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測結果及探討
4.2 鄰房反應探討
本節利用影響建物安全之指標,包括建物沈陷量、傾斜率、角 變量及新嘗試之水平應變等對本研究基地之三棟主要建物做鄰房反 應之探討。建物A 為地上四層地下一層之 RC 建物,基礎型式為筏式 基礎,長約 130m,寬約 80m,離連續壁有 15m 之遠;建物 B 為地上 七層地下一層之 RC 大樓,基礎型式為筏式基礎,長約 30m,寬為 20m,離連續壁僅有 1m;建物 C 群為多棟一至三層樓之加強磚造平 房相連而成,基礎型式為獨立基腳,緊鄰基地。其相關位置圖參照圖 3.1。
4.2.1 不同基礎型式之建物沈陷
建物 A 上之 B 剖面位於 C 區開挖之中央,故僅探討 C 區開挖造 成之建物沈陷,C 區各主要施工階段之建物沈陷如圖 4.38,目前最大 累積沈陷約為 33mm。而建物 A 在 C 區一階開挖前由於靜置時間長 達一年多,因此引致大部分的建物沈陷。
建物 B 在基地西邊(D、E 開挖區)各主要施工階段之建物沈陷如 圖 4.39(a)(b),由於建物 B 是從淺挖完第一區後才開始量測,所以並 無淺挖之沈陷量。D&E 區 3 階開挖完後半段開始產生較大沈陷,此 與建物B 兩側之 SM 剖面趨勢相符,目前最大累積沈陷約 29.4mm。
建物 B 與其兩側地表之沈陷量比較如圖 4.40,建物 B 之沈陷量略小 於 SM32~35。而推測當 E(1)第七階開挖後,SM32~35 將會較建物 B 之沈陷還大,因此最終筏基建物之沈陷量會小於地表沈陷,此與熊彬 成(2002)及黃子毓(2003)、周漢鍇(2004)之研究相符。
D 剖面及 F 剖面分別於建物 C 群之東西兩側,而東西兩側實際 之開挖狀態不同,以致結果並不相同。各主要階段下 D 剖面與 F 剖 面之建物沈陷如圖 4.41 及圖 4.42,D 剖面目前最大累積沈陷量約 81mm,因其與 C 剖面同樣受到聯開區連續壁施工及 C 區開挖之影 響,以致產生較大變位。F 剖面目前最大累積沈陷量約 40mm。C 剖 面、D 剖面及 E 剖面、F 剖面目前階段之沈陷量比較如圖 4.43~4.44 所示。獨立基腳建物之沈陷略大於地表沈陷,此結果與周漢鍇(2004) 相符,但與熊彬成(2002) 及黃子毓(2003)之研究不盡相同,而造成獨 立基腳建物之沈陷較大可能的原因為在站體開挖及聯開區施工之雙 重影響下,可能導致地表下之地盤受擾動而降低強度,而獨立基腳之 應力集中使地盤沈陷大於地表沈陷。
4.2.2 開挖引致之鄰房傾斜率變化
本研究基地於三棟建物上原本共佈設 43 處傾斜率點位,另外又 於建物E 上加入 3 處傾斜率點,但因為施工破壞及建物整修等原因,
以致到目前完整的點位剩32 處點位,如圖 4.45(a)(b)所示。
設於建物A 之傾斜率點位有 11 處。建物 A 垂直於基地方向之傾 斜率之歷時變化圖 4.46~4.47(圖中正值代表往開挖區傾斜,負值代表 往開挖區外傾斜),L10、L11 靠近基地東邊,而 L4、N1、L5、L7 靠 近基地西邊。觀測結果顯示在東西邊各主要階段施工下,並無明顯之 傾斜變化,最大均不超過1/2000。
建物 B 所在位置受限制所以只設 4 處傾斜率點,其傾斜率變化 如圖4.48 所示,由於建物 B 緊鄰連續壁,所以變化較明顯。隨著 D、
E 區前兩階開挖先是往開挖區方向傾斜,最大曾達 1/1562(L22 處),
後續之施工階段開始往開挖區外傾斜,截至E(2)區 7 階開挖完,最大 達 1/1370(L17 處),其往開挖區外傾斜原因則是因為開挖產生凹槽型 沈陷所造成(參考圖 4.49)。
建物 C 群東西兩側皆有對開挖引致之鄰房傾斜加以觀測。建物 C 群西側因開挖引致之鄰房斜率變化如圖 4.50(a)及 4.50(b)所示。其中 L23 及 L24 觀測點向開挖外傾斜,截至目前為止傾斜率分別為 1/2050 及/1770。其餘觀測點則向開挖區內傾斜,目前最大之傾斜率為 L29 的 1/742,其距離連續壁 48.6m 處,但此處受聯開區之影響較大於 C 區開挖之影響。造成 L23 及 L24 之建物傾斜方向不同是因為開挖造 成C、D 剖面之沈陷槽為凹槽型所致。因為凹槽型的沈陷槽在靠近開 挖區部分為向開挖區外傾斜,在距離開挖區較遠處為向開挖區傾斜。
上述不同觀測方式亦顯示一致之結果,印証本研究之觀測成果之可信 度相當高。建物 C 群東側因 A&B 區開挖引致之建物傾斜率變化如圖 4.51 所示。其中 L44 點之傾斜率 1/1500 最大。整體而言建物 C 群東 側因開挖造成之建物傾斜率遠較建物 C 群西側為小,因為建物 C 群 西側要加上聯開區連續壁及中間柱施工造成之影響。
建物 E 4 樓高,且基礎型式亦為獨立基腳。建物 E 之傾斜因聯開 區及 C 區開挖引致之建物傾斜率變化如圖 4.52 所示。其中 L34 之傾 斜率1/569 為最大。建物 E 同時受到聯開區連續壁垂直及平行方向施 工及 C 區開挖之多重施工交互影響,即使距離 C 區開挖區較遠,仍 造成整體之建物傾斜。
4.2.3 開挖引致之鄰房角變量及剛體轉動量變化
建物 A 因開挖引致之鄰房角變量及剛體轉動量變化如圖 4.53(a) 及4.53(b) (圖中正值代表往開挖區傾斜,負值代表往開挖區外傾斜)。
建物A(B 剖面)目前之剛體轉動量為 1/1622,最大角變量為 1/763。
建物 B 因開挖引致之鄰房角變量及剛體轉動量變化如圖 4.54 所 示。建物 B 截至目前為止的剛體轉動量為 1/727(往開挖區外),最大 角變量為1/7143。其中剛體轉動量由開挖初期些微向開挖區傾斜到後 來隨著開挖沈陷槽的發發展向開挖區外傾斜,此情形與建物 B 之傾 斜率有相同趨勢。建物B 的角變量一直維持相當穩定且較小的數值。
顯示建物 B 並未因開挖引致建物的傾斜進一步造成結構體產生額外 的應力,但傾斜如果過於明顯在視覺上可能讓居民無法接受。
建物 C 群為獨立基腳,所以以不考慮剛體轉動量來計算角變量,
東西側因為開挖造成之鄰房角變量如圖 4.55(a)及 4.55(b)所示。整體 而言,建物 C 群東側造成之角變量較西側為小,因為東側受聯開區 之影響較小。建物C 群東側 SB25~SB26 之角變量在開挖初 E4 階段(表 3.3)開挖後,角變量突然增加為正,隨著後續階段的靜置及開挖,漸 漸改變成為負值。SB27~SB28 之角變量則一直隨著開挖深度愈深而 持續增加,因為 SB25~SB26 較接近開挖區,隨著凹槽型沈陷槽之逐 漸發展,而使得建物之角變量有不同方向之發展,SB27~SB28 距離 開挖區較遠,沈陷形狀並不會因為沈陷槽的發展而有太大的改變,因 此建物之角變量並不會有轉向的情形發生。與建物 C 群東側類似之 情況,靠近開挖區的 SB18~SB19 建物角變量亦隨著開挖引致凹槽型 沈陷槽之發展,而有不同方向之變化。距離開挖區較遠之其他建物角 變量,則隨著開挖深度的持續增而持續發展。
經由上述監測結果發現,當開挖引致之地表及建物沈陷槽為凹槽 型,不一定愈靠近開挖區之建物引致較大角變量。因為凹槽型沈陷之 發展,會使得建物角變量發展轉變方向之補償效應。
4.2.4 不同基礎型式之傾斜率及角變量
建物 A 之傾斜率、剛體轉動量及角變量之比較如圖 4.56 所示。
整體而言,角變量最大,剛體轉動量次之,傾斜率最小。因為建物 A 之觀測剖面為垂直開挖面的長條型建物,因此開挖引致之局部角變 量,將有可能比剛體轉動量還大。因此對類似情況的建物監測,必需 注意觀測建物局部角變量,而並非以單純的剛體轉動量代替,以致造 成低估開挖對建物的影響。
建物 B 之傾斜率、剛體轉動量及角變量之變化如圖 4.57 所示。
整體而言,建物 B 相當靠近開挖區,因此剛體轉動量及傾斜率皆隨 著開挖引致沈陷槽的改變,而逐漸由向開挖區傾斜轉成向開挖區外傾 斜。由於建物 B 為較高樓層之建物,整體建物勁度較高,因此開挖 引致之角變量並不顯著。
建物 C 群之傾斜率、剛體轉動量及角變量之變化如圖 4.58 所示。
由於建物C 群較靠近開挖區,且建物型式為勁度較軟弱之獨立基腳,
因此開挖引致之凹槽型沈陷槽發展,進而造成建物傾斜方向之改變非 常明顯。且圖 4.58 亦看出建物之角變量與傾斜率相當接近,當監測 經費有限時,兩者可擇一量測。
4.2.5 不同基礎型式之水平應變
建物 A 因開挖引致之水平應變如圖 4.59 所示(圖中正值代表拉應 變,負值代表壓應變)。整體而言,不論距離開挖之距離,建物 A 不
同位置之水平應變均不大,目前量測的值介於 0.00015~-0.0002 之間。
建物 B 不同位置因開挖引致之水平應變如圖 4.60 所示,整體而 言,垂直開挖區之水平應變較平開挖區之水平應變為大。
建物 C 群因開挖引致之水平應變如圖 4.61 所示。距離開挖區愈 近,則水平應變變化愈明顯,且水平應變量趨向壓應變,此現象應與 建物C 群之前方建物在凹槽型沈陷中有關。
不論拉應變或壓應變,均對建物造成影響。本案例監測結果顯 示,開挖引致之建物水平應變均不大,筏式基礎建物之水平應變較 小,此應與筏基建物沈陷較均勻有關,而獨立基腳建物之水平應變量 則較筏基明顯,亦與獨立基腳建物之勁度較低有關。
4.2.6 建物安全評估探討與應用
本案例之建物因各階段開挖引致之角變量與水平應變之變化如 表4.10(a)(b)(c),並將各變化值以圖 4.62 顯示。
建物 A 雖然是筏式基礎之 R.C 建物,但因建物長度較長,勁度 較一般高樓建物為低,雖然 C 區開挖深度不深,已達非常輕微損害 之階段。
建物 B 屬一般勁度較大之 R.C 建物,雖然很靠近開挖區,且開 挖部分也已接近最終開挖面,但目前建物仍在可忽略損害階段。
建物 C 群既靠近開挖區且建物勁度較低,目前已達輕微損害階
段,必須相當注意後續階段之施工。
目前之現行規範中並未加入水平應變一起評估建物安全,本研究 結果顯示開挖引致之建物水平應變量雖然不大,但仍然有一定之影響 程度。以Boscardin and Cording(1989)建議之安全評估圖來評估建物 安全損害,可避免忽略水平應變對於建物安全之影響。例如本案例建 物 C 之第 2 點(圖 4.62 圏起處),如果僅考慮角變量而不考慮水平應
目前之現行規範中並未加入水平應變一起評估建物安全,本研究 結果顯示開挖引致之建物水平應變量雖然不大,但仍然有一定之影響 程度。以Boscardin and Cording(1989)建議之安全評估圖來評估建物 安全損害,可避免忽略水平應變對於建物安全之影響。例如本案例建 物 C 之第 2 點(圖 4.62 圏起處),如果僅考慮角變量而不考慮水平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