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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日治初期的野戰郵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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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近代郵政制度的建立

甲午戰後,配合日軍登陸澎湖,日本式的近代郵政進入臺灣地區。但在軍事 未靖的背景下,日治之初於臺灣各地陸續建立的郵政局所,為具有軍事色彩的野 戰郵便局。直到 1896(明治 29)年 4 月臺灣總督府施行民政後,郵政制度回歸 正常化的民間通信,此也被臺灣總督府視為在臺通信事業的創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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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的郵政 制度被視為臺灣經營的基礎設施,如何規劃與促使運作步上軌道,成為臺灣總督 府的施政要項之一。郵政制度於臺灣創始以來,除將日本國內明治維新的經驗移 植,因臺灣身為新領有殖民地的特殊性,相關制度亦在臺灣總督府的統治需求下 進行若干的調整。

本章以時間為序,首先論及日治初期野戰郵便的施行。郵政配合改行民政後 的發展,則分別就管理組織的變遷、郵政法規的演進、郵政職員的選任與郵政業 務的運作,來看總督府如何在臺灣進行郵政制度的建立,與此時期郵政制度所展 現出的近代性特質。

第一節 日治初期的野戰郵便

日本領臺之前,早在 1874(明治 7)年牡丹社事件,便因戰爭的需求,派 駐人員來臺從事信息傳遞。但尚無「野戰郵便」一詞的出現,且為區域性、短 暫的書信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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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日本政府對於臺灣島上的通信情況,並非一無所知。例 如當劉銘傳在臺灣進行郵政改革時,有關臺灣郵政及電信措施便做成報告送予 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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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時報告重心在於情報的彙集,故當日軍進入臺灣後,恢復原有郵 電設施,成為當時野戰郵便建立的方式之一。

1894(明治 27)年甲午戰爭爆發,配合海外軍隊派遣的需求,陸軍大臣大山 巖發布<軍事郵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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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野戰郵便」制度之始。日本「野戰郵便」進入 臺灣,始於澎湖。1895(明治 28)年馬關條約簽訂,3 月 23 日陸軍大佐比志島 義輝混成支隊登陸澎湖,隨軍的郵便電信書記秋山啟之、書記官補吉田魁,便以 野戰郵便吏的身分,於原媽宮城澎湖廳總署內,開設「混成第一野戰郵便局」 ,

1<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例言>,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

2 王學新譯,《風港營所雜記:牡丹社事件史料專題翻譯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3 年。王 學新、黃得峰譯,《處蕃提要:牡丹社事件史料專題翻譯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 年。

3 「12 月 8 日 清国台湾島新竹ヘ電信局ヲ開設ス」、「12 月 17 日 清国台湾ペスカドールノ二 島ヘノ電報料ヲ示ス」,日本:国立公文書館,内閣,公文類聚・第十二編・明治二十一年・

第四十巻・運輸三・郵便通信三。

4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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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臺灣第一個出現的野戰郵便局。3 月 27 日開局後,4 月 11 日起辦理匯兌工 作,4 月中旬與聯合艦隊間開始每日一回的通信水雷艇往返,

5

5 月 21 日開辦儲 金業務,7 月 12 日隨日軍撤退而撤廢。

6

1895 年 5 月 8 日馬關條約簽訂,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隨即公告<臺灣總督 府假條例>(註:「假」為暫行),於總督府下置有民政、陸軍、海軍三局。其 中,民政局下設遞信等七部,遞信部下設鐵道、通信二課。其中,通信課掌理有 關郵便、電信、船舶及燈臺等事項,

7

此為臺灣總督府對臺灣郵政最早的管理計 畫。但此時臺灣島內並未設有郵政局所,有關本島郵件的引渡、配達等事務,總 屬於廣島郵便電信局。

8

此外,基於對臺灣統治的考量,6 月直屬於內閣總理的「臺灣事務局」成立。

其執掌要點中規定「中央各官衙及臺灣總督間往來文書,應經由臺灣事務局」、

「中央各官衙對臺灣總督所發文書,事先應經臺灣事務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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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明日 臺間文書往來管理的重要性。而「臺灣事務局」的成員中,包含日後來臺出任總 督的田健治郎,此時是以遞信省通信局長的身分出任交通部委員,為當時的五部 委員之一,可見通信事務對於臺灣統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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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島內郵政局所的開設,與先前佔領澎湖的比志島混成支隊有關。6 月 9 日其本部於基隆上岸,郵便吏秋山啟之隨即於原基隆廳水陸電報分局內,開辦基 隆野戰郵便局,受理郵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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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先前由北白川宮率領登陸的近衛師團,並未 設有野戰郵便,只於臺灣總督府設管理部來進行簡單的郵件受理,郵件的投遞直 屬於廣島郵便電信局,以普通郵件托運送船帶回日本進行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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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當時近衛 師團並未積極利用郵政來協助軍事的推進?應與此時近衛師團著力於野戰電信 隊於各地開設電信通信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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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鑑於臺日之間的信件以普通郵件處理,除不妥外,亦屬不便。6 月 10

5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8。

6 鄭紹裘,〈談談澎湖幾所百年老店〉,《咾咕石 澎湖縣文化季刊》35,2004 年,頁 88。

7 「臺灣總督府假條例」,1895 年 5 月 21 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3 卷,明治 28 年甲種永久 保存,第2 門官規官職,「官制」第 1 件。

8 《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一)-明治 28 年》,頁 34。

9 「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八年勅令第七十四號,臺灣事務局官制」,1895 年 6 月 13 日,日本:

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Ref.A03020202300。

10 緒方武藏編著,《始政五十年台灣草創史》,臺北:新高堂,1944 年。臺北:南天再版,1995 年,頁135-136。

11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8。

12 《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一)-明治 28 年》,頁 34。

13 5 月 30 日近衛師團登陸後,6 月 1 日先發電信隊隨即在後抵達頂雙溪。野戰電信隊配合軍事 推進架設電線,於各要地開設電信通信所,收發軍事電報。但常有電報不通或電線遭匪徒切斷 的情形。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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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臺灣總督向大本營提出寄往日本內地信件,應依軍事郵政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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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1 日陸軍省郵政吏員秋山啟之改屬於臺灣總督府,負責受理野戰郵便,開始整理總 督府與廣島郵便電信局間的聯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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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因臺灣島內抗日事件不斷,為確 保信息遞送的順暢,在野戰電信外,為發展島內的野戰郵便,臺灣總督府開始向 日本國內要求協助。6 月 12 日大本營野戰高等郵便長湯川寬吉,以電報照會金 州(註:今中國大陸大連金州區)佔領地總部、郵便部,將開設野戰郵便局所需 物品,以船舶運送至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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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5 日寺內少將來電照會,自金州將派遣郵便吏 13 人及腳夫 45 人,供臺灣開設三所野戰郵便局及匯兌、儲金局各一所。

17

6 月 21 日陸軍大臣大山巖公告<臺灣野戰郵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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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 日郵政監察伊藤重英等人來臺,隸屬臺灣總督府民政局,伊藤重英負 責臺灣野戰郵便的事務計畫,且兼掌郵便部長。

19

此被視為臺灣野戰郵便事務發 展的開始。

20

依<軍事郵便規則>第二條: 「野戰郵便局開設於兵站主地,但亦 得因時宜開設於兵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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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8 日公佈野戰郵便開設地點、辦理匯兌儲金局及 郵件遞送法,選定基隆、臺北及中壢開辦野戰郵便局,基隆與臺北間的遞送利用 劉銘傳時代修築的鐵道,每日遞郵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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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9 日第一、第二局隨即開設,但 7 月 19 日開設的第三局為新竹,而非原先所規劃的中壢。主要是經實際調查當 時無需要,而當地兵站司令部建議應設於新竹較妥,故當火車可通後隨即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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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雖於軍事倥傯之際,野戰郵便局的設置仍需經由郵務人員提報、調查及與 當地兵站司令部協商後,依需求與否等多方考量才得以設置。

此時,為因應各地不斷的抗日軍事,8 月 6 日以陸達第 70 號<臺灣總督府 條例>,下令臺灣施行軍政,郵便部因此改隸於總督府陸軍局下,亦由伊藤重英 代理部長事務。在軍政下野戰郵便的運作,除了以命令來增進效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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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

14 「內地ヘ發送スル郵便物ハ軍事郵便規則ニ依リ取扱ノ件」,1895-06-10,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第41 卷,乙種永久保存,第 18 門交通,「郵便」第 31 件。

15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9。

16 「野戰郵便局開設物品送附通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39 卷,明治 28 年乙種永久保存,

18 門交通,「郵便」第 4 件。

17 「野戰郵便開始準備並吏員派遣通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39 卷,明治 28 年乙種永久保 存,第18 門交通,「郵便」第 5 件。

18 「6.21 陸軍大臣 台湾地方へ野戦郵便法開設の件」,1895 年 6 月 21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 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472400。

19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9-10。

20 臺灣經世報社編,《臺灣大年表:明治28-昭和 13 年》1938 年,南天復刻版,1994 年,頁 13。

21 兵站指戰時的後勤機關,負責作戰必要的物資補給、整備與連絡等工作。1894(明治 27)年 陸軍大臣伯爵大山巖發布「軍事郵便規則」,為野戰郵便運作的準則。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 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1-4。

22 「野戰郵便及為替貯金取扱其他遞送方法通知」,1895 年 7 月 8 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41 卷,明治 28 年乙種永久保存,第 18 門交通,「郵便」第 32 件。

23 「新竹野戰郵便局開始」,1895 年 7 月 19 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41 卷,明治 28 年乙種 永久保存,第2 門官規官職,「官衙」第 3 件。

24例如增設內地與臺灣間的軍事傳令船以運送郵便物,更改定基隆到新竹間書留郵便物的受理方

(4)

步配合近衛師團南下的軍事推進,進行各地野戰郵便局的增設。各野戰郵便局的 設置先後及設局負責人如下表所示:

表 3-1-1 日治初期設立之「野戰郵便局」

名 稱 地點 開設日期 設局負責人 備註 混成第一野戰郵便 媽宮 1895.3.27 秋山啟之 7.20 結束

基隆野戰郵便 基隆 1895.6.9 秋山啟之 改組為第一野戰局

第一野戰郵便 基隆 1895.7.9

第二野戰郵便 臺北 同上

第三野戰郵便 新竹 1895.7.19 今井鐵太郎 第四野戰郵便 後壠 1895.8.18 伊藤重英 第五野戰郵便 大甲 1895.9.1 高橋龍之助

第六野戰郵便 彰化 同上 秋山啟之

第七野戰郵便 北斗 1895.10.12 轉豐輔其

第八野戰郵便 嘉義 同上 伊藤重英

第九野戰郵便 茅港尾 1895.11.6 柴田不差太郎 12.1 移駐曾文溪 第十野戰郵便 臺南 1895.10.24 伊藤重英

第十一野戰郵便 阿公店 1895.11.23 山本良祐 第十二野戰郵便 鳳山 1895.11.8 豐原清 第十三野戰郵便 打狗 1895.10.24 豐原清 第十四野戰郵便 恆春 1895.12.1 中野真太郎 第十五野戰郵便 宜蘭 1895.11.20 小野秀太郎 第十六野戰郵便 澎湖 1895.11.25 神原元亮 第十七野戰郵便 淡水 1896.1.1 高橋龍之助

第十八野戰郵便 雲林 同上 雨宮靜 轉任蘇澳郵便電信局

第十九野戰郵便 臺中 1896.3.21 山中善七

第二十野戰郵便 蘇澳 同上

野戰郵便繼替所 安溪寮 1895.11.28

資料來源:曹潛,《中華郵政史臺灣編》,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頁 167-168。

法等。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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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1 野戰郵便路線圖

資料來源:《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附錄。

在設局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問題是「野戰郵便」人員的不足。當北部三局先 後設置後,隨伊藤重英而來的郵政人員已不敷使用,請求增派野戰郵便人員的電 文,便由伊藤郵便監察起案,以臺灣總督的名義送往大本營參謀總長彰仁親王 處。

25

再由彰仁親王向陸軍大臣大山巖知會。 8 月 20 日陸軍大臣將遞信省募集選 定而來的郵便吏及腳夫名單送往予彰仁親王,隨即派遣來臺。

26

之後大量有關要 求野戰郵便人員增派的電文,皆是依此步驟由郵便長官提出所需求員額,經臺灣 總督向大本營提出,再轉送陸軍大臣知會遞信省選定人員後,將名單發回大本營 轉至臺灣。

27

相關人員多來自日本本國,除甲午戰爭時已具相關經驗者外,多於

25 「野戰郵便局增設ニ付使員ノ請求」,1895 年 7 月 18 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39 卷,明治 28 年乙種永久保存,第 18 門交通,「郵便」第 6 件。

26 「28.8.20 陸軍大臣 台湾へ郵便吏及脚夫増遣の義」,1895 年 8 月 19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 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498600。

27由明治28 年 9 月至該年底,正是野戰郵便局增設最頻繁時,電文往來頻繁,如下:「9月19 日 参謀総長彰仁親王発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巌宛 台湾に於ける郵便線路延長に付郵便吏郵便 脚夫派遣及募集の件」,1895 年 9 月 19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349400。

「10 月 11 日 台湾樺山発 参謀総長 郵便脚夫死亡に付補欠請求の件」,1895 年 10 月 11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119800。「大本営より 郵便脚夫補欠の 件」,1895 年 10 月 12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0562700。「10 月 16 日 参謀総長彰仁親王発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巌宛 台湾総督府として郵便吏 6 名派遣の件」,

1895 年 10 月 16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0562700。「10 月 16 日 参 謀総長彰仁親王発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巌宛 郵便脚夫 20 名募集の件(台湾総督府)」,1895 年 10 月 16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359600。「10 月 20 日 陸軍大臣 侯爵大山巌発 参謀総長彰仁親王宛 郵便吏 36 名郵便脚夫 100 名台湾へ派遣の儀」,1895 年 910 月 20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535000。「大本営より 台湾に 於ける郵便脚夫募集の件」,1895 年 12 月 21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

C06060562800。「10 月 25 日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巌発 参謀総長彰仁親王宛 台湾島宜蘭及澎湖 島へ郵便局開設に付郵便吏6 名派遣の件」,1895 年 10 月 25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 亞資料中心,C06061531500。「11 月 17 日 樺山総督発 参謀総長宛雲林淡水へ野戦郵便開 設の件」,1895 年 11 月 17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125700。「12 7 日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巌発 参謀総長彰仁親王宛 台湾へ野戦郵便吏 10 名郵便脚夫 2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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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本國即有郵政辦理的經驗。例如遞信大臣白根專一發給陸軍大臣大山巖的公 文中,提到選任赴臺郵便吏,計有通信局職員、東京、宇都宮、名古屋、青森、

横須賀、神戶、松江郵便電信局及郵便為替貯金管理所人員等,

28

可見野戰郵便 吏強調其專業經驗。但派遣而來的郵便吏,原先為非職(註:為不在現職)人員 的人數不少,例如 11 月 25 日的派遣名單中,十名郵便吏中有六名原為非職的郵 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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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2 野戰郵便運作圖

資料來源:《臺灣通信協會雜誌》3,頁首。

在上述野戰郵便人員的派遣中,最重要的莫過於 9 月 11 日陸軍局郵便部長 土居通豫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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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居為日治時期臺灣郵政的第一任正式長官,到任後除配合軍 事推進,漸次開設全臺的野戰郵便局外, 9 月 24 日頒布<臺灣飛信處理須知>,

其要項為因應至急信報的遞送,強壯的郵便腳夫或軍夫,不論晝夜風雨使盡腳力 奔跑寄交於最近的野戰郵便局或兵站司令部。且在認為危險時,應向最近兵站司 令要求派遣護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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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8 日總督樺山資紀宣布全島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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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事稍歇,土居開始著手野 戰郵便之裁廢以及普通郵政的進行。隔年 1 月 8 日公告<普通郵便取扱心得>

派遣の件」,1895 年 12 月 7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543700。

28 「2 月 13 日 逓信大臣白根専一発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巌宛 台湾島野戦郵便局に要する郵便吏 20 名撰定方」,1896 年 2 月 13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0261500。

29 「11 月 25 日大本営宛 大臣より逓信大臣へ照会按 台湾島へ郵便吏派遣の件」,1895 年 11 25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0255700。」

30 有關土居通豫的介紹於第二節「郵政人員」中。臺灣經世報社編,《台灣大年表:明治 28-昭 13 年》,1938 年,南天復刻版,1994 年,頁 14。

31 「臺灣飛信取扱心得」,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 卷,明治 28 年甲種永久保存,第 18 門交 通,「郵便」第1 件。

32 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著,《臺灣史》,臺北:五南,2002 年,頁 171。

(7)

(註: 「心得」為規則) ,

33

發文各機關自 1 月 10 日起開辦普通郵政,規定各局 受理郵件時間,與日本國內郵便電信局相同,三月至十月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十 時,十一月至翌年二月為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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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底<臺灣總督府官制>

發布,公告 4 月 1 日起改行民政,野戰郵便也隨之廢止,郵局、郵政人員、腳夫 及業務用品器具等,一併移交民政局通信部。

35

4 月 7 日陸軍大臣繼續將三月於 國內募集的 22 名郵便吏及 74 名腳夫,派遣來臺協助野戰郵便轉型普通郵便的業 務擴張運作。

36

野戰郵便的成效如何?具體的貢獻,因受限資料無法詳述,但自各野戰郵便 局受理的郵便物統計,可窺察當時利用野戰郵便局的狀況。

表 3-1-2 野戰郵便物受理數與送達數(1895.7~1896.3)

局名 軍用郵便物受理數 私用郵便物受理數 合計受理數 軍用郵便物送達數 基隆 31,019 248,256 279,275 276,275 臺北 129,800 368,369 498,169 629,703 新竹 13,065 44,287 57,352 129,684

後壠 5,663 38,808 44,471 86,958

大甲 5,519 26,939 32,458 29,706

彰化 16,039 124,600 140,639 470,841

北斗 2,762 12,552 15,314 14,684

嘉義 10,775 45,818 56,593 75,135

打狗 6,950 47,448 54,398 46,475

臺南 22,943 180,693 203,636 249,528

曾文溪 1,419 6,740 8,159 6,862

鳳山 6,171 43,551 49,722 67,767

宜蘭 5,743 14,965 20,708 11,715

阿公店 1,498 4,617 6,115 4,698

澎湖島 5,532 88,523 94,055 112,065

恆春 1,283 9,473 10,756 9,480

淡水 5,221 9,406 14,627 5,533

雲林 2,663 2,677 5,340 4,429

33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27。

34 「普通郵便開始」,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0 卷,明治 29 年甲種永久保存,第 18 門交通,「郵 便」第2 件。

35 「野戰郵便廢止方通知」,1896 年 3 月 31 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4 卷,明治 29 年乙種 永久保存,第2 門官規官職,「官衙」第 24 件。

36 「29.4.7 発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厳 宛 参謀総長彰仁親王 郵便吏等台湾派遣の件」,1896 4 月 7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16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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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 468 1,712 2,180 428

蘇澳 126 311 437 126

總計 274,659 1,319,745 1,594,404 2,232,092

資料來源:本表未含 1895 年 3 月到 7 月間於澎湖島受理的野戰郵便物數,本表修改自臺灣總 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附錄。

各野戰郵便局先後成立的九個月間,野戰郵便物的受理總數達到 1,594,404 件,送達數達到 2,232,092 件,平均每日每間郵便局所處理的信件超過 708.61 封,

以當時日軍的在臺人數來看,利用率並不低。其中以基隆、臺北、彰化、臺南及 澎湖島的郵件數量較多。而自各局所受理本地的信件類型來看,軍用郵便物的受 理數約占 17.23%,其餘以陸、海軍所發出的私人郵便物為大宗,說明野戰郵便 具有安撫軍心的功能,於公於私為戰時的貢獻不少。

而自 1894(明治 27)年 6 月 26 日仁川登陸,到 1896(明治 29)年 3 月 31 日臺灣野戰郵便結束期間,總計日本所設立的所有野戰郵便局,郵便物的配達總 數為 682 萬 3144 通,臺灣地區占 32.71%;郵便物集信總數為 522 萬 6481 通,臺 灣地區占 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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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臺灣地區在野戰郵便上的業務量不小。

此外,各野戰郵便局所受理的匯兌及儲金的功能,亦值得注意,其總計如下 表。

表 3-1-3 野戰郵便匯兌與儲金受理數(1895.7~1896.3)

匯 兌 受 理 數 儲 金 受 理 數 開始日期 局別

振 出 高*(口數/金額) 預 高**(口數/金額)

明治28 年 7/9 基隆 18,422 397,370,292 5,553 95,076,227 同上 台北 30,466 660,266,932 10,654 189,367,140 9/10 新竹 3,440 58,0034,400 1,027 14,781,900 9/16 後壠 2,203 39,600,698 568 9,950,380 同上 彰化 7,308 197,855,283 2,340 38,904,540 11/6 打狗 3,479 102,582,605 1,348 19,264,860 11/8 嘉義 3,651 72,664,582 2,275 32,927,090 同上 台南 9,735 243,400,420 3,309 61,890,132 11/11 鳳山 2,130 42,586,152 797 11,341,600

37 將陸軍省,《明治二十七八年戰役統計》上卷,陸軍省,明治三十五年,頁 711 資料加以計算 所得。若全改以該書統計資料計算,比例則分別為32.26%及 30.68。轉引自柏木一朗,<明治 0 年前後における台湾の郵便事業と治安問題>,收入臺湾史研究部編,《日本統治下台湾 の支配と展開》,中京大學社科所,2004 年,頁 345-346、349-350。

(9)

11/20 匯兌 12/7 儲金

宜蘭 1,457 25,600,222 491 7,713,586

11/25 匯兌 12/29 儲金

澎湖島 1,371 27,534,308 543 8,974,730

明治29 年 1/1 淡水 635 10,576,475 291 5,595,740 同上 雲林 414 7,967,429 149 2,468,222 2/26 恆春 173 2,867,062 204 4,564,000 3/20 台中 144 4,082,208 86 1,462,900 總計 85,028 1,892,989,068 29,635 504,328,047

資料來源:將「自明治二十八年七月至明治二十九年三月野戰郵便為替貯金取扱數」加以擷取修 改,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附頁。

*「振出高」為發出數量。

**「預高」為存放數量。

1896(明治 29)年 3 月 31 日內閣公佈<臺灣總督府組織條例>,自 4 月 1 日起施行民政,野戰郵便因此廢止。但因地方機關的建置與普通郵政的諸制未 備,且各官衙間信件相互往復的需求大,故仍延續野戰郵便相關制度,直至 8 月 1 日。其次,鑑於本島情勢尚未完全穩定,乃仿照野戰郵便的措施,於 7 月 21 日以律令第三號制定<非常通信規則>,作為戰亂之地郵政運送的因應措施。

原本野戰郵便局的職員及業務用品器具皆移交於民政局通信部,

38

野戰郵便 部員、郵便吏及郵便腳夫的後續資料中,就郵便部員及郵便吏來看,民政階段留 任數至少約占八成,是故普通郵政的經營轉化不至於出現斷層。其統計如表 3-1-4:

表 3-1-4 野戰郵便裁廢後員工概況

職務 留任 病死 後送 戰死 解雇 無資料 申請回國 合計

5 1 6

郵便

部員 83.33% 16.67% 100%

91 1 2 1 19 114

郵便

79.82% 0.88% 1.75% 0.88% 16.67% 100%

11 27 2 5 (178)* 205 郵便

腳夫 5.37% 13.17% 0.98% 2.43% 86.83% 100%

38 「郵便電信部所屬雇員四月一日以後民政局ニ轉屬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58 卷,明 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二門官規官職,「進退」第一件。

(10)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頁 35-38。及黃得峰,

〈日據初期郵政發展概況〉,《臺灣文獻》50:2,1999,頁 194。

*相關資料並未列出郵便腳夫留任及申請回國者的人數,而本欄資料轉引自黃得峰,〈日據初期 郵政發展概況〉,《臺灣文獻》50:2,1999,頁 194。但該文並未加註資料來源,且無法得知 回國者是否包含後送者及解雇者。

綜觀, 「野戰郵便」於臺灣實行的時間不到一年,設局二十所,動用郵便部 員 120 名、腳夫 205 名。

39

其意義除為近代日本式的郵政體系引進臺灣之始,同 時具有承先啟後的角色,其局處的設置、郵遞路線規劃、運送方式等規劃,為接 續而來民政階段普通郵政的先聲。例如在局處的開設上,適當的家屋與器具整備 為郵便吏最困擾的問題,局所地點選於交通繁盛、人口眾多之處,但當時最適宜 的建物多歸軍隊駐在使用,故局處以臺人的家屋為主,交涉進行改建或日後的移 轉。

40

此因應需求的速成法也成為日後地方郵便局所設立的方式之一。在郵便線 路開設上,因討伐戰事而無法全力修築道路,加上設局區域多與各兵站吻合,乃 多由工兵隊修復加以沿用,

41

為日後市外運輸的大線路。在線路運送的施行上有 陸路、鐵路、水路及沿海航線四種,陸路為最初主要方式,當劉銘傳所修築的鐵 路可通後,基隆、新竹間利用鐵路辦理,每日一班,新竹以南利用人力接遞。水 路則是指臺北及淡水間,委託行駛淡水河的憲兵汽艇集配郵件。1895 年 11 月 24 日所公告<臺灣沿岸及澎湖島間定期通信船航海規程>,則自 12 月 1 日起開設 基隆、淡水、安平、馬公、打狗、恆春及蘇澳間之臺灣沿岸定期郵船,

42

而四種 遞送方式也配合普通郵政推展來繼續發展。

但因戰事需求而生的野戰郵便,畢竟與正常狀況下使用的普通郵便有別,例 如野戰郵便的經費皆來自日本中央,以戰爭的臨時軍費支出。

43

轉入民政階段的 普通郵政後,經營經費由臺灣總督府預算中支出。如何在擴建局處與節省經費中 取得平衡,成為日後總督府發展郵政中的一大考驗。而因應戰爭需要所生的野戰 郵便,在日本領臺的過程中仍再度出現,即為日俄戰爭與太平洋戰爭時,臺灣亦 配合戰事協助野戰郵便的運作。

44

39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35-38。

40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31。

41 二十所野戰郵便局,除北斗、阿公店、打狗、雲林及臺中局,其餘清領後期已設站。「劉銘傳 現代化郵政開辦當時機構及郵路圖」曹潛,《中華郵政臺灣篇》,交通部郵政總局,卷首圖次。

42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1897 年,頁 6-30。

43 「2 月 14 日 大蔵大臣渡辺国武発 陸軍大臣侯爵大山巌宛 台湾へ郵便吏派遣費の件」,1896 2 月 14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C06060261400。

44 「野戰郵便局及匯兌事務」,《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9 月 1 日,「雜報」3 版。

(11)

第二節 郵政事業的規劃

1896(明治 29)年 3 月底<臺灣總督府官制>公佈,臺灣的政治體制自 4 月起進入民政階段,臺灣的郵政制度隨之回歸民政系統下的普通郵政,此時才被 視為日本領臺後通信事業的創始。

45

日本自明治維新以降,政治運作強調依法行 政、依法統治,領有臺灣後亦將此治理原則帶入。有關郵政的各項措施也在法令 的公告下,首先進行官制的建置,隨後配合施行法規的公告逐步發展郵政制度。

本節即在此脈落下,分述民政階段臺灣郵政管理組織的變遷、郵政法規的演進與 郵政官員的選任,藉以觀察日治前期臺灣總督府如何在臺建立起近代郵政制度。

一、管理組織的變遷

(一)中央

臺灣島內郵政的管理系統,初期配合軍政階段進行野戰郵便,事務的管轄屬 於臺灣總督府陸軍局。1896(明治 29)年 3 月配合改行民政,以勅令第 86 號規 定「有關郵便及電信事務屬遞信大臣監督」,隨後以勅令第 95 號規定「臺灣總 督府郵便及電信局,歸臺灣總督府監督管理」。

46

1910(明治 43)年 4 月府令第 36 號進一步公告「於臺灣屬於遞信大臣職權事項,由臺灣總督行之,屬遞信管 理局事項,除特別規定外,由民政部通信局掌理之」。

47

是故於民政階段後,臺 灣的郵政制度實屬於臺灣總督府所主導與管理。至於日本其他海外郵政局所的管 理,則依 1897(明治 30)年 8 月勅令第 270 號<在外郵便及電信局、郵便局官 制>,規定「在外各地的郵便電信局、郵便局屬遞信大臣管理」、「在外郵便電 信局、郵便局的名稱、地位,由遞信大臣訂定」。此後在日本內閣所發行的《職 員錄》中,朝鮮釜山、仁川、中國上海、杭州等地的郵便局員工皆刊載於遞信省 下,而臺灣各地的郵便局則刊載於臺灣總督府下。

48

但當韓國統監府與關東都督 府先後建立後,當地的郵政局所如同臺灣一般皆劃歸當地政府管轄,以為因地制 宜、便宜行事。

49

45<例言>,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

46 「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勅令第八十六号・台湾ニ於ケル郵便及電信ニ関スル事務監 督ノ件」,1895 年 3 月 29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A03020232600。「御署 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勅令第九十五号・台湾総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1895 年 3 月 30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A03020233500。

47 藤井恭敬,《臺灣郵政史》,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1918 年,頁 281。

48 《職員錄․明治 32 年(甲)下》,東京:印刷局,頁 664。

49 明治 38 年 12 月勅令第 268 號<統監府通信官署官制>,「一、統監府通信官署屬於統監管 理。」;明治39 年 8 月勅令第 197 號<關東都督府郵便電信局官制>,「一、關東都督府郵便 電信局屬於關東都督府民政部管理。」。《職員錄․明治40 年(甲)下》,東京:印刷局,頁 741、840。

(12)

身為臺灣總督府的官業之一,總督府首先以官制的發布做為郵政管理的第一 步,臺灣郵政管理機關的沿革如下表所示:

表 3-2-1 郵政管理機關沿革(1895~1945)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假條例」,1895 年 5 月 21 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3 卷,明治 28 年 甲種永久保存,第 2 門官規官職,「官制」第 1 件。「臺灣總督府條例」,1895 年 8 月 6 日,臺灣 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1 冊,明治 28 年甲種永久保存,第 2 門官規官職,「官制」第 17 件。藤井恭 敬,《臺灣郵政史》,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1918 年,頁 279。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遞 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17-18。

郵政管理機關的變遷依據官制的變革而來。首先,配合臺灣總督府的改行民 政,1896(明治 29)年 3 月以勅令第 90 號公佈<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官制>,於 民政局下設有總務、內務、殖產、財務、法務、學務與通信七部。其中,郵政屬 於通信部所管轄,包含內信、外信、為替貯金、電信、工務、海事、計算等七課 與鐵道係。在郵務方面,內信課主掌的事務包含內國郵便及小包郵便事項、有關 本部的統計及報告事項與屬於他課的主管事項;外信課掌理外國郵便、小包與外 國郵便為替。

50

自內信課的執掌來看,實為當時通信部的主導部門,說明郵務工 作此時於通信部門中的重要性。

其後,配合官制的改組,郵政管理歷經數次改定,但直掌郵務工作的部門在 主管事務上並無明顯的改變,

51

且郵務工作仍為通信部門中的主導單位。直到 1898

50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1。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 信部,《遞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17。

51 1897(明治 30)年 6 月通信部官制改正,將下轄單位整併為郵務、電務、為替貯金、海事與 鐵道等五課。由原先內信與外信兩課統合而來的郵務課負責掌理制度、人事、統計報告、內國 郵便、小包郵便、外國郵便的相關事項,與屬於他課的主管事項。同年 10 月勅令第 90 號的民 政局官制,改行勅令第 362 號<臺灣總督府官制>,規定民政部主掌有關行政、司法的一切事 務,下轄總務、財務、通信、殖產、土木五局,與警察本署等部門。原通信部事務改由民政局 通信課掌理,下轄郵務、電務、為替貯金、海事、鐵道與計算等六掛。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

階段 改組時間 主管單位 下轄局處 一 1895 年 5 月 民政局遞信部 通信、鐵道課 二 1895 年 8 月 陸軍局郵便部

三 1896 年 4 月 民政局通信部 內信、外信、為替貯金等七課 四 1897 年 10 月 民政局通信課 郵務、為替貯金等掛

五 1901 年 11 月 民政部通信局 庶務、計算、郵務、為替貯金等掛 六 1919 年 6 月 遞信局 監理課、為替貯金課等課

七 1924 年 12 月 交通局遞信部 監理課、庶務課等課

(13)

(明治 31)年 11 月官制改制正,廢除鐵道掛,新設庶務掛,將原先郵務掛負責 有關制度、人事、統計與報告公文的事項,轉由庶務掛負責。郵務掛專掌有關內 國郵便、小包郵便與外國郵便事項,

52

使郵務掛回歸單純郵政事務的掌理。

1901(明治 34)年、1911(明治 44)年、1914(大正 2)年及 1919(大正 8)

年數次民政局官制的改組,使郵政的管理組織略有變化。

53

例如,1919(大正 8)

年配合民政部的廢除,6 月以勅令第 311 號,將通信局改稱遞信局,但下轄單位 的員工職掌並無改變。直到 1924(大正 13)年伊澤多喜男就任臺灣總督,配合 日本國內在大震災下的財政減縮政策,進行行政業務的整頓,公告臺灣總督府官 制大改正。將原有的內務、財務、遞信、殖產、土木、醫務等六局與法務部,整 併為內務、財務、交通與專賣四局。

54

12 月 25 日同時以勅令第 429 號公佈<臺 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即日起施行。於交通局下轄總務課、道路港灣課、鐵道 部與遞信部等部門,其中遞信部即掌理以往遞信局的相關事務。

55

同日發布訓令 第 103 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事務分掌規程>,

56

明訂郵政由民政事務轉為交通 事務來統合管理。

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1-2。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遞信志․通信編》,

1928 年,頁 17。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現行通信法規》,1906 年,頁 1。

52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2。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

《遞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17。

53 1901(明治 34)年依勅令第 201 號進行民政局官制改正,民政局改稱民政部,於警察本署、

蕃務本署外,另置有財務、通信、殖產、土木五局。其中,郵政事務由通信課改稱通信局負責掌 理。並以訓令第 354 號<民政部各局分課規程>,公告通信局下置有庶務、郵務、電務及海事課。

郵務課主掌有關郵便、小包郵便、為替貯金事項,與有關陸運事業的監督事項。1911(明治 44)

年以訓令第 187 號公佈<臺灣總督府官房竝民政部各局屬部分課規程>,進行民政部的局署改 革,其中規定通信局下改置有庶務課、監理課、工務課及海事課。而監理課掌理有關郵便、小包 郵便、郵便為替、郵便貯金、郵便振替貯金及電信電話業務的監督規劃事項,及有關陸運事業的 監督事項等。此時,由郵務掛改稱監理課,也呼應了在部門的整併下,管理事務包含郵務與電務 工作。1914(大正 2)年 7 月,通庶第 1967 號<通信局事務分掌規程>公佈,規定監理課置有監 督、規劃、為替及計理五掛。監督掛負責郵便事務的監督視察,規劃掛負責郵便事業的計畫、計 理掛則負責經費的掌理。進一步將監理課的執掌工作依負責業務的性質,加以區分。藤井恭敬,

《臺灣郵政史》,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1918 年,頁 279。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遞 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17-18。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現行通信法規》,明治 39 年,頁12。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總督府通信法規 上》,1915 年,頁 7、頁 14-18。

54蔡龍保,《殖民統治之基礎工程──日治時期臺灣道路事業之研(1895-1945)》,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06 年,頁 30。

55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遞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17-18。例如最初明治30 年 6 月、

11 月、明治 32 年 11 月,皆有以勅令頒布官制改正。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 通信要覽》,1901 年,頁 1-3。

56 《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30 編,大正 13 年,頁 658。

(14)

其後,交通局官制曾於 1927(昭和 2)年首度進行改正,主要是伴隨交通事 業進展的擴張,將原官制第二條中所規定的參事、技師、書記等員工的數量增員。

57

隔年度起又連續出現多次的官制改正,皆是進行第二條的員工數量的增員,

58

表 現出交通局的工作職掌長時期並無變更,但在交通業務的發展下,需進行員工員 額的擴展。

故自 1924(大正 13)年的改制為交通局後,配合交通行政邁向一元化的發 展,郵政由交通局遞信部加以管轄,直到第二次大戰結束,

59

由中華民國行政長 官公署交通處郵電管理局接收。其次,論者認為交通局的出現,說明就時局而言 交通機關統一的必要性,而日本國內雖有相同的呼籲,但直至 1943 年才設有運 輸通信省,反而晚於臺灣。

60

故就日治時期郵政管理機關的變化來看,於 1924 年設立交通局前,臺灣總 督府內的郵政管理組織,曾多次歷經改組與管理執掌工作的變更,但在交通局設 立之後,在郵務工作的管理上,交通局官制改組多為職員人數的增員變更。因此 筆者認為日治時期的郵政制度,就管理機關來看可以 1924 年交通局的設立作為 分界線,之前為郵政制度發展的前期,即為本文撰寫的重心所在。

57 「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敕令第二)」,1927 年 3 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4059 冊,

昭和2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秘書,「官制官規」第 4 件。

58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敕令第百四十六號)」,1928 年 5 月,臺灣總督府公文 類纂第 4100 冊,昭和3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秘書,「官制官規」第 8 件。「府交通局官制中改 正ノ件(敕令第三二二號),1929 年 9 月 1 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4113 冊,昭和 4 年永 久保存,第 1 門秘書,「官制官規」第 6 件。「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敕令第百六 十七號)」,1933 年 4 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4164 冊,昭和 8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秘書,

「官制官規」第 6 件。「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1934 年 4 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4177 冊,昭和9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秘書,「官制官規」第 12 件。「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 ノ件(昭和十年官審第三一號ヲ一括;敕令第二五六號)」,1935 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346 冊,昭和10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人事,「官制官規」第 3 件。「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 中改正ノ件」,1936 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365 冊,昭和11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人事,

「官制官規」第 1 件。「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敕令第三七八號)」,1937 年,臺 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382 冊,昭和12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人事,「官制官規」第 1 件。「台 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敕令第七八九號)」,1938 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398 冊,昭和13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人事,「官制官規」第 3 件。「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 ノ件(敕令第五五三號)」,1940 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432 冊,昭和 15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人事,「官制官規」第 1 件。「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1942 年,臺灣總督府 公文類纂第 10470 冊,昭和17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人事,「官制官規」第 6 件。

59昭和 18、19 年度的官制改組中,除了第二條條文的職員增員外,昭和 18 年將「道路港灣課」

更名為「海務部」,昭和 19 年度於第二條新設有「醫官」及「遞信保健技師」。但就原交通局 官制規定的職掌工作來看,並非特殊交通事務的管轄改組變革出現,故筆者認為交通局官制度 自 1924 年便大體定著。「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官制中改正ノ件(敕令第八九九號),1943 年,臺 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493 冊,昭和18 年永久保存,第 6 門內務,「雜」第 16 件。「臺灣總督 府交通局官制外三敕令中改正ノ件(敕令第六四三號),1944 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503 冊,昭和19 年永久保存,第 1 門人事,「官規官制」第 8 件。

60 蔡龍保,《殖民統治之基礎工程──日治時期臺灣道路事業之研(1895-1945)》,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06 年,頁 30。

(15)

(二)地方

至於地方郵政局所的官制,同樣配合民政的施行而發布,在 1896(明治 29)

年 3 月勅令第 95 號<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中,除第一條規定郵便及 電信局歸臺灣總督府監督管理外,第二條規定:「一等郵便電信局設於縣廳所在 地、二等郵便電信局設於島廳及支廳所在地與其他樞要之地。臺灣總督府認為其 必要之地,得置二等郵便局、二等電信局,或郵便及電信的支局。」 。

61

地方郵政 局所陸續以一等局、二等局及支局的型態成立。但隔年 5 月隨即因地方行政擴張 下的地方官制改正,伴隨著六縣三廳制(註: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縣;

宜蘭、臺東、澎湖廳)的建立與撫墾署的新置,郵便及電信局有增設的必要,乃 以勅令第 166 號將前述官制中,規定縣廳所在地設置一等局等項加以廢止。

62

10 月配合總督府官制公佈,以勅令 365 號將一等郵便電信局長由民政局長任命改為 臺灣總督直接任命。

63

除強化總督與一等局長間的從屬關係外,一等局長也肩負 有管轄區內二等局的權力。

此後地方郵政局所的變革,主要隨著中央對於通信經費的減省、普及增進地 方交通機關的雙重原則下,逐步進行機關的調整。首先 1899(明治 32)年以勅 令第 109 號進行郵便及電信官制的改定,其要項如下:(一)三等局的興設;(二)

一等局監督委託事項的減省;(三)奏任二等局長的廢止;(四)一等局名稱位 置區域指定的委任;(五)局員的減少等。

64

自此地方郵政局所劃分為官營的一、

二等局,與總督府委託辦理的三等局兩大類,地方普設三等局成為臺灣各地郵政 擴展的主要方式。

同時總督府也大量縮減一、二等郵便局的開支,1902(明治 35)年 1 月以勅 令第 6 號公告<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將二等局的指揮監督權由一等 局長轉為臺灣總督,並由臺灣總督決定郵便及電信局名稱、位置及其區域。

65

並 進行郵便局的改組,一等局僅保留臺北與臺南兩局,維持至 1920 年。並在同年 2 月以訓令第 22 號公佈<臺灣總督府郵便局分課規程>,規定一等郵便局置有 郵便、電信、電話、庶務四課,其中郵便課下轄通常郵便掛、鐵道郵便掛、小包 郵便掛、為替貯金掛。二等郵便局下轄通信及庶務兩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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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地方郵便局的組 織執掌,而鐵道郵便掛的設置也可看出 1910 年代初期,鐵道在郵件運送上的重

61《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2 編,明治 29 年,頁 310。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遞 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18-19。

62 「御署名原本・明治三十年・勅令第百六十六号・台湾総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中改正」,1897 5 月 27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A03020290800。

63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3。

64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4。

65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現行通信法規》,1906 年,頁 2-3。

66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局,《臺灣總督府通信法規 上》,1915 年,頁 22。

(16)

要性。1907(明治 40)年 4 月改行勅令第 161 號<臺灣總督府郵便局官制>,廢 止 1896 年的<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規定自 5 月起由郵便電信局改 稱為郵便局,且一、二、三等郵便局均直隸總督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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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總督府對地方 郵便局的直屬管轄權。

1920 年臺灣總督府進行地方行政區域調整,施行五州二廳制(註:臺北、

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州;臺東、花蓮港廳) ,大幅度改訂地名。為配合地方 行政的調整,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原敬提出重定臺灣郵電組織計畫,8 月以勅令第 392 號公佈 1907 年施行的<臺灣總督府郵便局官制>廢止,同時改行<臺灣總督 府通信官署官制>。其要點為: (一)原本由郵便局兼掌電信與電報業務,改為 分設郵便局、電信局和電話局,皆稱為臺灣通信官署。但實際施行上,大多數地 區仍由郵便局兼掌。 (二)郵便局得於必要時設置出張所(註:駐外機關) 。此外,

一等局除臺北、臺南兩局外,將臺中、基隆、新竹、嘉義、高雄與屏東局 由二 等局昇格為一等局,但 1924(大正 13)年 2 月屏東局再降為二等局。此後地區 郵政局所的官制一直維持到 1940(昭和 15)年配合戰爭,才有較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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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2 日治前期地方郵政官制法規沿革

發布時間 法規名稱

1896(明治 29)年 3 月 <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

1902(明治 35)年 1 月 <臺灣總督府郵便及電信局官制>

1907(明治 40)年 4 月 <臺灣總督府郵便局官制>

1920(大正 9)年 8 月 <臺灣總督府通信官署官制>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2 編,明治 29 年,頁 310。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 信部,《遞信志․通信編》,1928 年,頁 18-19。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 要覽》,1901 年,頁 3-4。曹潛,《中華郵政臺灣篇》,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 年,頁 172-177。

二、郵政法規的演進

日本領有臺灣後,最初的殖民政策採無方針主義,一方面進行特別立法,一 方面尊重臺灣人固有的風俗習慣,展開舊慣調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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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郵政制度上,除 最初因應戰局的野戰郵便屬特殊狀況外。1896(明治 29)年民政施行,便以勅令 的方式,將日本國內的郵政法令,透過天皇頒布施行於臺灣。而臺灣本地城鎮既 有的民間信局,也於同年度開始透過說諭的方式,勸戒、要求商人不再私下辦理

67 曹潛,《中華郵政臺灣篇》,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 年,頁 174。

68 曹潛,《中華郵政臺灣篇》,臺北:交通部郵政總局,1981 年,頁 176-177。

69 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著,《臺灣史》,臺北:五南,2002 年,頁 176。

(17)

書信業務,逐步將郵政整編為總督府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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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看出郵政制度在臺灣的施行 上,總督府認為其必須立即且強制性的進行日臺間的統合。

而臺灣總督府的施政特色在於依法行政,1896(明治 29)年 3 月公告法律 第 63 號作為臺灣立法的基礎,其中第五條規定:「現行法律或將來應頒佈之法 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於臺灣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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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4 月底以勅 令第 154 號公告,<郵便條例>、<電信條例>、<郵便貯金條例>及<小包郵 便法>等,除條文中的一二事項外,皆於勅令公告之時起施行於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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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制 度的母法自此進入臺灣。但為何 4 月 1 日施行民政後,郵便事務已由陸軍局轉為 民政局負責,但法令的實行直到月底才公佈?此主要是因郵政地方機關的建置與 諸制未備,但各地官衙間信件相互往復的需求大,故仍延續野戰郵便的相關制度。

<郵便條例>於 1883(明治 16)年起施行於日本國內,頒布施行於臺灣後,

成為臺灣日治時期最早的郵政母法,其施行的意義在於透過法源依據,將日本國 內的郵政制度移植臺灣施行,且其條文幾近全數適用於臺灣。<郵便條例>共有 十五章,其內容分別如下:

(一)第一章郵便物。

(二)第二章郵便稅。

(三)第三章郵便切手(註:郵票)封皮(註:信封)葉書(註:明信片)

帶紙。

(四)第四章免稅郵便:有關郵便、郵便貯金及貯金事務的郵便物免稅。驛 遞局、郵便局、府縣廳及所屬廳郡區役所,派出官吏往復信件,可在 此限。

(五)第五章書留郵便:指郵便局以帳簿登記作為遞送配達收受之證物,即 今日郵局的掛號服務。

(六)第六章郵便物遞送配達。

(七)第七章別配達郵便:別配達郵便限於書留郵便,指於通常配達外的急 速配達。

(八)第八章郵便私書函。

(九)第九章留置郵便:留置郵便物於表面所記郵便局,待受取人交付。

(十)第十章貨幣封入郵便:為驛遞總官約定之物,依特別方法遞送配達。

(十一)第十一章郵便没書(註:沒收) :未能配達卻不能還付的郵便物,為

70 「台南城外ニ於テ遞送配達ヲ業トスル者アリタルニ付差止ノ件報告」,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4513 卷,明治 29 年 15 年保存,第 18 門交通,郵便類第 25 號。

71 「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号・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件」,1896 3 月 30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A03020220800。

72 「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勅令第百五十四号・郵便条例電信条例郵便貯金条例小包 郵便法等台湾ニ施行ノ件」,1896 年 4 月 28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

A03020239400。

(18)

驛遞局沒入。

(十二)第十二章郵便為替。

(十三)第十三章驛遞局貯金。

(十四)第十四章外國郵便。

(十五)第十五章罰則。

其中,除了第七章中的市外別配達郵便與第十章的貨幣封入郵便,直到 1900

(明治 33)年 9 月 30 日才於臺灣開始施行,其餘諸項日本內地與臺灣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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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也說明在臺灣總督府的統治規劃中,郵政制度的運作需與日本即刻接軌「同 化」 。而<郵便條例>在臺施行,亦將近代郵政施行的措施與精神帶入臺灣社會 中,明訂公佈郵件的類型、郵資、配送方式與罰責等事項。

此外,有關郵政業務施行的諸項法律,亦多以勅令的形式襲用於臺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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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信省令與告示則以《官報》抄錄的形式,公告於《臺灣總督府府報》中周知 施行。諸項施行規定僅少數條文暫緩施行,而與日本國內有異,其原因多為臺灣 施行準備不及或並未具備實行條件。例如 1896(明治 29)年 12 月 15 日起,代 金引換小包郵便(註:貨到付款包裹)才開始施行於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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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明治 33)年 3 月內閣以法律第 54 號公告<郵便法>,自 10 月 1 日開 始施行,<郵便條例>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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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8 月以勅令第 339 號公告自 10 月 1 日起 於臺灣一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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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令第 80 號規定<郵便法>除特別規定外,全依遞信省令與 告示施行。<郵便法>共五十八條,其內容為<附錄一 郵便法>所載。第一條 明定郵政為政府專掌的事業,條文如同<郵便條例>一般,包含郵政施行的方式 及違反郵便法的罰則等。

73 「郵便條例制定(1)」,1882 年 12 月 16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

C04017613700。「郵便條例制定(2)」,1882 年 12 月 16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 資料中心,C04017613800。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二,明治 29 年,頁314-315。

74 例如「御署名原本・明治三十年・勅令第二百八十五号・郵便聯合国郵便切手類保護法ヲ台 湾ニ施行ス」,1897 年 8 月 27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A03020302700。

「御署名原本・明治三十一年・勅令第九十一号・明治二十三年勅令第八十二号(小包郵便ヲ以 テ外国ヘ輸出スル物品関税免除ノ件)ヲ台湾ニ施行ス」,1898 年 5 月 11 日,日本:国立公 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A03020339000。

75臺灣總督府民政部通信課,《臺灣總督府通信要覽》,1901 年,頁 7。

76「御署名原本・明治三十三年・法律第五十四号・郵便法制定郵便条例中小包郵便法、郵便聯 合国郵便切手類保護法廃止」,明治33 年 3 月 12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

A03020437800。「郵便文化史略年表」,小林正義,《みんなの郵便文化史》,東京;にじゅう に,2002 年,。

77 「御署名原本・明治三十三年・勅令第三百三十九号・郵便法郵便為替法鉄道船舶郵便法及 電信法ヲ台湾ニ施行ス」,明治33 年 8 月 11 日,日本:国立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

A03020475100。

數據

圖 3-1-1 野戰郵便路線圖  資料來源:《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附錄。  在設局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問題是「野戰郵便」人員的不足。當北部三局先 後設置後,隨伊藤重英而來的郵政人員已不敷使用,請求增派野戰郵便人員的電 文,便由伊藤郵便監察起案,以臺灣總督的名義送往大本營參謀總長彰仁親王 處。 25 再由彰仁親王向陸軍大臣大山巖知會。 8 月 20 日陸軍大臣將遞信省募集選 定而來的郵便吏及腳夫名單送往予彰仁親王,隨即派遣來臺。 26 之後大量有關要 求野戰郵便人員增派的電文,皆是依此步驟由郵便長官提出所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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