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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在文檔中 PPT PRESENTATION (頁 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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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目的

調查國外特定輸美產品之 價格是否低於美國內正常 價格(normal value)

釐清受調產品是否屬現存 反傾銷或平衡稅稅令所涵 蓋之產品範圍

調查行為人是否以詐欺方式 或嘗試以詐欺方式將產品輸 入美國

控訴人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人,

即相關製造商或產業團體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人,

即相關製造商或產業團體

無控訴人提出申請,而是由 美國政府主動展開調查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

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

或者其他執法機關於接獲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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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時序

⚫ 商務部於接獲國內 控訴人申請後,必 須於20日內決定 是否展開調查。

⚫ 倘若展開調查,該 部必須分別在140 日及215日內做成 初判及終判裁定;

惟倘若該部認為調 查案情複雜,則可 延後初判及終判裁 定日期。

⚫ 控訴人要求商務部 展開調查,以裁定 輸美之特定產品是 否歸類為現存反傾 銷或平衡稅令之課 徵產品範圍內。

⚫ 商務部於多數案件 中發布初判裁定,

惟初判裁定並非強 制要求且無發布時 限之規定。此外該 部通常於展開調查 300天內裁定受調 產品是否規避現存 反傾銷或平衡稅稅 令。

⚫ 時序因案而異,無特定時序規範。

⚫ 屬於秘密調查(confidential inquiries),故無須告知 受調對象。另因違規人可於知悉調查前向海關先行揭 露(prior disclosure),以補繳一定期限之欠款及滋生 利息,故調查機關可告知受調對象相關案情,以排除 其等尋求先行揭露保護之機會。

⚫ 調查機關端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刑責或行政 罰(criminal 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 有關民事罰鍰部分,受調人可於CBP發出裁罰前通知 (pre-penalty notice)60日內提出救濟訴願,倘CBP審 議救濟訴願後仍裁定違規,則將發布裁罰通知。其後 受調人可於CBP發布裁罰通知60日內提出補充救濟訴 願,CBP於審議補充救濟訴願後得裁定撤銷裁罰及詐 欺控訴、減低裁罰金額或維持原有裁罰。此時訴願人 可選擇繳交罰鍰,或面對CBP將該案移送司法部之可 能;倘司法部承接該案,則將送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審理有關本案支付罰鍰命令之請求。

⚫ 至於刑事案件部份,CBP及ICE將與司法部合作起訴 違反美國貿易法之個人,其後交由地方法院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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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範圍

• 商務部依據控訴人提供之 產品調查範圍徵求公眾意 見,以決定受調產品範圍。

該部將公告受調查產品之 美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供 參,惟實際調查範圍仍須 以該部裁定之描述受調查 品物理特性相關文字為準。

• 商務部得限制受調廠商數 目,惟其最終裁定將適用 於受調國之全數受調產品。

• 受調產品之態樣分為四類,包括(1) 產品在美國組裝或完成者(被調查 國=原被課稅國);(2)產品在第三 國組裝或完成者(被調查國≠原被 課稅國);(3)產品有些微更改者;

(4)較晚開發之產品。

• 絕多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調廠 商之特定產品(product and producer specific)。

• 極少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調國 家之特定產品,此一情況商務部

此類調查之範圍十分 廣泛,可對涉及不實 陳述、不實行為、不 實資訊之輸美產品進 行調查。例如倘進口 人以不實資訊規避輸 美產品之現存反傾銷 或平衡稅稅令,則 CBP即可對此類情事 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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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可否撤銷 調查

控 訴 人 得 撤 回 申 請 , 以終止調查。

控訴人得撤回申請,以終止調 查。

美國政府於調查過程中可隨時撤銷 其指控並中止調查。

終判之 影響

商 務 部 發 布 終 判 裁 定 後 , 受 調 國 廠 商 須 依 據 獲 判 稅 率 繳 交 輸 美 受 調 產 品 之 現 金 保 證 。 另 將 於 行 政 複 查 時 清 算 先 前 已 繳 交 之 保 證 金 。

倘商務部發布反規避令,則受 調產品將納入現有之反傾銷稅 或平衡稅之課徵範圍。

⚫ 對 於 違 規 輸 美 產 品 進 行 罰 款 (penalties) 、 扣 押 (seize) 、 沒 收 (forfeit),並且發布違規輸美貨 品原應繳納之關稅(duties)、稅 金(taxes)及規費(fees)等相關金 錢請求。(19 U.S.C.§1592(a))

⚫ 對於產品違法輸美之行為人依 據 不 同 刑 法 規 定 處 以 罰 金 (criminal fines)或刑責(jail time)。

(18 U.S.C.§541 and 541, 18 U.S.C.§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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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廉,懷疑有廠商自中國 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國事證,發現該 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拘留,後續將由美國聯邦 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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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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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產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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