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四: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學生規範
B. 違規行為
本校的學生行為規範應包括違規行為的構成要件,當學生符合以下構成要件時,
即成立違規行為:
(i) 其行為未符合學院、教職員或學校之專業標準之要求;並且
(ii)其行為未特別在 the University Tribunal 的管轄權中指出,但此一違規行為包 含在 the Code of Behaviour on Academic Matter 或在其他多倫多大學之懲戒條款 中,或有關性騷擾的事件包含在 the Policy and Procedures:Sexual Harassment;
或存在於其他懲戒體系中,諸如宿舍或休閒育樂規則的體系,或在 the head of division 認為之下,是較適合置於學生行為規範中處理的行為;並且
(iii)本文所提及之違規行為除了在多倫多大學校園內發生外,尚包括任何由多倫 多大學或其他部門所贊助、舉辦活動的過程中所發生者;並且
(iv) 其學生之行為未符合學校當局或服務機關所提供給不同院校之學生適用之 規範,諸如宿舍住宿規則、圖書館或體育館使用規則之違反。
1、侵害個人之違規行為
(a) 不可對其他人進行性騷擾或以強制力對他人進行性攻擊。
(b) 不可以暴力手段致他人生理受傷或故意使他人產生懼怕其生理受傷害之行 為。
(c) 不可製造對於其他人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不必要之危害。
(d) 不可以破壞他人財產之手段威脅他人或故意為使人心生畏懼其財產可能受 破壞之行為。
(e) 不可參與會致他人惱怒之行為以及其他關於種族、血統、出生地、膚色、
人種、國籍、性別、性向、信仰、年齡、婚姻狀態、家庭狀況、肢體殘障 或接受社會補助情形之歧視行為。這些行為是被視為不受歡迎的,且此類
行為已超出學校所採納之政策及其可接受的表現自由已及學術自由之限 度。
註:此部分所言之行為態樣,需以在 Ontario Human Rights Code 的定義以 及使用下可得而之者為限。有關歧視性別或性向之行為在 University's Policy and Procedures 下 ,被視為是性騷擾的違規行為。在 Sexual Harassment Officer 詢問關係人後,若相信有關歧視性別或性向之行為在 學生行為規範之下處理為較佳者,其會向適當之負責人提出此一性騷擾事 件。
(f) 不論是否處於校園內,皆不得參與以下細目所描述的行為:
(i)在多倫多大學內、其所贊助之活動中或其部門內,故意或容任自己之行 為而造成他人或其所認識之人,對於其自身或他人的安全產生恐懼;或 阻礙他人自由參與校園內經許可而進行。的活動
(ii) 上述(i)所提及之行為包括:
(a) 重複地跟蹤他人或其所認識之人;
(b) 持續反覆的直接或間接和他人或其所認識之人聯絡;
(c) 包圍或持續窺視他人或其所認識之人的住宅或其所居住、工作、
辦公或偶然經過之處;
(d) 實施恐嚇他人或其家庭成員、朋友或同事之行為。
2 、阻礙、干擾合法活動
不可以行動、威脅恐嚇或以其他方法,妨礙多倫多大學或其部門所舉辦之 活動,或干涉其他成員舉行或參與其它合法活動、演講或合作之權利。
例如,和平設置糾察隊或,以不妨礙內部會議進行或阻礙進入會議的方式 而僅單純的位於會議或課堂外部,是本學生行為規範所可以接受之異議表 達。沉默以及象徵性的抗議行為,亦非本學生行為規範所定義的阻礙或干 擾行為。但是,若發出噪音阻礙會議進行或以強制手段阻礙他人進入活動 會場時,則構成此處所謂的阻礙或干擾行為。
3 、侵害財產之違規行為
(a) 不可故意取走、損害或破壞多倫多大學之校舍設施。
(b) 不可故意取走、損害或破壞非己之物。
(c) 不可故意損害或破壞屬於多倫多大學或其成員的資訊及智慧財產。
(d) 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可故意毀損多倫多大學建築物之內部或外觀。
(e) 不可占有未經學校當局許可而撥用之動產及不動產。
(f) 不可將未經學校當局許可而撥用之動產及不動產,視為己有。
(g) 不可故意製造不必要之危險或對多倫多大學或其成員之財產威脅損 壞之。
4 、未經許可的進入或滯留
不可違反學校中有管理權限之人有關禁止進入或禁止滯留之指示;亦不可 基於意圖毀損破壞多倫多大學之校舍或基於毀損、破壞或竊取多倫多大學 所有之財產等非正當目的進入或滯留於校內。
5 、未經許可使用大學之設備、設施或服務
(a) 未經學校中有管理權限之人指示以及非基於正當目的,不可使用多倫 多大學所有之設備、設施或服務。
(b) 在尚未得到合法授權的許可時,不可故意取得或使用大學計算工具或 內外部通訊設施。沒有人可以基於商業、干涉或未經許可之目的使用 此設備。
(c) 不可將已存檔的資訊諸如書籍、影片、或資料檔案從圖書館、電腦、
或其他儲存工具或系統中故意地刪除、誤置、錯誤歸檔或不加以儲存。
6 、不實的指控
任何人皆不得故意或惡意對任何多倫多大學的成員提出不實的指控。
7 、幫助違規的犯罪行為
不可參與商論、引起、或共謀有關此學生行為規範所禁止的犯罪行為。
8 、拒絕服從懲戒處分
行為人經調查後發現符合此學生行為規範下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時,不得拒 絕接受懲戒處分。
9 、未經許可使用與占有火器或武器
除了 peace officer 或 the Canadian Forces 的成員在執行公務上使用與占有 火器或武器者外,其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之下不得在校園內使用與占有 火器或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