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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鑑定承當證據機能

4. 綜合分析:醫療糾紛鑑定的司法映像

4.1 醫療糾紛鑑定承當證據機能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糾紛的爭端處理模式並不以提起司法訴訟者為限,

實際上尚有其他各種方法可供選擇,諸如和解、調解、調處21或簽訂仲裁契 約等不一而足22,何以當事人會捨棄訴外紛爭解決機制而進入訴訟程序,其 可能原因如下:自醫方立場言,或為本身自認無過失23,或者和解金額談不 攏;以病方角度而言,或為不滿醫療結果而冀求查明真相24,或傾向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賠償,不僅圖以節省裁判費用、藉助檢察官蒐集證 據,甚且依此手段施壓醫方妥協讓步,在在以促成訴訟上或訴訟外和解補償 為目的25。有疑問者為:除了歸諸於當事人兩造意願所形成之主觀面向外,

是否還有其他源自因應制度設計所採取之客觀面向考量,亦即為配合法制而 將醫療訴訟視為不得不然之必要舉措?

依本研究結果可知,醫療糾紛案件進入法院後,審理過程引用鑑定意見 據以形成法官心證者,總數達 1,295 件,所占比例達到 83.0%。即便從中區 隔不同案件特性加以統計分析,所得結果亦與此雷同,如表 2 所示,除未見 身體傷害及輕傷者外,其餘類型之案件引用鑑定率約莫算來皆在八成以上。

20 吳俊穎等著,前揭註 11,頁 366,亦可見吳俊穎等著,前揭註 1,頁 95-96。

21 相關規定,參照醫療法第 99 條以及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87 年 4 月 17 日行政院 衛生署(87)衛署醫字第 87024150 號公告訂定,全文共 12 點。

22 詳細說明,陳聰富,「臺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之現況與檢討」,月旦民商法雜誌,

第 34 期,頁 5-22(2011)。

23 吳俊穎、賴惠蓁、陳榮基,「台灣的醫療糾紛狀況」,台灣醫學,第 13 卷第 1 期,

頁 6(2009)。

24 邱淑媞,「病人及大眾對於醫師主動揭露醫療錯誤之看法─對實證文獻之回 顧」,台灣公共衛生雜誌,第 26 卷第 5 期,頁 347(2007)。

25 陳忠五,「醫療糾紛的現象與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5 期,頁 2-3

(2004)。

既往相類似的實證研究發現亦可為佐證,綜觀民事醫療訴訟之審判實務,第 一審判決中採以鑑定作為證據方法者,所占比例約達 79.6%26。再者,第二 審判決中採用原審之鑑定意見者,加起來占全部二審判決數之 60.8%,另外 第二審法院又再自行送鑑定者,本身則占全部二審判決數之 26.4%,依此推 算,第二審判決中採以鑑定作為證據方法者,所占比例約達 87.2%27。至於 刑事訴訟部分亦不遑多讓,如聚焦以地方法院近期的刑事判決作為調查對 象,那麼在刑事醫療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均委以專業鑑定作為證據調查之 方法,所占比例高達95.7%28

問題是,如區分訴訟類型進行觀察,較諸民事案件之鑑定引用率為 79.6%,刑事案件則達到 90.6%、勝算比為 2.47,兩者差異達到統計上的意 義。也就是說,在醫療糾紛訴訟上,審判實務對於刑事案件引用鑑定意見的 機會,明顯比起民事案件來得更高,約達 2.47 倍之多。接下來從不同審級加 以觀察,遇有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第二審裁判援引鑑定意見的機會比起第一 審來得較高。另外,若將病患身體傷害程度與引用鑑定與否進行交叉分析,

結果發現鑑定意見引用與否與病患身體傷害程度有所關連,比較起來,顯然 是以病患受致嚴重傷害之案件,法院更有機會將鑑定報告結果採為證據。然 而,進一步帶入多變數分析之後,我們發現只剩下訴訟類型(勝算比1.98,p 值<0.001)與病患傷害程度(勝算比 2.89,p 值<0.001)這兩項變數,足以 個別成為鑑定引用與否的潛在關鍵因素。

首先從訴訟類型切入分析,就刑事案件引用鑑定意見之比例(90.6%)

高於民事案件(79.6%)的特殊現象加以解讀。之所以如此,無非出於醫學 本質的不確定性、生物體本身的多樣性、疾病的自然病史,以及醫療結果所 不可避免者等,醫療行為兼具無法完全預測結果之性格,未符合病方期待的

26 沈冠伶、莊錦秀,「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政大法學評論,第 127 期,頁 216、219(2012)。

27 同前註,頁 227。

28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的實證分析:2000 年至 2010 年」,科技 法學評論,第 8 卷第 2 期,頁 277-278(2011)。

治療效果,某程度上可視為被容許之危險,如要迅速釐清醫療疏失是否確實 帶來傷害,原本就有其困難,遑論相較於民事責任的負擔,刑事有罪判決對 被告之生命、身體、自由等影響重大,一旦發生誤判,可能在殃及無辜之 餘,更足以釀成無可回復的傷害,因此刑事訴訟對證明程度之要求較諸民事 訴訟更為嚴格,交疊而來量變轉化成質變,如何對於醫療過失進行評價,刑 法上之危險容許程度難與民事歸責標準相提並論29。於是乎,既往的調查研 究結果另有所指,醫療紛爭採以訴訟為其收場方式者,最終所標舉的刑事定 罪率分別為自訴案件之 9%與公訴案件之 4%(以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率一成,

再乘以四成的定罪率計算),雙雙低於整體民事案件之原告平均勝訴率 19%,其來有自30

相較之下,民事訴訟上採行優勢證據主義,並有所謂舉證責任分配的問 題;而在刑事訴訟上,除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外,更相對課以檢察官實質 舉證責任,並且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則如對於被告犯罪事實,檢方所提出之 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官達於無合理可疑之確信程度,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裁判上即應作有利被告之認定31。此等原則落實在司法

29 醫療糾紛訴訟上曾見被告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卻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醫上更(一)字第 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醫字第 5 號等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890 號刑事判決更指出:「醫療行為複 雜多樣,就屬明顯可判之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純屬醫療行為操作層面等事 項,診療醫師有所懈怠或疏虞,固難辭刑法上業務過失之責任。但民、刑事責任規 範目的不同,關於民、刑事過失責任成立要件注意義務之判斷基準,原則上不必等 量齊觀,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謙抑性之考量,有關刑事上之過失責任之認定,應 依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特別審慎為之。」亦在強調及說明斯旨。

30 整理自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前揭註 9,頁 138-139,亦可見吳俊穎等著,前揭 註 1,頁 198;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醫療糾紛請求權基礎、責任主體以及舉 證責任轉換之實證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230 期,頁 229(2014),亦可見吳俊 穎等著,前揭註 1,頁 163;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刑事手段對醫療賠償訴訟 之影響:以實證取向觀察與分析」,科技法學評論,第 10 卷第 1 期,頁 195-201

(2013),亦可見吳俊穎等著,前揭註 1,頁 232-240。

31 黃清濱,前揭註 4,頁 33-39;張麗卿,「實證醫學在醫療過失審判實務上的意義

實踐的結果,迥異於民事舉證上相對寬鬆的審查密度,刑事法院在案件審理 過程必當窮盡一切證據調查之能事,期間悉心竭力採用多元證據方法,以圖 符合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如此一來,無可迴避地也將連帶造成審判實務在 刑事案件引用鑑定意見的機會,遠比民事案件來得更高。

再者,有別於實施民刑分立原則之外部法制效果所使然,醫療糾紛內部 所牽涉病患傷害之原因事實及其間的因果關係甚為複雜,在事案解明上向來 有其窒礙難行之處,尤其遇有死亡或傷重情形者更為顯然,至若反映在醫療 訴訟的實務操作上,毋寧強調囑託鑑定本身也是亦步亦趨受此影響。一般而 言,普通傷害案件中患者身體健康所面臨的受害情節單純,其醫療事故之成 因到底為何,往往比起重傷或死亡者容易抽絲剝繭。正因如此,裁判上輕傷 所應配合調查之證據資料較為方便取得,法院僅需憑藉少數證據即可判斷傷 害事實之真偽,例如病歷報告、診斷證明書或費用收據等。另方面,輕傷者 所遭遇之健康受損程度,較諸重傷或死亡者誠屬輕微,也因此就因果流程之 常態關連性踐行審查時,不乏經由論理法則或普通常識判斷,便足以推認傷 害結果確否為醫療疏失行為所致。一來一往之間,不管是在證據調查或在事 實認定方面,比較起來,自然以輕傷案件有利於原被告在法庭上採行直截舉 證。回顧有關醫療訴訟賠償的實證研究,以常見之求償項目醫藥費為例,如 依損害程度區分案件類型,各別所獲得之賠償機會,由高至低依序為:輕傷 53.3%、重傷 29.6%、及死亡 17.9%,凡此亦不約而同指向重傷或死亡案件的 舉證難度,遠比輕傷者來得更高,所以連最起碼的醫藥費求償都不易獲得裁 判青睞32。假如就此等現象有過深刻觀察的話,那麼相對於病患遭致輕傷而 言,醫療訴訟上恆以死亡或傷重案件有較大機會移送鑑定,其實也就不難索 解。

─從胃腺癌存活率談起」,東吳法律學報,第 21 卷第 2 期,頁 17-18(2009);

陳運財,「 醫療刑事訴 訟之證明活 動」,月旦 法學雜誌, 第 183 期, 頁 8-10

(2010)。

32 吳俊穎、楊增暐、賴惠蓁、陳榮基,「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法界學 說、實務見解及實證研究」,法學新論,第 36 期,頁 46-47(2012),亦可見吳俊 穎等著,前揭註 1,頁 130-133。

在此認識脈絡下,回歸到前述關於客觀面向考量的問題討論。顯而易見 的,醫療爭訟發展至今,醫療傷害責任往往涉及醫療專業之判斷,必須委諸 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專家,聽其根據現代醫學實施鑑定,以提出專業意見供 作證據評價,尤其遇有刑事案件或病患身負重傷乃至不幸亡故者,此際為求 查明醫療傷害之原因事實及其間的因果關係,即有必要採取審慎態度囑託機

在此認識脈絡下,回歸到前述關於客觀面向考量的問題討論。顯而易見 的,醫療爭訟發展至今,醫療傷害責任往往涉及醫療專業之判斷,必須委諸 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專家,聽其根據現代醫學實施鑑定,以提出專業意見供 作證據評價,尤其遇有刑事案件或病患身負重傷乃至不幸亡故者,此際為求 查明醫療傷害之原因事實及其間的因果關係,即有必要採取審慎態度囑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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