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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就解 釋(二)的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答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 法解釋二新聞發布會、做闡釋與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以下簡稱《解釋(二)》),已於 2003 年 12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299 次會議通過,並於是日公布,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 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 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解釋(二)制定的背景:

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屆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婚姻法的決 定。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據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社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發生巨 大變化的情況,對 1980 年制定的婚姻法進行了較大修改。它不僅對有關條文進行 了修改,而且增設了一些新的制度。

由於立法技術和語言等原因,法律不可能規定得非常詳細。但是,社會生活 是複雜、具體的。因此,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婚姻法,就很有必要通過制定司法解 釋,將較為抽象的法律條文予以明確和細化。為了更好地理解、貫徹和執行修改 後的婚姻法,且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況下,如何根據立法的本意,正確地將 新的法律適用於處理各類婚姻家庭案件,指導下級法院正確適用新婚姻法,在新 的婚姻法通過不久,便立即開展工作,並於 2001 年 12 月正式公布了《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解釋 (一)》主要是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 釋。《解釋(一)》的公布,對於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 是,審判實踐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 門又組織力量進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以下簡稱《解釋(二)》的調研和起草工作。

二、解釋(二)制定的特色

2003 年 8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在大陸地區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 會上指出:「對於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人 民群眾的意見,集中民智、體現民意」。因此,在這次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我 們採取了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種形式主要包括:一是通過報紙、互 聯網絡等媒體直接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二是通過召開各種討論會直接聽取各個 機關、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三是聽取下級法院法官們的意見。在這幾種 形式中,通過報紙、互聯網絡直接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 定司法解釋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三、解釋(二)的意義

(一)這次《解釋(二)》的出台,對於貫徹「三個代表7」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 的要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據統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 院每年受理的各類訴訟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 90%。而在民事案件中,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所占比例接近 30%,達到 128 萬件。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 是家庭的基礎。如果當事人因婚姻家庭問題發生糾紛不能得到及時、合法和妥善 的解決,其後果不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而且影響到人民的工作和生活,

影響到人民的全面發展,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次《解釋(二)》的出台,實際 上是將司法為民的思想轉化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體措施,是「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它對於促使家庭這一社會細胞的和諧穩定,

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這次《解釋(二)》的出台,有利於正確、及時、合法解決婚姻家庭糾紛。隨 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大陸地區的經濟、政治和文化都在不斷發 生變化。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人民法院審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斷出現 新的類型,即使是傳統的婚姻案件也不斷出現新的爭議。在這一新的社會條件下,

如何貫徹落實新婚姻法的精神,處理好婚姻家庭糾紛,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 要任務。由於這次《解釋(二)》是根據已經發生變化的婚姻家庭的現實制定的,因 此,能夠合法有效地解決新形勢下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例如,根據大陸地區民

7 為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 2001 年 7 月 1 日解釋當前時其中國共產黨指導思想的簡略說法,其主要內容為:

1.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方向;2. .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3. .始終代表中國最廣 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營企業不斷、個人擁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現實,這次司法解釋就作出了夫妻離婚 時如何處理企業財產、股票和股份的規定;根據房改的精神,我們對如何認定房 屋的價值,如何解決房屋的歸屬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大陸地區目前的國情,作 出了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規定。《解釋(二)》的出台,將給人民法院 依法正確、及時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提供更加統一、明確的依確,將有利於法制的 統一,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三)這次《解釋(二)》的出台,有利於維護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在現代社會 中,如何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維護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衛量一個 社會是不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標誌之一。(Lin,2005:10-12)因此,婚姻法明確把 對子女及女方合法權益的維護作為一項重要原則。這次制定司法解釋時,也比較 注意貫徹落實這一原則。比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考慮到婦女在家庭中的特殊性,

在財產處理時都注重對女方權益的保護。再如,在涉及軍人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

考慮軍人財產特殊性的同時,對婦女的合法權益也給予了充分的考慮。大陸地區 這一做法,不僅得到軍隊同志的支持,也得到全國婦聯同志的支持。《解釋(二)》

正式實施後,將會給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解釋(二)的規定

本次司法解釋,除對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等案件時一些具體操 作性題作出明確規定外,重點放在夫妻財產的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等 方面。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 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 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 理。

這主要考慮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動,如果當事人請 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 男女雙方均為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該關係不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係,當 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 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 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

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 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件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 婚姻效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 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無效案件 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別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 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產分割達成的 協議,對男女雙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無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我們在《解釋(一)》中已經作 出了許多規定。這次的司法解釋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又對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 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對於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 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 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再如,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 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 應當受理。除此之外,《解釋(二)》對無效婚姻的其他一系列規定,對於規範無效

無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我們在《解釋(一)》中已經作 出了許多規定。這次的司法解釋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又對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 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對於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 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 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再如,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 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 應當受理。除此之外,《解釋(二)》對無效婚姻的其他一系列規定,對於規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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