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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台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政府對人民負責的程度,權利的區分標準,地域分類標準及選擇 國家之方式各國都有不同,茲將不同的分類標準繪如下表:

表 2-1 各國的政府制度 以是否對人民負責區分 民主

獨裁 極權 威權 以權利的區分類標準 內閣制

總統制 委員制 混合制 以地域分類標準 單一政府

聯邦政府 均 權 制 以選擇國家方式為標準 世襲制

共和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說明:從上表,我們是屬於民主國家、總統制、單一政府及共和制,

一般認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由人民選出之國家各級代表來治理國家。

這彰顯制度相當重要,立委選舉制度更然。

茲再將人類理性的整體線繪圖如下:

圖 2-3 人類理性的整體線圖

資料來源:江明修,1997:156;謝橙旺,1998:17

政府為了有效達成為人服務目標,長久計可運用工具與實用理性

詳細的說明。

中央民意機構包括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由於大陸淪陷,

中央民意代表無法直接改選,迫使政府排除萬難,先於八十年全面改 選國民大會代表;八十一年全面改選立法委員;並透過修憲,將監察 院改為準司法機關,完成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前面已有詳細說明。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播遷來臺,所出現的是所謂的威權體制移入,

茲說明如下:

一、反攻奠基方面:蔣總統中正先生以臺灣預作政府退路與反攻大 陸的基地,奠定日後政府遷臺與統治基礎,如下所述;

(一)軍事上:鞏固臺澎,進圖光復大陸;並與美國簽訂《中 美共同防禦條約》,圍堵中共的擴張。

(二)外交上:自立更生盡其在我,改善國際形象,爭取美國 與與國支持,並聯合世界上民主國家一同反共。

(三)經濟上:獎勵生產,提倡節約,推行〈民生主義〉,不僅 要追求經濟的成長,而且要顧及社會的均富發展。

(四)政治上:中國國民黨亦改造成革命民主政黨,在蔣總統 領導下,以黨領政,厲行法治,尊重民意。

二、結果展現如下之成果:第一:臺灣改組軍政機構,次第實施 戰略演練,集中兵力捍衛臺、澎、金、馬,成為世界堅強的 反共堡壘。

第二:內戰結束,中共雖取得了大陸政權,但中華民國政府 仍然存在,並在台灣長期戒嚴、復國備戰,自一九四九年至一 九八七年,實施長達三十八年破歷史記錄的戒嚴,設立警備總 部總掌國家安全問題,重要案件均以軍法審判,言論、集會、

遊行等基本人權被凍結。換言之,武力成為維護政權安定的支 柱,發揮了立足台灣,放眼世界之偉大力量,值得慶幸。

壹、立委選舉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一屆立法委 員於任期屆滿後,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改選,為 維護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在第二屆立委未能依法選出集會以 前,繼續行使其職權,按立委之任期為三年,憲法第六十五條著有 明文。立委出缺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第一屆立委於一九五一年五月任期屆滿之後,已無從遞補,

經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有案,依此解釋,第一屆立法委員任 期屆滿之際,已任立委者,仍能繼續行使其職權。

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 第二款所稱: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依法行使職權,與司法院解釋法 意相同。同款所稱:「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係經全國人民選舉所產 生。」;在立委,乃指一九四八年當選及一九五一年五月七日前已依 法遞補暨依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第五項規定增選之立法委員而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

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之規定。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 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觸。

貳、宥於環境選出第一屆全面改選的立法委員

由於民意的強大壓力,直到一九九零年,終於在三月學運後,

首先在一九九一年選出新任國大代表,於一九九二年通過憲法增修

條文,在一九九二年底選出了第一屆全面改選的立法委員,至此立 法院才真正名副其實成為最高民意機關。

遷台後;立法院開始設二十一個常設委員會開始運作,立法委 員席次逐年變動;。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假台北市中山堂舉行 會議,與會委員約三百八十餘人。其後並通過修改立法院組織法,

重新運作。一九六零年起,立法院遷入中山南路現址,並逐漸發展 至今日具有議場、群賢樓、中興樓之規模。立委席次則隨著政局變 遷,從減縮到重新擴編直到目前二二五席的龐大規模。

立法委員因無法「在全中國」依法辦理第二屆選舉,因法統之 關係如前揭所述,再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凍結憲 法第六十四條,讓第一屆立委「延任」繼續行使職權。其間曾於一 九六九年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出十一位立法委員,

與第一屆立法委員共同行使職權。並定期改選增額立法委員,為立 法院運作計。一九七八年的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因中美斷交而中止,

及至一九八零年始予恢復,並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規定,擴增為九十七人。至一九八九年國會全面改選,選出之增額 立法委員總數為一百三十名。一九九二年第二屆立委改選增為一百 六十一席;台灣國會制度背負著大中國憲法部份條文”暫不適用”

(第 64 條等)和屈就黨派利益協商等,使得問題層出不窮。

另經整理見表 2-2 增補選立法院席次的變化如下:

三、第四屆…到第六屆立法院,並且隨著朝野政黨選舉競爭力量的

f.本表不包括 2001、2004 之立法委員選舉席位。

資料來源:轉引自劉淑惠、廖益興,1992:1-8

叄、民主轉型開啟了修憲歷程

在威權戒嚴體制下,憲法蘊涵代表著法統以及威權政體統治的 正當性。透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確立下,修憲成為敏感的政 治禁忌,更遑論人民對於憲法內容的探討。1990 年代的民主轉型開 啟了修憲歷程,諸如總統直選、凍結省級選舉、推動任務型國大等,

大幅改變憲政運作模式。

肆、立法委員的選舉變遷

六十年代,立委選區動輒橫跨數縣市(如北縣宜蘭縣基隆市;

桃竹苗;雲嘉南等);解嚴國會全面改選之後,才逐步漸縮為中選區

(但是平均一個選區應選 7~9 席次,仍算大選區)。大選區制配合採 行「政黨比例代表制」,雖然給與政黨分配籌碼,卻也令原來朝野抗 爭之態勢,產生結構性的變化,各黨黨內初選制度和配票競爭,使得 敵對政黨的對立局面,從實質轉為形式,政黨秩序也逐漸鬆弛。即使 執政黨過半數,也需花費心力,從事派系整合,提昇問政品質等。

伍、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劃時代改革

立委的選舉採取所謂的「一票制」亦已經超過二十年,改成單 一選區兩票制,有些人反對變革,主要是不願意放棄長期經營的選 區,同時也是缺乏信心,不敢確定自己在新選制下能否連任。而立 委人數二百二十五人減半,比較其他先進民主國家來說,是偏少的 數目,各方數字解讀各有不同。特別是認為立委人數低於一百五十 人的制度性風險太大。如果立委人數減半,則院會出席人數不到六 十人就可決定法律及預算案,每一政黨所屬立委大約十幾二十人就

可決定國家政策,風險未免太高。屆時立院有委員會每會委員將只 有十人不到,五人出席就可開會,三人就可以做成決議。寡頭決策 的機制,可能的風險不言可喻。

陸、5%的政黨門檻是一可行之處

我國自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全面改選時首度引進的 PR 制,即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增列 5%的政黨門檻。不過當年在立法院 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國民黨提出的版本原為「3%」,而 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卻是「5%」。這種看似違反前述基本認知的現象,

其實是基於「理性選擇理論」,更精密的算計結果。因為從民進黨的 立場來看,提高選舉門檻造成其他小黨難以跨越,固然讓國民黨得 到較多的超額席次,但是也同樣的讓民進黨受益。再以立法委員歷 次選舉的實際結果來看,跨過門檻而得以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選 立委」的政黨,第二屆僅有 2 個(國民黨、民進黨);第三屆、第四 屆均為 3 個(國民黨、民進黨、新黨),第五屆再增加為 4 個(民進 黨、國民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雖有逐漸成長趨勢,但都是 出自政黨分裂的結果,而且從來沒有一個真正的「新興政黨」能夠 突破這道「高」門檻。而新黨在第五屆立委選舉中的泡沫化,絕對 與此一門檻標準有關。

次一提的立法院協商法制化階段:依據一九九六年修憲的結 果,第四屆立法院立法委員總額增加為 225 人.為因應此項重大的 變化.無論是立法院本身、立法院常設委員會組織,或是立法程序、

議事規則等都有配合調整之必要,在當年第三屆第六會期即將結束 前夕,朝野有鑑於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令的迫切需要,因而在經過 多次黨團協商之後,終於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五法」,而其中有關 黨團協商機制遂依據過去已發展出來的模式,正式被納入「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中,茲將該制度的重要內容歸納整理如下:

職權行使法」中,茲將該制度的重要內容歸納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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