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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擬探討運動參與和足球運動參與這兩個概念的關連性,並藉由這兩個觀念 來定義本研究之運動參與形式與足球運動參與之範圍,本節共分為:一、運動參與之 形式;二、足球運動參與之範圍等兩部份,內容探討如下:

一、運動參與之定義

運動參與越來越受到廣大體育與運動研究者的重視,原有運動參與概念只是對運動參與領

域目標的總體描述,不是它真正的定義(劉海燕、于秀,2005)。因此為了釐清本研究之足球

運動參與屬於何種性質的活動,首先探討運動參與之定義,以避免研究對象參與運 動的性質與本研究所探討的運動參與不相符。因此本研究整理了幾位學者對運動參 與的探討,內容如下:

高俊雄(2002)從廣義的觀點探討運動,其認為運動為個體運用身體生理能力 與技巧,並投入心智,透過身體持續、有規律的移動,來達到個體的身心健康或者 促進社會交流的目的。另外,從過程形式而言,運動可以是競賽式或者自我娛樂;

可以是觀賞性(Spectator)的或者是實地參與性(Active Exercise);可以是個人單 獨(Individual)從事或者團體(Team)共同進行的;可以是各玩各的(Parallel),

也可能是彼此互動的(Interactive)。

就 行 銷的 角 度 而 言 , 運 動可 分 為 觀 賞 性 運 動 與 參與 性 運 動 兩 種 ( 黃金 柱 , 1999):所謂的觀賞性運動(Spectators Sport),意指消費者購票或取得門票親自入 場參觀或觀賞有組織的比賽、運動節目或表演等等;若以運動項目區分,則有籃、

排、足、棒等;若以營運性質區分,則有營利性的職業運動和非營利性的業餘運動 和休閒運動等。而參與性運動(Participants Sport)意指,消費者親自到球場、健康 與體適能俱樂部和其他運動、休閒場地設施等從事休閒性運動;例如,成為高爾夫 球場和健康與體適能俱樂部的會員等。

盧俊宏(2000) 從身體活動區分運動的形式,共有體育(physical education)、休 閒活動(recreation)和遊戲(play)、比賽或玩耍(game)等四個形式,內容敘述如下:

(一) 體育

體育是以運動為手段,達到教育的目的。盧俊宏(2000)指出體育大約可分為兩 種看法;就廣義而言,其認為體育是生活的一部份;即能充實我們的生活經驗和適 應能力(fitness),生命歷程亦因此更顯得充實。就狹義而言,其認為體育是教育的一 環,目的再使學校課程和生活結合在一起,並使學生在德、智、體、群、美五育方 面趨於均衡,使受教育的學生獲得完整的人格生長與發展。

(二) 休閒活動

休閒活動為舉凡個人於自由時間內所從事的活動。休閒活動的表現形式和遊戲 一樣,而且身體活動的休閒活動有內在規則的發展。休閒活動在心智上與身體活動 上的活動皆可包含,如音樂、書法、畫畫、彈琴、觀賞比賽、看電視、觀看報章雜 誌與參與非競技性的運動或者遊戲等(盧俊宏,2000)。總而言之,休閒活動包含戶 外休閒活動、室內休閒活動與休閒運動等。

(三) 遊戲

一般來說,遊戲以嬉戲、安慰和樂趣為本質,其形式雖有競技表演、挑戰性活 動等,但常藉助運動為方法或手段,以求得更高層次的樂趣,並且在過程中獲得緊 張、快樂、滿足和不確定性的經驗(盧俊宏,2000)。

(四) 比賽或玩耍

比賽或玩耍形式具有心智或體能的比賽活動,但通常具有規則和外在規範。它 的結構包含相互對抗與追求勝負,其目的和休閒活動與遊戲一樣,為了好玩或者抒 解生活或工作上的沉悶,有時候它的精神頗接近運動(盧俊宏,2000)。

從以上論述來看,運動可為遊戲、休閒娛樂活動、表演或比賽,其分類則依活 動的人數、性質、功能、目的與型態而有所區別。運動參與的涵意很廣,從廣義的 觀點來看,本研究之運動參與為利用身體生理能力,有規律的活動,並在過程中達 到身心或者社會之效益。從行銷的角度來看,本研究之運動參與是以運動項目來區 分,且屬於參與性質的運動,但是本研究之運動參與不包含需要花費金錢來租借設

備。就參與性質而言,運動參與是需要複雜身體技能與充沛體力的活動,具有維持 自由感與自發性的活動(Coakley,2001);又如歐洲學者定義是臨時性的參與,且在追 求效益前提之下,才能繼續參與,其效益包括改善體適能、心理健全、社會關係、

趣味以及個人表現(Digel ,1994)。以身體形式區分運動參與,本研究之運動參與包 含休閒活動、遊戲、比賽和玩耍,主要以輕鬆快樂為目的,具有較低的自主性、表 現性,但是自發性很高且具有競爭性的活動,而且在遊戲的前提下,以非固定規則 的比賽的方式來參與運動。綜合以上論述,本研究的運動參與是自由的,具有競爭 性,沒有一定的規則,但是需要某種程度的身體技能與體力,且在追求效益的前提 下,以比賽或遊戲的形式實際參與的休閒運動。

本研究為了更進一步解釋本研究探討的運動參與,將以 Terjung、Suits、Meier 三位學者所探討的運動參與,來界定本研究的運動參與之定義。Terjung (1984)認為 有規則性的遊戲是比賽,競爭性的身體比賽就是運動,但是這種運動參與的概念比 較偏向競技性的運動,而且比賽不一定包含在遊戲的範圍內,較不適用於本研究所 討論的運動參與,內容如圖 2-6 所示:

圖 2-6 Terjung 模式

資料來源:引自陳鴻雁等編(2003)。我國國民運動意識之調查研究。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委託研究報告,臺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9)

Suits (1988)的說法則比較中庸,但是對於運動參與的概念卻很複雜。他認為遊 戲、比賽、運動是三種不同的形式,然而此三種的形式所交集的部份,無法很明確 的定義,對於同時有遊戲、比賽與運動特性的活動與差異性難以界定清楚,內容如

比賽 運動 遊戲

遊戲 比賽

運動 圖 2-7 所示:

圖 2-7 Suits 模式

資料來源:引自陳鴻雁等編(2003)。我國國民運動意識之調查研究。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委託研究報告,臺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9)

Meier (1988)則認為有的運動是比賽,但亦有部份是遊戲,此觀念比較適於本 研究探討的方向,亦即本研究的運動參與是以遊戲為前提下,透過比賽的方式進行,

來從事運動,內容如圖 2-8 所示:

圖 2-8 Meier 模式

資料來源:引自陳鴻雁等編(2003)。我國國民運動意識之調查研究。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委託研究報告,臺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9)

從以上三位學者定義的運動參與模式中,本研究認為 Meier 模式中的運動參與 之內涵適用於本研究要探討的運動參與。易言之,本研究的運動參與具有遊戲的特

比賽

運動 遊戲

資料來源:摘自王宗吉(1996)。體育運動社會學(修訂版)。台北縣:銀禾文化,24。

依據上圖的架構中,本研究之足球運動的層次位於非正式運動的階層。它的特

性為參加者之自由度大,任何人都可以參與和退出;制度體制之間水準較低,參與 規定與比賽規則可自由變更;社會控制較小,較不容易受社會管制單位所限制;所 需技術水準不受限制,初學者也可加入。綜合上述,本研究探討參與足球運動的形 式不包括高層次的參與,另外活動地點包括學校操場與公園等可以從事足球地方。

因此本研究足球運動為非正式的足球運動。易言之,本研究探討參與足球運動的特 性為自由度很高,且不受限於參與者本身的條件,但是在活動過程中有競賽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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