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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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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議程 說明/主講人
14:00-14:10 開場 活動簡介與說明
14:10-15:00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歐盟及美國反傾銷、反規避及關
務詐欺調查簡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5:00-15:10 中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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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及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 發及稽查流程
二、原產地證明書種類及簽發單位
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辦法」重要規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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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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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貨物出口人) 產證簽發單位
出口人如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易局得依 貿易法第28條 警告或處6~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 以下輸出貨品,並得廢止出進口資格
貿易法第20條之2
1.出口人輸出貨品若需要申請產證
2.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核准/核備工商 團體,及農漁會辦理核發產證
3.產證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簽發單位條件、
申請產證檢附文件、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 關定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簡 稱產證管理辦法)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若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 6~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發產證
國際貿易局
B/L, Invoice s
法源依據:貿易法規定
8
申請
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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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單出口人)申請人
我國海關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發流程
1.貨物報關出口
產證線上作業系統貿易局
4.比對出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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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單出口人)申請人
國際貿易局 簽發單位
國外進口人
通報 稽查
回復稽查結果
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稽查流程
進口國海關 對產證有疑慮
駐外單位經濟部 我國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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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個簽發單位
• 16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1家協會
• 33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驗局及其
• 放行後產證分局)
輸美(洋菇、竹筍罐頭)、輸歐盟(
大蒜)、輸巴西(飲料酒)產證
• 103個簽發單位
• 18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76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農產品合 作社/產銷協會
•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
• 16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 理局、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
• 放行後產證區
優惠關稅產證
(臺巴、臺瓜、臺尼、
臺薩宏FTA產證)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星、臺紐FTA原產 地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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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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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自國外進口原料在我國製造加工)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實質轉型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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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6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21類(Sections)
96章(Chapters),名義上為97章,其中第77章為空章 1,222節(Headings)-4位碼
5,387目(Subheadings)-6位碼
9,136款(Division)-8位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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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於國內加工製造
進口國外原物料:尼龍原絲
CCC
5402.44.10.00-0
出口成品:尼龍/聚酯纖維複合紗CCC
5402.33.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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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內加工製造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進口國外原物料:PE塑膠粒
CCC
3901.20.00.00-0
出口成品:PE塑膠板CCC
3920.10.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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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內加工製造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進口國外原物料:鋁錠
CCC
8708.70.20.00-0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CCC
7601.2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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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貨品出口價格(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貨品出口價格(FOB) >35%
※自臺灣貿易商購入國外製材料及零件 ≠ 臺灣製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中國大陸製造商
臺灣製造商 加工製造
進口陸製零件 進口陸製零件
國內採購陸製零件 製造商自行出口
透過貿易商出口或
臺灣貿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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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轉型:重要製程
特定貨品符合經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CCC 2804.61.20.00-6項下之「
太陽能級矽晶棒」及CCC
2804.61.90.00-1項下之「太陽 能級矽晶碇」
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熔料與 晶體成長並控制電阻之過程,且 其產品電阻值應小於或等於15 ohm-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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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簡 單 加 工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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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申請人、出口人資格(第11條第1、2項)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指出口報單之出口 人。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 以外之第三人,應另檢具申請人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 檢附經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註:本項請參照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寫須知「出口人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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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產證應檢附文件(第16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
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
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之 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 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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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 加工證明書:
一.
①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 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 。
二.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②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或
③貨品已向海 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或
④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
⑤優質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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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 查詢,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項條件(①②③④⑤⑥)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原產國產地證 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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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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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簽發後 180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入 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 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前揭公告應刊登 政府公報。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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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申請產證(第23條)
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申請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前項申請超過180日,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之日起15日內申請。
但經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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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第24條第1、2項)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檢具 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 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換發 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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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第24條第3、4項)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應檢具說明資 料,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 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 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180日內為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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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經塗改無效(第25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例如自行加蓋「校對章」或
「on board date」等,都算
塗改,屬無效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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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OLAF關 務詐欺調查簡介
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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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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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anti-dumping)係對 受調國「產品價格」之對抗 措施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及歐盟反詐欺局
(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關務詐欺調查 係對第三國業者「不實申報」行為進行調查
反傾銷調查範圍涵蓋被調查國相關產品 所有生產業者。
反規避調查範圍涵蓋第三國相關產品所 有業者。
OLAF個案調查,鎖定可疑之歐盟 個別進口商名單,請第三國 海關及出口商配合提供資料。
係依據各種計算公式及內部市場 產業受損情況,以判定產品價格
釐清第三國(例:臺灣)「真正生產 者」名單,以確認廠商非自被課 徵反傾銷稅國家(例:中國大陸)進
對第三國業者之調查過程與 反規避類似,主要由第三國 海關提供轉運資料,比對歐
調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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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調查單位: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 之貿易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DG TRADE),收到歐盟業界代 表控訴 (complaint),於45 天內須決定本案表面證據 (prima facie)是否成立。
調查單位亦為 DG
TRADE ,接到業界代表 控訴後亦於 45天 內決定 是否展開調查。
OLAF(亦隸屬歐盟執委會) 依據統計資料發現第三國 某產品進口量有突增情況,
或歐盟各會員國及第三國 海關根據各項情資,向
OLAF檢舉部份可疑貨櫃謊 報原產地。
決定是否啟動調查?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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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控訴案表面證據成立即公 告 啟動調查。(歐盟未來 政策係DG TRADE在未接 獲控訴下,亦可主動展開 反傾銷調查。)
表面證據成立亦公告啟動 調查(DG TRADE亦可能 依據海關統計資料,主動 介入調查,但此類情況甚 少。)
OLAF秘密致函請第三國 海關配合提供資料調查 (保密進行,不會公告) 。
程序不對外公開,每個案
調查過程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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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傾銷之行為
⚫ 產業損害
⚫ 傾銷與損害具因果關係
⚫ 是否造成貿易型態改變 及減損反傾銷措施成效
⚫ 被調查者是否為真正生 產商
⚫ 是否有逃漏反傾銷稅之 事實
調查重點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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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公告後9個月內可能課徵臨 時反傾銷稅,之前先作進
口登記,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回溯自登記日起。
公告15個月結束調查 倘傾 銷事實成立 對受調國所有 廠商依合作程度等不同情
約於公告後開始作進口登記 ,9個 月內結束調查決定對規避廠商課 徵反規避稅。
倘第三國業者(我商)可於公告後37 天內填復問卷,其後配合調查證 明為「真正生產者」,可豁免被 課徵反規避稅。
OLAF將蒐證以釐清部份 進口商其產品係原產自 被課徵反傾銷稅國家(大 陸),但謊報產品原產於 未被課徵反傾銷稅國家 (臺灣及馬來西亞等),其 後將該等證明提供歐盟 各會員國海關,要求歐
調查結果(課徵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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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反傾銷調查過程受調國業 者代表可與歐方諮商達成
「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協議 ,接受 價格具結廠商可免於被課 反傾銷稅。
原控訴人撤回控訴亦可能 使歐盟停止本案反傾銷措 施(案例較少)
本質係「規避謊報行為」
故無法藉由「價格具結」
談判免除反規避措施。
倘OLAF調查中,出口商 配合提供資料可證明產品 源自未被課徵反傾銷稅國 家,則OLAF將該進口商 經由內部作業程序自調查 名單去除。
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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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以太陽能產品案為例
例如歐盟2013年12月起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依各公司不同情況課徵反傾銷 稅 率 亦 不 同 , 課 徵 稅 率 共 有 以 下 幾 種 (2018 年 9 月 結 束 ) : 27.3%,35.5%,36.2%,41.2%,41.3%,41.4%,43.1%,44.7%,46.7%,51.5%,53.4
%(all other companies) 及64.9%;平衡稅稅率為3.5%,4.6%,4.9%,5.0%, 6.3%, 11.5%(all other companies)。
歐盟2016年2月對我太陽能產品進行反規避調查,我21家廠商證明其為真正 生產者,其反規避稅率為0%(豁免);其餘廠商出口產品,將被課徵反規避稅 稅率53.4%+11.5=64.9%(all other companies)。此稅率亦適用OLAF對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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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
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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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目的
調查國外特定輸美產品之 價格是否低於美國內正常 價格(normal value)
釐清受調產品是否屬現存 反傾銷或平衡稅稅令所涵 蓋之產品範圍
調查行為人是否以詐欺方式 或嘗試以詐欺方式將產品輸 入美國
控訴人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人,
即相關製造商或產業團體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人,
即相關製造商或產業團體
無控訴人提出申請,而是由 美國政府主動展開調查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
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
或者其他執法機關於接獲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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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時序
⚫ 商務部於接獲國內 控訴人申請後,必 須於20日內決定 是否展開調查。
⚫ 倘若展開調查,該 部必須分別在140 日及215日內做成 初判及終判裁定;
惟倘若該部認為調 查案情複雜,則可 延後初判及終判裁 定日期。
⚫ 控訴人要求商務部 展開調查,以裁定 輸美之特定產品是 否歸類為現存反傾 銷或平衡稅令之課 徵產品範圍內。
⚫ 商務部於多數案件 中發布初判裁定,
惟初判裁定並非強 制要求且無發布時 限之規定。此外該 部通常於展開調查 300天內裁定受調 產品是否規避現存 反傾銷或平衡稅稅 令。
⚫ 時序因案而異,無特定時序規範。
⚫ 屬於秘密調查(confidential inquiries),故無須告知 受調對象。另因違規人可於知悉調查前向海關先行揭 露(prior disclosure),以補繳一定期限之欠款及滋生 利息,故調查機關可告知受調對象相關案情,以排除 其等尋求先行揭露保護之機會。
⚫ 調查機關端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刑責或行政 罰(criminal 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 有關民事罰鍰部分,受調人可於CBP發出裁罰前通知 (pre-penalty notice)60日內提出救濟訴願,倘CBP審 議救濟訴願後仍裁定違規,則將發布裁罰通知。其後 受調人可於CBP發布裁罰通知60日內提出補充救濟訴 願,CBP於審議補充救濟訴願後得裁定撤銷裁罰及詐 欺控訴、減低裁罰金額或維持原有裁罰。此時訴願人 可選擇繳交罰鍰,或面對CBP將該案移送司法部之可 能;倘司法部承接該案,則將送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審理有關本案支付罰鍰命令之請求。
⚫ 至於刑事案件部份,CBP及ICE將與司法部合作起訴 違反美國貿易法之個人,其後交由地方法院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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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範圍
• 商務部依據控訴人提供之 產品調查範圍徵求公眾意 見,以決定受調產品範圍。
該部將公告受調查產品之 美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供 參,惟實際調查範圍仍須 以該部裁定之描述受調查 品物理特性相關文字為準。
• 商務部得限制受調廠商數 目,惟其最終裁定將適用 於受調國之全數受調產品。
• 受調產品之態樣分為四類,包括(1) 產品在美國組裝或完成者(被調查 國=原被課稅國);(2)產品在第三 國組裝或完成者(被調查國≠原被 課稅國);(3)產品有些微更改者;
(4)較晚開發之產品。
• 絕多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調廠 商之特定產品(product and producer specific)。
• 極少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調國 家之特定產品,此一情況商務部
此類調查之範圍十分 廣泛,可對涉及不實 陳述、不實行為、不 實資訊之輸美產品進 行調查。例如倘進口 人以不實資訊規避輸 美產品之現存反傾銷 或平衡稅稅令,則 CBP即可對此類情事 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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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可否撤銷 調查
控 訴 人 得 撤 回 申 請 , 以終止調查。
控訴人得撤回申請,以終止調 查。
美國政府於調查過程中可隨時撤銷 其指控並中止調查。
終判之 影響
商 務 部 發 布 終 判 裁 定 後 , 受 調 國 廠 商 須 依 據 獲 判 稅 率 繳 交 輸 美 受 調 產 品 之 現 金 保 證 。 另 將 於 行 政 複 查 時 清 算 先 前 已 繳 交 之 保 證 金 。
倘商務部發布反規避令,則受 調產品將納入現有之反傾銷稅 或平衡稅之課徵範圍。
⚫ 對 於 違 規 輸 美 產 品 進 行 罰 款 (penalties) 、 扣 押 (seize) 、 沒 收 (forfeit),並且發布違規輸美貨 品原應繳納之關稅(duties)、稅 金(taxes)及規費(fees)等相關金 錢請求。(19 U.S.C.§1592(a))
⚫ 對於產品違法輸美之行為人依 據 不 同 刑 法 規 定 處 以 罰 金 (criminal fines)或刑責(jail time)。
(18 U.S.C.§541 and 541, 18 U.S.C.§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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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廉,懷疑有廠商自中國 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國事證,發現該 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拘留,後續將由美國聯邦 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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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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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產地認定
及標示通關實務
CONTENTS
1
前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規範
2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理
3
1
01
PART 01
前言
※ 產地認定之重要性
產地認定之重要性
⚫ 往昔英法等國擁有許多殖民地,歐盟之原產地規則基本上 源自於二國之原產地規則系統,賦予來自各該國殖民地產 品優惠關稅。
⚫ 美國是世界上對產地標示明確要求的國家之一,其1890 年第一個產地標示法令中即要求所有進口產品必需在產品 或包裝上標示產製國,其理由除為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及 保障其權益外,亦有「保護」國產品,鼓勵愛用國貨之意。
⚫ 現今各國對產地等相關標示,主要用意除為提供消費者正 確訊息及保障其權益,也可以防止其他國家產品魚目混珠 以搭便車方式入關外,另有為貿易管制及貿易報復等用意。
3
產地認定之重要性
影響稅率適用
1. 第1欄(互惠稅率):WTO會員國、
WTO以外與我國互惠之國家 或地區 。
2. 第2欄(優惠稅率):低度開發國
影響反傾銷稅徵收
輸出國以不公正方式,用遠低於 國內同類貨物之市場價格向本國 傾銷。反傾銷稅是進口國對本國 實行傾銷進口商品徵收的一種進
影響輸入簽審規定
ex.1 114 : 朝鮮人民共和國(北韓)
物品不准進口。
ex.2 462 : 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 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
產地認定之重要性
5
◼進口關稅(何謂第一、二、三欄稅率? )
•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進口關稅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
並分為以下
3
欄:✓第
1
欄稅率:適用於WTO會員,或與我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 之進口貨物。✓第
2
欄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LDCs)、開發中國家或地區 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或經 濟合作協議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第
3
欄稅率:不適用第1欄及第2欄稅率之進口貨物,應適用 第3欄稅率。WTO會員國 適用第1欄稅
率 此處所列國家代碼 之國家,優先適用 第2欄最優惠稅率
02
PART 02
進口貨物原產地
認定規範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7
關稅法§28
Ⅰ. 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 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 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 人負擔。
Ⅱ.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Ⅲ.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 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Ⅳ.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原產地者
,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覆審。
Ⅴ. 第三項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需文件、海關答復之 期限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計13條)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 作業要點(計16點)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貨物放行提領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 海關
Q : 貨物進入國內後再加工製造/
貨品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9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3
02
01
低度開發國家 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03
自由貿易協定 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進口貨物原產 地認定基準
認定標準§5 - §7
• 完全生產貨物
• 實質轉型貨物
• 特定貨物
認定標準§12
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
協議之國家/地區,
其進口貨物原產地依 各該協定、協議或其 授權商定文件所定原 產地認定基準認定
認定標準§8 - §11
進口國符合「低度開發 國 家 認 定 準 則 」 並 在
「低度開發國家清單」
內,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等,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適用第2欄稅率
(註 : 第2欄列有LDCs者)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完全生產貨物
認定標準§6
一般貨物(認定標準§5-§7) :
1
2
3
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進口貨物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自一國或地區內
挖掘(礦產品)、收割或採集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完全生產貨物 : 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地區
仔豬出生US 飼養成豬 US 宰殺豬肉 US 製作火腿US
巴拿馬籍漁船 至紐澳海域捕魚 獲取之漁獵物產地 PA
11
實質轉型貨物 : 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
二個或二個以上
國家/地區,以使該項貨物產生
最終實質轉型
之 國家/地區為其原產地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AU小麥粉
1101.00出口JP 添加JP牛油、BR糖 etc.
製成餅乾 產地為JP
1905.31
在JP食品廠
⚫ 類型一 : 稅則前
6位碼改變(認定標準§7Ⅰ)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法據
實質轉型貨物
⚫ 類型二 :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 以上
出口價格(FOB) - 直、間接進口原料價格(CIF) 出口價格(FOB)
附加價值率
>35%
進口貨物原產地 =
(認定標準§7Ⅱ)
添加VN魚漿、AU鹽、
MY胡椒 etc.
魚肉貢丸 240/KGM 在TH食品廠加工
VN豬肉 120/KGM
240-140 240
=41.67%
>35%
13
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 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運送或儲存期間必要之保存作業 買賣雙方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
不得認定為 實質轉型
上市/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
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 標籤等
1 5 2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7Ⅲ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特定貨物(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7Ⅰ) :
進口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69章之瓷磚,如加工或製造過 程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該貨物實質轉型之 認定,應以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7Ⅰ(1):「原材 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 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之規定認定之。
財政部94年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
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會銜公告
進口「瓷磚」之 原產地認定基準
公告大蒜、香菇、竹筍、梅、李、茶葉、稻米、花生 等8大項農產品(加金針為9項),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 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註 : 財政部99年台財關字第09900142350號、經濟部經貿字第09902630820號公告 金針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財政部94年台財關字第09305506440號、
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0810號會銜公告
大蒜等8項(含金針 為9項)農產品之原 產地認定基準
15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 原產地作業要點§11
(產地認定)
農漁產品得請農委會協助
1
海關對農漁產品之產地認定有疑義時,得送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認定,其中香菇及大蒜 應逐批查驗、逐批送農委會鑑定。
仍有疑義送駐外單位協查
2
農漁產品之產地經送請農委會協助認定結果仍 有疑義者,海關得送請駐外單位協助文書認證 或實地查訪後,逕依既有事證,認定其產地。
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3 海關對進口前二項以外產品之產地,依本要點有
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產地
⚫
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有標示 產地者(文字、數字或圖案)⚫
無去除、破壞或塗改貨物本身或其包裝標示與申報不符等
⚫
貨物(全部或部分)本身或其包 裝上如有與原申報不符之產地標 示⚫
原有產地標示雖經去除、破壞或 塗改而仍可辨識者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依其產地標示
(但法院依法裁判、密通報、主管機關 規定須查證產地之品目,不在此限)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3
得依其原有產地 標示認定產地
(但進口人提出反證證明其原有產地 標示確屬錯誤者,不在此限)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5
17
進口原產地認定相關規範
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未標 示產地時,如何認定 ?
進口貨物本身或其包裝上未標示產地者,海 關得根據運送契約文件、貨櫃動態表、船舶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4
03
PART 03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不實處理規範
※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理
※ 委外製造OEM產品進口標示
19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貿易法§17(2) 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型
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 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 其產地之虞者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進口貨物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
原則 : 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應遵照國內法之標示規定辦理
例外 : 國內法另有規定
21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標示不實產地 有使人誤認 產地之虞 商標國名
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 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
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地名、
廠商名址等)
標示「XX (商標)FRANCH」等 字樣,未標示產地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
,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 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 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 否則應予退運
進口標示不實貨物處理 : 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主管機關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涉及違反貿易法§17(2) 涉及違反刑法§255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
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 1 年以下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
23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偽標/產地標示不實 申報 CN 口罩
偽標/產地標示不實 申報 CN 塑膠飾條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偽標/產地標示不實 申報 CN 產製
LED感應燈
25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有使人誤認產地
之虞(商標國名)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特定紡織品、
鞋類、非醫用 口罩等
貿易局專案准 予補標產地
貿易局監視
改善完成 ⚫ 貨物提領放行
⚫ 依貿易法移由貿 易局酌情議處
⚫ 如有犯罪嫌疑,
1. 2. 3. 4.
海關貨棧管
27
委外製造OEM產品進口標示
商品標示法§9
商品以委託加工製造(OEM) 方式製造,製造廠商名稱標 示委製廠商名稱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 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OEM生產者即為承製廠商;
進口貨品包裝如另標示「委 託製造商」,應同時標示正 確產地或「進口人」資訊,
避免產地誤認 經濟部86.2.15商86201107號函
THANKS!
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
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科 員 雷晙昊 110年5月26日
出口產地標示
1
大 綱
一、前言
二、出口產地標示
三、常見的錯誤態樣
四、出口產地不實案例
五、結論與建議
Ø 我國出口數據
Ø 產地標示的目的
Ø 統計資料分析
Ø 加速通關、減少爭議
一、前言
取樣標的:基隆關業務二組
取樣時間:109.01-110.3 共1817件
※ 產 地 標 示 案 件 占 比 近 1/3
產地 32.00%
商標 23.00%
數重量 18.00%
規格型號 11.00% 廢棄物 1.00%
貨名 9.00%
其他 6.00%
出口查驗不符統計資料
Ø 法規依據
貿易法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Ø
裁處法規依據
貿易法第28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109.2.18修正)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Ø
產地標示之之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 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 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ü 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各種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 位置,顯而易見(即標示要清晰,黏貼位置要明
顯),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
ü 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 縫布標或其他方式於貨品本身或其他處加蓋產地 標,具不易滅損,且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 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者。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車縫 蓋印
掛卡 貼標
下列國貨出口產地標示何者合乎規定 ?
1. 台灣製造
2. Products of Taiwan 3. 產地:台灣省彰化縣
4. 中華民國台灣製造 /Made in Taiwan R.O.C.
5. 產地:中國台灣
6. Country of origin: Taiwan 7. 中華民國製造 /Made in R.O.C.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下列國貨出口產地標示何者合乎規定 ?
1. 台灣製造 ˇ
2. Products of Taiwan ˇ 3. 產地:台灣省彰化縣 ㄨ
4. 中華民國台灣製造 /Made in Taiwan R.O.C. ˇ 5. 產地:中國台灣 ㄨ
6. Country of origin:Taiwan ˇ 7. 中華民國製造 /Made in R.O.C. ˇ
8. 產地:台灣地區/Made in Taiwan Area ㄨ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理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 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 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 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第21條但書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供國外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標在表明其最後 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二、當作容器或包裝材料。(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 示我國產地)
得予保留: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
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 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第22條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 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第22-1條
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 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 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第22-1條(續)
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其在 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 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貨品特性造成重 大差異者。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 時,應同時以顯著與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廢棄物出口,其原產地標示 / 嘜頭 (MARK) 可否貼於貨 櫃櫃門邊 ?
答 :否
1. 使用太空包方式包裝:應黏貼於太空包包裝上。
2. 散裝混雜方式: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免標。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廠商未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經查獲除退關不得 出口外,海關尚依據「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 規定」第7點第3款規定,檢送相關事證函請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查處。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於109年2月18日公告修正輸出貨品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Ø
國貨未標示產地
Ø
國貨標示為中國台灣、台灣地區、台灣省○○縣
Ø
國貨標示為外貨
Ø
外貨標示為國貨
Ø
內外包裝產地標示不一致(或外箱雙產地)
Ø
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皆未標示產地
四、常見的錯誤態樣
Ø 進口大陸製計算機在臺灣包裝後出口,出口時在外包裝 箱上標示「Made in Taiwan」字樣,使人誤認該計算 機為臺灣製造。
依規定其僅得標示在臺灣實際進行之工序,即 「Packaged in Taiwan」
四、常見的錯誤態樣
五、出口產地不實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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