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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事業的運作

日治初期,對在臺日人而言,日本國內自明治維新以來改行近代郵政的經 驗,已瞭解、熟悉郵政制度的便利。對臺灣的殖民政府而言,以順暢的郵政制度 來協助統治亦屬必然。故近代郵政在日人的需求與習慣中建立,但如何擴大發展 與影響層面,則有賴臺灣民眾的支持。對多數的臺灣人而言,對官辦的郵政制度 仍屬一知半解,故臺灣總督府於各地廣建郵政局所與業務的推廣,成為近代郵政 於臺灣發展的關鍵所在。以下自地方郵政局所的建置、郵政員工的整備,及郵政 業務的運作,來看郵政制度於臺灣各地的施行樣貌。

一、郵政的地方局所

日治前期,臺灣地方郵政局所的增建,除移植日本國內的郵政措施外,配合 臺灣總督府在增設通信機關與節省經費的雙重考量,出現有不同類型的局處來靈 活運用。除日治初期實施軍政,於全臺各兵站要地設有二十所野戰郵便局外,配 合民政施行,先後於 1896(明治 29)年、1907(明治 40)年與 1920(大正 9)

年進行三次郵便官制的頒布,因此日治前期臺灣曾出現下列幾類的地方郵政局 所:

(一)一等郵便電信局

1896(明治 29)年 4 月,勅令第 95 號<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開 始實施,第二條規定:「一等郵便電信局設於縣廳所在地、二等郵便電信局設於 島廳及支廳所在地與其他樞要之地。臺灣總督府認為其必要之地,得置二等郵便 局、二等電信局,或郵便及電信的支局。」139地方郵政局所陸續以一等局、二等 局及支局的型態成立,局所地點與各地郵政業務的需求量,成為各局間位階由來 的依據。

依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的記載,最先以地理位置計畫成立五處一等局,分別 為臺北、臺中、臺南、宜蘭及臺東局,但最後因實際需求量僅設立臺北、臺中及 臺南三局。140隔年五月配合地方行政擴張,廢除縣廳所在地設置一等局的規定,

依勅令第 166 號<一等郵便電信局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於宜蘭及卑南新設宜 蘭及臺東兩所一等局。141但隔年六月以勅令第 109 號<改正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

139《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2 編,明治 29 年,頁 310。

140 「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29 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二門

「官規官職」,「官制」類第2 卷第 9 號。

141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3。及《臺灣總督府民政事 務成績提要》3 編,明治 30 年,頁 159。

信局官制>,改宜蘭及臺東兩局為二等局,並將二等局基隆郵便電信局升為一等 局。1421902(明治 35)年,再以勅令第 6 號將基隆及臺中局降為二等局。143自此,

一等郵便電信局僅剩臺北及臺南兩所。直到 1920(大正 9)年,配合地方行政區 化的變更,將臺中、基隆、新竹、嘉義、高雄與屏東局由二等局昇格為一等局。

但 1924(大正 13)年 2 月屏東局再降為二等局。此後一等局一直維持為七所,

直到 1940(昭和 15)年,才有較大的改變。144

一等局的事務規制,在民政初期因準備不及,仍沿襲<野戰郵便法>來運 作。1896(明治 29)年 6 月公佈<一二等郵便電信局長職務規程同分課規程>與

<郵便電信支局規程>,8 月在各機關準備完成後廢<野戰郵便法>,正式開始 局務的運作。一等局的功能除負責掌理該地的郵政、電信業務外,在 1896(明 治 29)年公佈<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的第六條規定:「一等郵便電信 局長,於其委任權內監督管轄區域內二等以下之郵便電信局。」145,此為所謂的

「大局管小局」制度,直至 1904(明治 37)年取消,各級郵政局所改由民政部 通信局集中管理。1461907(明治 49)年 5 月勅令第 161 號官制改正,各級郵便電 信局皆改稱為郵便局,但仍分設一、二、三等。147

依 1904 年制定的<郵便電信局分課規程>,規定一等局設有郵便、電信、

建築、庶務四課,其業務範圍包含郵務、匯兌、儲金與電信,及與前述事務相關 的庶務工作。148故郵便局內各課、各掛的分掌事務由該郵便局長訂定,受臺灣總 督承認。但手續麻煩,且效果不彰。為簡便事務程序,1920(大正 9)年 4 月以 訓令第 50 號<郵便局分掌規程>,制定郵便局內各課與各掛的分掌事務,統一 各級郵便局中各單位的執掌工作。149

(二)二等郵便電信局與支局

民政實行之初,4 月即以府令第二號公佈<二等郵便電信局及郵便電信支局 名稱位置>,設有二等局二十三所,與臺北大稻埕、臺南安平支局。150隔年增設

142《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4 編,明治 31 年,頁 213。

143《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7 編,明治 34 年,頁 187。

144 曹潛,《中華郵政臺灣篇》,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 年,頁 176-177。

145《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2 編,明治 29 年,頁 311。

146 曹潛,《中華郵政臺灣篇》,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 年,頁 163。

147 藤井恭敬,《臺灣郵政史》,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1918 年,頁 282。曹潛,《中華郵政 臺灣篇》,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 年,頁 163-164。

148 曹潛,《中華郵政臺灣篇》,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 年,頁 161-162。

149 《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26 編下,大正 9 年,頁 410。

150 《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2 編,明治 29 年,頁 157-159。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

《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3。最初的二等局分別為基隆、宜蘭、淡水、新竹、苗 栗、鹿港、埔里社、雲林、嘉義、鳳山、打狗、恆春、卑南、澎湖島、蘇澳、金包里、桃仔 園、大嵙崁、後瓏、大甲、彰化、阿公店、枋寮。臺南局下的安平支局於隔年改設為二等局。

艋舺支局。151二等局因民政之初,各地新設官衙,使日本人移居者多,而本地人 亦稍有知曉交通機關便利者,若僅設支局對官民而言實屬不便,乃一度大量增設 二等局。152至於支局為一等、二等局的局區管內,人口數較多、郵便往復頻繁區,

須獨立設局辦理事務。例如臺北局下的艋舺支局因人口戶數與大稻埕支局不相伯 仲,郵件的往復亦頻繁,故 1897(明治 30)年 12 月於艋舺舊街設置。153

在 1904(明治 37)年的分課規程中,規定二等局中設有通信、庶務兩掛。154 支局設置則依 1902(明治 35)年 1 月訓令第 22 號<臺灣總督府郵便支局規程>,

規定郵便支局長為臺灣總督任命,郵便支局員為本局長自其局員中任命,支局的 分掌規程亦由本局長制定。155

(三)非常通信所

日治之初,各地治安不靖,例如 1896(明治 29)年 6 月起臺中地區、雲林、

北斗等地全為「土匪」所占有,各郵便電信局局務不通。而嘉義、彰化及鹿港等 地亦受「盜匪」襲擊,當局乃參酌野戰郵便的措施,7 月以律令第 3 號公佈<非 常通信規則>、8 月以府令第 26 號制定<非常通信規則施行細則>,實施非常 通信。

規則規定匪徒蜂起之處設立非常通信所,由憲兵及警察保護協助討伐期間的 通信往來,設立期間由官廳或官吏所寄出的郵件免除郵資。而依各年度非常通信 所的興廢,也可看出日治初期各地的治安狀況。其中,最早開設的局所為 1896

(明治 29)年度的臺中北港溪所,共開設十二日。此後至明治 31 年度 8 月為止,

各地先後開設的非常通信所如下表:

表 3-3-1 日治初期非常通信所的開閉表(1896.8-1898.8)

縣名 所名 開所日 開所日數

臺中 北港溪 1896 年 8 月 24 日 12 日 同 林圮埔 1896 年 9 月 1 日 35 日 臺北 深坑街 1896 年 10 月 9 日 78 日 同 石碇街 1896 年 10 月 9 日 117 日 臺南 莿桐腳 1896 年 10 月 26 日 20 日

見《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3,明治 30 年,頁 160。

151《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3,明治 30 年,頁 159。

152《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3,明治 30 年,頁 159。

153《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3,明治 30 年,頁 159。

154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總督府通信法規 上》,1915 年,頁 22。

155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總督府通信法規 上》,1915 年,頁 22-23。

臺北 頭圍 1896 年 10 月 22 日 286 日 同 頂雙溪 1896 年 10 月 23 日 315 日 臺南 花蓮港 1897 年 3 月 6 日 179 日 臺北 羅東 1897 年 4 月 490 日 同 礁溪 1897 年 5 月 23 日 485 日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12。臺灣總督府 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7 年,頁 139-140。

(四)郵便受取所、郵便繼替所

民政施行後,地方行政擴張快速,在郵便電信局所在地之外設置的官衙頗 多,當局雖欲設置郵便支局但經費、人員不足,在通信需求及節省經費的雙重目 的下,規劃在郵便電信局管轄區內的樞要地,設置郵便受取所(註:郵件收交所)。

156其次,民政施行之初,郵政局所的數量較少,且距離較遠,加以舟車不便、道 路險惡,為減少郵件遞送的延遲與困難,乃設有郵便繼替所(註:郵件轉遞)。157 1896(明治 29)年 6 月訓令第 50 號公告<郵便繼替所規程>,負責受理集 配與遞送郵件的繼替交換。1589 月以府令第 34 號公告<郵便電信局管轄區域內樞 要之地設置郵便受取所>之件,及以訓令第 110 號制定<郵便受取所規程>,簡 化二等郵便電信局的組織規模,設置郵便受取所,由郵便電信書記負責主掌。159 12 月首先設置林圮埔郵便受取所,隨後於臺北縣管下設四個、臺中縣管下 五個、新竹五個、嘉義三個、臺南兩個、鳳山五個及宜蘭廳管下一個。160但因明 治 31 年度起出現屬請負制的三等局制度,除減低預算花費外又達到增加通信局 所的目的,且施行良好,使得通信局內部開始討論官立的郵便受取所是否需要存 在。1899(明治 32)年 3 月便以訓令第 71 號將受取所改為與內地相同的請負制。

1912(明治 45)年 1 月進一步將全臺灣所有的郵便受取所改定為無集配三等局。

161

當時申請請負的郵便受取所負責人,不乏臺灣本地的有產階級,例如《漢文

156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遞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23-24。

157 《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二)-明治 29 年》,頁 162。

158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現行通信法規》,1906 年,頁 20。

159 藤井恭敬,《臺灣郵政史》,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1918 年,頁 283。

159 藤井恭敬,《臺灣郵政史》,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1918 年,頁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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