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特別安全梯 救災
設施 消防搶救路徑 緊急進口
(資料來源:消防署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教材)
3-1-1 長照機構建築物之防火
我國長照機構的建築物防火相關事項受到「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及各類機構 設置標準所規範,各類機構首先應先參考屬於自身機構類型之設置標準,無詳細載於設 計標準者再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與消防法之規定。就普遍適用的「建築技術規則」而言,
我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分為二種等級,即「防火構造建築物」及「非防火構造 建築物」。所謂「防火構造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 8 條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即基 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部分,應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三章第三節各條所定防火性能與防火時效之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未達防火構造建築 物之標準者,即屬「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3-1-1-1 意義
建築物之防火在構造上可抑制火災擴大延燒及濃煙蔓延,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區分有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防火構造、防火區劃、內部裝修限制等四項。
3-1-1-2 類別 一、 防火構造
建築物柱、樑、牆壁、屋頂、樓地板具有ㄧ定防火性能與防火時效之構造。
雖然有些機構設置於透天厝或較老舊的住宅,但一般來說,只要建築物採用 RC 構造、磚牆或水泥等等,都是良好的防火建材。
二、 防火區劃
將建築物內之空間以具有ㄧ定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材料或防火設備,如防 火牆、防火門窗、防火樓板、防火閘門或閘板及其他貫穿處之防火填塞等所進行 安全區隔。ㄧ旦建築物內發生火災時,防火區劃得以將火勢侷限於空間內以避免 建築物遭受延燒損害,且有效阻止火、煙之擴散,藉以爭取時間以利人員之逃生 避難及滅火工作。102 年以前所設立之相關機構應因無須符合 99-1 條設置兩個以 上之區劃,因此建議相關機構可使用較經濟的耐燃一級材料將空間進行防火區隔。
防火區隔之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之規定「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 於同樓層另一區畫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以確保有足夠的人員避難空間。
(一) 防火區劃的分類 1、 垂直區劃
在樓梯、電梯、電扶梯、管道間等垂直空間或管道予以區劃,避免 火勢與濃煙藉由該空間或路徑向上延燒或竄流。在垂直區劃方面,許多 機構礙於建築物建築年代老舊,沒有設置樓梯間區劃或電梯間區劃,又 或者管道間未能封閉導致垂直區劃失效。針對管道間部分,機構可使用 矽酸鈣板等輕隔間進行封閉,管線通過處可進行防火填塞。而電梯與梯 間部分,若難以施工,可以遮煙捲簾等方式於緊急狀況時進行遮蔽(如
濃煙就可以大大的提升存活機率。
圖 3-1 台中市某護理之家利用遮煙捲簾遮蔽電梯出入口,已達到垂直區劃防煙的效果 2、 水平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九十九條之一提到 F-1、F-2、H-1 之機構(含護理之 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康復之家)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 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兩個以上之區劃,各 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圖 3-2 新竹市某機構所採用的區劃防火門
圖 3- 3 高雄某護理之家管線貫穿各層,缺乏封閉,可能使樓層區劃被破壞
(二) 防火設備
防止建築物內火災蔓延,為形成防火區劃之構件,如防火門窗、防火 捲門、防火閘門、撒水幕等。
(三) 防火填塞
許多建築物火災延燒經常肇因於防火區劃被貫穿或交接部分未施作阻 火系統,也就是未確實做好防火填塞,造成火災火勢嚴重延燒擴散,而導 致重大損失。因此選用良好的防火填塞材質,如防火泥等等,並在管線貫 穿、隔間牆有縫隙或漏洞之處施作,是防止火災時區劃失效的關鍵之一。
另外,部分機構在隔間或裝修時,未留意住房與走道或防火門上方隔間牆 與上方樓地板間是否密合,部分機構留有空隙,致使防火區劃失效,應儘 速予以補強,務必將隔間牆頂實樓地板,以正確發揮區劃效果。
圖 3-4 高雄市某護理之家防火門上方隔間牆未頂實上方樓地板,使火煙有機會延燒與竄流之 鄰接區劃
(四) 防火門性能規範(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
防火門以平時之開啟狀態,分為常時關閉式、常時開放式 2 種,可自 由選用,但常時開放式需具備有煙感應或其他於火災時可自動關閉門扇之 連動裝置。建議機構視通道使用頻率考量防火門設置種類,如常常需要通 過之走道,即應設置常開式防火門;使用頻率低之走道,則使用常閉式防 火門即可。法規未限制不得上鎖,但無論是否上鎖,朝避難方向均應免用 鑰匙即可開啟。
1. 常閉式之防火門規定
(1)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建議於門兩面設置把手,可雙向開啟,以方便救 難人員進出),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如門弓器、地 鉸鍊等。
(2)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 3 平方公尺。
(3) 不得裝設門止。
(4)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圖 3- 5 核可之防火門標章
(資料來源:消防署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教材)
圖 3- 6 常見 的常閉式防火 門一側僅裝設 鑰匙孔及拉把
(如左圖),當 不小心上鎖時,
便無法開啟,若 改裝為門把(如 右圖)則可避免 此風險
2. 常開式之防火門規定
(1) 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 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2) 關閉候用免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自行關閉之裝置。
(3) 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寬度在 75 公分以上,高度在 180 公分以 上之防火門。另外,未疏散方便,防火捲門應能兩段式關閉,而非一 關到底。
圖 3-7 常開式防火門之磁吸裝置,火 警發生時便會解除,門便會自動關閉
圖 3- 8 防火鐵捲門下降時應能夠兩 段式關閉,先關閉至可阻擋濃煙高度,
待疏散完畢後再完全下降
圖 3- 9 防火門與防火鐵捲門前後啟閉範圍淨空標示
(文字與顏色標示機構可自由選擇,資料來源: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2013)
三、 防火間隔
1982 年 6 月 15 日內政部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規定,
將「防火巷」修正為「防火間隔」,留設防火間隔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 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時通行之用,以避免影響鄰棟建築物 之安全。
2003 年 8 月 19 日修正後(現行規定)之防火間隔,以外牆及其上之門窗之 防火性能,與臨接二建築物外牆間之距離,搭配達到防止火災延燒至另一建築物 手段。當臨接二建築物之外牆越接近,外牆與其門窗之防火性能要求越高,反之,
距離越遠,外牆與其門窗之防火性能即可較差或無限制。
四、 內部裝修限制
一般業者取得使用執照後任意為之,致不當之室內裝修影響原有防災功能甚 鉅。民國 75 年來,國內一連串重大火災意外,如衛爾康西餐廳、神話世界 KTV、
巨星鑽 KTV...等,政府為使類似火災意外不再發生,決心將其納入管理,使得 建築物室內裝修納入建築法規體系管理,故於建築法增修條文第 77 條之 2,明定 室內裝修行為與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管理與輔導,此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之法源依據。
在火災初期,為了延緩火勢擴大而波及他處成災,並為避免產生濃煙,遮蔽 或妨礙人員逃生,因此針對建築物內部裝修予以限制。換言之,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內部要進行室內裝修,依建築法規必須委由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 人員進行規劃設計,取得建築主管機關裝修許可後方能施工,而使用之裝修材料 應依建築法規之規定使用耐燃ㄧ級(不燃材料)、耐燃二級(耐火板)、耐燃三級
(耐燃材料)之材料。
3-1-2 長照機構防火避難設施 3-1-2-1 意義
指火災發生時,能供火場人員迅速避難或逃生之走廊通道、出入口、樓梯(直 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及其他避難設施(屋頂避難平臺)等。這些設施 因建築物用途及規模之別,於建築技術規則上有不同之設置規定。
「避難」本身屬一種臨時性短暫的求生行為,以建築防火的觀點,當災害發 生時間甚為急迫時,無論民眾或受過專業訓練人員都應具備先「避難」再「逃生」
之觀念,以冷靜嚴肅態度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先尋求相對安全空間躲避,換取 存活時間等待外援,才能讓災害所造成人命傷亡降至最低。而正確「逃生」觀念 應是在評估危害發生時間尚不急迫、或在路徑安全狀況下,逃至戶外絕對安全空 間。
對於長照機構而言也是如此,長照機構所收容之住民多半不良於行,其反應 力、逃生能力都比一般人低很多,甚至失能,需要仰賴機構人員協助疏散撤離。
然而長照機構普遍存在人力編制上的問題,夜間人力明顯低於白天人力,偏偏過 往災例都發生在夜間時刻,僅靠少數人力要協助機構住民疏散,實屬勉強,因此 更應落實「先避難後逃生」之觀念。
3-1-2-2 種類 一、出入口
避難逃生出入口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文,規範標示 設備位置中概分為:
(一)逃生出入口
1. 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戶外 之防火門)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
1. 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戶外 之防火門)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