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與變革
我國立法院經歷過大陸時期,有四次重要革新改造:一次是西元 一九 Ο 五年同盟會的改組成功,終能於一九一二年締造中華民國;其 次是民國三年中華革命黨的改組,促成袁世凱帝制垮台;另一次是民 國十三年(1924 年)的改組,終於成就了民國十七年(1928 年)的北 伐統一,更重要的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定案五五憲法終於贏得八 年對日抗戰勝利。五五憲法草案經國民政府明令宣布五五憲法定案,
故又稱為「五五憲法草案」,或簡稱為「五五憲草」乃是集中國力以 救國之運動,而能全國一致對抗日本侵略。民國二十年日本帝國主義 竟乘我國多事內憂之秋,列強陷於世界經濟恐慌中無暇東顧之際,出 兵瀋陽,以強大軍事佔領我東北三省,造成「九一八」巨大之事變。
後我國全國團結,人不分男女老幼、地不分南北,一致對外,終於贏 得八年抗戰勝利,擠入世界舞台之林,顯現出中華民族是追求正義公 理的民族。
另一方面;民國三十七年(1948 年)在大陸選出第一屆立法委員,
第一屆立法委員的任期,應於民國四十年(1951 年 5 月)期滿。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該號解釋的解釋理由書中提及
「中央政府自應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妥為規劃,
在自由地區適時辦理含有全國不分區名額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肯定全國不分區代表的構想肇始於法統的法 理環境」 。當時之所以提出全國不分區代表,有很濃厚的政治考慮,主 要是配合過去的統治意識型態
1,亦即「法統」的延續而發
2,認為必須
1由於思想是由社會所決定的原則,在政治知識中不可能有超越時空的絕對的永恆的真理;只能有 與一特定時空相關的相對的真理,那就是意識型態。使自己有能力從競爭中不同的意識型態中,除 去錯誤的部份,保留正確的部份;最後,建立一在特定歷史時代及特定社會環境之內正確的綜合性
要有全國不分區代表才可以代表全中國,而不致淪為地方議會
3。在大 法官解釋提出全國不分區代表之後,這個類似「訴外裁判」
4或「判決 旁論」的法律見解為修憲者所採納,而成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 規定的選舉制度之一,又而因無法「在全中國」依法辦理第二屆選舉,
於是於臺灣地區居於代表中華民國全中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十 一號解釋,凍結憲法第六十四條,讓第一屆立委「延任」繼續行使職 權。延任 18 年(等於七屆未改選)之後,其間曾於民國五十八年(1969 年)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出十一位立法委員,與第一 屆立法委員共同行使職權,1972 年再依修正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 款,選出五十一名三年一任、定期改選之增額立法委員,為立法院注 入新生命、新血輪。中間適逢與美國斷交一度停止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以後恢復並於 1992 年底舉辦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二屆立委 161 席)之後三屆、四屆…以迄今、即將上演的第七屆。
茲簡要述列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變革過程:
下圖期程及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變革內容過程作一簡圖呈現出中 華民國立法委員大世紀要:
的意識型態。意識型態是替統治階級服務的一種政治與社會理論,統治階級透過此種理論而合理的 解釋事實上由於統治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壓迫與被壓迫,或剝削與被剝削關係所產生的不合理的社 會結構現象,使事實上這種社會結構現象的不合理性被否定,而被隱藏起來。(郭仁孚,2001:145-8)
2 參閱黃錦堂在〈我國憲法上政黨比例代表制之可行性座談會〉所作的演講,刊載於《憲政時代》,
第十六卷第二期11-13,頁7。
3 這種將台灣貶為地方的統治意識型態當然有問題,背後涉及的是台灣國家定位的國際法與憲法問 題,限於主題與篇幅本文在此不予深究,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本文作者著,〈台灣化的中華民國〉,
收錄於黃昭元主編,《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2000年,頁以下。
4 參閱許宗力在〈我國憲法上政黨比例代表制之可行性座談會〉的評論,刊載於《憲政時代》,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