期中考試佔三O%,期末考試佔三O%
為原則。
2.同一學科重修或自學輔導及格者以及格分數計算,未達及格分數者得參加 一次補考,補考及格者該科以及格分數計算。補考仍不及格者,則該科目 應再重修。其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3.重修評量及格者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重修評量之及格分數另行登錄,
但推薦甄選、校內獎學金及其他校內評比,則以重修前之原始成績計算。
十、重補修費用
1.專班重修:每生每節課 40 元。
2.自學輔導:每學分收費 240 元
3.為減輕弱勢同學負擔,在不影響收支平衡的情形之下,給予低收入戶同學、
極重度殘障子女同學、極重度殘障同學全額減免優待;給予重度殘障子女 同學、重度殘障同學 80%減免優待;給予中度殘障子女同學、中度殘障同 學 40%減免優待;給予中低收入戶同學 30%、給予輕度殘障子女同學、輕 度殘障同學 20%減免優待。
十一、重補修經費運用
1.學生所繳交的重補修費用支用範圍:
(1)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課為 400 至 550 元。
(2)業務費:包括文具紙張費、油電費、印刷費、水電費、其他與重補 修有關之費用。
(3)教學用之設備費及維護費。
2.若收費不敷使用,則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並以該年度所收的全 數學分費平均支付。
十二、開班科目
軍訓、體育、音樂、美術、家政、生活科技及電子計算機等科,以自學輔導 為主,自學後之考試及補考,由各該科教師斟酌採行筆試、寫作、表演、報 告等方式為之。
十三、本辦法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修訂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 策。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 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 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
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 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 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 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 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 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 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 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特殊教育 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 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 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 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 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 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第 8 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
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 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 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 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 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 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 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 10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 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 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第 11 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 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 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 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
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